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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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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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0]6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7.05【实施日期】2000.07.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办发[2000]67号2000年7月5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组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房改办)的牌子。

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是负责本市土地、地质矿产、房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简称市房地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北京市地质矿产局(简称市地矿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由市政府房改办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本市国土开发、整治和保护总体规划的职能。

5.原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政管委)承担的住房制度改革和协调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原市房地局承担的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市政管委。

2.将原市地矿局承担的核准地下水取水、管理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水利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报废地热井登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丙级勘查设计监理单位资格、在京非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职能。

2.取消核准市及区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及土地处置结果、确认城镇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远郊区县房改售房成本价、非采矿权所有人使用他人矿泉水井生产矿泉水、地热勘查设计与地热井施工单位登记、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内销现房)、市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屋修缮企业资质、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职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2.26•【字号】京财经二[2001]415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415号)各区县财政局、房地局、市房地局直属公房管理单位: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24号)和我市建立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直属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区县所属房管机构出售直管公房取得的售房收入扣除公共维修基金(售房收入的30%)后的出售收入应全部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

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仍按照北京市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收取的直管公房的出售收入于每季度末之前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填制“一般缴款书”,分别就地缴入市、区县级金库。

三、转制资金从纳入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列支。

各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的企业改革方案连同转制资金使用计划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支出预算拨付资金。

四、转制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一)在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统筹之前,支付房管机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费;市、区县房管机构离退休人员在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前,房管机构应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所需离退休费、医疗费使用计划。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8.16•【字号】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716号•【施行日期】200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71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土地有形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

第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须为市土地交易市场提供必要的设施和配备专业人员,以维持市土地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和管理秩序。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须建立土地交易信息库和专家库,并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向社会发布土地供求信息、市场行情以及土地出让结果。

第五条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其他土地交易也可以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第六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按照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进行。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年1027号文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年1027号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10-20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文号: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发布日期:2001-10-20执行日期:2001-10-20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深化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尽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于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本市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结合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2.20•【字号】京国土房管出[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3]128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区、县财政局,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行为,合理分配土地收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是指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受政府委托,按照有关规定有偿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补偿,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其使用的土地入市交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并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后,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实行货币补偿。

收购补偿价格按本市有关拆迁补偿办法评估确定。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补偿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补偿款和交付土地。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入市交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补偿:(一)已进行土地前期开发的国有土地,其交易底价由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政府收取的毛地价组成。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7]第878号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7]第878号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7]第878号1997年11月13日)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土地权属(以下简称房地权属)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地权属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市、区、县房地局房地权属管理的业务分工(一)房地权属登记1.市房地局负责办理全市外产、中外合资(作)产、军产、保密用房、外销商品房(含华侨公寓)的房地权属初始、转移、变更、注销及他项权利登记工作。

污染扰民搬迁企业原厂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暂由市房地局办理。

2.区、县房地局负责办理上款规定以外的房地权属初始、转移、变更、注销及他项权利登记工作。

3.在同一级管理机关内,房地权属管理和房地权属登记事务分别由两个部门负责的,其房地权属管理部门负责房地权属的审核确认,房地权属登记事务部门负责房地权属登记的具体事务;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和土地权属管理部门分设的,由前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由后者办理土地权属登记。

4.房管局、土地局分设的区县,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地权属的登记由房管局负责办理,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土地权属的登记由土地局负责办理。

区县人民政府对上述分工另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权属登记部门,应凭房地权属档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档案存放在市房地局的,由市房地局的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档案存放在区县局的,由区县局的权属管理部门办理。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5.09•【字号】京国土房管市一[2004]501号•【施行日期】200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一[2004]501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2004〕4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1.开发企业对外公开发售的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否则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定金及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2.适用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项目:由政府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单见附表一;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名单见附表二。

其他新项目的名单由市国土房管局公布。

3.计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五年的起始日期,以交纳契税时取得完税凭证的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的日期为准。

4.预购人在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房屋的,受让人必须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

其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

经济适用住房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办理预售转让手续。

5.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格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的,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6.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须按规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标的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不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由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见附表三),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凭该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资格审核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你局报来“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试点办法中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售后维修管理,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等方面的规定。

请参加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的各房管部门,抓紧制定试点的具体办法,于1992年第四季度内抓好试点,取得经验,为1993年全面实施创造条件。

试点中要注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

此复1992年10月23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请示(京房房改字[1992]第516号)市房改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的房改方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我局系统在直管公房已提租的基础上,市局与城近郊八个区房地局座谈、讨论后,拟订了“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现送上,请审批。

附件:如文1992年10月14日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宅楼房(单元式),均应向居民住房出售。

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市房管修缮一公司、市房屋修建一公司要按照市房改方案精神,抓紧在今年第四季度内,选择住宅楼房(不少于一幢),积极组织售房试点,为1993年全面推广创造条件。

一、凡在试点楼房中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现承租户,在租买自愿的原则下,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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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
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2.12.18
•【字号】京国土房管物[2002]1124号
•【施行日期】2002.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
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2]1124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充分发挥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益,规范和搞活房地产市场,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以下简称“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

现就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房使用权交易的适用范围: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楼等其它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进行交易。

二、公房使用权交易形式包括:
1、公房承租人之间以互补差价的方式互换公房使用权;
2、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
3、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
4、公房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

三、公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

协议签定后,当事人双方持下列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
(1)申请书;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户同意意见书;
(4)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意见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当事人双方须按规定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它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亦应结清应当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等与该房屋管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4、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后,该公房产权性质不变,新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5、通过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和交换住房产权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权的新承租人,可以将公房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

6、公房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原出租人进行备案。

转租人继续享有并承担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

7、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权。

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对共用部位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权。

8、将公有住房转租给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按《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9、将公有住房转租给廉租户的,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直管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了本通知第三条1项规定的相关材料的,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各种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2、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至2003年12月31日结束,试行期一年。

按照本通知规定,城、近郊八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尽快制定本区公房使用权交易试行办法,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将试行办法报市局备案。

其他远郊区(县),可结合本区(县)实际,具体确定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时间和工作计划。

六、中央在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和其它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经产权单位同意,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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