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
国际经济法总论3_车丕照老师课件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1
第一阶段
国际经济法概念形成和基本原则确立(19世纪末至二战结束)
2
第二阶段
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和完善(二战后至冷战结束)
3
第三阶段
国际经济法的多领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冷战结束至今)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 自由贸易原则
倡导无限制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减少贸 易壁垒和限制。
2 国内优先原则
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利益,允许一定程度 的保护主义政策。
3 平等和互惠原则
要求各国对待其他国家的贸易和投资行为应 平等对待,并建立互惠关系。
4 合作和协商原则
各国通过合作和协商解决经济争端,维护和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法
• 关税和贸易限制 • 争端解决 • 国际贸易协定
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作用
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通过建立规则和机制,推动国际贸易和投资的 自由化和便利化。
解决争端和纠纷
提供争端解决机制,帮助各国在经济纠纷中寻 求公正和公正的解决。
维护公平竞争
确保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
为各国提供稳定和可预测的经济环境,促进经 济发展和合作。
国际投资法
• 外国投资 • 投资保护 • 投资争端解决
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
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有密切联系,但又存在一定的区别。国际贸易法主要关注商品和服务的跨境交换,而 国际投资法则涉及跨国企业在外国的投资行为和投资保护。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法相互作用。国际经济法为国内法提供了指导和参考,国 内法则对国际经济法的执行和实施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两者也存在冲突和协 调的问题。
国际经济法简要知识点

名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家的经济主权: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的,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国家豁免:指一国是否服从外国法院管辖,而国家行为是在国家服从外国法院管辖问题上的一种积极抗辩,否认外国法院对该国政府在其境内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权。
★国家行为原则: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的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的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的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费用: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许可协议:是指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国际许可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使用权为目的的签订的合同。
★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向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
★补贴:是指在某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公共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给予的利益。
★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共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给予一定的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说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有有关投资的国际惯例,等等。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引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
一、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的形式,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与国内投资相区别;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的特别规定;其适用于内国投资的法规,往往同样适用外国投资。
第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鲜有的。
第三,20世纪60-70年代的对外投资实行国有化的国际风潮及80年代的债务危机,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
在认识到充分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之后,发展中国家竞相采取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措施,以吸引外资。
因此他们的外资立法晚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是保护和优惠,从而促使大量国际游资向发展中国家回流。
可以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数十年来,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波浪式”的发展进程。
以下从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以及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这两个方面,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8)

第⼗节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双边投资条约的类型与作⽤ (⼀)双边投资条约的类型 双边投资条约可分为传统型与现代型两⼤类,传统的双边投资条约的内容主要在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体现;现代型的是指两国之间订⽴的专门⽤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分为美国式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及德国式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Friendship Commerce Navigation Treaty)是缔约国间就商业活动和航⾏⾃由事宜⽽签订的双边条约,并⾮保护投资的专门性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国际投资保护的内容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次世界⼤战之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国家与其他国家签订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以调整两国间友好通商关系,其中虽有关于外国商⼈及其资产和有关投资保护的条款,但其重点是保护商⼈,⽽不是⼯业投资者。
即此时这类条约内容不是以保护私⼈投资为重点。
⼆战以后,随着国际投资的迅速发展,为适应海外私⼈投资保护的需要,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整个内容结构上发⽣了较⼤变化,保护国际投资的内容更为明确化。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涉及投资的内容⼤致有以下⼏个⽅⾯:(1)外国投资者的⼊境、旅⾏与居留;(2)个⼈基本⾃由权;(3)关于投资者的待遇标准;(4)关于外国投资者财产权的保护和尊重;(5)管理与经营企业的权利;(6)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7)外汇管制与资⾦转移;(8)关于争议的处理与管辖权。
由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并不是专门的关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因⽽对于投资保护⽽⾔难免存在缺陷。
此类条约涉及范围太⼴,内容⼗分繁杂,不易推⾏,亦不符合国际经济条约专门化、具体化发展的趋势;其带有“结盟”性质的政治意味使不少发展中国家戒⼼深重;⽽其中有关保护外资的条⽂相对笼统且“门槛”过⾼,⼜⽆程序上的保障,使实体性规定难以得到严格执⾏。
因此,美国等国家后来开始转变态度,不再推⾏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模式,⽽是订⽴专门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从⽽结束了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时代。
国际经济法(必背)

《国际经济法》(期末必背)*1、试述国际投资法律秩序的变革自由化、权益保护、争端解决(1)投资自由化与外资准入管理放宽外资准入的同时,维护本国的安全和利益,促进本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投资保护与东道国权益保护新一代投资条约应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的同时,也给东道国的管理措施预留相应的空间(3)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投资者保护和东道国权益保护间合理的平衡;欧盟:投资法庭*2、试述中国在国际经济秩序改革中的地位于作用参加维护、改革、倡导促进(1)中国现行国际秩序的参加者与维护者对于有利于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国际秩序与规则,我国坚定地予以维护。
中国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同时也是受益者。
(2)中国是旧的不合理秩序的改革者对于国际经济秩序中某些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中国力促其改革。
“二战”后形成的国际经济秩序有发达国家所主导,其中有些制度和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需要对其改革。
改革和完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不意味着另起炉灶,而是推动它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3)中国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国际规则的秩序倡导者和促进者中国一方面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另一方面也顺应时势,发展区域合作与安排。
中国作为最大的新兴经济体,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在某些方面发挥着自己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4、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和含义、构成要件以及根本违约情形下受损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1)含义: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去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2)构成要件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害;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3)救济措施解除合同:受损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合同提供的货物或支付的加快;若双方都需归还,必须同时归还。
国际经济法重难点

国际经济法重难点《国际经济法》重难点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
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一)罗得法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在各国之间大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其中影响较大的,如1883年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应考指南第一章绪论1.掌握国际经济法的主体;P8-92.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渊源;P9-10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掌握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P17-18、P18-2K P21-222.重点掌握国际贸易术语概述,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P22-25. P25-273.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有关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P28-32、P32-37、P37-404.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P40-475.掌握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P47-48、P49、P50-536.掌握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风险的转移;P53-56、P56-57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1.掌握提单,租船合同;P69-74、P74-762.掌握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P85-89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1.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概念,合同的订立,承包风险与损失,保险责任起讫;P95-96、P96、P96-97、P982.掌握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承包范围,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除外责任;P101、P101T02、P102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体制1.掌握世界贸易组织机构体制;P117-1222.重点掌握GATT1994基本原则,GATT1994基本原则例外条款;P128-133、 P133-1403.掌握市场准入措施,约束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协议;P144-L47、P147-155第六章1.国际知识产权法掌握许可证协议概述,许可证协议的主要内容,许可证协议与限制性商业条款;P226-229、P229-242、P243-246第七章国际投资法1.重点掌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条约的保护);P313-319第八章国际金融法1.掌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P350-352、P352-353第九章国际税法1.掌握国际双重征税的种类,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P395-396.P396-4002.掌握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方式,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止;P401-404、P404-406第十章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1.掌握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解决国际经济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具有主体多元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等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国家在国际经济主体中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可以制定和签署立法,组织实施立法,管制本国涉外经济活动,作为立法和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投资贸易活动,作为民事主体。
在后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场合并不一定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广义上还包括不具有主权性质的特别行政区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称之为单独关税区,即指一国范围内具有行政边界,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等权力,并能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和签署条约,享有特别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行政区域。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一)横向国际经济关系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相互之间从事国际经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关系;二是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促进国际经济发展进行合作与协调所产生的关系。
(二)纵向国际经济关系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二是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对一国的涉外经济管制活动进行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06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七章国际技术贸易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性保护原则保护的独立性原则最低标准原则强制许可原则【真题】(2006年卷一第43题-单选)【真题】(2009年卷一第42题-单选)(二)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客体范围权利内容保护期伯尔尼公约双国民待遇、自动保护、独立性宽:文学艺术、演绎作品、实用艺术品、工业品外观设计2项精神权利8项经济权利严格的权利限制一般为50年摄影和实用艺术品25年作者国籍标准: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作品国籍标准: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真题】(2003年卷一第674题-多选)【真题】(2004年卷一第46题-单选)(三)★★★TRIPs 主要内容(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注意:1.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和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根本区别: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意味着缔约国有受理其他缔约国国民工业产权申请的义务,但是否授权须根据其国内立法个案审查;著作权国际保护则意味着享有国民待遇的一旦创作完成,在所有缔约国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
2.TRIPS 协议的特点:(1)首次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3)首次规定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具体:1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首次)、最低保护原则、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2.知识产权保护的七种客体:(1)版权:客体包括计算机程序、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内容包括电影作品的出租权(2)商标:首次下定义、7年可续展、对驰名商标绝对保护且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3)专利:可强制许可、(动植物新品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外科手术的方法)(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物品],期限10年](5)地理标志;(6)工业品外观设计;(7)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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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文澜108及文波108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 机密 Edited by猪唛~~~,工藤新一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1.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特征:1)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2)主体——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法律规范——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2贸易术语: EXW Ex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CA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 Delivered Ex ship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E组术语——启运组 F组——主运费未付术语 C组术语——主运费已付组 D组术语——到达组 FOB board 过船舷 FCA carrier 承运人 CFR+保险=CIF I是保险 CPT paid CPT+保险=CIP 货交承运人:FCA、CPT、CIP 货物越过船舷:FOB、CIF、CFR 公约的适用范围1)主体范围(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 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客体范围——货物买卖(泛指一切有形动产)3)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排除:A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C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要约1)定义与构成要件:“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构成发价。”(《公约》第14条) 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3.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 2)要约的生效、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生效 : 要约于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其尚未达到要约人之前,或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将该要约取消。 3.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
承诺(Acceptance) 1)承诺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与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4)承诺必须用口头或书面语言向要约人表示出来。(5)若依据要约或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约人可以以作出某种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该行为作出时生效。2)承诺的生效公约:到达主义,是合同法中对承诺生效时间的一种规定方式,即当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有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 综合文澜108及文波108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 机密 Edited by猪唛~~~,工藤新一 1. 卖方的主要义务 1.交付货物:对于货物销售合同的卖方而言,交付货物是其最基本的合同义务(1)交货地点:公约第31条规定,如果根据合同,卖方没有义务在其他特定地点交货,那么,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货交第一承运人: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就应当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特定地点: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那么,卖方就应当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由买方处置;c.卖方营业地: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当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由买方处置。(2)交货时间公约第33条规定,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货: a.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或者,虽合同宋明确规定交货日期,但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卖方就应当在该日期交货;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为交货期,那么,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以外,卖方就应在该段时间内的任何时候交货;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2,移交单据具体义务为:(1)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 (2)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 2.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的义务 (1)品质担保: 就货物相符而言,公约第35条第1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此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3)免责条件: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 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得到的东西。(Fundamental Breach)先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 来以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公约提供了什么样的救济措施1卖方违约:实际履行、减少价金、解除合同、损害赔偿2)买方违约: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停止交货权、留置权、停运权、再出售权(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3)先期违约:中止履行、根本违约——解除合同
公约所规定的风险转移的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2)过失划分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划拨,又称特定化(identify),指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提单的定义、作用、定义:提单是一种用于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作用: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问题)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种类:1)以货物是否装船——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问题)3)以对收货人的记载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海牙规则关于提单的规定承运人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必须给托运人签发提单但是,如果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有合理根据怀疑货物的任何标志、号码、数量或重量,没有确切代表实际收到的货物,或者他无适当方法来核对,便无须在提单上注明或标明。货物装船后,如托运人这样要求,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应为“已装船”提单。 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每件或每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该项声明如被载入提单即作为初步证据,但它对承运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或最终效力。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双方协议,可规定不同于本款规定的另外的最高限额,但该最限额不得低于上述数额。如托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则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都不综合文澜108及文波108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 机密 Edited by猪唛~~~,工藤新一 负责。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常用的是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货物保险条款,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除上述条款外,还经常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 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整批不单是一张保险单的所有货物,更不是整船的所有货物,包括一张保单下的分类货物;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All Risks)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国际贸易支付的两种方法:1)托收 概念:指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特点:(1)逆汇 (2)属于商业信用 种类:(1)光票托收:即指仅凭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由托收银行代委托人收取商业汇票项下款项。(2)跟单托收:即指凭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连同所附的包括代表货物物权的单证在内的商业单据,由托收银行代委托人收取商业汇票项下款项。 (又分付款交单、承兑交单)2)信用证定义: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方式:由银行(开证行)根据该约定主动或应客户(开证申请人)邀请并循其指示承诺,在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他被指定方(如付款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等)付款、兑付或议付。原则:(1)单证独立原则: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2)单证一致原则:信用证一切义务都以单据为准A 要求: a. 表面一致 b. 适用于各个环节 c. 严格一致(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B 注意: a.未必要求整套单据的每一份都要载明信用证所要求的细节,只要整套单据结合起来能反映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即可。 b.合理时间内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