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十大精品案例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刑事典型案例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刑事典型案例来源:法学教学案例网3月2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度十大刑事典型案例。
十起案件的具体内容如下:1.张某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陪其子米某某到大佛寺处河边玩耍,后张某叫其子回家,米某某不从,并与张某发生口角,张某将米某某掐倒在地,张某准备离开时,米某某抓住张某的衣角,张某在挣脱中致米某某滚入河中,张某未对米某某施救离开现场,致米某某溺水死亡。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张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案例点评(孙金龙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的核心是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另一种是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
张某作为米某某的监护人,应当对米某某的人身安全尽到保护义务,她明知米某某坠入河中,会发生死亡的后果,但她未予救助,放任了米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犯罪。
法院考虑到张某能够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丈夫、公婆对张某表示了谅解,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李某安绑架案基本案情: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安因打电玩游戏输了钱无法对家人交代,遂起意绑架他人勒索钱财。
在预先购买作案工具封口胶带及小型鞭炮等后,便以放鞭炮为名将被害人向某某(男,6岁)骗至通江县大操坝旁的“团圆大酒楼”负二楼,用封口胶带将被害人手脚捆住。
为防止其哭闹,又用手帕堵住被害人的嘴并用封口胶带将嘴巴缠住,并将被害人放进了墙壁的夹层里面。
随后打电话向被害人亲属索要十万元赎金。
在被害人亲属及时报案后,2014年1月27日23时许,通江县公安局民警将李某安抓获并成功解救出被害人。
一审以被告人李某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十大校园暴力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暴力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它不仅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校园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梳理我国十大校园暴力法律案件,以期为预防和打击校园暴力提供参考。
二、十大校园暴力法律案件1. 案例一:湖南某中学学生陈某因纠纷杀害同学张某2016年,湖南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陈某因与同学张某发生纠纷,持刀将张某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陈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 案例二:河南某中学学生李某因报复同学纵火2017年,河南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李某因与同学发生矛盾,纵火烧毁同学宿舍,导致宿舍楼被烧毁。
李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案例三:北京某中学学生王某因欺负同学致残2018年,北京市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王某因长期欺负同学,导致同学残疾。
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 案例四:四川某中学学生张某因欺凌同学致其自杀2019年,四川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张某因长期欺凌同学,导致同学自杀。
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案例五:江苏某中学学生李某因报复同学致其死亡2020年,江苏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李某因与同学发生纠纷,持刀将同学杀害。
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6. 案例六:山东某中学学生张某因报复同学纵火2021年,山东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张某因与同学发生矛盾,纵火烧毁同学宿舍,导致宿舍楼被烧毁。
张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7. 案例七:浙江某中学学生李某因欺负同学致其自杀2022年,浙江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李某因长期欺负同学,导致同学自杀。
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案例八:广东某中学学生张某因报复同学致其死亡2023年,广东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张某因与同学发生纠纷,持刀将同学杀害。
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24•【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肖开俊、陈荣集资诈骗案——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2.鲁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3.徐正等人诈骗案——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4.沈移平集资诈骗、顾乃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5.李晓雷诈骗案——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6.李建涛诈骗案——以开展“养老帮扶”为名实施诈骗犯罪案例一肖开俊、陈荣集资诈骗案——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肖开俊,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人陈荣,男,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
2016年6月,被告人肖开俊、陈荣与蔡新(已判刑)共谋以开展养老服务之名实施非法集资,先后成立自贡益寿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归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在自贡市、内江市、攀枝花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营业网点。
三人明知公司无融资资质,“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仍安排融资团队以养老服务名义,采取打电话、发传单、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辅以发礼品、参观“养老基地”等手段,在自贡市等地公开集资,承诺支付每月1%-3%的固定收益、享有养老基地优先居住权和折扣及期满后返还本金,与集资参与人签订《预存消费协议》《预存合同》等,收取预存消费款,共吸收189名老年人562万余元。
融资团队从集资款中提成45%-50%,其余除用于公司运转外,被肖开俊、陈荣和蔡新等人分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开俊、陈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肖开俊、陈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十大行政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案件是涉及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纠纷,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法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其中一些案件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而成为典型案例。
本文将解析近年来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法律案件,以期为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十大行政法律案件解析1. 案例一:重庆“保钓”维权事件2012年,我国船只在钓鱼岛海域进行维权活动,遭到日本政府扣押。
此事件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在我国政府的外交交涉下,日本政府最终释放了我国船只。
此案体现了我国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的坚定立场。
2. 案例二:陕西凤翔“7·23”交通事故2012年7月23日,陕西凤翔县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02人受伤。
经调查,事故原因是当地政府监管不力、企业违规生产。
此案暴露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漏洞,促使政府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3. 案例三:江苏宿迁“7·19”火灾2013年7月19日,江苏宿迁市一居民小区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32人受伤。
事故原因系违规使用燃气。
此案反映了我国城市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使政府加强城市安全管理。
4. 案例四:广东深圳“12·20”滑坡事故2013年12月20日,广东深圳光明新区发生滑坡事故,造成78人死亡、73人受伤。
事故原因系违规开发、违规建设。
此案揭示了我国土地管理、城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使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设监管。
5. 案例五:山东青岛“11·22”爆炸事故2013年11月22日,山东青岛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416人受伤。
事故原因系企业违规操作、监管不到位。
此案暴露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的薄弱环节,促使政府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6. 案例六:湖北武汉“8·27”交通事故2014年8月27日,湖北武汉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22人死亡、54人受伤。
十大法律创新案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
近年来,各地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积极探索,不断推出创新性法律案例,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本文将盘点十大法律创新案例,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借鉴。
二、十大法律创新案例1. 案例一:上海“快闪”执法行动2016年,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针对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快闪”现象,创新性地开展了“快闪”执法行动。
该行动以快速反应、高效执法为特点,有效解决了城市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
2. 案例二:广东“互联网+司法”服务平台广东省高院于2016年推出了“互联网+司法”服务平台,实现案件信息查询、在线咨询、电子送达等功能。
该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的司法服务,提高了司法效率。
3. 案例三:北京“公益诉讼”试点2015年,北京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此举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4. 案例四:重庆“三合一”审判模式2016年,重庆市法院创新性地实行“三合一”审判模式,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在同一法庭审理,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
5. 案例五:浙江“互联网+监管”平台2017年,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推出“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企业信用监管、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功能,为市场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持。
6. 案例六:江苏“智慧法院”建设2018年,江苏省法院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实现案件信息查询、网上立案、远程庭审等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
7. 案例七:山东“一站式”诉讼服务2019年,山东省法院全面实施“一站式”诉讼服务,整合诉讼资源,简化诉讼流程,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8. 案例八:河南“互联网+执行”模式2017年,河南省法院推行“互联网+执行”模式,通过网上查控、司法拍卖等方式,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9. 案例九:四川“阳光司法”工程2018年,四川省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通过公开庭审、信息公开等方式,提升司法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十大热点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案例层出不穷,其中一些案例因其涉及的法律问题、社会影响和审判结果,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梳理近年来十大热点法律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
二、十大热点法律案例1. 江苏泰州“偷拍门”案2. 湖南长沙“电梯劝烟”案3. 四川成都“高空抛物”案4. 广东深圳“维权女司机”案5. 北京“小产权房”纠纷案6. 江苏南京“扶不扶”案7. 湖北武汉“大学生兼职被骗”案8. 四川宜宾“家暴”案9. 广东广州“垃圾分类”案10. 上海“昆山反杀案”三、案例分析1. 江苏泰州“偷拍门”案案情简介:2017年,江苏泰州一男子在商场内偷拍女性,被监控录像拍下。
事后,该男子辩称是拍摄公共区域,不存在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男子偷拍他人隐私,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
分析:此案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
法院对此类行为的严惩,有助于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2. 湖南长沙“电梯劝烟”案案情简介:2017年,湖南长沙一男子在电梯内吸烟,被劝阻后与劝阻者发生争执。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男子在电梯内吸烟,违反了公共场合禁止吸烟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分析:此案涉及公共场所禁烟问题。
随着公众健康意识的提高,公共场所禁烟成为社会共识。
法院对此类行为的判决,有助于推动公共场所禁烟政策的落实。
3. 四川成都“高空抛物”案案情简介:2018年,四川成都一居民从高楼抛掷物品,造成他人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居民高空抛物,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分析:此案涉及高空抛物问题。
高空抛物行为不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
法院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有助于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
4. 广东深圳“维权女司机”案案情简介:2018年,广东深圳一女司机因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对方发生争执,被对方追打。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司机在维权过程中,行为过激,构成故意伤害罪。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工作。
行政审判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行政审判的过程中,有一些典型案例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明星案例”,对于引导和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行政审判中的十大典型案例。
1. 包公案包公案是中国古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讲述了包拯清廉、公正执法的故事,深受人们的喜爱。
包公案通过包拯的正直廉洁、公正执法,体现了行政审判应当尊重法律、保护公民权益的价值观念。
2. 李庄案李庄案是中国当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官商勾结、黑恶势力等问题。
通过对李庄案的审判,净化了政商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对于打击腐败、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纽约大餐厅案纽约大餐厅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通过对纽约大餐厅案的审判,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4. 日本核事故案日本核事故案是国际上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通过对日本核事故案的审判,加强了核安全管理,保护了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对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5. 美国枪击案美国枪击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枪支管理、公共安全等问题。
通过对美国枪击案的审判,加强了枪支管理,维护了公共安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枪支控制政策的思考和讨论。
6. 韩国驱逐外国人案韩国驱逐外国人案是韩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外国人权益、国际关系等问题。
通过对韩国驱逐外国人案的审判,维护了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7. 德国环保案德国环保案是德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通过对德国环保案的审判,加强了环境保护管理,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地球家园的生态平衡具有深远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7月12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人民法院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一、孙素贤等三人与玄正军探矿权权属纠纷案【基本案情】孙素贤等三人于2004年投资承包奈曼旗青龙山镇向阳所村林地,承包期15年,用于开发铁矿。
孙素贤等三人委托玄正军办理勘查许可证,并将委托勘查合同书、林地承包合同书、存款证明、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等相关资料及办证资金114万元交付玄正军。
2005年12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对奈曼旗青龙山向阳所一带铁矿普查探矿权实行挂牌出让,并予以公告。
玄正军将办证资料上孙素贤的名字篡改成自己的名字,并私刻“辽宁省第四地质大队”的公章伪造勘查合同,用孙素贤等三人交给他的办证资金,以奈曼旗北方建筑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玄正军)名义竞标,将勘查许可证办至玄正军自己名下;2006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玄正军颁发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孙素贤等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孙素贤等三人所有。
【裁判结果】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玄正军利用孙素贤等三人提供的资金及办证所需资料,篡改名头、制作虚假申报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侵犯了孙素贤等三人的探矿申请权,遂判决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上设立的探矿权为孙素贤等三人所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孙素贤等三人主张玄正军采取伪造资料等方式取得案涉勘查许可权,其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主管部门查清事实后采取措施,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玄正军取得的勘查许可证。
孙素贤等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素贤等三人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认为,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许可,此种行政许可具有赋权性质,属行政机关管理职能。
在探矿权须经行政许可方能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孙素贤等三人请求确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其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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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代表的3件刑事案例、5件民事案例、2件行政案例被评为四川法院首届“十大精品典型案例”。
一、孙伟铭酒驾撞人案【推荐理由】统一司法标准促新规出台近年来,因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犯罪案件增多,民众对醉酒驾车肇事要求加大惩处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全国各地对醉酒驾车肇事犯罪的法律适用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二审在综合衡量被告人孙伟铭犯罪情节、伤亡后果、主观恶性及归案后认罪态度的基础上,认为被告人孙伟铭尚不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予极刑的罪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既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宣判后,社会各界对二审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该案的成功审判推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裁判标准。
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回放】死刑改判无期怎么来的?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定罪方面,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量刑方面,是否应当判处死刑。
关于孙伟铭的定罪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不同。
事实表明,孙伟铭对本次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虽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未采取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护人提出的孙伟铭在犯罪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意见,不能成立。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即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
关于对孙伟铭的量刑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孙伟铭无证、醉酒、超限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危险驾驶,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
但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驾车撞击车辆、行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其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其亲属因此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
基于以上因素综合衡量,孙伟铭尚不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予极刑的罪犯。
综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孙伟铭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张德军扭犯罪嫌疑人致死案【推荐理由】扭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充分利用群众路线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
公民依法行使该权利时,其“见义勇为”的合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办案法官从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角度入手,即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分析入手,基于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认定被告人张德军在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无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据此判决被告人张德军无罪。
同时,张德军“见义勇为”行为与本案死者胡远辉死亡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2004年8月14日下午6时许,本案死者胡远辉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自诉人罗军途经本市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11组时,顺手扯走一李姓妇女颈上项链后驾车逃走。
当时在现场附近的被告人张德军及村民张宁等群众闻讯后,分别驾车追赶。
当胡远辉驾驶的摩托车驶上本市三环路龙潭立交桥后,被告人张德军驾驶奇瑞轿车以时速超过80公里的速度超越胡远辉驾驶的摩托车进行逼堵、碰撞,造成胡远辉摔落桥下当场死亡,自诉人罗军颈椎和左腿腿骨骨折。
事发后,自诉人罗军被送往医院救治,现经鉴定为二级伤残。
三、明伦集团非法侵占国资案明星电力公司是遂宁市一家资产十分优良的上市公司,该公司拥有近24亿总资产,12亿净资产,年利润近1.2亿元,主营范围是遂宁城区的水、电、气。
其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遂宁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明伦集团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收购方案和虚假资产审计报告等方式,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明伦集团在成为明星电力公司第一大股东后,为达到侵吞该公司财产的目的,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监事会,采取“对外投资”等手段非法占有明星公司资金464900000.00元人民币和10742597.36美元。
该案因涉及国有资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中央及省市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将该案作为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挂牌督办案件。
因案涉诈骗手段新颖而认定其性质争议较大,经多方求证最终达成统一意见。
该案的成功审理,创出了打击此类案件主犯处刑最重、单位犯罪处罚金最多、挽回经济损失最多、查办职务犯罪窝案人数最多、多媒体示证与庭审公诉语速同步最佳、主犯当庭认罪最诚6个记录,受到了省、市两级领导的高度赞赏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同时,案件的处理结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损失,为国家挽回了损失,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四、同一法人控制多家公司逃避债务案【裁判规则】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如果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的控制权,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无法区分的,该多个公司法人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
由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该多个公司法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推荐理由】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精髓。
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利用对于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同时又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
若机械运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势必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违背法人制度设立宗旨。
在现行《公司法》有关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制度对关联公司之间在特殊情形下是否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四川高院通过对《公司法》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精神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创造性作出判决,认为对于多个表面上彼此独立、但实质上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公司法人,应认定其构成法人人格混同。
由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由多个公司法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的实体处理所确定的裁判规则弥补了法律漏洞,促进了社会管理创新,有效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侵犯杨继国著作权纠纷案【推荐理由】本案涉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
发生著作权争议的作品系五粮液公司因国家领导人视察该公司所创作的《03511记》文章的雕刻。
五粮液公司是否侵权,对其企业形象影响重大。
本案的处理明确了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与所有权分离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依法行使展览权。
本案涉及美术作品的署名权与展览权发生争议时如何判断是否侵权、美术作品所有权人行使展览权是否受作者的限制、委托完成的书法作品署名权如何行使等法律争议,其法律适用具有典型性。
本案历经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分别进行的一审、二审、申诉复查程序。
该案上诉到省高级法院后,省高级法院民三庭在四川大学校园公开开庭审理,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安厅、省版权局有关人员及四川大学300多名在校师生旁听现场庭审,《四川日报》等十余家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新浪网等媒体予以转载。
该案的处理结果明确了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与所有权分离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依法行使展览权;署名权是作者的权利,是否署名、以何种方式署名,权利人可以依法处分。
六、杨峰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学生平安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从实施致害行为人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推荐理由】本案的焦点是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损失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获得额外利益。
人身保险之所以不实行“损失补偿原则”,其主要理由是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的完整性受到侵害或损失时,对其损失以金钱方式予以弥补。
基于生命、身体的经济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人身保险合同只有保险金额的约定,而不是保险利益的价值确定,它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人身的伤害、残疾或者死亡情况时,才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事先双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障是给付性的定额保险。
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就意味着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
该案的处理切实的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同时将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的法律理念贯穿整个裁判,促进了保险人更好地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七、陈佳追赶火车途中意外死亡案【裁判规则】旅客在乘车过程中,于中途站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及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之规定,列车承运人与地面承运人共同对旅客的死亡承担责任。
【推荐理由】铁路运输作为一种普遍的交通工具,与大众生活联系甚密,如何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至关重要。
只要持有效车票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承运人则应当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
同时,铁路运输一般具有长途、长时的特点,在运输沿途必须有车站为列车进行加水、检测、组织旅客乘降等辅助运输业务,才能使旅客列车安全到达目的地。
中途车站作为辅助旅客列车的地面承运人同样具有辅助运送的义务,也应当认定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负有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
旅客在中途站死亡,中途车站未按照规章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未尽到保障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告知、防范义务,应与旅客乘坐列车承运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的实体处理结果,使得旅客的人身损害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并且通过裁判形成统一的司法认识和裁判标准。
【简要案情】2007年2月10日3时10分,受害人陈佳持广元至上海的无座车票与陈文跃(陈佳父母委托其带陈佳旅行)等同行六人从广元车站搭乘由成都铁路局担当承运任务的1354次列车前往上海。
当日21时40分火车到达郑州车站,陈佳即下车去站台。
当列车启动出站时,与陈佳同行的人员发现陈佳还在站台上,于是便报告了列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