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人员编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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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员定编管理制度

定员定编管理制度

定员定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工作,保证企业人事制度的公正、合理、科学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下属各单位及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贯彻"定员定编,严格管理"的原则,明确企业各部门人员的编制、职责和权限,实行"人尽其才、岗位适才"的原则,实行科学合理的编制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关于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四条企业编制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与企业的实际需要,对企业单位机构职能部门、工种、职务、岗位人员的数量、结构与质量等一系列人员事业的科学、合理、稳定而动态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编制工作主要包括编制任务的确定、编制计划的确定、编制资格的确定、编制的评审、编制的批准。

第六条企业部门设立和撤销、调整,编制的调整,集体优化,编制审核、报批等业务。

第三章编制管理的实施第七条企业编制管理调整是指企业编制调整计划、编制调整标准、编制调整依据、编制调整程序等一系列工作的安排和进行。

第八条企业编制管理实施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和实际任务的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企业编制管理实施过程中,必须具体落实业务工作流程,明确分工负责,保证业务工作的质量,保证本业务有效分析有主意。

第十条企业编制管理实施过程中,必须强化经济效益管理,节约、合理管理编制开支,提高编制工作的效率,提高编制工作的质量。

第四章编制管理的监督第十一条企业编制管理的监督主要工作有:实行组织考核,实行岗位联系,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企业编制管理的监督是有关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和相关管理专业部门的具体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编制管理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应提示、指导、规范、检查、考核,保证企业的编制管理得以完善。

第五章编制管理的资料管理第十四条企业编制管理的资料管理是指企业编制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编制管理业务资料的归档、管理、卷宗、报批、交换、查阅、使用等一系列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物价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牵头拟定全省价格规划草案,研究提出价格改革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设计和论证价格改革方案。

(三)建立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完善价格信息网络;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

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四)执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和调整省管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

拟定地方价格管理目录;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组织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组织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价格政策、作价办法及相关价格:组织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参与拟定粮食、经济作物、农业生产资料等政府补贴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3•【字号】浙政办发[2009]132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价格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进一步放开适宜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减少具体价格的核定。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收费许可证发放、收费定期审验和统计、价格评估认证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核、价格研究等事务性、专业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协会承担。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价格形势分析预测、价格应急管理职责,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2.加强资源环境价格、教育医药等民生价格的管理职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3.加强成本调查监审职责,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4.加强价格公共服务职责,公开价格信息,畅通价格诉求,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5.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职责,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立法计划,研究起草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三府办[2009]300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府办〔2009〕30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物价局(副处级),为主管全市价格工作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负责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

2、负责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据上级制订的价格改革规划、计划,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研究拟定本市价格改革方案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分析、监测、预警和监控;负责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提出年度价格水平调控目标;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价格收费管理目录,研究制订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入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中介服务收费,负责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

(四)承担全市市场价格的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市场价格的调查,制止价格垄断、哄抬物价、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综合管理价格投诉举报,查处和纠正价格、收费违法案件和违规行为,协调处理价格、收费矛盾纠纷;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物价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减少或下放省政府定价权。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价格政策,拟订重大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综合平衡。

(三)负责价格预警与调控,参与重要的工农业产品储备制度的制定,提出通过储备增减调节供求调控价格的建议,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五)依法组织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费用的监审工作;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工作。

(六)拟订全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参与审核行政性收费项目,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性收费标准,审批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0.25•【字号】通市政办发〔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通化市物价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1〕42号),设置通化市物价局。

市物价局是主管全市物价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推进价格改革,完善市场价格机制和价格管理机制,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物价部门职能将由行政手段管理为主转变为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由微观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宏观间接管理为主;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强化依法监督检查,加强市场监测和协调服务职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秩序地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物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国家和省物价规定的落实。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全面或阶段性提出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政策措施,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二)研究制定全市物价总水平中长期调控目标,提出本市及各县(市)年度控制物价总水平和具体目标的实施方案;跟踪、监测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的趋势,进行市场价格预警、预测。

负责征收、管理、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研究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稳定重要商品价格,减少市场价格波动的建议。

印发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印发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文号:辽政办发[2001]9号发布日期:2001-2-20执行日期:2001-2-20生效日期:1900-1-1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物价局是主管全省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将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调节;强化价格宏观调控、监督检查、政策协调、信息服务,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调控管理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新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价格改革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有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拟定全省价格、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运用价格手段调节全省经济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范围、原则和作价办法。

(二)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物价总水平的变动,研究分析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对策;建立、完善价格监测体系。

(三)贯彻实施国家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研究拟定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拟定和调整省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拟定省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四)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规定价、违规收费行为及案件;受理与价格、收费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诉讼案件。

(五)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负责全省有关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审核、汇总主要产品成本、收益及资料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省价格、收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有关价格、及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的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价格评估、鉴证和信息服务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郑政办[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13号二○一○年二月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完善调控价格的宏观经济手段。

(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和调整市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建立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制度。

(四)加强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五)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行政复议,依法组织价格听证。

(六)指导县(市、区)价格管理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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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1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陇发〔〕7号)精神,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市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重点项目建设
办公室职责。

2、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物价局的物价政策制定和价格政策监督实施,制定、调整市管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等职责。

2、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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