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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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北京朝阳区

甲方:XX(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X

电子邮件: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子邮件:

鉴于:

1、双方就(以下简称“项目”)进行洽谈,为此目的,拟进行进一步磋商,以

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协议;

2、甲方拥有与项目有关并对甲方具有商业价值的某些保密信息,且甲方一直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

保护该等信息并防止任何人对该等信息做出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

3、乙方在就上述协议进行磋商的过程中或在项目合作的过程中均有可能获悉甲方的保密信息;

4、乙方同意与该等保密信息有关的以下条款。经双方平等协商和在公平、平等的原则基础上,双方约

定如下:

一、保密信息的范围:

1、“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拥有、占有或控制、对甲方具有商业价值或者效用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信息,

包含在计算机磁盘、光盘读取器、光盘、硬盘或软件中以数据方式存储、保护或记录的信息及纸张及/或任何其他载体上记录的信息。该等信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与甲方的业务、事务、客户、顾客或供应商有关的资料;

2)甲方的客户或顾客提供的或与该客户或顾客有关的信息,并且其对该等信息负有明示或暗示的

保密义务

3)甲方之雇员的薪酬及福利、该等雇员的职务或其它个人资料。就本协议而言,“甲方”包括其

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公司、代理人、董事及雇员。

2、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乙方独立的,未曾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及/或侵犯甲方任何权利而开发的信息,并且

2)该等信息是在乙方依照本协议条款从甲方获悉该等信息之前独立开发的;

3)乙方在依照本协议条款从甲方获悉之前已经占有的信息,并且就乙方所知乙方并不需要对该等

信息承担任何具有约束力的保密义务;

4)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以后并非由于乙方的过错而被公众所知的信息;

5)乙方在未违反其对甲方承担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二、保密信息的使用:

1、乙方应使所有保密信息得到最严格的保密,并且除(i)为项目进展,或(ii)本协议允许的用途外,不得

使用该等保密信息。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乙方均应采取与保护其自身保密信息所用措施同样严格的措施,并责成其每一位有可能得到保密信息的董事、雇员或代理人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2、除非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复制、出版或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但法律法

规另有要求的除外;

3、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能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使甲方能够查验需要披露的保密信息;

4、本协议在主合同项目终止后的贰年内仍完全有效。

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甲方向乙方授予任何保密信息的任何专有权或所有权。

四、文件退还:

如果双方同意终止项目合作,乙方应在上述终止后的五天内,向甲方退还全部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不论其是否是在计算机磁盘、光盘读取器、光盘、硬盘或软件中或在纸张载体上存储、保存或记录的);如果一方退还上述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为不可行,则该一方应将其销毁,或者从计算机或其他电子系统中将其删除或抹掉。

五、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还应赔偿甲方因上述违约而招致的全部实际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维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等)等。

六、其他约定:

1、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其法定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管辖,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解释;

3、因本协议引起、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在一

方向另一方交付进行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倘若在该通知发出后三十(30)天内,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本合同签约地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除非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正均属无效;

5、本协议在双方盖章之日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备注:(如无需填写本条,请用斜线划掉或删除)(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XX乙方(盖章):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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