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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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搞好村级会计核算,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下设"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金实行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财产、物资变现收入;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上级部门专项拨款;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款项;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第五条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征收机关缴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到代理办2专户年末划拨截止到12月2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扣、挪用和挤占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第六条代理办要设立专户,对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划到专户后,再由代理办下拨到各村账户第七条"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坚持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会计核算办法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和挪用第八条乡代理办在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负责第四条规定的村集经济组织资金项目的日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审核、监督及部分档案管理等项工作第九条代理办主任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兼任财会人员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兼任或外聘财会人员补充外聘的财会人员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择优聘用每5--7个村高一名记账会计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解聘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证由省农业厅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和发放2第十条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兼任的财会人员的工资由乡财政负责解决,兼职财会人员工资待遇低于外聘人员标准的,可从提取的办公经费中解决外聘财会人员的工资从各村的办公经费中列支代理办的办公经费可按村型大小从各村办公经费中提取:所辖村数在10个以下的乡,每村每年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元,提取额不足元的,按元提取;所辖村数在11--20个之间的,每村每年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元,提取额不足元的,按元提取所辖村数在20个以上的,每村每年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元,提取额不足元的,按元提取特殊情况,确需提高办公经费提取标准的,须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外聘财会人员工资标准和代理办办公经费提取标准要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代理办财会人员主要职责是:2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参加各村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全面、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按月填报会计报表,督促村经管员及时做好财务公开定期向上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乡人民政论报告有关财务会计工作情况第十二条代理办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的制度和规定,坚持*管理、财务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按村单独设账,独立核算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后,会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村设经管员一名;村财会工作实行定期报账制2第十五条村经管员主要职责是:编制本村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具体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的登记造册等事务管理;负责会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及对代理办的报账工作;本村备用金的领取、管理,对其使用情况监督;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登记现金、银行存款、内部往来等会计账簿,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一事一议筹劳等登记簿和统计台账乡、村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后,按下列程序办理财会业务;2各村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代理办审核,经乡人民*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村经管员按规定到代理办领取备用金,每次领取备用金须经代理办主任审批,具体提取金额由代理办根据各村情况确定村一切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需由经手人、村经管员、村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再经村*理财小组审核;经村*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的原始凭证报代理办;代理办记账会计对各村报来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经代理办主任审批后,办理财务收支业务,登记账簿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记账会计不得办理财务收支手续;代理办分村编制会计月报表和财务决算;村经管员根据会计报表和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公开;代理办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和整理,负责保管最少2年的会计档案2第十七条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开支村干部报酬在保证村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支出的基础上,每个村干部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具体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人民*审批报刊杂志订阅实行限额管理,农业人口超过人的村不得超过元,农业人口在人以下的村不得超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开支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取消村级招待费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每超过元及其他各种收入要在三日内逐笔全额上交代理办,由代理办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理财小组,实行*管理*理财小组由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村民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得兼任*理财小组成员2第二十条*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理财小组应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例会,定期进行理财活动,认真履行*监督的职责第二十一条*理财小组有以下权利:1、参与制定和审议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2、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3、参与检查、审核有关财务收支账目;4、否决不合理开支;5、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6、听取和反映对村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要实行财务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2村级财务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集体资产的发包、承包与租赁收入;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村与农户之间往来账目;税费减免情况;"一事一议"筹资和以资代劳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情况;代收代缴费用情况;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财务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常规事项要按月或季定期公开;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7日内公开非常规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代理办提出质询,代理办要在一周内予以解答12第二十三条市、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工作的审计监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规定,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市、县两级要依法对乡村财务工作开展审计第二十四条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村筹劳使用情况和村干部离任进行经济审计;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抽查审计、对县、乡两级审计有异议的复审;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全省性的检查和互检工作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乡、村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附加未能及时中额划转到乡代理办专户的12坐收坐支村里的各项收入或不及时将各项收入全额交到乡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入账的;。

XX镇镇属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XX镇镇属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XX镇镇属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镇属企业管理,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所属企业。

第二章企业分类及考核第三条按“分类考核、激励约束”原则,全镇镇属企业根据不同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划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三种类型。

第四条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名单由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报镇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对于商业一类、商业二类企业设置经济指标、任务指标、管理指标三类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经济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利润及保值增值等情况;任务指标主要考核资产经营、融资管理、项目投资、重点任务等情况;管理指标主要考核公司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等情况。

对于公益类企业,参照机关进行考核。

第六条商业一类企业,强化经济效益的考核,引导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指标分值占60%、任务指标分值占30%、管理指标分值占10%);商业二类企业,强化重点任务的考核,引导企业服务民生事业、服务重点项目推进等(经济指标分值占40%、任务指标分值占50%、管理指标分值占10%)。

第七条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会同各镇属企业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企业规模和人员管理第八条商业一类、商业二类企业,由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职责合理确定规模,并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企业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审核备案等工作。

第十条原按机关编外用工管理的在企业的工作人员,或因工作需要从机关编外调入企业的工作人员,按照新的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原职级和档次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企业新招录人员(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揭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揭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揭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揭市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揭市财规〔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2020年8月31日前制订出台本辖区的实施细则,明晰责任主体,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在实施过程中如碰到具体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揭阳市财政局2020年4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三章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第五章收支管理第六章票证管理第七章债权债务管理第八章财务公开与民主理财第九章附则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辖区内按村及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社(以上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的工作的的通知.doc

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的工作的的通知.doc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文号:中纪发 [2006]24 号发文部门:财政部监察部农业部中央纪委发文时间:2006-10-8编辑时间:2010-2-22实施时间:2006-10-8失效时间:法规类型:财务法规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次:13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 局)、财政厅( 局)、农业厅( 局):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为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财政部、农业部分别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两个《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和村,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加强对两个《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区市要将贯彻落实两个《暂行办法》的情况于 2006 年 12 月底前上报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

附件: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附件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乡镇财务管理,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办法:一、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理财行为。

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镇集体资产的管理,促进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适用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事务。

第三条镇集体资产指由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各级组织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的财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条镇集体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监督,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第五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由村民委员会设立,主要负责镇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运营。

第六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办公室,专门负责资产的登记、管理、维护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设有负责各类资产管理的专业部门,包括房产部、土地部、财务部等。

第八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镇集体资产管理流程第九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流程包括资产登记、资产管理、资产使用、资产维护等环节。

第十条资产登记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应当以科学的规划和管理为基础,合理配置资源,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资产得到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

第十三条资产维护应当及时进行,确保资产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镇集体资产管理监督第十四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加强监督,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上级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镇集体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第十七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十八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结果,对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十九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修改第二十条本制度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青办发[2005]10号

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青办发[2005]10号

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正文:---------------------------------------------------------------------------------------------------------------------------------------------------- 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2005年8月4日青办发[2005]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村集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业部等五部委《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和《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村改居”的社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各级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集体资产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村级集体资产主要包括: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滩涂、水面和荒地等资源性资产。

2、村集体投资形成的厂房、农业机械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公共管理等公益性设施。

3、村集体接受资助或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4、村集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5、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

村民委员会改社区居委会的,原村集体资产应当按资产股份量化到原有成员(具体办法由各区市确定),确保其所有权不变;并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杜绝出现打乱村级界限、归并或平调集体资产、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等现象。

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91]财地字第215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91]财地字第215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91]财地字第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3〕35号通知中关于“随着乡政府的建立,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明确收入来源和开支范围,有关具体事项由财政部规定”的要求,为适应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我们在〔85〕财预字第55号文颁发的《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望及时向我部反映。

1991年12月26日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进一步发挥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乡(镇)财政的决定和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财政(以下简称“乡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镇应当建立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机关。

乡财政机关是乡镇政府的重要部门,受乡镇政府和县财政机关的双重领导。

乡财政机关是基层政权的行政机构,依法享有执法权和处罚权。

第三条乡财政的基本任务是管理乡财政收支、对行政、事业和企业进行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为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事业服务,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服务。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和各项财经制度。

(二)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预算内收支,完成上级财政核定的乡财政总预算收支任务和上级下达的财政任务,负责乡镇政府经管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乡镇自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东府〔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东府〔2006〕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镇(街道)属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镇(街道)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确保政府性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区财政管理的决定》(东委发〔2005〕1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市拨经费、税费分成、管理费、地方统筹收入、镇(街道)属企业利润和政府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镇(街道)属单位经营性资产收入),以及镇(街道)属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政府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

第三条各镇(街道)要按照“高度集中财力、强化支出管理、加强财务监管”的理财原则,全面推行“集中财力、集中支付、集中核算”的财政管理模式,将政府性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一个口子入,一个口子出”,由镇(街道)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按程序审批,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镇(街道)属土地的收购、储备、出让等管理工作应统一归口由一个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切实完善土地收益管理。

第五条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和未脱钩的镇(街道)属企业的年度收支计划,必须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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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规范镇属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集体资本的各类镇属集体企业(以下统称镇属企业)。

第三条按照集体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镇财政分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镇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镇属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镇属企业会计统一由镇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委派制,镇财政分局指导和监督镇会计核算中心开展会计委派业务,委派会计在会计核算中心和镇属企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镇属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产与财务管理关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是指镇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镇属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镇财政分局是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建立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核定镇属企业集体资产,监管集体资产的营运、变动;(三)参与镇属企业制度改革,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四)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资产产权登记;(五)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六)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集体资产评估;(七)制定镇属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集体资产收益;(八)制定镇属企业财务考核指标,组织集体资产营运效绩评价;(九)监管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防止资产流失;(十)指导和督促镇属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十一)政府授予行使的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镇财政分局对集体资产与财务的部分管理职能,可以委托给镇有关职能部门和镇会计核算中心分别行使。

第九条镇属企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有关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二)负责集体资产的营运与管理,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三)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四)确定镇属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五)编制镇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六)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镇属企业各项资产;(七)按照国家政策确定镇属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八)实行镇属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下属公司投资、融资事项;(九)制订镇属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措施,依法审议下属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十)制订镇属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一)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十二)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申办集体资产与财务审批事项;(十三)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增减注资等涉及集体资本变动的事项和重大资产购建或处理重大投融资、土地转让买卖、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由公司提出方案,经过财政分局审核提出意见,报镇政府(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对工资制度、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镇属企业对于按规定需要报批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集体资产投入与营运的管理第十二条镇属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集体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镇属企业持有并经营集体资产的凭证。

镇属土地资产是镇财政资源,由镇政府统一管理,各镇属企业要把镇属土地资产的存量、分布、规划、用途等详细资料送财政分局备案。

镇属企业因发展需要而涉及土地的征收、转让、出租或买卖的,均须持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用地申请书送财政分局审核,报镇政府(或财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镇属企业对年度内的资产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企业编制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报财政分局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镇属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日常费用开支。

第十五条镇属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成本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镇属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除按相关程序审批外,一般还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镇属企业的工程建设应当参照《常平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镇属企业用工制度应当符合有关的政策规定,企业管理层人员的聘用、任命需经政府同意报财政分局备案。

镇属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

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镇属企业经营者经批准可以实行年薪制、承包制或绩效挂购等分配制度。

第十七条镇属企业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政府审批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今后,企业因发展需要而对外融资举债的,均须填报借款申请书,列明融资的方式、金额、用途、借贷、期限、利息支付的来源、债务偿还计划等,用作投资的须附项目可行性报告,送财政分局审核,报镇政府(或经领导小组)批准。

镇属企业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第十八条镇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经审批后进行。

第十九条镇属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镇属企业投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财产,必须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批准后30日内,到镇财政分局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

涉及国有划转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镇属企业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资产产权属关系,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条镇属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应当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与债权银行依法订立债务保全协议,制定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承继、转让价款结算、企业重整等内容的方案,并依国家相关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镇属企业发生对外投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行为的,必须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经财政分局审查,由镇政府(财经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集体资产收益的管理第二十二条集体资产收益是指集体应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集体资产收益。

第二十三条企业实现的经营收益,归镇属集体所有,由镇财政分局统一收缴。

镇属企业向财政分局上缴利润的具体办法,由财政分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

第二十四条镇属企业发生1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由财政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按财务制度等规定予以核实,查清责任。

对核实清楚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生产经营的损失计入本期损益;建设期间的损失计入工程成本或开办费用。

第五章财务考核与评价第二十五条镇属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内容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具体指标和方法,由财政分局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第二十六条镇属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分为外部考评与内部考评。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考评由企业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分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各预算执行单位的经营业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镇属企业外部考评于企业年终决算后由财政分局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年初制定的经营考核指标进行,以此确定企业年度经营绩效,并向镇人民政府(或财经领导小组)提交财务考核与评价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奖惩及任免的参考。

对已实行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根据考评结果对经营者实行奖惩、分成等激励政策;对已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以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年薪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九条镇属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财政分局有权对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镇属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财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二)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三)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四)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五)企业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六)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集体资产权益的;(七)企业与他人串通,损害集体权益或者对损害集体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八)企业违反规定,隐瞒、截留集体资产收益,或者拖延应缴集体资产收益超过180天的。

第三十二条镇属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或者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财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财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一)企业制定的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报财政分局备案的;(二)不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预算的;(三)不按规定申报集体资产变动事项,但尚未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四)企业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五)不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审计、评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四条镇属企业编制、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拒绝财政分局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监督检查的,财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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