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司法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法定的、重要的证据种类。
司法鉴定一方面可以成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对于法院准确的定罪量刑、保证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却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鉴定时间过长鉴定时间过长是现在司法鉴定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从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到获得鉴定报告这一流程需经过多个部门及办理多项手续。
同时,因启动鉴定时间迟、提交鉴材不完备、鉴定事项不明确等原因,往往造成鉴定周期延长,费用增加,尤其是送至外地鉴定的案件,少则3月,多则半年,有的甚至会历时1年多,严重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对策建议:一是法院对当事人从鉴定申请的提出,到鉴定资料的提交,再到鉴定机构的选择等方面提供鉴定指导,减少程序,提高效率。
二是制定和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严格规定鉴定时间,对于没在规定时间完成的鉴定机构,要采取通报批评,信誉降级等方式严格处罚。
二、鉴定费用过高在审判和执行实践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委托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所进行的工作大多为文字材料方面的,看看材料,量量尺寸,问问情况,拍拍照片,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无非是测量、走访、拍照等简单化工作,真正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鉴定并不多,运行成本相对低廉,但鉴定费动辄数百元、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当事人往往难以承受。
对策建议:一是设置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对于各项收费的金额要求个机构明确挂牌公示,同时通过举报信箱、举报网站、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
二是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参照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制度建立司法鉴定费用的减、缓、免交制度,同时参照法律援助的成功经验,建议在司法鉴定行业内建立鉴定援助制度,从而确保需要司法鉴定的当事人都参与司法鉴定程序。
三、鉴定委托程序不规范按规定,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公民个人的委托,但不能一概受理,更不能盲目受理。
司法鉴定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报告

司法鉴定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报告一、引言司法鉴定行业作为支撑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其行业内部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司法鉴定行业面临的风险隐患也日益凸显。
本报告旨在通过风险隐患排查,深入剖析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风险隐患分析1.鉴定程序不规范:部分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严谨等问题,导致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2.鉴定人专业能力不足:部分鉴定人专业能力欠缺,对于复杂案件的鉴定把握不足,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偏差。
3.利益冲突问题:部分鉴定机构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如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联等,影响鉴定的公正性。
4.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司法鉴定行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于一些问题的规定存在模糊之处,导致鉴定实践中存在争议。
5.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部门对司法鉴定行业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三、对策建议1.规范鉴定程序:建立健全的鉴定程序规范,明确鉴定流程和操作要求,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2.加强鉴定人培养:加大鉴定人培养力度,提高鉴定人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提升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3.避免利益冲突:加强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确保与当事人无利益关联,维护鉴定的公正性。
4.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司法鉴定行业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规定,减少实践中的争议。
5.加大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结论通过本次风险隐患排查,我们发现司法鉴定行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
希望相关方面能够给予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稳定与公正。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公正仰仗于完善的司法。
随着我国诉讼法制度的规范,司法改革已是紧锣密鼓。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
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呼吁多年但依然雷声大雨点小。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试就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我国鉴定机构主要包括三种组织体系,即分别隶属于公、检、法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委员会;有鉴定审批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
这种相对繁杂多元的机构的设置,使得众多的鉴定机构在涉案鉴定时,缺乏统一规范的鉴定程序,导致结论常常不一致,前后矛盾。
不仅浪费了人力、财力,更会间接导致对司法鉴定的公正度产生怀疑。
众多涉案鉴定机构从事鉴定无统一的设立、审批、监督、承担法律责任等规范性文件。
鉴定机关涉案鉴定随意性很大,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障。
2、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是多元化的体系,有资格参与鉴定的单位很多。
公安、检察院、法院都设有自己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工作的中立性与鉴定职能的从属性、依附性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公安司法机关内部普遍设立鉴定机构,导致了鉴定权的分散;鉴定管理权的混乱,直接表现为多次鉴定和重复鉴定的现象。
不仅浪费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了司法的公正性。
3、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我市也制定了相关规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明确了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这对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不好的倾向,各地在立法的过程中为了遏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普遍加强了办案部门、上级鉴定部门、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等对鉴定启动程序的干预以及立法对鉴定结论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我国鉴定立法出现了严重的职权化和行政化色彩。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司法鉴定,听着就有点高大上对吧?一提到这个,大家脑袋里可能首先蹦出的就是“专家”“权威”“科学”这些字眼。
可实际上,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真是没想象的那么顺风顺水。
说到底,问题多得让人抓狂。
你别看它有多“专业”,在实际操作中,问题是一个接一个,让不少从业人员都感到疲惫。
这里面的难题,简单来说就是:程序复杂、标准不一、效率低下、责任模糊。
程序的复杂性简直可以用“千头万绪”来形容。
司法鉴定一般都涉及到案件的处理,大家知道,案件越复杂,鉴定的过程就越麻烦。
不同领域的鉴定,比如法医学、物证鉴定、财务鉴定等等,每个都有自己的一套流程。
而这流程嘛,简单的说,做个鉴定报告可能要经历无数的审核、复审、评审,有的甚至还得经过多重的专家论证,搞得人头大。
你要是误了某个环节,结果可能整个鉴定都得重做。
这样一来,时间就变得特别紧张,效率低下,急坏了当事人也急坏了法院,大家就像坐在火上烤一样,着急得不行。
再说说这个标准问题。
司法鉴定的标准问题,简直就像那个“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
很多时候,你会发现不同的专家、不同的机构,甚至不同地区的司法鉴定结果都不一样。
你明明是找的一个“顶级专家”,结果出来的鉴定意见却和另一个专家的完全不搭调。
这种情况尤其在某些敏感领域,比如伤残鉴定、财产损失鉴定等问题上更为突出,甚至有时候两边的“打嘴仗”比法庭上还要热闹。
有的机构依据的是一些模糊不清的行业标准,有的则直接凭“经验”做鉴定,这让人捉摸不定。
责任模糊也是个大问题。
你说要是司法鉴定出了错,责任该找谁?鉴定机构?鉴定人?还是法院?鉴定的结果一旦出现问题,找个清晰的责任主体简直比大海捞针还难。
说实话,有些时候,鉴定报告上写得清清楚楚,但大家心里都明白,真正要负责任的可不止是那个“专家”。
司法鉴定的背后,往往有复杂的利益和各种力量的博弈,这让责任问题更加扑朔迷离。
往往法院一边想要甩锅,一边又想指责鉴定机构,搞得大家各自忙活各自的,结果问题还是解决不了。
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验技术的标准和规范存在着认定缺位。
在传统领域的诸多项目中,不同的部门已经分别出台检验鉴定规范,但离真正体系化统一的规范体系还有差距。
因此,我国司法鉴定急需统一的鉴定材料收集、保管、销毁的具体程序与操作规范来指导实践。
(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中无视主体的诉讼参与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鉴定人实施鉴定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是否应当在场的问题尚未进行规定。
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对鉴定活动没有参与权或在场权,致使无法对鉴定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现行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缺乏必要的公开和透明,不利于发现案件事实。
同时,鉴定实施的过程没有诉讼方面的法律进行规范,导致在鉴定实施的过程中诉讼当事人没有相应的在场权和知情权,无法对鉴定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案件一旦进入刑事诉讼过程,侦查机关进行的鉴定活动是不允许诉讼当事人参与的,诉讼当事人对于鉴定活动的实施过程一无所知。
(三)鉴定实施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鉴定在实施过程中处于追诉方的控制之下,缺少足够的制约;无视鉴定公开、鉴定透明的要求,违背了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
实践中,鉴定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仍旧隶属、依附有关部门。
在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以及在高校和科研单位中设置的司法鉴定中心等,均不属于独立的机构,有着极强的关系色彩,往往出现人情鉴定、关系鉴定。
司法鉴定大多数是经公权力机关委托从而启动的,至于选择哪一家鉴定机构或鉴定机构会指派哪一位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在获知鉴定报告前基本难以得知,当事人只有在获得鉴定意见的时候才可能得到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信息,这就导致鉴定人回避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一旦当事人回避,还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造成诉讼拖延,从根本上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针对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具备完善的司法鉴定操作标准和程序标准,才能保证鉴定活动有章可循,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同时还要保障诉讼各方的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积极有效地发挥法律对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职能。
司法鉴定中心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中心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程序不规范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程序的规范性至关重要。
然而,现实中往往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例如鉴定申请的提出、鉴定人的选择、鉴定过程的记录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或者执行不严格。
这可能导致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降低,甚至引起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质疑。
二、鉴定标准不统一
不同的司法鉴定中心可能采用不同的鉴定标准,这会导致鉴定结果存在差异。
缺乏统一的标准不仅增加了鉴定的难度,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认可度降低。
因此,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鉴定标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三、鉴定人资质不足
鉴定人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对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鉴定人资质不足的情况,例如不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或者未经过适当的培训和认证。
这可能导致鉴定结论的偏差或错误。
四、缺乏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的缺乏是司法鉴定中心存在的另一个问题。
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无法确保鉴定程序的规范性、鉴定标准的统一性和鉴定人的资质符合要求。
这可能导致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信度。
五、当事人参与度低
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参与度对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也有着一定的影响。
在现实中,当事人的参与度往往较低,例如无法参与鉴定过程、无法提出异议等。
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质疑和不满。
六、重复鉴定问题
重复鉴定是司法鉴定中心存在的另一个问题。
由于当事人可能对初次鉴定的结果存在质疑,或者由于案件的复杂性需要多次鉴定,导致重复鉴定的产生。
这不仅浪费了资源,也可能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质疑。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鉴定逐渐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然而,司法鉴定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司法鉴定程序不完善、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司法鉴定费用不透明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需要从加强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两个方面入手,综合减少司法鉴定问题的发生和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程序不完善1、法律规定不完善当前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司法鉴定的遴选、审批、评估、监管以及管辖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条款比较空泛,法律界面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具体操作缺乏明确规定,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困难。
另外,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定与审判的衔接和协调等。
2、管理规范不明确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管理规范不明确也是一个问题,有的司法鉴定部门的管理制度不规范,未设立完备的规章制度、管理指导、标准化操作流程、内审制度等,导致行为标准无法统一或管理缺乏教育、规范不到位等,这为司法鉴定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司法判决的不确定度。
对策要加强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完善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建立好司法鉴定的标准规定,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1、司法鉴定人员素质不高在常规司法鉴定中,由于高端人才的欠缺,审判人员往往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作出判决。
这样,一些司法鉴定人员力不从心,难以完成他们应该担负的责任。
此外,由于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差别很大,社会责任心、职业态度等等也会呈现出很大不同,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违规操作,甚至有的司法鉴定人员行为不当,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使得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出现了许多争议。
2、缺乏科学技术支持在现代社会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科学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司法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科学技术的提高、普及和发展直接影响着司法鉴定的质量。
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委托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鉴定费用过高、鉴定结果不公正、鉴定机构不专业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工作的效果和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以建立一个公正、公平、高效的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体系。
首先,鉴定费用过高是当前委托司法鉴定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部分鉴定机构对于鉴定费用的定价过高,尤其是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鉴定费用往往成为了被告人无法承担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建立鉴定费用的合理定价机制,以确保鉴定费用的合理性和可承担性。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他们不得擅自提高鉴定费用,以维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鉴定结果不公正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些鉴定机构存在不专业、不公正的问题,他们可能受到委托人的利益驱动,甚至有可能出具偏向某一方的结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建立一个严格的鉴定机构准入制度,只有那些具备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机构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同时,应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公正行为,并严惩相关责任人。
再次,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目前,有些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并不理想,无法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大对鉴定机构的技术培训和设备更新支持力度,提升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同时,可以在建立一个鉴定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鼓励各个机构之间共享资源、互相借鉴经验,以提高整体水平。
此外,在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还应加强对委托人和被鉴定人的权益保护。
委托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得到充分的信息和权益保护,可以通过加强事前咨询和签订委托合同等手段实现。
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享有合法的诉讼权益和申诉渠道,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总结起来,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鉴定费用过高、鉴定结果不公正、鉴定机构不专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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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我们的司法活动中,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之一,是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有人将其称为"证据之王"。
鉴定,顾名思义就是鉴别、确定。
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同目的需要鉴定的事项很多,范围很广,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但司法鉴定作为鉴别、确认诉讼证据的一种重要活动,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对于准确的定罪量刑、保证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致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不仅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损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鉴定标准不统一,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同一个人、一个案情却鉴定出几种不同的结果,这样的司法鉴定让老百姓难以信服。
比如,近年来,精神病司法鉴
定“打架”的事情在全国屡屡出现。
这些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审理,还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客观公正与严肃性产生怀疑。
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笔者看到一些学者分析这种“打架”现象的原因,比如可异地受理导致混乱、比如机构管理不健全、比如鉴定人对精神病等的理解不一等等。
这些说法不能说是没有道理,不过,需要明确的是:我们的鉴定结论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就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标准,至少也应该有一个行业内的通行的共识。
二、鉴定人资格没有统一标准,鉴定质量难以保证。
鉴定人是鉴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科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双重身份,其知识结构和政治、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鉴定的质量。
由于鉴定人地位的重要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各国法律对鉴定人条件的要求都是十分严格的。
首先,要求鉴定人必须具备与鉴定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应该是较高层次的专家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职称,并要具备独立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
同时,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具备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品德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这些
都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
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中,鉴定人的学识水平、道德规范院达不到上述的要求,由此原因而造成的冤案、错案时有发生,鉴定质量难以保障。
其根源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关于鉴定人资格标准的法律规范,没有一个严格的鉴定人准入机制和管理机制。
三、司法鉴定体制缺乏规范性,司法鉴定“政出多门”。
我国现行的是“多系统、多层次、自成体系、各自独立”的鉴定体制。
即在公安、监察、法院三个系统中各自配备县、市、省、中央四级司法鉴定机构,各系统自成体系。
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和部分政法院校、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创办的一些鉴定机构,对外开展鉴定业务。
还有司法机关与一些医院横向合作成立的鉴定机构也参与鉴定。
这种多元化的鉴定体制,显然缺乏科学性与规范性,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分散和浪费,而且引发了司法鉴定运行机制上的混乱。
首先是机构繁杂,分工不明。
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在鉴定受理上没有明确的分工,普遍存在着随意性。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的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随意的取舍。
甚至有些鉴定机构、鉴定人
员不管鉴定委托主体是否合法,不管是否属于正常的鉴定范围,不管自己是否具备对该项鉴定业务的鉴定能力,只要有利可图便来者不拒,在技术力量及技术设备软件、硬件条件均不具备的情况下随意受理鉴定。
还有的鉴定机构超范围包揽多个专业的鉴定,成了“万能鉴定人”。
这种随意性不可避免的导致结论不一,困扰办案。
由于鉴定机构的重叠设置,而众多的鉴定机构又都处于各自为政、相互独立的状态,互相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与协调,只是低水平的重复鉴定现象相当普遍。
在司法鉴定中,同一案件出现几份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情况决非罕见,这种“政出多门”的现象常常使办案人员无所适从,影响了案件的公正与效率。
司法鉴定是以科学办案来达到保证司法公正的目的。
如何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是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宗旨。
从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分析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建议成立一个独立于公、检、法、司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
和重新鉴定机构。
笔者认为,对于独立于公、检、法、司的鉴定机构,也应有一个管理机构,不可能成为无主管单位的“无冕之王”,司法鉴定全国统一管理对象应包括公、检、法在内的所有鉴定机构。
首先,要对这些专业的鉴定机构按统一的标准统一管理起来,以适应司法公正的要求。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硬件的管理,二是软件的管理。
硬件管理就是对鉴定机构使用的技术设施、技术条件进行全国统一的认证制度,对那些不具备某种技术条件,滥竽充数的机构应视其情况限制其鉴定范围或予以关闭,当然这些要依赖于国家统一立法;软件管理主要包括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从法规层面上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行为。
全国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最终要依赖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或决定。
根据我国国情及传统,结合世界先进发达国家在司法鉴定管理上的发展方向,我国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应为国家统一管理为主,行业自律为辅。
第二确立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的制度。
在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鉴定人仅出具书面鉴定结论即可,对没有查证属实的鉴定结论就轻易地成为定案依据,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目前,社会各界在鉴定人出庭作
证,接受询问及交叉询问这一点上已达成共识,确立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的制度不仅是对鉴定人的知识、技术水平进行公平的检验、评判,而且还是对鉴定人一种公开制约措施。
在庄严的法庭上,鉴定人出庭作证会加强他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社会责任感。
伪证责任的警示则可能会及时唤醒他的良知,促使他及时纠正错误,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害。
对方当事人及辩护人、法官的询问及交叉询问也是一种有力的监督制约措施,法官在这公开的“争斗”中,兼听则明,会作出合理的采信,从而防止鉴定人、审判人员暗箱操作导致的司法腐败,当事人也会对司法判决心服口服,减少缠诉。
第三严格鉴定人准入门槛,实行错鉴追究制度。
司法鉴定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其涉及到案件事实中的很多信息,只有具备相应的专门知识的人才能解读。
所以,笔者建议实行“资格型”鉴定人制度,实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对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实行统一管理。
在严格鉴定人准入的门槛的同时,实行错鉴追究制度要建立错鉴追究制度,正确的结论只能有一个,同一个案件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主观、客观方面发生了偏差。
对鉴定人
的错鉴行为不妨借鉴司法机关实行的错案追究制建立错鉴追究制。
办错案要赔偿,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鉴定错误也应当赔偿,追究鉴定人的责任。
案件当事人因错鉴造成的损失可以向鉴定机构要求赔偿,鉴定机构拒不赔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赔偿的诉讼。
只有这样,才能增加鉴定人员的责任感,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科学性,准确性,从而达到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