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和发展趋势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和发展趋势摘要:社会发展进入信息化时代,政府工作也需要随之进行调整,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今,我国始终重视政务信息化发展,如今我国政务信息化已经实现了“从概念到现实,从争论到实施,从含混到清晰,从割据到统一”的转变,取得众多成就。
而相较于2007年发布发改委《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55号令的时代背景,如今的形势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原先的指导方案对于信息建设效能管理不足,统筹管控力度欠缺,而落后的制度也无法与新兴起的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相匹配,同时在日渐复杂的国际趋势下,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法规,对于后续工程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围绕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与发展趋势进行简单探讨,希望能够为有关单位提供帮助与参考。
关键词: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历程;发展趋势引言:自2020年1月21日起正式颁布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又称发改委第57号令,吸取了十多年来的电子政务工程管理的经验与教训,结合我国不断变化与发展的信息与经济内外部形势,针对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提出的新要求,对于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的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起到重要指示作用,强化项目管理,提升工作绩效,有利于业务协同,实现信息共享与共同监督。
一、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就已经提出OA办公自动化,建立办公网络;而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九五”规划与“三金工程”的提出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务信息化发展;而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至今,我国政务信息化项目发展进入高速发展阶段,2007年颁布了发改委第55号令,2020年正式实行发改委第57号令。
从2007至2020,我国信息化与经济发展形势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发改委第55号令具有深刻的历史作用,但不得否认的是,如今它已不再完全适用。
尤其是在当下,如在“互联网+”的形势下,更加强调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需要依托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实现对海量数据的集约化利用,赋能更强的决策能力,而这些都是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所不能满足的,这也就是发改委第55号令的局限所在,也是第57号令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总体架构设计

文档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总体架构设计目录第1章建设目标、范围、任务 (1)1.1 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1)1.1.1 信息化建设条块分割 (1)1.1.2 电子政务建设机制有待完善 (1)1.1.3 投融资模式创新不足 (2)1.1.4 部分云平台建设完成后应用效果不理想 (2)1.2 建设目标 (2)1.3 建设范围 (3)1.4 建设任务 (4)第2章总体架构 (5)2.1 设计依据及原则 (5)2.1.1 设计依据 (5)2.1.2 设计原则 (6)2.2 总体架构设计 (7)2.2.1 云平台总体架构 (7)2.2.2 本期建设总体部署架构 (9)2.2.3 网络整体架构设计 (10)2.2.4 广域网架构设计 (11)2.2.5 城域网架构设计 (12)2.2.6 数据中心架构设计 (13)2.2.7 两地三中心架构设计 (14)第1章建设目标、范围、任务1.1 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云计算给电子政务破局带来希望,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刚刚兴起的云计算在发现道路上还存在着一些挑战,包括云服务模式、安全问题、标准问题以及在云应用方面的深入探索等。
1.1.1 信息化建设条块分割电子政务方面,项目建设经费来源多样,有发改委的工程项目、财政部的行政经费、科技部的专项资金等等,各条线有各条线的管理要求电子政务建设在国家层面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
从各部委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布局来看,由于各部委信息化建设是在一种分散体制下展开的,一个部委一个“金”字工程,一个办、厅、局一批信息系统,最终造成了国家电子政务信息孤岛、重复建设、纵强横弱等问题。
各部委的信息化投入越多,形成的信息化壁垒就越高,严重影响了电子政务的投资效率和产出成果。
未来政务云平台设计和建设,需要从技术上,基于平台实现各委办局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建设和应用上的统筹及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减少投资。
同时,逐步整合政府大数据资源,加大资源利用效率。
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网站-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v1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一期)项目共享网站-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目录1 范围.......................................................... - 1 -1.1 系统概述................................................ - 1 -1.2 文档概述................................................ - 1 -2 引用文件...................................................... - 2 -3 需求.......................................................... - 3 -3.1 所需的状态和方式........................................ - 3 -3.2 需求概述................................................ - 3 -3.2.1 目标.............................................. - 3 -3.2.2 运行环境.......................................... - 3 -3.2.3 用户的特点........................................ - 9 -3.2.4 关键点............................................ - 9 -3.2.5 约束条件......................................... - 10 -3.3 需求规格............................................... - 10 -3.3.1 软件系统总体功能/对象结构........................ - 10 -3.3.2 软件子系统功能/对象结构.......................... - 11 -3.4 外部接口需求........................................... - 33 -3.4.1 接口标识和接口图................................. - 33 -3.5 环境需求............................................... - 33 -3.6 操作................................................... - 33 -3.7 故障处理............................................... - 33 -3.8 算法说明............................................... - 34 -3.9 有关人员需求........................................... - 35 -3.10 有关培训需求.......................................... - 36 -3.10.1 培训目标........................................ - 36 -3.10.2 培训对象和师资.................................. - 37 -3.10.3 培训形式........................................ - 37 -3.11 包装需求.............................................. - 38 -3.12 需求的优先次序和关键程度.............................. - 38 -1范围1.1系统概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站承载于市级电子政务云平台政务外网区,是服务于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实现各部门公共信息资源的统一呈现。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赛迪监理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赛迪 监理
二、验收准备工作
必须完成项
1、业主、承建商、监理三方提出的工作总结报告
2、工程、技术、财务、档案4项报告
3、三个第三方机构的报告;
4、关于系统安全的2件事:
1)完成安全测评工作并出具报告 2)安全等级化保护的备案工作(属地化管理)。
请国家安全等级化保护委员会的专家现场认定后,备案、出具证书。
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 纲》(附件四)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两个阶段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
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 竣工验收
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 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二条 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 项目”)。
第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 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 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 国家基础信息库;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 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 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工作步骤
6、确定验收会议时间、地点和有关准备
(1)时间、地点、接待工作 (2)专家邀请函 (3)会场准备,横幅、座位牌、打印机、投影仪 (4)会序及有关报告的准备、领导讲话等 (5)备审文档,如何摆放?标识、提示、文档目录表等 (6)系统演示环境、数据、演示系统网络割接等 (7)其他需要的准备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赛迪 监理
【发改高技〔2008〕207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保密局 2008年8月6日发布,即时执行。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电子政务工程 建设项目档案的特点
• 档案内容重要 • 管理方式不同
第验收; 2、目前存在的问题; 3、档案验收的组织; 4、档案验收的内容、要求;
1、为什么要进行档案验收
• 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 部分 • 是项目管理的需要 • 是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需要
电子政务工程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国家档案局经科司 王红敏
主要内容
一、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 的特点 二、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 验收的组织、要求 三、如何通过档案验收
第一部分:电子政务工程 建设项目档案的特点
1、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概念; 2、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 性质; 3、建设项目档案的功能; 4、建设项目档案的作用; 5、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特点。
1、制订电子政务工程建设 项目档案规章制度
• 原则:可总可分 • 制订内容:
制订内容
总: 档案管理办法 分: 档案分类标准、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竣工文件编制要 求、档案移交办法、利用档案 制度等
制订内容
内: 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 外: 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 管理制
2、制订电子政务工程建设 项目档案管理措施
电子政务工程 建设项目档案的概念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 目在立项、实施、竣工验 收、运行维护等全过程中 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 历史记录。
全过程: 是指项目立项审批、 实施、 竣工验收、运行维护以及升级改造 等各个阶段。 保存价值: 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不需 归档。 历史记录: 文件种类、存储载体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性质
第三部分:如何通过 档案验收
一、宏观管理 二、微观管理
• 宏观管理 包括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档案工作的 制度建设、管理模式、管理措施; • 微观管理 是指档案的实体管理,包括项目文 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 移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5篇范例]》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5篇范例]》第一篇: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年5月2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
第三条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核和绩效考评;监督、指导各区和各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验收和维护;组织全市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
市发改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审核安排。
各部门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上,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组织制定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并按年度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近期建设规划,并提出具体的电子政务项目和建设内容,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八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各部门近期建设规划,对符合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建设要求的项目,纳入全市电子政务规划项目库。
第三章立项管理第九条已经纳入规划项目库的电子政务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同时报送市发改部门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市发改部门根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电子政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编制要求.doc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编制要求.doc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 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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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 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 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 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作为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依据。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对确需提前安排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用于购地、购房、拆迁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说明要提前安排资金的原因及理由,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 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六章 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四,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