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2013-03-24 09.49.08)
会计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会计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
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招待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领导人员,则按照其招待费经费定额标准的70%来进行扣除;招待场所高档的,则可以按照其实际支出的80%来扣除;招待
服务内容经常性的,可以按照其实际支出的90%来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受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
规定、招待对象、招待场所和招待服务内容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情况扣除比例也有所不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导读:根据新税法条例规定,经营活动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60%的扣除但是不能超过当年收入的5%,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小编已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好了,欢迎大家的阅读。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
二、计算方法:纳税调增金额=业务招待费账面列支金额-可税前扣除金额可税前扣除金额=min(收入合计×0.5%, 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额×60%)收入合计=营业收入合计视同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因此,对因销售商品而发生的销售费用,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根据真实、合法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docx

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中国是礼仪之邦,传统的习俗,同时纳税人也是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招待费用在所难免。
而企业所得税(包括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之所以要加以限制,其目的:一是公平税负。
由于业务招待费并无定数,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大,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小,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就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按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实行据实税前扣除,对业务招待费发生多的,相应就少缴多达招待费的33%的所得税。
由此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的显失公平;二是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业务招待费相对于纳税人,是实实在在的费用支出,其发生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所以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超出一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作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质也就是相当于对纳税人超过一定比例的招待费从税后利润中支付。
从税收的角度,并不是说对招待费就不允许列支或必须在税后列支,对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实际发生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中进行反映,只不过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处理,依法纳税即可;三是通过税收的手段来遏制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的无休止增长。
纳税人在以招待费的形式进行消费的同时再按33%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形之中又加大了企业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并不仅仅是为取得财政收入的目的,同时还“肩负”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角色:通过征收所得税,以树立纳税人的节约意识,将更多的经营所得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公益事业等。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活动等。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比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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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关于新标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举例:如果企业10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1)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3万6千。
(2)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2万4千。
(3)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税前扣除额为5万元。
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的5‰为5万元。
因此,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
超过5万元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这样,发生10万元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有1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三点提示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三点提示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如,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为20万,当年的销售收入总额为100万,因为20*60%=12万>0.5(100*5‰)万,则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为0.5万,20-0.5=19.5万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仅有5000万,因为20*60%=12万<5000*5‰=25万‚则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为12万元,需要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12=8万元。
简而言之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实际上是对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60%的金额与销售收入*5‰的金额相比较,二者熟低者便是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不包括“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填报除上述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企业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企业用自制产品或者外购的产品赠送客户或者用于其他交际应酬之用,则该项产品应该作为企业的业务支出在税法规定内合理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xx年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正确列支,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下面为大家了xx年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欢送阅读参考!xx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假定某企业 xx 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 25 000 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 120 万元。
那么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的调整金额计算步骤如下: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25000×0.5%=125 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120×60%=72 万元,低于扣除标准,所以应按实际发生额的 60%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72=48 万元。
1. 《实施条例》规定,不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多少,最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
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就需要至少作 40%的纳税调整。
以前,无论原《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都不存在这种将业务招待费先打六折,再计算剩余局部是否可扣除的规定。
2. 在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中,可扣除上限不得超过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5‰。
相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那么》中按业务收入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根据业务收入大小,最高可按业务收入的 1%计算扣除)而言,扣除比例大幅下降。
3.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不分行业,都按统一标准执行。
改变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区分不同行业,按不同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额。
4.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只要发生业务招待费,就必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为防止不必要多交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更应该作好业务招待费预算,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
在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上,不管是财务会计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招待费扣除标准
招待费扣除标准在企业经营中,招待费用是一项常见的支出,它通常用于招待客户、合作伙伴或员工,以加强人际关系、促进业务发展。
然而,对于招待费用的扣除标准,许多企业和个人并不十分清楚。
因此,本文将就招待费扣除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对相关政策有更清晰的了解。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扣除招待费用。
那么,什么样的招待费用可以被扣除呢?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招待费用可以被扣除,必须是合理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的、金额合理、有凭证。
这些条件是判断招待费用是否可以被扣除的基本标准。
其次,招待费用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招待费用的扣除标准不得超过当期销售额的1%。
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招待费用的扣除时,应按照当期销售额的1%为上限进行计算。
超出这一比例的部分,将无法享受扣除优惠。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招待费用的扣除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能存在虚假、夸大的情况。
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虚报招待费用来获得税收优惠,这是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处罚。
因此,企业在申报招待费用扣除时,务必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申报的招待费用真实合理。
最后,对于个人纳税人而言,招待费用的扣除标准也是有限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扣除招待费用。
但是,招待费用的扣除标准不得超过个人所得额的3%。
这意味着个人纳税人在申报招待费用扣除时,应按照个人所得额的3%为上限进行计算,超出部分将无法享受扣除优惠。
总之,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招待费用的扣除标准是有一定限制的。
在申报招待费用扣除时,务必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也要注意避免虚报、夸大招待费用,以免触犯税收法律,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希望本文对读者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招待费必须是企业有关业务活动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以扣除的招
待费有下列情形:
例如:购买工作餐和宴会酒席、给职工买礼物等;
2.招待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招待费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
特别标准,一般标准包括餐费、住宿费等,特别标准包括重要宴请的费用;
3.招待费的扣除必须符合企业的财务政策和有关规定,费用的支付必
须有对应的发票和收据,以确保审计的有效性。
招待费扣除标准
招待费扣除标准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了促进业务往来,增进客户关系,提高企业形象而发生的费用。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招待费支出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税收政策下,招待费支出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扣除。
那么,招待费扣除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但是,对于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有一定要求的。
一般来说,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理性标准,招待费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真实、符合业务需要的。
企业在支出招待费时,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不能存在虚报、冗余或者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
2. 限额标准,招待费的扣除额度是有限制的。
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招待费的扣除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当期销售额的百分之一。
超过这个限额的部分将不予扣除。
3. 支出范围标准,招待费支出的范围也是有规定的。
一般来说,招待费支出应当是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包括与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的商务招待,以及员工业务招待等。
4. 发票证明标准,企业在进行招待费支出时,必须要有相应的发票或者其他税务机关认可的凭证。
没有发票或者凭证的招待费支出将无法享受扣除。
总的来说,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有一定要求的,企业在进行招待费支出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符合税收政策的要求。
同时,税务机关也会对企业的招待费支出进行审核,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会影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招待费支出制度,明确招待费的使用范围、审核程序和责任人,加强对招待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待费的支出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综上所述,招待费扣除标准是企业在进行招待费支出时必须要遵守的规定,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才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能够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企业在进行招待费支出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确保招待费的使用合规合法,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标准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标准是指在税法范围内对企业业务招待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所规定的标准。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业务招待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以下是关于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定义二、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条件企业在扣除业务招待费支出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支出是在开展纳税人所得税税务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发生的;2.支出是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3.支出是合理且符合业务实际需要的。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的标准关于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扣除标准,我国税法规定较为简洁,仅规定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原则,并未给出具体的金额标准。
根据这两个原则,企业在扣除业务招待费支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实际需要进行招待费支出的情况下,才能够将其作为必要的费用扣除。
企业需要注意在业务活动中的招待费支出是否属于必要性支出,如是否有明确的商务目的、是否与业务活动有直接关联等。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支出时,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合理。
合理性包括费用数额的合理性和费用构成的合理性两个方面。
企业需要注意费用的数额是否合理,如宴请的费用是否超过了一定的限制,礼品的价格是否过高等。
同时,企业还需要注意费用构成的合理性,如是否存在虚构的费用支出、是否属于非法行为等。
四、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审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进行审查时,主要侧重于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如果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属于必要性支出并且合理,并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税务机关将会批准其税前扣除。
在审查过程中,税务机关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支出的相关凭证和明细,以便核实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因此,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支出时需要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并确保支出的真实性。
总体而言,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扣除标准涉及到必要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但没有具体的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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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合理筹划的思考
一、业务招待费税法相关规定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议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二)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主要包含: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业务招待费的合理筹划 (一)最大限度地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在这里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笔者认为,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所以人为地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除;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了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就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找假发票充当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那么,企业如何达到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现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 X ×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费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这个比例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了。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假定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X=10 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 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付出44万元的代价。
因此,得出如下结论: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 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等于消费了1 000元要掏1 250元的腰包;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消费了1 000元只掏1 100元的腰包。
(二)综合运用相近的扣除项目余额 在实际工作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存在着可以相互替代的项目内容。虽然税法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更多的解释,但在执行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招待客户的餐饮、住宿费以及香烟、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发生的费用支出。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这就为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提供了“活动”空间。 鉴于上述政策和筹划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支出项目性质合理运用自己的权利实施税收筹划。如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平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以防年终申报或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对近似项目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应及时将公司“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核算的费用数额与已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总额)比较,发现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用两者“近似”项目进行调整。如一个年销售收入净额预计达到1 000万元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是5万元,“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是150万元,到10月末已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发生额的60%为6万元),发生业务宣传费30万元,业务招待费已经超过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则还有较大的限额空间。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将在剩余月份发生的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货物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及将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等发生的费用列入“业务宣传费”科目核算。
三、几点注意事项 (一)一切以合法为前提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税务筹划的概念已被广泛接受,合法性是其区别于逃税、偷税的根本性标志。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没有法律依据的税务筹划必将以失败告终。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曾遇到这样的例子:某公司经理总是为每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指标不够用而发愁,于是他想出了一个“好主意”,即通过异地关联企业互相交换各自在当地的招待费票据,然后再各自记入账目中的差旅费,以此办法“避税”。应该说这个方案不叫税务筹划,而是税收欺诈。税收欺诈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明事实,纳税人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位经理采取的弄虚作假行为是万不可取的,最终只会落个鸡飞蛋打的下场。
(二)把握真实性与合理性 业务招待费是一项比较敏感的支出,被称为“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作为企业,想让自己的业务招待费被税务机关认可并顺利地在税前扣除,首先必须保证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真实性,即以充分、有效的资料和证据来证明这部分支出是真实的支出。而所谓的合理,就是说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另外,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
(三)建立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良好沟通关系 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是不是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都需要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另外,在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