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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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无法通过监测或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扬尘(以下简称“施工扬尘”)的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部门负责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环保、住建、城管、公安、国土、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协税护税。

第四条建设单位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章核定方法第五条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施工工期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施工工期系数分别为0、0.5、1。

当月施工天数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0,不足5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开挖工程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5天(含5天),小于15天的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15天(含15天)的为1。

第六条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一)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总施工面积结合工期进度计算。

市政工程的总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它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检查评分表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检查评分表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检查评分表背景建筑工地在建设过程中,常常会带来扬尘等环境污染问题,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及时对建筑工地的扬尘进行管理和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建筑工地的扬尘防治措施,充分发挥政府监管部门的作用,同时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我们设计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检查评分表,以对建筑工地的扬尘进行定量评估。

针对对象本评分表适用于各类建筑工地的扬尘管理和检查评估。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区、公路建设、工业园区、城市开发等。

评分表内容本评分表共分为五个维度评估:现场管理、扬尘防治设施、环保宣传、清洗和维护、外部影响。

每个维度都包含若干项评分指标,具体内容如下:1. 现场管理(30分)现场管理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评估维度。

主要评估建筑工地是否严格遵守各项环保相关法律及规定,是否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扬尘污染问题,以及是否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检查要求。

评估指标得分工地周边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2是否设立封闭式施工区域和进口 5评估指标得分工地周边是否设置警示线 3是否定期召开扬尘治理会议 5是否采用现代化扬尘监测技术 5是否加强与周边居民沟通 52. 扬尘防治设施(30分)扬尘防治设施是保障建筑工地扬尘管控的重要手段。

主要评估建筑工地是否配备齐全、效率高的扬尘防治设施,包括硬质覆盖物、喷淋降尘、高压风机、环保车辆等。

评估指标得分是否设置硬质覆盖物 6是否设立喷淋降尘设备 6是否配备高压风机8是否配备环保车辆103. 环保宣传(10分)环保宣传是保证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的重要前提。

主要评估建筑工地是否定期向员工进行环保常识宣传教育,培养员工良好的环保意识。

评估指标得分是否制定环境说明和宣传内容 3是否设立环境宣传栏 2是否组织员工参与环保宣传活动 54. 清洗和维护(20分)清洗和维护是维持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的必要手段。

主要评估建筑工地是否对扬尘污染区域进行及时清洗和维护,以保证建筑工地周边的环境整洁卫生。

扬尘计算办法

扬尘计算办法

注1:对难以监测的施工扬尘,可参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排污费计算方法计征排污费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排污费计算方法一、施工扬尘定义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三、施工扬尘排污费计算方法扬尘排污费(元)=(扬尘产生量-扬尘削减量)(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废气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元)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各地已出台的施工扬尘排放系数,可以继续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施工扬尘排放系数。

五、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建筑扬尘环保税政策

建筑扬尘环保税政策

建筑施工扬尘环保税相关政策解读与案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税法共有五章二十八条。

2017年12月25日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条例共五章二十六条。

费改税排污费环保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结论: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扬尘环保税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v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v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v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v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v结论:建筑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纳税额v 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v(财税〔2018〕117号)v《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v生态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施工扬尘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

施工扬尘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

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一、施工扬尘定义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拆迁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扬尘排放量(千克)=(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三、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备注:本表涉及的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均为原环境保护部按照抽样测算方法测定的结果。

四、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1.围挡高度不低于1.8 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 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覆盖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装饰工程扬尘费用明细表

装饰工程扬尘费用明细表
装饰工程扬尘费用明细表
序号
时间安排
实施方案
预期目标
监督人
备注
1
时间安排一
实施方案一
预期目标一
王老师
2
时间安排一
实施方案一
预期目标一
王老师
3
时间安排一
实施方案一
预期目标一王老师4源自时间安排一实施方案一
预期目标一
王老师
5
时间安排一
实施方案一
预期目标一
王老师
6
时间安排一
实施方案一
预期目标一
王老师
7
时间安排一
实施方案一
预期目标一
王老师
8
时间安排一
实施方案一
预期目标一
王老师
9
时间安排二
实施方案二
预期目标二
张老师
10
时间安排二
实施方案二
预期目标二
张老师
11
时间安排二
实施方案二
预期目标二
张老师
12
时间安排二
实施方案二
预期目标二
张老师
13
时间安排二
实施方案二
预期目标二
张老师
14
时间安排二
实施方案二
预期目标二
张老师
15
时间安排二
实施方案二
预期目标二
张老师

广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扬尘,是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与拆除、设备安装工地及装饰修缮工地等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地渣土等物料。

市政基础设施包括交通系统(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天桥等)、供电系统、供水系统、燃气系统、通讯系统、供热系统、防洪系统、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和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排放量的核算,不产生地面扬尘的地下或水下工程、抢险救灾及应急工程以及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小型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小型拆除工程、施工期5日以下(含5日)且施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临时性、养护性市政工程除外。

一、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方法及公式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按照物料衡算法进行。

式中:W:扬尘排放量,吨;W b:扬尘产生量,吨;W p:扬尘削减量,吨。

(一)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式中:A: 测算面积,万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工地的主体结构工程阶段、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阶段按本核算期内完成及正在进行施工的建筑面积计;房屋建筑工地的地基与基础工程阶段、市政工地按本核算期内完成及正在进行施工的施工面积计。

其中房屋建筑工地中有基坑开挖工序的施工面积按基坑外侧边线围成面积计,没有基坑开挖工序的工地,施工面积则按建筑物占地面积计。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本核算期内的施工长度,其它市政工程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本核算期内的施工长度。

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在施面积计算(均包括临建工地及其临时占地)。

房屋建筑工地地基与基础工程阶段包括从施工前期准备阶段到基础完成,包括平整场地、场地清理、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地基处理、工程桩基等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阶段从基础工程阶段结束到结构工程完成,包括地下室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等工程;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阶段从结构工程完成到工程收尾阶段之前,包括建筑装饰装修、保温和防水、机电安装等工程。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建筑施工扬尘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扬尘排放量核定按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即根据建筑面积(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施工期和采取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按基本排放量和可控排放量分别计算。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W = WB + WKWB= A × B × TWK = A ×(P11+ P12+ P13+ P14+ P2+ P3)× T(2)拆迁工程:W = WB + WKWB= A × B × TWK = A ×(P16+ P17+ P18)× TW: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吨;WB:基本排放量,吨;WK:可控排放量,吨;A:建筑面积(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万平方米;B:基本排放量排放系数,吨/万平方米·月,详见表一;P 11、P12、 P13、 P14:各项控制扬尘措施所对应的一次扬尘可控制排放量排污系数,吨/万平方米·月,详见表二;P 2、P3:控制运输车辆扬尘所对应二次扬尘可控排放量系数,吨/万平方米·月,详见表二。

P 16、P17、P18:拆迁工地扬尘可控排放量系数,吨/万平方米·月,详见表二;T:施工期:月。

(3)相关说明:1、对于建筑工程、拆迁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程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程分段施工时按实际在施面积计算(均包括临建工程及其临时占地)。

2、施工期以月为单位,根据实际施工时间,通常按自然月计,不足一个月,大于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计,小于15天的按0.5个月计。

(4)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系数1、建筑施工扬尘基本排放系数(见表一)表一建筑施工扬尘基本排放系数2、建筑施工扬尘可控排放系数(见表二)表二建筑施工扬尘可控排放系数3、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见表三)表三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说明:“措施是否达标”根据基本要求判定,每项控制措施的基本要求不达标,则按该控制措施的基本要求相对应的百分比进行扣除。

1-1广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及排污费计算示例

0.57 0.28 0.35 0.21 1.49 1.11 0.38 0.19
扬尘削减量 (Wp)(吨)
8.02
64.8
2
施工阶 施工期(T) 施工面积(A)

(月) (万平方米)
装修
8
3
达标削减系数(P) (吨/万平方米·月)
0.24 0.14 1.00 0.75 0.49 0.25 0.31 0.18 1.30 0.97
广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及排污费 计算示例
一、房屋建筑工地
(一)基本情况 某房屋建筑工地施工周期 18 个月,其中土方和桩基阶
段施工期为 2 个月,施工面积为 1 万平方米,结构阶段和装 修阶段施工期分别为 8 个月,施工建筑面积为 3 万平方米。 (二)计算说明
1、计算扬尘产生量(Wb) 根据核算办法公式 2-1,参考表 1 中相关系数值,可 将该工地各阶段扬尘产生量计算如下:
1)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全部达标,则该工地每项控制措 施达标要求平均得分为 1。
2)计算扬尘削减量(Wp) 根据核算办法中公式 3-1,参考表 1 和表 2-1 中相关系 数值,该工地各阶段的扬尘削减量可计算如下:
施工阶 施工期(T) 施工面积(A)

(月) (万平方米)
土方和
2
1
桩基
结构
8
3
达标削减系数(P) (吨/万平方米·月)
2、计算扬尘排放量(W)
(1)工地在不采取任何扬尘控制措施的情况下:
工地每项控制措施达标要求得分为 0,工地各施工阶段 的扬尘削减量也为 0。该工地扬尘排放量即为扬尘产生量: W=Wb-Wp=14(吨)。
(2)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全部达标的情况下:
1)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全部达标,则该工地每项控制措 施达标要求得分为 1。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附件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注: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二)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三)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一)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二)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三)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一)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二)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三)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一)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二)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三)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一)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二)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三)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四)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五)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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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注:1、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2、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
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3、施工扬尘排污费计算方法
扬尘排污费(元)=(扬尘产生量-扬尘削减量)(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废气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元)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各地已出台的施工扬尘排放系数,可以继续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施工扬尘排放系数。

4、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4.1道路硬化措施
4.1.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4.1.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4.1.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4.2边界围挡
4.2.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4.2.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4.2.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4.3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4.3.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4.3.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4.3.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4.4易扬尘物料覆盖
4.4.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4.4.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4.4.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4.5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4.6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4.6.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
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4.6.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4.6.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6.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4.6.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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