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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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鲁商字〔2018〕222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18〕222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现将《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12月11日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主体在山东省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

青岛市可参照出台相关奖励政策,自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内容(一)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二)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全省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新设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四)同时符合上述多个奖项条件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商发〔2018〕2号)条件的项目,可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但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三章项目管理和服务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落地落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标准和要求,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论证,纳入山东省重点项目督导服务平台推进实施的项目。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除省重大项目外,年度其他省级重点项目整合为省高质量发展项目。

第三条按照建设阶段划分,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省“十强产业”专班牵头部门,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工作动员大会精神,激励重大技术突破、模式创新向大规模产业化加速迈进,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申报范围与条件第四章申报流程与评审第五章项目立项与推进实施第六章项目动态调整第七章项目验收与评价第八章奖励补助资金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激励“十强产业”等重点领域重大技术突破、模式创新向大规模产业化加速迈进,全面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纵深突破、产业链价值链高端跃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省委科技创新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以下简称“攻关项目”)是指聚焦“十强产业”、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瞄准产业链核心和断点,依托重大产业技术突破、重大业态模式创新等,以“技术模式创新+产业化”的方式,在关键领域打破“卡脖子”制约、锻长板补短板的引领性、标志性优质项目。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菏政办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9日菏泽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决胜全面小康、实现后来居上”奋斗目标,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结合菏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菏泽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发起,主要采取由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构成的联动投资架构模式,按市场化方式与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重点投资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领域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由市级财政出资30亿元设立(一期)。

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争取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返投,形成不少于150亿元规模的母基金。

母基金再通过出资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只子基金,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形成不少于400亿元的基金规模。

第四条引导基金重点支持设立母基金,也可根据需要直接出资设立或增资参股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或直接投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引导基金支持设立产业类、基础设施类、人才科技类、乡村振兴类、文化旅游类母基金。

第五条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及引导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允许母(子)基金采用平行出资,或引入结构化设计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潍政办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9日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运作水平,按照“政府跟着市场走,基金跟着项目走”的理念,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做好“创新绿色、动能转换优存量”和“着眼未来,高端引领扩增量”两篇文章,着力推动传统产业弯道超车、新兴产业换道超车,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潍坊市政府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或增资的方式与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应围绕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要求,聚焦特定领域和行业。

对符合潍坊市基金投资条件的项目,可设立项目基金支持。

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基金的管理方式参照子基金执行。

引导基金可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市内企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直投”)。

第四条引导基金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可择优参股财政部出资的符合潍坊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级基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项目导向、灵活安全”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一)政府引导。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9日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市政府决定,设立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方式,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基金、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

母基金是指可投资于子基金和项目的基金。

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下领域:(一)支持做强做高优势特色产业,优先投向现代海洋、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旅游、商务服务、健康养老等9个产业的项目;(二)支持发展壮大新兴未来产业,优先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5个产业的项目;(三)支持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优先投向商贸服务、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机械设备、橡胶化工、现代农业等6个产业的项目;(四)支持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海洋名城等领域的项目;(五)优先投向创新性企业和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创新等项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鲁发改〔202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20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2024年2月7日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化能源领域改革创新,充分激发县域发展主动性创造性,推动重点领域攻坚突破,服务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就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目标定位,突出绿色低碳主题,聚焦能源发展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积极探索能源转型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着力推动能源生产消费方式变革,引领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绿色先行。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方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持续优化能源结构,有效降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

——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立足能源资源禀赋,着眼经济社会发展用能需求,统筹推进风能、太阳能、核能、地热能等资源开发,实现多能融合、清洁替代,提升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新旧动能转换具体实施方案

新旧动能转换具体实施方案

新旧动能转换具体实施方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已成为当前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课题。

为了更好地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我们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新旧动能转换。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1. 加强科技创新政策支持,提高科研经费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2. 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3.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建设高水平科研团队,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企业。

二、优化产业结构。

1. 加大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支持力度,推动传统产业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转型升级;2. 加快发展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3. 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加强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的协同,形成产业生态闭环。

三、推进绿色发展。

1. 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推动企业实施绿色生产;2. 加强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动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的研发和应用;3. 建立健全绿色发展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绿色经济发展。

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 推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2. 加大优化产业布局和空间布局力度,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3. 推动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五、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

1. 健全政府引导基金,加大对新旧动能转换的资金支持;2. 加强政府与企业、科研机构的合作,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3. 建立健全新旧动能转换的评价考核体系,推动政府履职尽责,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六、加强对外开放合作。

1. 推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对接,促进国际合作共赢;2. 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吸引外资和国际先进技术,推动新旧动能转换;3. 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拓展国际市场,促进新旧动能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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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办法
为有效吸引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和国内外优秀投资机构参与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设立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在山东省境内新设(迁入),纳入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国家税法,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可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每一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符合税法规定的,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4.合伙企业自然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税收。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类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有关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后,可给予减免。

9.基金企业可享受国务院批准的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引导基金让利政策
10.根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投资阶段,采取差异化政策,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经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基金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或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的,引导基金可让渡全部增值收益;投资于基础设施和成熟期产业项目的,原则上实行同股同权,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也可将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适当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通过引导基金让利,鼓励基金加大山东省内投资比例,最多可让渡引导基金全部增值收益。

11.在母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

在母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以内(含3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

四、财政扶持政策
12.落户奖励。

在山东省境内新设或者迁入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山东的基金,可根据基金规模、基金类型等,按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基金实缴金额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落户奖励。

落户奖励比例由基金注册所在县(市、区)确定,奖励资金由基金注册所在县(市、区)负担。

13.绩效奖励。

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委托专业机构对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投资运作快、投资效益好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

14.贴息补助。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金融机构投资于山东省境内重大战略性项目,省财政可按银行实际贷款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

15.专项资金扶持。

对基金投资的具体企业项目,在申报省级及以下各级专项资金时,同等情况下优先予以支持;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时,同等情况下优先申报,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积极予以协助。

五、资源开放政策
16.优先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推介优质项目资源,为基金投资创造良好条件。

鼓励实体企业参与基金出资,支持“投、贷、建”联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其开放项目资源。

17.对出资参与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同时参与山东重大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境外投资机构等,同等条件下向其优先开放市场准入和项目资源。

18.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对于积极参与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表现突出的市场化私募基金,可给予增资增信支持。

对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的企业,优先纳入省级上市挂牌后备资源。

六、人才引进政策
19.优先推荐基金管理机构的优秀高管人员参加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遴选和齐鲁金融之星评选等选拔。

成功入选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3号)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等待遇。

20.各地对享受人才政策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可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补助。

享受人才政策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向基金注册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其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基金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优先安排入学。

七、附则
21.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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