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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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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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2023年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进展,人们运用到申诉,管理规定,处理,同学的场合不断增多,我们该怎么写作相关的内容呢?以下是文库我帮大家整理同学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欢迎阅读保藏。

篇1:同学申诉处理管理规定同学申诉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同学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同学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正,保障同学的合法权益,依据《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同学,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赐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打算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打算,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同学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规定的同学申诉;(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打算;(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五)帮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打算,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同学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值程序提出申诉。

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同学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准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的确施。

第五条同学申诉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学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二)被退学处理的;(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申诉人对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打算有异议,依据《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打算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其次章申诉受理第七条同学对学校处分或处理打算有异议的,在收到打算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的处理工作。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

第二章申诉范围第四条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一)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服的;(二)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处理不服的;(三)对学校作出的奖助学金、荣誉称号等评选结果不服的;(四)对学校作出的其他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五条学生申诉的提起(一)学生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提起申诉;(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学生申诉的受理(一)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诉人;(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学生申诉的审理(一)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审理申诉时,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审理情况,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者变更处理决定的决定。

第四章申诉处理决定第八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九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送达申诉人后3日内公告。

第十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案件材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申诉人的个人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学生申诉有什么规章制度

学生申诉有什么规章制度

学生申诉有什么规章制度一、学生申诉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学生权益。

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当学生感觉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

通过申诉制度,学生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2. 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

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不仅可以促使学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透明,还可以帮助学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3. 培养学生的合理诉求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可以了解自己权益的保护途径,懂得如何理性、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学生申诉制度的基本流程1. 申诉提出。

学生在遇到问题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申诉材料,说明问题发生的经过和申诉的理由。

申诉材料要求真实、详细。

2. 调查处理。

学校相关部门接到学生申诉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

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公平。

3. 处理结果通知。

学校在处理完学生申诉后,会向学生通报处理结果,并解释处理的理由和依据。

同时,学校还会告知学生有关继续申诉的途径和方法。

4. 结果执行。

学校处理结果通知后,学生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继续向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申诉。

如果学生对处理结果满意,学校会根据要求执行处理结果。

三、学生申诉制度的注意事项1. 申诉材料真实可靠。

学生在申诉时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避免编造虚假信息,以免影响自己的申诉效果。

2. 理性对待问题。

学生申诉时要理性对待问题,不要因一时冲动而做出错误决定,要懂得用法律、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3.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要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尊重学校管理和处理申诉的程序,配合学校的工作。

四、结语学生申诉制度是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校管理规范化、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的重要手段。

学生在遇到问题时,应学会合理、规范地申诉,通过申诉制度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可以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1. 申诉机构:学校通常会设立申诉机构,如学生会、班级班委会等,学生可以通过这些机构提出申诉。

2. 申诉事项:申诉通常包括学习成绩的评定、学科教学质量、处分决定、奖惩措施等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项。

3. 申诉程序:一般申诉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提出申诉:学生应及时向申诉机构提出申诉,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 受理申诉:申诉机构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 开展申诉调解:如果有必要,申诉机构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申诉调解,帮助解决纠纷。

- 提出决议:申诉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作出决议,决定是否支持学生的申诉,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 维护权益:学生和学校应共同维护决议的执行,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 申诉材料:学生在提出申诉时,应提交相关证据和资料,如学习成绩单、与教师或同学的书面交流记录等。

5. 申诉保密:学校通常会要求申诉机构和相关人员保持申诉过程的保密性,以保护申诉人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具体的规定还需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政策来执行。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诉范围学生对以下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学校的纪律处分;(二)学校的教学管理行为;(三)学校提供的公共服务;(四)学生认为学校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申诉条件(一)申诉人应当是学校的在籍学生;(二)申诉人应当在一接到相关决定或者知道相关行为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三)申诉人应当有明确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四条申诉程序(一)学生申诉由学生所在院(系)受理,院(系)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二)学生对院(系)答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三)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条申诉处理(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占有一定比例;(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条申诉保密(一)申诉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护申诉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申诉人的个人信息;(二)申诉处理过程中,相关证据材料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七条申诉期间(一)学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原决定应当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八条违规处理(一)学生申诉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可以根据情况给予纪律处分;(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可以根据情况更换相关人员。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特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全面受理处分学生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的申诉请求,并负责做出答复,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分管院领导,院办公室、团委、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团委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必要时,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申诉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审议申诉和对申诉案件做出决定时,做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见附表),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二)申诉的具体内容、理由及要求;(三)申诉人的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是针对学生在校内遇到不公正待遇或者其他问题时,提供一种公正、透明、有效解决问题的渠道。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申诉途径:规定学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申诉,例如书面申诉、面谈申诉或者在线申诉。

2. 申诉事项:明确学生可以申诉的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术纠纷、教育质量、日常管理等方面。

3. 申诉材料:规定学生提出申诉时需要提交的必要材料,并要求学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4. 申诉处理流程:明确申诉的处理流程,包括受理申诉、调查核实、听取双方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等环节,并规定处理时间的限制。

5. 申诉机构:指定专门的申诉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明确机构成员的职责和权力。

6. 申诉决定:规定申诉机构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最终效力,以及学生是否可以进一步上诉的程序。

7. 保密与公开:明确申诉过程中的保密原则,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同时要求在必要时公开申诉处理的结果。

8. 维权保障:明确学生在申诉过程中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代表权等。

9. 后续措施: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预防和解决类似问题,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具体的内容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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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学生事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重新处理申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在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建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或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成员数量为11人,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3人。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时,需要四分之三的成员到会,其中学生代表都要到会。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有一次申诉机会。

申诉要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按2个月计算。

第九条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均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或投诉。

第十条学生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相关基本信息;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材料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逾期视为学生不再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应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再延长15日。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暂缓执行有关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采取听取陈述、书面审查、面谈核实的方式进行复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和证人查证。

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调查不完整,在依据、程序适用方面存在不当的,建议相关部门重新调查处理。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要求相关部门变更或者重新做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做出予以撤销决定。

第十六条对变更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申诉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提出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后再次提交学院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学生,确保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或其他法定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生认为学院和学院申诉委员会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再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室(或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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