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工作指引(2020年4月20日发布)

合集下载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穗交[2012]831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2〕831号)市客管处、市地铁总公司:现将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客运处反映。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良好,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运营服务管理、运营信息管理、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和公交接驳应急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具体运营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公交站点分布情况,配合市客管处提出对公交线路及公交站点的优化意见。

由市客管处统筹组织实施,确保公交与轨道交通紧密衔接,方便市民换乘。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并报市交委审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规范的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及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及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及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穗建筑[2014]240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及措施的通知(穗建筑〔2014〕24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要求,为了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由我委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并制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合理水平的措施,现通知如下:一、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详见附件),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包括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费用。

三、各建设单位设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的施工招标控制价时,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应以经财政部门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地铁工程应以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组织专家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建安工程费为基础,按照所发布的下浮幅度(详见附件),对招标控制价进行总额控制,并将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作为施工招标控制价的控制目标值,建设单位对招标控制价超出该造价控制指标的项目,要梳理其原因并在进行招标控制价备案时提交相应说明。

若项目招标控制价公布前,尚未完成施工图预算财政评审,需以概算建安工程费为基础编制招标控制价的项目,建设单位须确保中标价低于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

四、项目前期方案论证比选时,应以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作为经济性比选的参考,应充分考虑估算阶段与预算阶段的造价差异,并进行比选。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穗交规字〔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穗交规字〔201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广州地铁集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交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2月6日(联系人:杨志高,联系电话:************)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分级审核权限和操作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含义与条件(一)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含义。

1.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APM、轻轨、有轨电车等。

2.临时停止运营服务包括对车站、线路、线网实施封闭车站、关闭出入口、不停站运营等其他不能提供正常运营服务的临时行为。

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为行政应急行为或者突发应急措施,应当充分预评估可能的不稳定因素和考虑正常轨道交通运输秩序,不得随意采用。

(二)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条件。

1.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或者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而需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2.发生暴力、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需停止运营服务的;3.恶劣天气等外部因素及轨道交通设施故障、调试等原因导致无法安全运营的;4.发生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满足运营条件的;5.因担负重大安保任务需要临时停运的;根据情报部门研判发现,对即将发生针对城市轨道交通指向性的恐怖袭击情报线索需要临时停运的;其他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停运的;6.春运、重大节假日、交易会等特殊重大运输保障时期,在流花地区或其他有轨道交通线路途经的重点地区客流出现客流激增时,且在采取增加运力、限制客流的措施仍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7.其他导致城市轨道交通需要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

广州市道路事务中心(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服务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广州市道路事务中心(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服务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 限公司
广州竞远安全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竞远安全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时代鼎典工程 咨询有限公司
485.2 59.5 59.5 56.9
2022-06-24 2022-04-11 2022-04-24 2022-04-1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22 日 生成
4/26
重点项目
广州现代通用电子 有限公司
10.2
TOP5
广州市道路事务中心(广州市中 小客车指标调控服务中心)柜式 空调机批量采购
广州超卓机电工程 有限公司
4.0
TOP6
广州市道路事务中心(广州市中 小客车指标调控服务中心)风管 送风式空调机直接订购采购
广州辉腾电器有限 公司
3.8
TOP7
广州市道路事务中心(广州市中 小客车指标调控服务中心)嵌入 式空调机批量采购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TOP2 TOP3 TOP4
2022-2023 年度广州市中小客车 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 项目结果公告 广州市道路事务中心(广州市中 小客车指标调控服务中心) 2022-2023 年度信息系统运行维 护项目密码应用方案评估和安全 性评... 广州市道路事务中心(广州市中 小客车指标调控服务中心) 2022-2023 年度信息系统运行维 护项目密码应用方案评估和安全 性评... 广州市道路事务中心(广州市中 小客车指标调控服务中心) 2022-2023 年度信息系统运行维 护项目咨询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19.6
采购
TOP7
广州市道路事务中心(广州市中 小客车指标调控服务中心)信息 技术服务(广州集采)定点采购

招标投标指引

招标投标指引

招标投标指引2020年第3期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编印二○二○年七月十五日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标阶段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有关事宜的指引为更好地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评标阶段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有关事宜指引如下:一、招标人评标前的准备工作评标开始前,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项目背景、特点和需求,特别是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项目的质量、价格、进度等需求目标和实施要点,招标项目的特殊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及标准等信息。

招标人提供的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招标人评标前的辅助评标工作(一)评标开始前,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方法(含人员数量、人员组成等)组成辅助评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1.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平衡报价的情形,对报价进行梳理,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出修正投标报价或否决投标的建议;3.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4.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5.招标人认为其他需要进行辅助评标的工作内容。

(二)辅助评标的工作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辅助评标的工作成果经辅助评标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名后随评标报告记录在案。

(三)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提供辅助评标。

辅助评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出任何更改或倾向性评价。

招标人也可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辅助评标。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上述辅助评标工作成果进行复核,工作成果正确的,应当采纳;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五)招投标交易场所应当为辅助评标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0•【字号】顺政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10日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北京市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顺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监督第四条建立由常务副区长任召集人,相关分管副区长任副召集人,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市交通委顺义公路分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交通局等部门行政正职为成员的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简称“区招投标联席会”),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研究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

区招投标联席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联席会成员单位的业务主管领导为办公室副主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19〕4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19〕4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
2019.04.08
施行日期
主题类别
城市轨道交通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
交办运〔201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4月8日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
——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穗府办〔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穗府办〔2024〕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3-2035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附件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中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和重要服务性行业,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交通运输发展,先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对交通强国建设进行了系统谋划和全面部署。

2021年10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快建设交通强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构建广州市现代化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网,支撑广州继续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领头羊和火车头作用,结合广州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规划范围为广州市域,规划期为2023至2035年,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

本规划在轨道、民航、港口、邮政等方面吸纳了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职能部门编制的交通相关最新规划成果,重点深化完善道路交通网络布局、交通设施与运输服务融合等任务,明确我市规划期内综合立体交通网总规模和主骨架布局,着力打造高能级综合门户枢纽、构建高效率城市交通网络、促进综合交通高标准协同、推进综合交通高质量发展,是指导广州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广州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3-2035年)目录第一章规划基础第一节发展现状第二节形势要求第三节运输需求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三章扩能提效,推进高水平综合立体交通布局第一节编织完善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第二节构筑高效的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第三节打造多层一体的综合交通枢纽体系第四节完善面向全球的运输网络第四章融通全球,打造高能级综合门户枢纽第一节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航空枢纽第二节打造世界一流的国际航运枢纽第三节构建多向链接的世界级铁路枢纽第四节建设韧性高效的国际邮政快递枢纽第五章引领湾区,构建高效率城市交通网络第一节构建多网融合的轨道网第二节构建外联内畅的道路网第三节强化南沙湾区交通中心功能第四节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智慧绿色升级第六章统筹融合,促进综合交通高标准协同第一节强化综合交通一体化融合发展第二节加快交通与物流融合发展第三节推进交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第七章守正创新,实现综合交通高质量发展第一节增强安全韧性水平第二节提供便捷舒适服务第三节加快绿色集约转型第四节推进经济高效发展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一章规划基础第一节发展现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州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动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运输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工作指引(2020年4月20日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广州市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广州市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调整方案》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监管项目范围
(一)城市道路
本指引所称城市道路项目是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包括按照城市道路技术标准的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维护等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

市级负责资金筹措的城市道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

包括由市本级财政投资、市级国有企业出资、国有土地开发等方式筹措资金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管养项目。

但下列情形除外:
1.建设资金由市向区转移支付的;
2.住宅小区道路、园区道路、林区消防通道等建设改造和维护管养责任均未明确由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的;
3.项目建设内容包含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内容,项目主管部门非市交通运输局,且所含城市道路未单独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

区级负责资金筹措的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和维护管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各区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监管。

包括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投资主体负责资金筹措,以及建设资金由市对区转移支付的项目。

(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本指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指,专用固定轨道上导向运行、采用封闭式或部分封闭式运营管理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包括旋转电机制式、直线电机制式、单轨制式、磁浮制式、自动导向轨道制式、胶轮导向有轨电车等制式的地铁和有轨电车系统。

地铁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主要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监管范围包括新线建设业务(含线路配套房建工程)、除房建项目外的运营业务。

地铁工程招投标项目所含工作内容有交叉,涉及其他监管部门时,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协调相关单位确定监管部门,可采取一方监管或共同监管方式。

有轨电车项目参照上述要求监管。

二、监管方式
(一)建立网上监管信息平台,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在线监督,做好监管信息记录、归集工作,办理招标投标情况备案。

(二)对招标投标活动采取事中事后监管,并可采取以下方式:
1.检查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和文件;
2.检查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3.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4.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6.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管工作过程将由具体监管人员如实记录监管情况,并根据监管情况形成监管结果记录存档备案,并录入监管信息平台。

(三)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管以随机抽查为主。

随机抽查的比例不低于监管项目总数的20%,对失信主体可增加抽查频次。

招标收到投诉或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项目自动列入抽查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投诉或违法违规问题。

三、对招标活动的具体要求
(一)部分项目招标可先行开展。

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中明确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选择委托招标和全部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在项目核准前可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不再单独核准。

(二)做好信息公开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除按照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规定的时限、方式、渠道等进行公开。

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办理开工许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

(三)及时办理事后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资料的指引》向市交通运输局申
请办理招标投标情况备案。

(四)实行合并招标。

同一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同类型建设项目的,在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前提下,可采用合并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五)建立预选承包商制度。

招标人在一定周期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已开通地铁线路的设备设施维修维护项目不超过5年)有持续建设任务的项目可在制订暂定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明确合同计价条款和最高投标限价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预选承包商库,优选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结算按评审结算价核定。

(六)推广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

(七)取消招标人参与评标的限制。

招标人依法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3。

(八)对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按有关规定实施市场禁入。

(九)其他有关招标投标工作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
(一)因项目自身的特殊性,调整监管部门更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书面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调整。

(二)本指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此前工作要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各区交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参照修订办事指南。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