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 河南省省辖市、县(市、区)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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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

河南省省辖市、县(市、区)城市环境

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省辖市、县(市、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和排名过程中剔除沙尘天气过程的影响,客观评估和反映大气污染治理成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定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二)《沙尘暴天气等级》(GB/T 20480-2006);

(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2014〕64号)

(五)《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一)沙尘天气

指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包括浮尘、扬沙、沙尘暴、强沙尘暴和特强沙尘暴。

(二)沙尘天气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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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沙尘天气的发生、发展、消失的天气过程,包括浮尘天气过程、扬沙天气过程、沙尘暴天气过程、强沙尘暴天气过程和特强沙尘暴天气过程。

四、沙尘天气过程对颗粒物浓度影响剔除条件

当沙尘天气过程中沙尘源区城市PM10小时浓度持续2个小时超过600微克/立方米或持续1个小时超过1000微克/立方米情况时,可以剔除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区域范围内源区城市及下游城市颗粒物监测数据。沙尘天气过程影响范围依据气象数据、公开发布的沙尘天气信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等信息确定。

当黄河故道扬尘(沙)导致的省辖市、县(市、区)城市出现浮尘(沙)天气过程,若该城市颗粒物污染程度不满足沙尘源区城市受影响程度条件,则不在扣除范围内。满足沙尘源区域受影响条件时,并对下游2个及以上城市造成影响时,可经过评审后扣除沙尘天气过程期间源区省辖市、县(市、区)和上下游省辖市、县(市、区)的颗粒物监测数据。

五、数据处理及统计方法

(一)影响时段判定

1. 始时间判定

沙尘天气影响起始时间可采用两种方法确定:

(1)城市PM10小时平均浓度大于等于前6个小时PM10平均浓度的2倍且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作为受影响起始时间;

(2)城市PM2.5与PM10小时浓度比值小于等于前6个小时比值平均值的50%作为受影响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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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束时间判定

以城市PM10小时平均浓度首次降至与沙尘天气前6个小时PM10平均浓度相对偏差小于等于10%作为沙尘天气影响结束时间的判定依据。

(二)受影响时段数据统计方法

当省辖市、县(市、区)任一时段受沙尘天气影响时,该自然日内城市PM10、PM2.5日均值不参加年(季、月)空气质量评价、考核和排名,也不计入优良(超标)天数比例统计。

当沙尘影响出现间断影响时,最终应根据沙尘对PM10影响的程度综合判断,当出现日均首要污染物为PM2.5,但PM10/PM2.5比值符合沙尘特征且对PM10影响显著时,该自然日内城市PM10可扣除,PM2.5日均值参加年(季、月)空气质量评价、考核和排名,该自然日计入优良(超标)天数比例统计。

六、数据审核和上报

沙尘天气过程颗粒物浓度扣除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技术牵头,省辖市环保部门配合。

(一)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县(市、区)城市沙尘天气过程的材料审核,按月将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时段、影响范围和其他佐证材料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

(二)省环境监测中心根据沙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全国沙尘暴监测网监测数据、环境空气监测网监测数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沙尘信息等作为判定条件,确定沙尘天气过程对河南省影响时间、范围。在数据审核中将有关数据进行扣除,并作为考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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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依据。

(三)城市县(市、区)受沙尘天气影响情况由县(市、区)环保局于每月26日前上报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审核,省辖市环境保护局将审核结果于28日前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复核,经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审批并同意,结果由相应城市向社会公布。

在查验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以及统计数据获取率时,沙尘天气发生期间仍按照有效监测时段纳入统计。

七、执行时间

本规定从2019年1月25日起实施。省辖市PM2.5、优良天数考核和排名仍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评审结果执行,PM10考核和排名按照本规定评审结果执行。

附件:材料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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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材料报送要求

一、材料

(一)报送报表

按照沙尘天气过程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通过列表方式简明列出受沙尘天气影响的日期(精确到天)、受影响城市、受影响城市原始PM10和PM2.5日均值浓度。

表年月省(自治区/直辖市)沙尘天气影响城市汇

注:起沙地区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城市代码及城市名称需按照标准

二、明材料

证明材料的组织结构以每次沙尘天气过程为单元,分别提供每次沙尘天气过程对每个城市监测数据影响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沙尘天气发生的证明材料。对于气象部门认定的沙尘天气过程,可直接以气象部门的有关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对于气象部门未认定的沙尘天气过程,可综合利用沙尘网监测数据、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和气象数据,统筹考虑相邻地区PM10浓度变化趋势来识别沙尘天气。沙尘天气期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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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新闻也可作为辅助材料,注意区分局地PM10污染与系统性沙尘天气过程。

(二)颗粒物监测数据受影响证明材料。分析沙尘天气发生期间城市颗粒物浓度受到的影响,提供沙尘天气期间城市的颗粒物(PM10和PM2.5)小时浓度和PM2.5与PM10比值随时间的变化曲线图及数据表,需包含沙尘前12小时与沙尘结束后12小时数据。根据PM10小时浓度以及PM2.5与PM10比值变化情况综合判断沙尘天气过程发生的起始和结束时间,并在图表中标记。

(三)沙尘天气影响空气质量证明材料。提供沙尘影响时段SO2、NO2、CO小时数据图,可依实际监测能力增加风向、风速、能见度等小时数据,以证明沙尘影响为导致空气质量出现污染的主要因素,与本地排放及区域重污染过程影响区分。

若有激光雷达监测的地市,可提供沙尘影响时段的激光雷达图及相应文字说明。所提供激光雷达图必须有可用于沙尘判断使用的反演结果。材料中需同时包含消光与退偏比图,图中应对沙尘对地面空气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时段进行对应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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