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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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标准规范

港口码头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标准规范

港口码头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标准规范1. 引言本标准规范旨在规范港口码头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的流程和标准,以确保港口码头工程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

2. 施工质量检验评定2.1 检验准备在进行施工质量检验评定之前,应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准备好相应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 了解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 确定检验评定的范围和内容。

2.2 施工质量检验方法根据港口码头工程的不同特点和施工要求,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施工质量检验评定:- 目视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目测,检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 抽样检验:根据抽样比例和方法,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样本进行检验。

- 测试分析:可使用相应的测试设备和仪器对关键部位进行测试,以评定施工质量。

2.3 施工质量评定标准针对不同的码头工程类型和工程要求,制定相应的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结构质量:包括基础、承重结构、防护设施等方面的评定标准。

- 施工工艺:包括施工过程中各项工艺操作的评定标准。

- 安全要求:包括施工期间的安全要求和安全设施的评定标准。

3. 工程验收标准3.1 验收准备在进行工程验收之前,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准备好相关验收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和工程报告等。

- 确定验收的范围和内容。

- 了解相关国家和行业的验收标准和要求。

3.2 验收方法根据施工质量检验评定的结果和验收标准要求,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工程验收:- 现场验收:对整个港口码头工程进行现场验收,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 文件审查:对相关的验收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和工程报告等。

- 抽样检验:在现场随机抽取样本进行检验。

3.3 验收标准根据港口码头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

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结构完整性:包括码头平面、坡道和栏杆等结构的验收要求。

- 环境保护:包括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和环保设施的验收要求。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全)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全)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港口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交)工验收。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实施细则外,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程序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开工备案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五)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均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

交工验收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交工质量评定情况及备案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

第六条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分期竣工验收。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全面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核实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按《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将质量评定报告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浙交办[2008]343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交办〔2008〕343号)省港航局:你局《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港航〔2008〕402号)收悉。

对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和招投标管理等问题,经商省发改委相关部门,现就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开工备案和项目管理主体等问题一并答复如下:一、经商省发改委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问题(一)初步设计审批针对交通运输部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发改委《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若干意见》有关条文在初步设计审批方面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落实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港口建设管理职责,凡列入省审批、核准的水运交通项目,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联合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由省交通厅出具审查意见送省发改委批复,并在批复中明示施工图的批复单位;省审批、核准为其它项目配套的水运部分,由省交通厅出具针对水运部分的行业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组成部分。

(二)竣工验收针对目前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文在竣工验收方面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切实提高港口和航道建设质量,原则同意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和航道,其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为其它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如电厂配套码头、石化配套码头,修造船配套码头、船坞,粮库配套码头等工程),其港口工程部分委托省交通厅组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项验收。

(三)招投标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原则同意在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示项目业主应采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89]交计字701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2.14【实施日期】1989.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1989年12月14日[89]交计字701号)为了加强交通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全面总结建设项目从决策到投产营运的经验、教训,提高交通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1986年我部建立了《交通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卡》和《交通建设重点项目总结工作制度》。

经过几年的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随着交通建设项目科学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原试行的《交通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卡》和《交通建设重点项目总结工作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提高港口建设项目的决策、设计、施工和营运管理水平,我部于今年邀集部分专家对《港口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讨论稿)逐条进行了审议、修改。

在近期召开的全国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前期工作会议上,又广泛征求了代表们的意见并作了修改。

现颁发《港口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后,凡港口建设项目管理、总结和后评价工作均以此办法为准。

港口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为了全面总结港口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实施到投产营运全过程的经验、教训,科学评价建设成果,使港口建设管理步入程序化、规范化、工作方法科学化的轨道,强化全行业宏观管理机制,提高港口建设的管理水平,在交通部1986年建立的《交通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卡》和《交通建设重点项目总结工作制度》试点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港口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是建设项目科学管理的重要机制,是项目管理的最终环节,也是建设项目的全面总结。

它是在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经过二三年的实际生产活动考核,按系统工程的思想方法,全面对照、总结建设项目从立项决策、设计方案、工程施工直至投产营运的全过程各阶段工作的成功与失误、先进与落后,追踪各阶段工作成果变化的内在联系与促成因果,为不断地提高决策、设计、施工管理水平,合理利用建设资金,全面改进建设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工程,但不包括其中的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和抢险救灾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人员、执法车辆和装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验程序(2013年)

浙江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验程序(2013年)

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交工发[1993]1060号)、(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6]911号)的精神、(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1996]339号)的规定和多年实际操作经验,为规范我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更符合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浙江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验程序。

一、交工鉴定1.办理交工鉴定的手续及条件a. 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并报送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总结和监理单位评估资料,送到主管质监站。

b. 施工单位竣工资料齐全。

c. 具备《验收办法》规定的交工条件,已按各单项工程合同完成施工图要求的内容。

2. 主管质监站交工质量鉴定前的准备由主管质监站发交工质量鉴定会通知,主持交工鉴定会全过程,建设四方必须派员参加,并邀请建设主管单位代表参加。

通知内容明确报到日期、地点、以及会议时间(根据工程大小、检测工作量大小来定,一般外业一天、资料审查一天、开会半天。

外业有可能要拖长,如疏浚工程横断面水深测量)并请建设单位承办会务工作,组织准备外业检测的仪器、工具、配合人员(见表)。

主管质监站准备各类相关检测用表,汇总表以及相关的其他表格,携带较先进的检测仪器。

3. 交工质量鉴定会内容a. 报到后开预备会,由主管质监站召集建设四方等,成立交工质量鉴定小组,确定检测的分组,人员配备,仪器、工具分配;进行抽查检测数量的确定(协商与抽签相结合)。

b. 根据各检测组对外业检测资料的整理和竣工资料的全面审核;对分项、分部工程评分。

c. 各检测组向鉴定小组汇报检测情况、审查资料情况、分项、分部工程评分情况。

d. 对观感质量进行讨论与评分,对工程缺陷、整改意见进行讨论。

e. 完成交工鉴定报告初稿。

f. 向建设四方通报鉴定工作情况(检测结果,分部、单位工程评定,观感质量评分)读交工鉴定报告内容。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二章主要内容和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监督检查各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内容;(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八)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港口工程是指为了满足货物装卸、集散、转运和保护以及船舶停泊、船员休息、船舶维修等需要而在港湾内进行的工程活动。

港口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贸易往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港口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港口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需要涵盖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选用和使用等多个方面。

在工程设计阶段,需要考虑港口工程的承载能力、抗风浪能力、抗冲刷能力、航道通航条件等因素,以及对于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要求。

在施工阶段,需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设备选用和使用方面,需要考虑设备的耐用性、安全性、节能性等指标,以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换代计划。

其次,港口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需要充分考虑港口工程的使用环境和特殊要求。

港口工程往往处于海洋环境中,受到海水侵蚀、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因此在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需要考虑工程的抗灾能力和应急处理措施。

此外,港口工程还需要考虑货物装卸、船舶停泊、船员休息等使用需求,需要在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充分考虑这些特殊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能够满足实际使用需求。

再次,港口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国家对于港口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港口工程建设质量验收规范》、《港口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文件,这些文件对于港口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需要严格遵守和执行。

最后,港口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港口工程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因此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要求和挑战。

同时,需要加强对于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质量水平,确保港口工程的质量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港口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需要充分考虑使用环境和特殊要求,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同时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大、中修等水运工程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包括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竣工质量检验)两个阶段。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一)国家有关规定;(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规程;(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四)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交工质量鉴定是指质监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交工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主要机械设备通过测试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并获得相关许可证;(五)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六)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

第九条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质量鉴定申请(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交工质量鉴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并印发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附件3)。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 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

“港口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港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十九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水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水域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危险货物、客运码头建设项目”修改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港口需要调试运行的,调试运行期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七)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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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一、基本要求(一)港口工程质量评定由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港口工程质量评定包括交工质量评定和竣工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和评定打分。

(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码头工程桩基础和混凝土主要构件(防腐前)、软土地基处理、房建工程基础和主体(装饰前)等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测。

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检测和检查结果均可作为竣(交)工质量评定依据。

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检查情况每季度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

(四)港口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如下:1.工程开工后,竣(交)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水深断面图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水深断面图测绘。

建设单位应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方案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应在质量评定前10天,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内业资料审查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工程质量评定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现场复核,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

工程实体修复或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复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在竣(交)工验收前20天,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五)交工质量评定组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竣工质量评定组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养护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主管监督机构应派监督人员对交(竣)工质量评定进行过程监督。

(六)参建单位对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质量评定后10天内,书面向主管监督机构提出申述。

(七)港口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依据:1.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2.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3.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5.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6.监督机构、建设单位过程中的检测和检查资料等;7.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等。

二、港口工程质量评定的划分港口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应按单位工程、建设项目逐级评定,单位工程应按工程使用功能和施工及验收的独立性进行划分。

(一)疏浚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疏浚工程按合同段划分单位工程;2.分期实施的疏浚工程按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

(二)码头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码头按泊位或座划分单位工程;2.两侧靠船的栈桥或窄突堤码头按主靠船侧泊位划分单位工程;3.宽突堤码头的横头作为一个单位工程;4.长度超过500m的附属栈桥或引堤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三)码头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起重、装卸设备按台划分单位工程;2.输送设备和管道工程等按类别和系统划分单位工程;3.电气、控制、消防和环保设备等按系统划分单位工程,当工作量较小时,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四)码头配套接卸及输送系统构筑物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翻车机房按座划分单位工程,翻车机房地下廊道作为一个单位工程;2.输送转运机房按座或系统划分单位工程;3.输送廊道、刚架和设备与支架的基础按系统、结构类别或转运区段划分单位工程。

(五)堆场与道路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港区堆场按设计单元划分单位工程;2.港区或厂区内的道路按设计单元划分单位工程。

(六)防波堤和护岸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防波堤、导流防砂堤和独立护岸按座或合同标段划分单位工程,长度较长时以长度为1000~2000m划分单位工程;2.兼做码头的防波堤和独立护岸,其码头部分按码头工程的规定划分单位工程。

(七)干船坞和船台滑道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干船坞、船台主体和独立滑道按座划分单位工程;2.坞门、防水闸门的制作与安装各组成一个单位工程;3.船坞、船台与滑道的设备安装工程各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八)房建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房建工程按合同段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划分单位工程。

(九)绿化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绿化工程按合同段划分单位工程。

三、竣(交)工质量评定方法(一)港口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主要工作内容:工程实体检测、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

设备安装工程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相关许可证书的,评定组可引用其结论。

房建、港区铁路、电气、绿化、工艺管道和罐区工程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由房建、铁路、电力、园林及化工等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评定组可引用其结论。

(二)港口工程实体检测按附表1~9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进行检测,检测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执行,按单位工程对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加权合格率,乘100作为单位工程实测得分。

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单位工程实测得分= ×100Σ权值(三)工程观感质量按附表1~9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抽查项目进行外观检查,并由工程质量评定组进行评分。

外观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执行。

(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按附表1~9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抽查项目由工程质量评定组核查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内业资料,并进行评分,每项资料扣分基本原则如下:1.应当填报的项目资料空缺,该项为0分,内容不全扣1-2分;2.资料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扣1-2分;3.资料数据量不足,代表性不强,准确性不高,扣1-2分;4.工程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1-2分;5.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扣1-2分。

6.资料核查表中加“▲”的重要项目,若发生单项扣分情况,总得分率还将扣减3%~5%,资料空缺的,除扣减5%外,应要求资料进行补充完善,若无法完善的,需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实体检测或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认定,符合要求后,方可评定验收;7.资料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总得分率扣减5% 。

(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按附表1~9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

符合性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判定标准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质量检验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四、交工质量评定内容(一)建设单位对港口工程按附表1~9有关规定进行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根据检测、检查情况对单位工程进行交工质量评定。

(二)港口工程交工质量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划分及要求。

工程质量等级按单位工程进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单位工程实体检测得分达80分及以上、外观检查得分率80%及以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得分率达80%及以上,工程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符合则单位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不合格单位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评定,直至合格;经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

(三)交工质量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完成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约定的单位工程各项内容;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报告已通过备案;4.起重装卸、输送设备安装、电气安装、控制系统安装等设备安装工程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转,并经有资质单位按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其结果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5.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严重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6.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四)港口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评定结论不合格,应返工处理后重新进行评定。

1.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项目(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混凝土面层厚度)和疏浚竣工水深断面图等主要指标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2.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并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3.工程外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使用功能,未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的;4.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5.其他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情况。

五、竣工质量评定内容(一)建设单位对工程按附表1~9中有关规定进行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根据检测、检查情况对工程进行竣工质量评定。

(二)港口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划分及要求。

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单位工程、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

单位工程实体检测得分达80分及以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得分率达80%及以上、外观检查得分率80%及以上、工程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符合则单位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水运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均合格,则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不合格单位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评定,直至合格;经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经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

(三)对经过交工验收试运营期满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竣工质量评定。

竣工质量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对交工质量评定提出的问题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2.港口装卸设备、船闸设备和其他以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为主(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工程通过试运行或系统性能测试,系统性能参数达到设计要求;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报告已通过备案;4.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材料;5.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写出总结意见;6.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港口工程已进行安全评估且评估结果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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