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与保护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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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理论与反垄断法中的创新考量

创新理论与反垄断法中的创新考量

创新理论与反垄断法中的创新考量四川大学 虢鼎锡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创新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创新和竞争之间是相互激励的关系,二者都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定的市场集中度可以促进企业进行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但如果市场过度集中则可能削弱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反而不利于促进创新,进而抑制经济发展。

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应该将鼓励和保护创新纳入立法目标当中,并在反垄断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更加重视对创新的考量,加强对限制创新行为的规制和对创新行为的保护。

关键词:创新理论;市场竞争;经济发展;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F1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4-0111-0005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创新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一方面,与工业经济时代相比,数字经济时代市场中的创新更加活跃,各种新的产品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尤其是一些具有颠覆性的创新极大地提高了经济的运行效率,并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在数字经济时代,活跃的创新改变了工业经济时代以静态竞争为主的市场竞争格局,在市场中出现了明显的动态竞争的特点,产品和服务更新迭代的速度大幅加快,创新成了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反垄断法第一条中确立的立法目标。

在数字经济时代,无论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在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创新都发挥着比以前更为重要的作用。

如何理解创新以及如何看待创新与竞争的关系、创新与发展的关系都将对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当前有必要对创新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进一步厘清创新、竞争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在此理论基础上探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特点作出回应。

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中的新挑战

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中的新挑战

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中的新挑战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反垄断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挑战。

传统的反垄断法往往基于传统产业的模式和规则,而数字经济以其全新的商业模式和技术特性,给传统的反垄断法带来了新的考验。

本文将探讨数字经济中反垄断法面临的新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 垄断地位的重新定义在数字经济中,传统产业界定垄断地位的标准往往不再适用。

以互联网巨头为例,它们并没有垄断整个产业,但却在特定领域或市场上拥有巨大的市场份额。

传统反垄断法认为,垄断地位只有在市场份额超过50%时才成立,然而,在数字经济中,这种传统的标准已经无法适应新兴产业的发展。

因此,对于数字经济中的垄断地位,反垄断法需要重新定义和适应。

解决方案: 反垄断法可以从多个维度来评估垄断地位,如市场份额、技术优势、进入难度等。

同时,反垄断机构应关注创新能力和创造价值的能力,以确定数字经济领域中的垄断行为。

二. 数据垄断的困境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对于企业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

互联网巨头通过收集和掌握大量用户数据,形成了数据的垄断地位。

这种数据垄断使得其他小型企业难以进入市场,导致市场集中度更高,进而加剧了垄断的现象。

解决方案: 反垄断法需要对数据垄断进行更为精确的监管。

例如,建立数据共享的机制,使得其他企业也能够合理地利用已有的数据资源。

此外,反垄断法还应加强对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确保数据垄断不会对用户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三. 算法歧视与公平竞争在数字经济中,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算法决策和推荐系统中。

然而,这些算法往往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的产生。

一方面,互联网巨头通过优化算法,获取更多用户和广告资源,使得竞争对手无法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算法决策也可能导致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不正当使用,侵犯用户权益。

解决方案: 反垄断法应加大对算法歧视和不公平竞争的监管力度。

例如,要求互联网巨头透明算法及其优化过程,以保障公平竞争的原则。

反垄断工作总结报告

反垄断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字平台在信息传递、需求匹配、关系协调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部分数字平台利用数据和算法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引发社会各界对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的担忧。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国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积极开展反垄断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完善反垄断法规体系2022年,我国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新增数字经济反垄断专条,对经营者提出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实施垄断行为的基本要求。

这一原则性规定为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提供了法治保障。

2. 加强执法力度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大了对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针对数据、算法和平台垄断行为进行整治。

2023年,共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7件,罚没金额21.63亿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39件。

3.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民生领域反垄断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如车检机构检验检测收费过高涉嫌价格垄断问题,在全市组织开展车检机构检验检测收费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 强化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反垄断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反垄断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数字经济反垄断挑战。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1. 存在问题(1)部分企业对反垄断法规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2)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难度较大,涉及技术、数据等方面。

(3)部分地方保护现象仍然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2. 建议(1)加强反垄断法规宣传,提高企业合规意识。

(2)创新监管方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反垄断监管效能。

(3)加大对地方保护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四、结语总之,我国反垄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完善法规体系,创新监管方式,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共3篇

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共3篇

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共3篇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1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应用正在成为各个行业的重要趋势,各种智能设备和计算机系统创造了海量的数字数据,而运用数据挖掘、分析和处理技术,可以从这些数据中发现一些有用的信息,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

随着社交媒体、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不断涌现出大量新的企业和产业,这些企业和产业的核心资产就是数据。

然而,这些数据的集中垄断在少数大型公司手中,引起了反垄断问题的关注。

一方面,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一些公司通过收集、处理和分析数据来发挥核心竞争力,实现市场份额的快速扩大,这些公司拥有了巨大的市场优势,并对市场形成了垄断,这就会对其他企业和市场产生影响。

这种情况下,相关的监管机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止某些企业在市场上过早地获得垄断地位,并加强对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确保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

另一方面,数据的流动性和无边界性容易造成利益的集中和资本的聚集,这些问题也引起了垄断问题的关注。

大数据时代的经济活动具有创新性、网络性、泛在性、无界性、超越性等特点,在全球范围内,许多传统的经济领域正在被大数据重新塑造,而这种新的、复杂的市场结构和运作方式往往会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影响。

这就需要监管机构加强对数据市场和数据消费者的保护,并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总之,在大数据时代,反垄断问题仍存在。

发展大数据技术不仅需要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还需要有效的政策监管,包括制定适当的规则、加强对数据市场和企业行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建立健康的市场环境,促进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

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2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们进入了一个大数据的时代。

大数据的发展不仅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

本文将从什么是反垄断问题,大数据的反垄断问题的特点、机制和影响分析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实施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实施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实施一、本文概述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已在全球范围内展现出强大的活力和影响力。

然而,平台经济的崛起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反垄断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加强了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

本文旨在探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实施问题,分析平台经济的特点及其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评估当前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实施,我们期望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有益参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清晰指引,共同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发展。

二、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现象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和技术的快速进步,平台经济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电商、社交到出行、教育等各个领域。

然而,伴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垄断现象也逐渐显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数据垄断:平台企业凭借其庞大的用户群体和丰富的数据资源,通过数据收集、分析和应用,形成强大的数据垄断优势。

这种优势使得平台企业能够精准地把握用户需求,优化服务,进一步提升其市场地位。

技术垄断:平台企业往往拥有先进的技术和创新能力,通过不断的技术迭代和升级,形成技术壁垒,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

这种技术垄断使得平台企业能够保持其市场领先地位,进一步巩固其市场地位。

市场垄断:平台企业凭借其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和用户规模,通过一系列的市场策略,如价格战、独家合作等,排挤竞争对手,形成市场垄断。

这种市场垄断使得平台企业能够控制市场份额,进一步巩固其市场地位。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现象对市场竞争、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创新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和执法力度,打破垄断,促进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三、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实施挑战随着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反垄断法在其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平台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逐渐扩大。

然而,数字平台的垄断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了各国监管机构的。

本文将围绕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这一主题,探讨其必要性、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一、数字平台市场状况数字平台是指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等数字技术,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

在数字时代,数字平台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涵盖了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共享经济、搜索引擎等多个领域。

然而,数字平台的垄断现象也日益严重,部分大型数字平台凭借其市场地位和技术优势,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良影响。

二、反垄断监管的必要性1、维护市场竞争反垄断监管是维护数字平台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大型数字平台可能利用其市场地位和资源,采取不公平竞争行为,阻碍市场创新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反垄断监管可以遏制这种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2、保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监管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型数字平台可能利用其市场地位和信息不对称,实施价格歧视、限制选择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监管可以遏制这些行为,确保消费者获得公平待遇。

三、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1、监管难度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面临技术复杂、涉及领域广、取证困难等问题。

监管机构需要加强技术培训和合作,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的范围和标准。

2、防止过度监管在加强反垄断监管的同时,需要防止过度监管对市场和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监管机构应充分评估监管措施对市场的影响,采取适当的监管手段,鼓励数字平台创新和发展。

3、国际合作与协调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不仅涉及国内市场,还涉及到国际层面。

各国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跨国数字平台的垄断问题。

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协商谈判等方式,推动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四、总结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是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仍面临监管难度、防止过度监管以及国际合作与协调等问题。

论反垄断法的重构_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

论反垄断法的重构_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论反垄断法的重构: 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兴起,垄断行为和市场集中程度的增加成为了挑战经济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重要问题。

传统的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时代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需要进行重构以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的重建,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挑战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传统市场和竞争框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数字经济公司拥有大量的数据和算法能力,通过数据驱动的商业模式和网络效应实现了规模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这导致了互联网巨头的垄断地位,如谷歌、亚马逊和Facebook等。

他们通过垄断地位和数据垄断,削弱了市场竞争,限制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数字经济的全球化和跨境性使得传统的国家层面的反垄断法不再足够应对挑战。

由于互联网企业跨越国界经营,并通过全球价值链整合资源,传统的反垄断法很难解决跨境数字垄断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合作和全球反垄断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重新构建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的反垄断法需要进行重新构建才能更好地应对挑战。

首先,需要加强对数据垄断的规制。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资源,掌握了大数据的公司可以通过算法进行商业决策和预测,并实现规模效应。

因此,反垄断法应该更加关注数据垄断问题,防止垄断公司通过数据积累壁垒和垄断行为来阻碍竞争。

其次,反垄断法需要更加注重平台经济的监管。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平台经济中存在潜在的市场失灵问题。

平台拥有者可以利用其垄断地位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并通过差别待遇、自我优先和数据利用等行为损害竞争。

因此,反垄断法需要针对平台经济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规制,保证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此外,反垄断法的重构也需要更加注重全球化和跨境垄断问题。

跨境数字垄断对全球市场和国际竞争造成了严重影响。

各国反垄断机构应加强合作与交流,制定共同的反垄断法规则,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共同维护全球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关于数字经济反垄断的思考

关于数字经济反垄断的思考摘要: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数字经济中的垄断问题日益突出。

如何判断反垄断的有效性。

数字经济的规模效应、鼓励创新等有利方面,认为数字经济的反垄断措施应与数字经济的特征相结合。

数字经济中存在的捆绑销售、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等垄断问题有害经济。

我们应该加强这些方面的反垄断措施。

使得数字经济能够健康发展。

关键字:数字经济、数字平台、反垄断一、什么是数字经济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技术为基础的新的交易模式或新的资源配置方式,以大数据为基础,以数字化技术创建有效的渠道,形成消费者和生产商或服务提供商的沟通便利的渠道,促成消费者和生产商或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交易,过程中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社会的生产效益,为社会创造了价值,促进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

二、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其重要价值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规划指出,要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增强关键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核心产业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迅速发展,数字经济的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一些数字经济中的垄断问题突出,例如:捆绑销售、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等垄断问题日益增加,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等主体的利益和合法权利。

因此,有必要规范数字经济的发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平台垄断及其治理策略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平台垄断及其治理策略一、本文概述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数字经济已经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在我国,数字经济的崛起尤为引人注目,其以独特的优势和巨大的潜力,推动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然而,与此平台垄断现象也逐渐浮现,对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威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平台垄断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治理策略,以期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对数字经济和平台垄断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研究范围和对象。

接着,通过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历程的梳理,分析平台垄断现象的形成过程及其背后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平台垄断对我国数字经济的影响,包括对市场竞争、创新活力、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负面影响。

随后,本文将重点研究平台垄断的治理策略。

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本文将从政策法规、监管机制、市场竞争、技术创新等多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治理建议。

这些建议旨在打破平台垄断,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激发创新活力,保护消费者权益,从而推动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并指出未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平台垄断现状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飞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的崛起成为其中的重要力量。

然而,伴随着平台的壮大,平台垄断现象也逐渐显现,对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挑战。

从市场份额来看,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已经占据了市场的绝对优势地位。

例如,在电商领域,某几家巨头几乎占据了整个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导致其他小型电商平台难以生存。

这种市场结构使得垄断企业有能力通过控制价格、限制产量等手段影响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在数据资源方面,大型互联网平台通过收集用户数据、商家数据等,形成了庞大的数据资源池。

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反垄断执法体制的挑战与变革

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反垄断执法体制的挑战与变革1. 内容描述国际合作与协调:在统一大市场背景下,跨国企业、跨国商品和服务的流通日益频繁,反垄断执法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以便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有效的竞争环境。

这包括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政策。

新型市场结构的出现: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新兴市场的出现为反垄断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传统市场结构逐渐被打破,企业之间的竞争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

在这种背景下,反垄断执法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手段,以适应新型市场结构的发展趋势。

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新的课题。

在电子商务、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领域,平台经济和数据驱动型企业崛起,市场竞争格局日趋复杂。

反垄断执法需要加强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监管,防范垄断行为的发生。

跨国公司在国内市场的影响力: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各个国家的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这些跨国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反垄断执法需要关注跨国公司在国内市场的活动,确保其遵守反垄断法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统一大市场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反垄断执法的重要目标。

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执法需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反垄断执法体制面临着诸多挑战与变革,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政府和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创新监管手段,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反垄断执法的有效性。

1.1 研究背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构建统一大市场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转型中的大国,面临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迫切需求。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反垄断执法体制的角色与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个健全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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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与保护创新
作者:王立
来源:《辽宁经济》2019年第06期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作为全人类的财富,给全球经济带来了质的飞跃。

其给经济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在消费者权益屡遭侵犯、市场秩序屡遭破坏时,人们开始将目光集中于大数据对市场秩序和竞争格局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忽视了大数据给经济带来的蓬勃发展。

因此,在对大数据垄断的规制问题进行探讨时,必须结合大数据的经济特征和市场竞争的现实情况作出具体分析,谨防落入反垄断规制万能主义的窠臼。

[关键词] 大数据反垄断市场竞争
一、对反垄断就是“反巨头科技”的质疑
此前,2020年美国总统大选候选人伊利莎白·沃伦“拆分科技巨头”的言论引发轩然大波。

她声称,如果她当选美国总统,她将对亚马逊、谷歌及Facehook等巨头企业进行拆分,以促进科技行业的竞争。

其他民主党人也希望通过拆分,破除互联网领域的垄断,给更多中小企业提供成长的机会。

这个想法受到很多人的拍手叫好,毕竟在科技巨头拥有的权力面前,消费者处于弱势一方,这种叫好更多的是源于对强者的惧怕,但对这其中的利弊缺少实质性分析。

二、大数据限制竞争的主流观点
(一)大企业独占数据压制了其他企业的竞争
大企业通过其独特的方法收集到的原始数据,在价值完全挖掘耗尽之前,自然不愿意与他人共享,这就导致数据被商业巨头独占。

如Facehook拥有自己独有的用户数据分析工具,并将这一工具与其广告位捆绑销售,只有购买了广告位的用户才能获得能够优化广告效果的数据及服务。

大数据的收集、存储、管理、分析需要高昂的成本,而中小企业本身规模不够大,再加上在位者有意的限制,使得中小企业获得数据的能力较弱。

他们没有“一手数据”,购买的“三手数据”价值远远没有“一手數据”高,因此单单是数据收集这一问题这就成了这些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无法与之构成有效竞争。

(二)大数据沦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帮凶
大数据给巨头带来了优势地位,巨头利用这一优势地位获取更高的利润,如差别定价、限产提价、降低服务质量等。

大数据经营者掌握了大数据之后,就可以轻易了解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和消费习惯,由此可以轻而易举地利用这种数据优势实施歧视性定价。

“大数据杀熟”就是一个典型的榨取消费者剩余利用大数据优势进行定价歧视的行为。

有消费者发现,在一些预定酒店、电影票的在线平台上完成交易后,却发现在网络平台上显示的优惠价格比酒店前台、电影
院的价格高,甚至VIP会员账号显示的价格也远高于其他普通会员的价格。

这种价格歧视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三、大数据不存在反竞争效果的基本视角
(一)大数据无法使企业获得长期竞争优势
大数据之所以成为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障碍,是因为先进入者对收集的这些数据进行管理、分析,加以长时间的人力、物力对这些数据进行挖掘、开发,耗费了高昂成本。

增加一个新消费者的成本几乎为零,但第一个消费者的数据成本相当高,这就增强了潜在进入者的进入障碍。

但大数据不足以使企业获得长期的竞争优势,主要因为大数据是在大量数据的整合之上形成的,数据便是其基础,而数据属于公共产品,不具有排他性。

这些数据不具有构成关键设施的条件,目前也没有重大的涉及数据作为关键设施的法院判决。

(二)大数据带动技术进步与创新,进而刺激竞争
大数据给科技巨头带来优势地位的同时,也确实增加了其他竞争者参与竞争的难度。

但是,它并没有削弱竞争力,科技巨头对大数据地充分利用反而加速了数字技术的创新与换代,提升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强度。

以“微软(Microsoft)并购领英(Linkedln)案”为例,微软通过并购领英来获得领英所拥有的大量用户数据流,通过大数据技术优化现有算法更好地收集和分析了数据,实现了自我优化和创新,使得算法不断得到优化,从而优化其产品内容和体验服务,使其更加贴合人类的使用需求,从本来的高度上升到了更高的高度。

(三)消费者欢迎竞争型垄断
通过技术、效率的进步这种市场自由竞争而形成的垄断,完全是不同于银行业、通信业凭借市场准入门槛形成的垄断的“垄而不断”。

近年来,苹果在手机行业的地位一直是居高不下,而如今华为作为全球第一个发布SG基站的企业,为我国首次打破国外巨头垄断,成为全球公认的SG标准,同时也成为了SG时代最有话语权的中国企业。

正如同苹果变道超车终结诺基亚的六年高端地位一样,在未来,苹果的垄断地位被华为打破的局面难道不是指日可待吗?诺基亚、苹果各领风骚数十年,并没有阻碍竞争,竞争型垄断一旦丧失技术领先性,就很快被打破,反而促进了技术的更新换代。

四、对数字经济时代的保护创新与反垄断关系处理的思考和意见
(一)创造数字帝国,引领全球经济
当今时代,是数字经济主导的时代,数字经济不是闭门造车的经济,它是要走向全世界的经济,不能安于一隅。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在2018年7月30日的学术研讨会上表示,数字经济正深刻改变着全球经济的竞争格局,对于数字经济为代表的第四产业,我们要放开手脚让企业公平竞争,大力的扶持,大力的支持,而不是总想着要不要把阿里
拆了,把腾讯分了。

要着眼于数字经济发展,以全球视野和未来眼光看待反垄断工作,鼓励中国企业做大做强,采取审慎的态度,处理好反垄断与保护创新的关系。

(二)政府对竞争型垄断应持“让子弹飞一会儿”的态度
陈云良先生“转轨经济法”的理论中指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现在对其的过多干预会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

越繁荣的市场,它自由竞争的程度必定越高,西方的市场自由竞争到一定程度,出现了问题才进行了监管,我国不能因此就束手束脚、固步白封。

大数据经济注定了整个市场是全球化的市场,要与整个国际接轨,必定要充分发展,才能在国际上有立足之地。

而此时更要加速创新,而创新就需要更少的管制,大数据垄断本身就是一个会走向自然垄断状态的垄断,创新的成功必然是垄断的,因此当前首要任务应当是大力鼓励创新,支持大企业的发展壮大,审慎监管,事后规范。

(三)提倡竞争型垄断的“垄而不断”
通过市场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是源于技术、效率的垄断,它不同于非竞争型的垄断,即断绝其他商业主体竞争机会的禁入型垄断。

如银行业、通信业凭借市场准入门槛形成的垄断,利润丰厚而缺乏创新动力。

与银行业垄断导致效率低下相比,自由竞争下占据主流的支付宝就给消费者带来了优质的服务、更高的金融效率。

而通过市场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是“垄而不断”的。

对多数消费者而言,竞争型垄断会提高生活效率,这种垄断随时处在更新、进步压力之中,就拿微信来说,如果微信的用户体验不能满足用户的需要,其他聊天软件就会迅速占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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