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医肿瘤学科学基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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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中医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中医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中医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运行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中医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拨付和使用等方面的所有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项目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经济、规范。

第四条项目资金应当用于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和实现项目的目标,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项目资金包括拨付、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资金。

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计划和合同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七条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应当做到实质与形式相统一,严禁虚列账目、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项目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要求,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九条项目承办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账务的处理。

第十条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募集和运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严禁非法集资和挪用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需要,编制项目预算,并将项目预算报送项目资金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项目预算应当科学合理,详细列明项目的各项支出和收入,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预算的要求,安排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使用应当经过严格审批和核准,资金拨付和使用须备案登记,并留存相应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的拨付应当及时、准确、安全,不得存在恶意搁置、滞留或滥用等行为。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项目合同和计划要求,确保资金使用的目标明确、经济合理。

第十八条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台账,做好资金的账务处理和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定期对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项目资金使用第二十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项目合同和计划要求进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3•【文号】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7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我局制定了《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政部、科技部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进一步支持公益性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行业专项”)。

为提高行业专项实施效果,规范和加强行业专项组织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专项重点支持落实《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优先领域和重点任务,围绕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重点需求,开展中医药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一)中医药应用基础研究;(二)中医药重大公益性技术(方法、方案)前期预研;(三)中医药实用技术(方法、方案)研究开发;(四)国家标准和中医药行业重要技术标准规范研究;(五)中医药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等。

第三条行业专项坚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科学安排、整合协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面向中医药行业发展需求,突出中医药工作重点和特点,直接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突出中医药特色与优势,规范和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中医药重点学科设置应当坚持基础与临床并重,中医与中药并重,继承与创新并重的原则;中医药重点学科管理应当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引进竞争与激励机制,通过动态管理,建立高效的运行模式,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应当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教育、科研机构,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

第二章目标管理第五条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五年。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应当有基本任务、总目标及阶段目标。

中医药重点学科检查评估,应当以完成本学科建设目标和基本任务为考核标准。

第六条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应当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学位点建设以及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室、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紧密结合,统一目标,综合集成。

中医药重点学科应当有明确的学科学术发展目标和若干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有支撑这些方向的研究课题.围绕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提高临床疗效和中医药服务能力,在本学科的核心理论、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创新方面有所突破.第七条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效益,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第八条中医药重点学科应当完成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并达到学科建设目标,并在承担高层次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学术梯队建设、科学研究、提高临床疗效,服务中药产业发展,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中医药重点学科实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学科建设单位三级管理机制。

第十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实行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科研基金管理新规定

科研基金管理新规定

科研基金管理新规定一、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国对科研基金管理进行了新的修订。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科研基金的管理工作。

二、新规定主要内容1. 申报与评审(1)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研信用。

- 申报人应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2)申报材料- 申报书- 科研项目计划书- 科研项目预算表- 申报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格证书(3)评审过程- 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评审能力。

- 评审过程应保持公正、公平、公开。

- 评审结果应逐级上报,并予以公示。

2. 资金管理(1)资金拨付- 科研基金批准后,资金将按照预算和进度计划拨付。

- 资金拨付应遵循财政拨款相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

(2)资金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 资金使用应遵循合理、合法、有效的原则。

- 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3)资金决算-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资金决算。

- 决算报告应按照财政拨款相关规定报批。

3. 科研诚信-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虚构、篡改、抄袭。

-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科研诚信。

- 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结语新规定的实施旨在加强科研基金管理,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

各级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科研基金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31•【文号】财教〔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10月31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社科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社科基金资金需求、国家财力可能和绩效结果等,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1•【文号】国科金发计[2009]4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09〕47号)各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17•【文号】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针对目前中医药预防保健、临床、科研、产业和学术发展中具有鲜明行业特点、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改进和加强我局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2年12月1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科技力量、组合科技资源、服务发展、创新驱动,针对具有中医药行业特点的科技问题,改进和规范科技立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并为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提供贮备或提供基础性工作,是国家中医药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实行政府立项引导、专家咨询论证,多方筹措资金、规范过程管理的原则,鼓励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创新体制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其他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国自然基金中药学要求

国自然基金中药学要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NSFC)是我国最主要的科研资助基金之一,旨在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中药学作为我国独特的科研领域之一,也可以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获得资助。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对中药学项目的要求。

一、基本要求:1. 项目分类:中药学领域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面上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面上项目适用于30岁及以上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研究人员,资助期限为3年;青年科学基金适用于35岁以下的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及以下的研究人员,资助期限为2年。

2. 项目内容:申请人可以在中药学领域开展基础研究、药理学研究、临床研究、药物制剂研究等各方面的项目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中药的活性成分研究、药效学研究、毒副作用研究、药物制剂的研究等。

3. 申请条件:申请人需要有正规中药学相关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深厚的中药学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同时,申请人需要具有扎实的科研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有成功的科研项目承担经验者更容易获得基金的资助。

二、申请流程:1. 项目组成员:申请人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组建一个属于自己的科研团队,团队成员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后以及合作导师等,人员结构合理且各有所长可以增加项目的申请成功率。

2. 项目申请书:申请人需要撰写一份详细的项目申请书,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计划、预期成果等内容,具体要求可以参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官方网站上的相关规定。

3. 申请材料:除了项目申请书之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个人的科研成果和项目经验等材料,对于有过科研项目承担经验的申请人更有利于项目的获批。

4. 审查评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将会进入评审阶段,评审专家将对项目的科研内容、创新点、可行性等做出评价,最终决定是否获得资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对中药学项目的要求有一定的严格性和专业性,希望有志从事中药学研究的科研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要求积极申请基金资助,为我国中药学领域的繁荣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中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制度(汇总)(最新整理By阿拉蕾)

中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制度(汇总)(最新整理By阿拉蕾) 垫江县中医院二OO八年九月目录1、科研计划管理办法2、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条例3、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4、科研工作奖励条例5、发表学术论文及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办法6、科研制剂生产使用管理办法7、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8、学术委员会评审办法9、科研课题投标评审表10、科技档案管理办法11、科研课题档案归档装订顺序2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根据国家、部(省)、市科委及市卫生局中医处关于科研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药科研项目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一、选题原则:1、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进行选题,以中医基础理论为依据,以临床疗效为重点。

2、遵循“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发展中医学术,力求解决中医药实践和理论中存在的问题,注重选择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课题。

3、医药并重,中西医结合,发挥中医药优势,将继承和发扬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加强应用开发研究;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开展中医基础研究。

4、要注重对我院已应用多年,临床疗效肯定的经验和经验方的发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研究。

5、选题宜切合实际,目标应明确,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可行性。

二、课题申报:1、申报条件:凡我院中医药、中西医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学科人员,具有从事中医药科研工作的能力和基础者均可申报。

2、申报时间:以重庆市科委、重庆市卫生局课题申报时间为准。

3、申报程序首先应由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填写相应的课题申报书(合同书)交科教科,由科教科组织院内学术委员会论证,分3管院长批准择优向上推荐申报。

三、课题审批经上级部门批准列入正式科研计划者按规定签定合同并提交相应的实施计划,未被上级各部门列入计划者,经院学术委员会论证符合资助条件者列入院级科研计划。

四、课题实施与管理(1) 列入科研计划的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课题组长应向项目下达部门及所在单位负责,主持课题研究制定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有权决策有关课题工作的大小事务及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并承担相应责任。

肿瘤科研基金

肿瘤科研基金肿瘤科研基金是指用于支持肿瘤科学研究的专项基金。

肿瘤科研基金的设立旨在促进肿瘤学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肿瘤防治水平,为人类健康贡献力量。

肿瘤科研基金的资金来源多样化,可以来自政府、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社会捐赠等渠道。

这些资金的投入可以用于开展肿瘤相关的基础研究、临床研究、转化研究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为肿瘤科学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持。

肿瘤科研基金的设立对于推动肿瘤学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基金的设立可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促进科学研究的开展。

肿瘤科学研究需要大量的实验设备、试剂和人力物力支持,而基金的设立可以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源,有助于他们开展高质量的研究工作。

肿瘤科研基金的设立可以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基金设立者往往会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如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为科研人员提供一个互相学习、交流经验的平台。

此外,基金设立者还会鼓励科研人员之间的合作,促进多学科的融合,提升肿瘤研究的整体水平。

肿瘤科研基金的设立可以培养和引进优秀的科研人才。

基金设立者通常会设置奖学金、科研经费等项目,用以资助优秀的科研人员进行深入研究。

这不仅可以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还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到肿瘤科学研究中来,推动整个领域的发展。

肿瘤科研基金的设立还可以加强肿瘤防治工作的推进。

通过对肿瘤的发生机制、诊断方法和治疗手段等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不断提高肿瘤的防治水平。

基金设立者还可以与医院、研究机构等合作,推动科学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肿瘤患者提供更好的诊疗服务。

肿瘤科研基金的设立对于促进肿瘤学领域的科学发展、推动肿瘤防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能够为肿瘤学领域的研究和治疗贡献更多的力量,为人类健康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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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医肿瘤学科学基金管理条例
(二○○九年四月一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我国中医肿瘤学事业的迅速发展,不断提高临床肿瘤学研究水平,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于2009年与医药企业积极合作,共同设立“中国中医肿瘤学科基金”。

第二条中国中医肿瘤学科基金属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基金,旨在鼓励支持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会员积极开展临床肿瘤学领域的研究,促进团结协作,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合作和专业教育,加速专科人才的培养。

为确保本基金合理而有效的使用,根据中国中医肿瘤学科基金的设立协议,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三条中国中医肿瘤学科基金由企业无偿提供资助。

第三章基金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专门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

基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基金的决策机构,由临床肿瘤学术领域的著名专家组成。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可以使用的基金额度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基金学术委员会负责基金资助的项目评审、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指派专人协助运作日常事务。

第四章基金资助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本基金的运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主要资助范围:
奖励中国中医肿瘤学优秀论文和科研成果;
中医肿瘤学应用性研究和基础研究课题的启动资金;
中医肿瘤学的新知识新技术推广。

第六条本基金资助的对象必须是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会员,原则上对于中青年临床医师予以优先资助。

第七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于每年年初发布年度基金申请指南和资助指标。

符合基金资助条件的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认真评审,通过的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然后公布并拨款。

第八条临床肿瘤学应用性研究课题的启动经费,每两年申请和评审一次,资助额度为1~2万元;临床肿瘤学优秀论文和科研成果奖评选,每1~2年举行一次,奖励级数和金额等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根据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的数量和质量确定。

第五章基金的申请
第九条符合本基金资助条件的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均可向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申领《中国中医肿瘤学科学基金资助申请书》,应如实填写,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条对于申请应用性研究课题启动经费,课题组主要成员均应在《基金资助申请书》上亲笔签字,表示愿意合作研究。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进行初步审查,对研究课题的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和经费预算合理性等明确提出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鼓励多中心性合作研究,合作单位也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六章基金的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应按照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形式审查—→基金学术委员会评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形式审查应包括申请者、申请项目是否符合基金资助范围,《基金资助申请书》和申请手续的完整性,申请者业务能力、研究条件以及经费申请额度等。

学术委员会专家根据本基金的资助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

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查审核、最后批准。

第十三条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进行公告。

申请者应在接到通知后二个月内,制定经费使用计划,与基金管理委员会签定资助合同。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合同,及时办理资助的相关事宜。

第七章资助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本基金实行专款、专人专用,任何个人、单位和组织均不得挪以他用。

基金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有关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项目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资助合同的要求,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递交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基金申请者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等进行调整或撤消时,必须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和学术委员会审核,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七条如申请者或所在单位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因人为因素不能完成研究,或发生挪用资助款项等情况时,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缓拨、停拨经费甚至追回资助。

严重违反本基金资助规定者,永不得再次申请本基金。

第十八条合同到期后,申请者应及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和基金学术委员会进行审验,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十九条申请者在发表本基金资助项目有关论文、著作或成果报告时,均应注明受到“中国中医肿瘤学科学基金”的资助和项目编号,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论文著作或成果文件的复印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中国中医肿瘤学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分别制订有关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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