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

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

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

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

“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是强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具有强行法的性质是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条件之一。

《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的内容及其意义内容:(1)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5)对联合国依宪章的行动予以集体协助原则(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之原则(7)不干涉内政原则意义: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确认的国际文件,对以后的国际法实践起到了极好的示范作用;是当今拥有的会员国最多的全球性国际组织的组织法,因此其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他们被世界各国公认为当代国际法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意义:与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高度一致;“平等互利”第一次提出“相互”的观念,是对国家关系的创新;提出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提倡多边主义;追求可持续发展;尊重世界的多样性。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都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和公司(法人)不是一般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依据:主权平等原则是主权豁免的依据,国家主权独立且平等,所以,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支配;国家司法豁免成为国际习惯规则是基于各国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承认的实践首先,中国政府坚决支持殖民地和其他附属地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其次,在外国政府发生更替时,中国政府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尊重各国人民选择政府的意志,例如中国对伊拉克1958年、1960年的两个政府都予以承认。再次,中国对于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建立的新国家或新政府承担不承认义务。比如反对越南军队扶持的韩桑林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继承的实践1、条约:既有接受、也有经修订后继续适用,更有不予继承2、国家财产:对于国家财产,均应转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下,并且具有域外效力,不论财产在中国在外国,一律由新中国政府继承。 3、债务:“恶债不还”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release)非自愿丧失(入籍、婚姻、收养、认领等和deprive)引渡的原则和规则: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何谓政治犯,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指

阴谋革命和组织非法的政治结社等专门侵害政治秩序的行为或者与侵害政治秩序有关联的普通犯罪。实践中,军事犯和宗教犯也不引渡。

2、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引渡罪犯原则上只限于外国人,本国国民一般不予引渡。

引渡的规则:

难民地位的条件:

外交保护(diplomatic protection)的条件: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国内救济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1、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构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2、居留,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未取得居留证的,未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3、外国人出境须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中国国籍法原则:1、在国籍上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2、不承认双重国籍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现象

第十五章国际人权法

人权的概念人权是人的生存多必需的、基本的、固有的并不可剥夺的权利。国际人权保护是主权国家以公认的国际人权原则和国际人权条约为行为规范,承担相应的国际人权保护义务的结果。国际人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在保证和促进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第一、坚持国家主权,才能有效的保护人权。国家不仅直接制定国内人权法,还参与制定国际人权法。第二、行使国家主权,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在行使对内最高权时,必须遵守国际法中保护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在行使对外独立权时,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侵犯别国的内政和基本人权。

国际人权保护的条约体系:

第六章领土法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全民投票、民族自决、变换领土、收复失地

边境制度:边境制度是指各国对边界线本国一侧特定范围地区的特殊的管理制度,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方面的内容。边境制度是国家为确保边

境安全和秩序,便于边境地区的利用和管理,防止边境纠纷而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规定的有关边境事项的规章制度。

《南极条约》:1、和平利用南极2、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领土的主权要求4、建立南极协商会议制度,两年举行一次。

为什么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历史:早在明朝初期,钓鱼诸岛就已经明确为中国领土,最早可见于明永乐元年的《顺风相送》航海图。国际法:明清两朝均将其作为我国海防管辖范围,并非“无主地”,而日本人1884年在岛上建立工厂比中国发现钓鱼岛已经晚了400年,中国符合“有效先占”的条件。地质学:钓鱼列岛位于“台湾海盆”地带,是中国大陆土地及台湾东部山岭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是个天然分界,将中国沿岸大陆架、大陆坡中的钓鱼列岛与琉球群岛的海域隔开。

第七章海洋法

无害通过权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外国非军用舰享有领海内无害通过的权利,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家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和连续不断的通过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过境通行权是指外国的船舶和航空器所享有的,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继续不停地和以通过为目的的通过制度。

毗连区是指沿海国根据其国内法,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了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权,而设定的特殊海域。

登临权(right of visit)是指一国军舰、军用飞机在公海上遇到具有特定嫌疑的外国民用船舶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是指沿海国对在其领水或所管辖海域内违法的外国民用船舶进行追逐,一直追到公海,在公海予以拿捕并交付审判的权利。

平行开发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内的资源开发应该有具备资金、技术条件的国家,通过其国营企业或私营企业进行。

第八章航空法

航空法是指规定一个国家之内和国家之间民用航空活动的各项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体,它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联合体。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其签订的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国际条约法

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用于确定其互相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保留:(reservation)是指缔约方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某个条约时,为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该国的效力所作的单方面说明。

“情势不变原则”:是指缔约国在签订条约时有个假定,即假定当时所见之基本情况和事态不变,以后如果情势发生了根本变化,任何缔约国都可以要求修改或废除条约。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为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即第三国可负有此义务。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默示”即可。第三国也可能认为其是必须遵守的规范,反复实践,成为国际规则。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外交关系法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1、治外法权说2、代表性说3、职务需要说4、职务需要说

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

概念 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基于国际人道主义,专门规定给予战争战争受难者(包括但不限于武装部队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以必要保护的国际法规范。

特征 国际人道法是战时法;渊源主要是日内瓦四个公约和两个附加议定书;核心是保护战争受难者;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条约适用于非缔约国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已排版)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 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 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电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 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 ⑴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a b、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内容的不系统性;宗教性;适用范围的地区性。[ ⑵中世纪国际法这一时期,国际法的主要发展是出现了一些海事法典,开始实行外交上的常驻使节制度。 ⑶近代国际法a、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 标志。会议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独立 主权国家。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 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c b、《战争与和平法》不但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完成 有一定影响,而且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c、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 生了重大影响。提出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国家主权原 则、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宣 布赋予“为了自由事业而被本国驱逐的外国人”以庇护权,在战 争法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等。 ⑷现代国际法a、现代国际法是在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 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以后逐渐形成的。 b、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 世界上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通过了《国际常 设法院规约》,并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 6、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经美国驻华公 使蒲安臣的鼓励,把1836年出版的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 际法原理》一书译为汉文,称为《万国公法》。这是第一次正 式地、全面地把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1839林则徐在广州禁 烟时,曾将瓦特尔的《万国法》一书中的几段译成汉文,称为 《各国律例》。 7、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 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8、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所 适用法律的范围是非常广的,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 律原则、直到作为确认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学者学 说,都可以适用。此外,经当事国同意,还可以本着“公允及善 良原则”进行裁判。条约和习惯是主要的渊源,其他各项只能认 为是次要的或辅助性的渊源。 9、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惯例如被接受为法律,就成为“国际 习惯”,或“习惯国际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素:K 一是惯例的产生,这是“物质因素”。惯例来自国家在相当 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这里包含时间、数量和性质 三个内容; 二是这惯例能不能被接受为法律,这是一个“心理因素”。 如国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所必需的,便相约接受他的拘束。 这在国际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要确信”。 10、能够证明惯例是否存在和是否被接受为法律的证据, 可以从各国政府的文件、政府官员讲话、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 的判决、新闻报导,以及各种外交文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 的决议等材料中找到。 11、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习惯规则占主要地 位。19世纪后,习惯规则有逐渐成为成文规则的趋势。 12、P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各 国法律体系有很大不同,但毕竟还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例如: 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在裁判中 通常被作为补充渊源适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或者说, 它在国际法的渊源中仅居于次要地位。 13、法院裁判案件时可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 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1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有: ⑴司法判例主要是指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所作的判例,不 是法律渊源,但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关,它的法官 都是世界各系的权威法学家,它的判决对于认证和确定法律原 则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⑵权威法学家的著作,本身并非法律,但其涉及整个国际 法领域。概括说明了国际法大量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可 以为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存在提供证据。: o 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及宣言,不是直接的国际法 渊源,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的补助资料和辅助方法,其地位应置于判例与公法学家的学 说之上。 15、编撰就是把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系统化的 法典。:::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s5S:c9n/A/@ ⑴编纂的意义:一是把分散的原则、规则法典化;二是通 过整理订成新法律,促进其发展。 ⑵编纂有两种形式:全面编纂;专门编纂。 ⑶编纂的两种类别:官方编纂;非官方的编纂。 16、国际法的编纂: ⑴18世纪主要是个人和学术团体进行的编撰。属于非官方 的编纂。Z ⑵19世纪外交会议开始了正式的官方编撰。 ⑶20世纪开始由国际组织进行的编撰。(国际联盟、联合 国) a、个人编纂最初是18世纪的英国学者边沁提出的。国际 学术团体的编撰主要是国际法研究院、国际法协会。 b、主要的外交会议: 1815,维也纳会议,禁止买卖黑奴、建立国际河流自由航 行制度、确定外交使节等级。 1856,巴黎和会,《海上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 ①禁止捕获对方商船,中立国有权武力抵御; ②中立国有权自由贸易,其船上敌国货物不受侵犯;j ③敌国船上的中立国货物,除违禁品不得侵犯; ④有效封锁。z 1899和1907两次在海牙举行的和平会议,制定了一系列 有关战争法规和惯例的公约,是历史上大规模编撰国际法的两 次国际会议。 c、1930,国际法编撰会议在海牙举行,这是在国际联盟主 持下召开的。 第一委员会通过了四个文件:《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 题的公约》、《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关于无国 籍的特别议定书》、《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 定书》。* 第二委员会只通过了一个《领海法律地位草案》。

国际法复习点

1.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 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 1、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责任 2、对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措施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于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应免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2.条约的解释原则 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 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或两种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可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6、如作准文本中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9.国际人权宪章 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总理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 为了确保宣言的实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 《宣言》与1966年这两个盟约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3.外交关系和领事的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 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在两国间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建立领事关系也常常构成建立外交关系的初步,但是两国间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一般与外交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门领导。 3、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当两国之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有兼灵外交事务的。 区别 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3、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4.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及制度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各国都可以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 3、外层空间和天体决不能为任何国家以提出主权要求 4、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遵守国际法 5、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

国际法知识点汇总

一、导论 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 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 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二、条约的类别 造法性条约是指那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当事方对某方面或某事项上的普遍行为

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的交易,规定某个特定事项或特定义务 概括性条约真对还处于草创性的或是高度涵盖性的国际问题而签订的,如“WTO条约” 三、联邦制与邦联制的区别 邦联制--是指若干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的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不是以宪法为基础。邦联本身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它没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国家机关、军队也没有税收、预算等,个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和完整的国家主权,公民只具有自己所属国家的国籍,邦联的主要机关是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定期由成员国国籍元首、政府首脑参加的会议,但联邦的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邦联不是国籍法主体,不得对外进行交往。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其组成单位原本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某个共同目的,而与其他国家组成联盟或加入到联盟国家之中。联邦制的基本标志是:联邦和其组成单位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且互不隶属,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进行活动,如联邦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其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组成单位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是对外交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对外交往的主体资格。联邦制是复合制国家最典型的形式,也是现代最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一。 十五、划界的程序和文件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2013.06.15 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 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边沁改用“国际法” 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 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 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 第四章;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目的是保障各国的平等权利和独立,促进国际合作与和平解决争端。本文将梳理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领域的知识。 一、国际法概述 国际法是指各国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国际法是一种法律体系,其渊源包括国际公约、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尊重领土完整和履行国际义务等。 二、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1、国际条约法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渊源之一。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根据条约的种类和内容,可以分为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全球性条约等。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通常取决于条约的规定。 2、国际习惯法

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种重要渊源。它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遵守的行为准则。国际习惯法的主要特点在于其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例如《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等。3、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认可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例如平等原则、诚信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一般法律原则对于弥补国际法规的不足,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作用。 三、国际法的适用 国际法的适用主要依赖于国家实践和司法判例。在国际关系中,各国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和遵循国际习惯等方式,共同构建了国际法的法律体系。而国际法的执行和监督则依赖于各国政府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和判决。 四、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在保障国际秩序、促进公平正义、解决国际争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国际法规范了国家之间的关系,确保各国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交往。其次,国际法明确了各国的权利和义务,为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最后,国际法推动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为构建和谐世界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 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 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 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 “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最新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复习材料 (按照向老师所画重点进行整理) 1,国际法: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答: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又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而国际法是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国内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际法则是国家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来实施,而国际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 3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一,众多主权国家和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基础。二,《威斯特法利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 三,《战争与和平法》对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有重要作用 4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利五,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体系,它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和关系,并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发展。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要领域以及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等。本文将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整理。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国家间公认并遵循的一套规则和原则,它涉及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法的定义包括国际法是一种国际社会规则的体系、国际社会关系中的法律规范、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总和等。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互利原则、合作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为国家间的合作与交往提供了准则。 三、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等。国际公约是国家间通过签署和批准形成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惯例是国家长期实践所形成的法律规范,国际法原则是指导国际法发展和适用的基本原则。 四、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别个人和其他主体。国家是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则是由多个国家共同组成的法律实体, 个别个人和其他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作为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法律 关系。 五、国际法的主要领域 国际法涉及的主要领域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事法等。这些领域各自有不同的法 律原则和规范,为国际社会的发展与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 六、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国际 社会在解决争端时,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解决方案,也可以委托 仲裁庭或国际法院进行裁决和裁决。这些机制有助于维护国际法的权 威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法的定义、基本原则、来源、主体、主要领域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 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法的本质和作用,进而在国际事务中具备更强的 法律分析和决策能力。

国际法复习重点

国际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渊源 一.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规定 1、国际条约: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4、国际组织决议:按照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书通过的决定和决议。或者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法.3、国际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和最高权威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形成的方式和程序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二个: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协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补助资料二.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合法和有效的条约;一般而言是造法性条约,对于契约性条约,于签订国之间也可作为条约)比较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⒈概念不同:造法性条约则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契约性条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⒉造法性条约对所有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契约性条约仅对缔约方有效⒊性质不同造法性条约可以直接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国家渊源 三.国际习惯 1.它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2.成为国际习惯的条件①各国重复类似行为(物质因素)②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心理因素) 3.在现代,国际习惯一般是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形成的⑴国家间的外交关系,表现于条约,宣言和声明,各种外交文书等⑵国际组织的实践,如决议,判决等⑶国家内部行为,如国内法规,判决和行政命令等比较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不同 1. 概念不同2.成文与否3.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 四.一般法律原则是各个法律体系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为文明各国所承认。 五.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者。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同时也应包括国际仲裁庭的判例。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和国家主权相联系。包括: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不收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在受到外来武装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限制:以受到“武力攻击”为条件,而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还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措施,对其领域内的人、事物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利和权力。 1.领域管辖 2. 国籍管辖是指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 3. 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 4. 普遍性管辖是指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的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

国际法知识重点

1.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2)国际习惯,具有强制性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等。 (4)国际法组织的决议,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个会员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非法使用武力(5)集体协助联合国行动和不得协助联合国行动所针对的国家。(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7)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事件。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该原则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族的独立,被外国统治和压迫的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事务,建立民族国家,确立民族的经济,文化制度。 3.引渡的n.基本做法、原则: n.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的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指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罪名特指的原则:指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基本做法: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引渡请求书应附有一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求被接受的,由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安排移交罪犯的时间、地点、条件和交接方式。 4.难民: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本国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 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如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 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 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 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 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也 没有强制管辖权。不存在超 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 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 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 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 (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 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其获得国际 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 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 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 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 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 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 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 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 要素: 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 种表现形式); 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 力(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 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 思但为数不多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 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 “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5.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6.公允和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 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 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 的同意。世界上国际法院还没有过按 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的案件。 7.“软法”: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 建议、宣言、纲领、行动计划、行业 标准、示范性文件等等。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 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 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 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 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联合 国七大原则几乎重合。《宪章》第2 条的联合国七大原则:国家主权平 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 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集体协助、 联合国原则的普遍性、不干涉会员国 内政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 (4)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平等与自觉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以宪 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五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 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 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 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 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 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 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第64条:遇有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 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与该项规 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 论和二元论、转化与并入) (1)一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同 一法律体系。 A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已遭抛弃)。 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家意志,依赖于 国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贬低了 国际法的效力,过于强调国家主权权 利无视国际法。 B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典型代表是凯 尔森的“金字塔体系”,有其积极一 面。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之 间关系为调整对象,否定国际法是国 家之间的法律,主张国内法从属于国 际法,贬低了国家立法主权。 (2)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 同的法律体系。前者是主权意志的对 内表现,后者是主权意志的集体外在 表现。 第一,两者各有不同主体和调整对 象,作为法律的性质也有所不同。 第二,两者的渊源不同。国内法的渊 源是国家境内形成的习惯和立法机 关制订的制定法;国际法的是国际社 会之内形成的习惯和国际社会成员 所缔结的条约,特别是造法性条约 第三,两者的法律实质不同。国内法 主要是主权对于受其统治的个人的 法律,国际法则不是在各主权国家之 上的权力对国家的法律,而是各主权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 第一章绪论 1、国际法: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P2 2、格老秀斯是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提出了国际法的概念;丁韪良翻译了美国法学家惠顿的着作国际法原理万国公法P3 3、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P10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说..P12 5、国际法的编撰;即国际法的法典化;是指把国际法全部或者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地用类似法典的条文形式制定出来..P15 6、194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负责国际法的编撰与逐渐发展的任务..P17 7、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P21 1)一元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中国 2)二元论: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的主权意志对内的行为;没有隶属关系是处于对等关系.. 3)中国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际法和条约在国内的效力没有明文的规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

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国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在国内是有直接的效力的;同时;他们的规定如果和国内法律不同应优先适用..P24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8、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1它们是各国公认的; 2)具有普遍意义的; 3)适用于国际法的属地、属人以及属时的效力范围; 4是国际法的基础.P34 9、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者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权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7履行以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P40 10、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 1把五项重要国际法原则放在一起;形成一个系统和联结在一起的整体;以奠定国际法的基础; 2)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种提法;既强调了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有突出了相互的概念;从而表面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属于相对性质的原则; 3)把平等和互利联系在一起;使有法律平等和经济平等相结合的效果;从而平等是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

一、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一、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二、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条约 (一)定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条约对于国家有 拘束力,而且条约作为国家之间的民事协议,是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应首选 适用的法律依据。 双边条约只对缔约双方有约束力,一般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二)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1. 造法性条约:只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条约,大多是多边条约(e.g.《联合国宪章》) 2. 契约性条约: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不具有普通拘束力,通常不构成法律渊源。 注: 契约性条约一般不是国际法的渊源,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如果许多双边条约对同一事项做出同样的规定,那么该规则可能因获得普遍接受而变成国际习惯法则,从而具有普遍拘束力。 多变造法性条约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接受,除非这些原则和规则构成国际习惯否则对非缔约国也没有拘束力。 三、两大主要渊源----国际习惯 (一)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 1.国际惯例:指在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拘束力的通例或者常例 2.国际习惯: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3.国际惯例只有被接受为法律时才能成为国际习惯,产生习惯国际法。 (二)确认国际法存在的证据:国家间外交关系、国际组织实践、国家内部行为 (三)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1.物质要素:通过国际社会成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多次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产生通例 2.心理要素:国际法主体在重复通例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必需的,从而相约接收通例的约束,产生了法律确信。 (四)国家可以通过强烈反对排除国际习惯对本国的适用 四、其他渊源 (一)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二)司法判例:司法判例除对当事国和本案外,无拘束力。 (三)学者学说 (四)国际组织决议 (二)(三)(四)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二者关系

国际法的知识点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2调整对象是国家间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 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类型: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为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规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2.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即对国际法内容具有创设、确认、修订、补充作用的条约)才是渊源;国家间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条约不算 3.国际习惯:构成要素——物质要素:各国长期、反复、一致的实践;心理要素:习惯为各国所公认和遵守;构成国际习惯的证据——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类型 1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效力通过国内法实现,因此国际法效力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则国际法效力也高于国内法2二元论:平行说,互不隶属、相互平等3我国采纳自然调整学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体系,但具有共性,是相互协调、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相互渗透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之间进行交往的起码行为准则。国际法的大量具体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引申出来的,或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并受他的制约,否则就是非法的、无效的 国际强行法 1定义:又称强制法、绝对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具有同等性质之一的一般国际法始得更改的法2特点:全体公认性、普遍适用性、绝对强制性 《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际法基本准则(1)国家主权平等(2)切实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5)对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尽力予以协助(6)不干涉别国内政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指各国应相互尊

司法考试《国际法》要点知识复习

司法考试《国际法》要点知识复习司法考试《国际法》要点知识复习 【考点一】国籍 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及相关条约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类: 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在因出生取得国籍方面,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 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三种。 (1)血统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父母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在何地。血统主义又分为仅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 统主义和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目前采用血统主义时,倾向于采用双系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出生地, 而不管其父母国籍情况如何。 (3)混合制原则是指由出生获得国籍时,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 主义。混合制又可分为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主和均衡两者 三种实践。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国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则。 2.因加人取得。 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这种国籍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

因加入取得国籍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自愿申请入籍和由于一些法 律事实发生而引起获得国籍的法律后果。 (1)申请入籍,也称为归化,是指经过自愿申请并经过人籍国的 相关程序的审查批准而获得国籍。对此,国家一般在年龄、职业、 文化程度、财产状况、行为能力等方面,都规定入籍所必须具备的 一定条件。 (2)由于法定事实引起获得国籍是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根据 所涉国家的法律而获得该国国籍。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各种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各国的立法相差很大。如 一些国家规定,跨国婚姻或收养不必然带来当事人国籍状态的变化。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自主作出选择;另一方面,婚姻或收养可作为获 得国籍的有利条件之一,但获得国籍可能还需满足其他条件。 因加入取得国籍的方法、条件及程序,取决于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的规定,是一国自由决定的.事项,但该国行使权利时,不得违背其 根据条约或国际习惯法承担的义务。 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各国立法中对于国籍丧失有各自不同的规定。一般可以分为自 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两种。 1.自愿丧失是指基于个人意愿作出申请或选择而放弃其拥有的国籍。自愿丧失包括自愿退籍和自愿选择放弃两种做法。退籍是某人 依据其原国籍国立法规定主动申请退出该国国籍,如得到批准从而 丧失该国籍。选择放弃是指根据某人原国籍国立法或与他国签订的 有关条约的规定,允许自愿选择一种国籍并且这种选择意味着对以 前国籍的放弃,即如果选择其他国籍,则丧失了其原有国籍。 2.非自愿丧失是指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当事人根据有关国家立法的规定丧失其原有国籍。导致非自愿 丧失国籍的事实一般有涉外婚姻、收养、已归化加入外国籍等。有 些国家还规定了在符合某些法定条件时,国家可依法剥夺个人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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