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
江苏粮食产业发展现状、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周莉雅,邱美琴,蔡晓燕,等.江苏粮食产业发展现状、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J].江苏农业科学,2023,51(4):239-245.doi:10.15889/j.issn.1002-1302.2023.04.035江苏粮食产业发展现状、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周莉雅1,邱美琴1,蔡晓燕1,徐雪高2,郑微微2,陆建珍2(1.江苏省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江苏南京210024;2.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江苏南京210014) 摘要:粮食产业发展事关国运民生。
江苏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区和商品粮基地,其粮食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关乎国家粮食安全。
21世纪以来,在党的政策领导下,江苏省粮食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表现为:粮食生产能力稳步提升、粮食产业结构基本稳定、粮食产能中心向北移动、粮食消费总量先增后减等。
但同时也面临资源要素约束趋强、种粮收益难提高、加工企业大而不强、仓储物流建设滞后、节粮减损空间较大等一系列突出问题。
因此,为实现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江苏省应从压实政治责任、严格耕地保护、加强科技支撑、构建新型经营体系、完善现代产业体系、强化粮食安全治理等6个方面发力,确保江苏省粮食“产得出、流得畅、供得上”,城乡居民“买得起、买得到、买得好”,高质量保障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粮食安全;粮食供需;产业发展;江苏;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6.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1302(2023)04-0239-06收稿日期:2022-03-09作者简介:周莉雅(1977—),女,吉林松原人,硕士,正高级经济师,主要从事农业农村经济研究。
E-mail:156051019@qq.com。
通信作者:徐雪高,博士,研究员,主要从事农业产业组织与制度研究。
E-mail:xuxuegaoxxg@163.com。
确保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地端在自己的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做到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黑龙江省主要农产品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

黑龙江省主要农产品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毕洪文1 李金霞1 王 萍1 孙鸿雁1 黄峰华1 柴永山2 摘 要: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产品提档升级已成为农业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
文章分析了黑龙江省稻米、玉米、大豆、蔬菜、肉类五大类农产品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旨在为黑龙江省农产品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关键词:黑龙江;农产品;发展现状;对策建议黑龙江省地处世界三大黑土带之一,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良,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粮食贸易格局的变化,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农产品供给水平提升已成为农业大省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黑龙江如何把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历史机遇,顺应农产品市场安全性、健康性、时尚性的发展趋势,找准当前制约农产品发展的瓶颈问题,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切实提升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是推动农产品向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的不时之需。
一、黑龙江主要农产品发展现状(一)粮食作物黑龙江省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起到“压舱石”的作用。
目前黑龙江省粮食生产以玉米、水稻、大豆,小麦、马铃薯为主,还有少部分的杂粮杂豆,其中,玉米、水稻和大豆三大作物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90%以上,其他作物不足10%。
1.面积和产量。
2017年黑龙江水稻播种面积为403.7万hm2,产量约为2300万t,自2015年以来基本呈现平稳上升趋势;玉米播种面积为544.6万hm2,产量为3387.9万t,近两年每年调减玉米面积在1000万亩以上;大豆播种面积约为393.3万hm2,产量约为800万t,近三年种植面积呈现较大幅度回升。
2018年黑龙江省针对大豆、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将继续实行差异化政策,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每667m2达200元以上,高于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100元以上,这将进一步调动农户种植大豆的积极性,大豆种植面积有望继续回升。
坚持和完善粮食托市收购政策改革

坚持和完善粮食托市收购政策改革作者:孙晓明来源:《粮食科技与经济》2018年第02期2017年粮食主产区由于受灾、小麦品质、市场、各级储备轮换等因素,市场价格高于小麦托市价格,小麦托市收购量低于上年,而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出乎意料成功,为2018年小麦稻谷托市改革指明方向、增加信心。
对此,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副会长尚强民先生曾撰文说,托市收购为什么仍显必要,在建立起农业收益保险等有效的保护体系前,不能简单地将国家粮食托市收购的制度性安排废止。
目前国内的情况是,对生产者的保护主要集中在粮食收购环节政策之上,缺乏对粮食价格波动导致的生产者收益下降的农业保险的制度安排。
在国内粮食市场发育不全、无形的手失灵下,为确保生产流通,小麦、稻米托收收购就要继续。
我赞同尚强民的观点,在粮食市场发育不全,面对国情、粮情,总结1997年面对供大于求而出台的粮食“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失败的教训,必须用市场无形的手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有形的手,五指相扣,精准发力,逐步引导粮价由市场完全形成,提高粮食流通市场化、流通业态现代化水平。
粮食最低收购价对托其粮食价格和市场,保护农民利益,起到了根本性保护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粮价市场形成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并且受计划经济政府定价的惯性思维影响,还有粮食收购主体良莠不分,缺乏良性和理性收购预期,目前最低收购价在执行过程中,就有意无意中起到了市场参考价的作用,形成了“风向标”和“标杆效应”。
鉴于当前国际国内粮价倒挂,市场粮价市场形成过程的复杂性,应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国家在制定最低收购价时,要慎之又慎,综合考虑,通盘测算,力求科学合理,探索最低收购价形成机制。
把农业生产成本、历年粮食市场及收购价格、近年来的最低收购价水平、国际市场粮价等诸多因素,作为形成价格的参照依据。
出台既能增加农民收入,兼顾生产成本,又能有效稳控粮价,实现顺价销售,兼顾国家利益,保护低收入人群利益的最低收购价。
粮食托市收购主体要全,不能只局限于中储粮,应结合粮食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改变粮食补贴方式,综合考量托市收购和种粮补贴,改种粮补贴方式为卖粮补贴。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8]3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4.06【实施日期】2018.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精神,确保全省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顺利实现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建立2018年江苏省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调控目标经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全省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涨幅控制在3%左右。
二、目标责任分解(一)设区市价格调控工作任务。
1.落实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供应。
坚持和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抓好永久蔬菜基地建设,落实与本地需求相适应的设施蔬菜、城郊蔬菜基地面积,加强和落实蔬菜、肉类、化肥等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充足,运行平稳有序。
2.健全民生价费稳定机制。
探索建立平价商店应急调控机制,切实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作用。
认真落实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
落实居民阶梯价格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认真落实《江苏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努力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
3.强化市场价格监测监管。
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商品监测监控,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科学研判、准确把握市场价格走势。
农民种粮收益分析及政策建议

农民种粮收益分析及政策建议□ 尹 红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精准有效,农村居民增收稳健。
本文从全国三种粮食平均成本收益变化情况出发,并以德州地区种粮收益为典型调查,分析在 “保供给”、“提质量”、“优生态”、“降成本”、“调结构”等多元目标影响下,农民近10年来种粮收益的变化情况。
提出应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稳定农民基本收益;适度发挥规模经济作用;转变种植理念,推动粮食种植的高质量发展等建议。
关键词:农民收入 粮食成本 粮食价格 种粮收益粮价乃百价之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粮食市场宏观政策调整频率加快,政策精准度不断提高,在促进粮食增产、保证主要粮食市场稳定、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要全力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持续抓好农业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就要从农民种粮的成本和收入的变化着手,发现粮食生产中存在的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宜的地方。
要关注种粮收益,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收入问题,才能保持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进一步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农村居民收入情况分析2019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比2018年增长8.9%。
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比2018年增长7.9%;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21元,比2018年增长9.6%。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由数据得到结论如下:一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的比例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增收稳健;二是城乡收入绝对数差距较大,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7.8%,占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2.1%,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三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成为农村居民增收最主要的来源之一,2019年,工资性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1.1%,比2014年上升1.8%,经营净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比2014年下降4.4%。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最低收购价小麦驻库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最低收购价小麦驻库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最低收购价小麦驻库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粮食产业集团:为切实加强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监管,落实驻库监管责任,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有关要求,省局制定了《河北省最低收购价小麦驻库监管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第1次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1月27日河北省最低收购价小麦驻库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监管,落实驻库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规范收储及出库行为,确保储粮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调〔2018〕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承担对辖区内委托收购库点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监管责任,负责落实驻库监管制度,组织选派、培训、考核驻库监管员。
第三条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开展定期巡查。
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期间,每半月组织一次巡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一卡通”系统使用情况、收购入库情况、入库质量情况、驻库监管员在岗履职等情况。
收购结束后,每两月至少组织一次巡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安全储存情况、仓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账卡簿单牌规范填写与悬挂情况、驻库监管员在岗履职等情况。
粮食出库时,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出库文件执行出库,有无设置出库障碍、收取额外费用、擅自变更出库货位、掺杂使假、阻挠出库等行为,是否配合粮食质量检验和交易纠纷协调等情况第四条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每月对辖区内最低收购价小麦委托收储库点检查一遍,对驻库监管员当月履职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九部门联合通知要求切实做好2018 年秋粮收购工作

XIANGCUNKEJI 2018年9月(下)9九部门联合通知要求:切实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九部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切实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
《通知》指出,为认真落实深化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2018年国家继续在部分主产区实施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在东北地区实施玉米、大豆市场化收购加补贴的机制,其他粮食产区和粮食品种由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统筹组织开展收购工作。
《通知》要求,粮食产区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紧紧围绕“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等重点环节,加强协同配合,提前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避免发生大范围农民“卖粮难”。
自然灾害频发地区,要加强形势预判和监测预警,提前做好粮食收获烘干、超标粮食收购、农业保险兑付等预案,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实施补贴政策的地区,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并落实好补贴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各品种补贴标准并及时兑付。
《通知》要求,要多措并举开展市场化收购,各地区要积极组织开展粮食市场化收购,推动由政策性收储为主向政府引导下市场化收购为主转变。
产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统筹组织引导辖区内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和其他多元市场主体,按照市场机制积极入市开展经营活动,提高市场化收购比重。
《通知》要求,要认真抓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各项规定,要提前备好收购场地、计量器具、检化验仪器等,及早培训业务人员,确保需要时能及时开秤收粮。
要根据粮源分布,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方便农民售粮。
收储仓容矛盾突出的地区,要采取腾仓并库、调销减库、维修改造等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收储能力。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精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9件,废止9件,宣布失效3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粮食储备局关于发布《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粮储〔1997〕255号1997年28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五个文通知国粮办发〔2000〕79号2000年日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2001年29日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4〕133号200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人〔2008〕99号2008年日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50号201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科技在研项目督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220号2016年日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粮调〔2016〕225号2016年日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年日附件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5〕112号2005年8月8日2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34号2013年2月25日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367号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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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
2018年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纳入了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全国统一管理机制,是一项保障农民增收的具体措施。
2018年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安排,由中央经济财政部门牵头,暂定每公斤收购小麦25.1元,玉米13.6元,杂粮7.5元,木薯6.2元。
上述最低收购价超过当前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即每公斤小麦20元,玉米10元,杂粮6元,木薯3元,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利益,鼓励他们积极种植粮食作物。
此外,经过科学把握调整最低收购价,可以防止农民种植过多,降低粮食消费者的支出,减轻社会负担,稳定市场,从而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
2018年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实施,既能拉动农民收入,又能保证粮食安全,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政府部门致力于积极推行粮食最低收购价,以确保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