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999〕16号文《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政府《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验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能否投入正常运行并生产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或提供合格服务的重要环节。
任何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条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公用,民用建筑项目和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从简办理.第四条项目工程竣工质量综合评定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或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委托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地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第七条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项目,或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依据和要求第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2、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6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6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7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三月五日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城建档案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进行。
第四条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了包括室外工程在内的所有建设合同内容后组织进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水、电、气等配套工程完工,并经检测合格后组织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一)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二)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竣工结算书报送签收情况;(三)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及验收组组成情况;(四)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六)施工(含分包)单位竣工报告、质量控制资料、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建筑节能性能检验资料及验收评定资料(电子版);(七)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报告;(八)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九)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上资料审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上明确是否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意见。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三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首要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用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公司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及程序第四条竣工验收组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工程部组织公司相关人员、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时间经质监站确认,验收小组组成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一)参加验收的主要人员是:1、工程部全体职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项目主管副总经理。
2、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3、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负责人。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质量,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工作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和纳入公司工程管理的技术改造、装饰装修项目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完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工程以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应由工程管理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和试运行合格后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小型工程和单项工程可进行一次性竣工验收,但验收内容、验收标准不得改变。
第五条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应认真组织好竣工验收工作。
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六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区颁布的建设标准、工程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投标文件;3、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说明书,设计变更洽商通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4、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5、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七条竣工验收条件1、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提出申请,经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同意,可进行验收程序;2、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合同、设计(含设计变更)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3、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4、环境保护、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经试运行合格,满足使用功能;5、提供初验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报告及相关签证;6、项目建设文件和技术资料整理齐全,主要包括:立项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文件、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建设合同、监理报告、会议纪要、重大问题和事故处理记录;7、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08〕759号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08〕759号) (1)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实用文档(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试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自治区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五条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般在一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九条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四)环境保护、消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五)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六)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七)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八)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九)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08〕759号) (1)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08〕759号) (1)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1-----------------------------------------------------------------------------------------------------------------------------------------------(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 竣工验收
管理,促进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
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 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对
促进工程项目及时投产, 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和程序。
全矿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零星项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分交工验收、 (预)竣工验收两
个阶段进行。
建设规模较大、 子项较多的项目, 子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可依
据合同进行子项工程竣工验收,并同时办理资产预转固。
总投资在 1000 万元(含)以上工艺技术复杂的重点工程、工艺
环节较多的改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应先组织竣工预验收。
第五条 未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完成竣
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
...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项目竣工(预)验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矿工程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使用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二)政府核准、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 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 (预)
验收;
(三)公司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 XXXXX 公司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按以下原则分级组织竣工(预)验收:
1、尾矿坝工程、炸药库工程及其它特殊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
项目竣工(预)验收;
2、总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
工(预)验收;其它项目原则上由矿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并及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四)厂控零星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章 项目的交工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是工程 (预)验收的前提。
交工验收的主要环节有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 、无负荷联动试车和
负荷联动试车。 公民用及市政工程项目在技术竣工后, 即可签署交工
验收证书并办理移交手续; 工业项目在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 方可签
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
...
(一)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
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符合设计文件及
合同要求, 并提出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应经项目经
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计的进场试
验报告;
(五)主体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带负荷试运行合格;主工艺
系统性能考核技术参数符合设计指标 ;
(六)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
件;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 有关需要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九条 项目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项目达到交工验收条件, 由施工单位在自查、 自评工作完成后,
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向矿工程管理部提交项目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申请项目交工验收。
(二)矿工程管理部收到交工验收报告后, 对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工
程,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使用等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项目交工验收时, 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竣工资
料及各单位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检查出的问题, 应督促
...
...
施工单位及时整改。交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⑴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⑵ 审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⑶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⑷ 对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
全面评价,验收组成员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
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项目交工验收。
⑸ 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的情况下,经有
关单位协商,施工单位应在交工验收后限定的时间内完成。
⑹填写 《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和 《城门山铜矿施工单位履约考核
评分表》。
第十条 工程移交
(一)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管理部组织监理、 施工单位向使用
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以便项目能及时投入使用;
(二)工程移交手续包含工程移交清单单并附保修书、 设备和物品清
单。
第四章 项目竣工(预)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的依据如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阶段设计文件;
(三)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标准、规范;
...
...
(四)合同文件;
(五)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十二条 由公司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 (预)验收的条件、
内容和程序按照《 XXXXXXX建X 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结算与审计等已
完成;
(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已编写完成;
(三)建设工程质量已核定合格;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竣工验收由工程管理部组织;
(二)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需要,由企划部、财务部、设备
部、审计室、档案室、使用单位、工程管理部及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
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的工作
(一)听取工程建设的总结汇报;
(二)实地察验工程实体、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移交(包括:工
程竣工资料、结算及审计资料、设备资料等) ;
(三)审议竣工验收报告;
(四)提出竣工验收意见,签署“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
(五)办理固定资产(预)转固工作。
...
...
第五章 验收有关问题的处置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发现有问题不能通过时, 有关责任单位
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
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XXXXXX 的竣工验收由所属单位自行组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矿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