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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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便民服务案例(3篇)

法律顾问便民服务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事务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某社区设立了法律顾问便民服务点。

本文将以社区居民王先生为例,讲述法律顾问便民服务的案例。

二、案例介绍王先生,某社区居民,今年45岁,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运营压力增大,王先生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

在寻求法律帮助的过程中,王先生了解到社区法律顾问便民服务,于是前来咨询。

三、问题分析1. 合同纠纷:王先生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够,导致合同条款存在漏洞,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 劳动争议:王先生的企业在招聘过程中,由于对劳动法规了解不足,导致部分员工与企业产生劳动争议。

3. 企业运营风险:王先生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导致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四、法律顾问便民服务1. 合同纠纷:法律顾问针对王先生的合同纠纷问题,为其提供了以下建议:(1)重新审视合同条款,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2)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产生纠纷;(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履行监督,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2. 劳动争议:法律顾问针对王先生的劳动争议问题,为其提供了以下建议:(1)加强劳动法规学习,提高对劳动法规的认识;(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范员工行为;(3)在招聘过程中,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资质,确保招聘过程的合法性;(4)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遵循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争议。

3. 企业运营风险:法律顾问针对王先生的企业运营风险问题,为其提供了以下建议:(1)加强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防范;(3)在签订合同、进行投资等重大决策时,邀请法律顾问参与,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风险可控性。

劳动仲裁的成功案例与经验分享

劳动仲裁的成功案例与经验分享

劳动仲裁的成功案例与经验分享在劳动仲裁领域,成功案例的分享对于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增强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享一些劳动仲裁的成功案例,并总结出的一些经验教训,希望能为从事劳动仲裁工作的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案例一:劳动合同终止纠纷案在某公司,一名员工与公司纠纷不断,最终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公司提出解雇员工的要求。

然而,员工认为解雇的理由不成立,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员工提交了包括合同、薪酬记录、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公司解雇的理由存在问题。

委员会经过仔细调查和审理,认定公司解雇员工不合法,判决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并恢复员工的劳动关系。

这个案例的成功之处在于员工准备充分的证据,在仲裁过程中能够清晰地展示公司的违法行为,使得仲裁委员会能够做出公正判断。

同时,委员会对于证据的审查和调查工作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注重细节,准备充分的证据,以确保案件的成功。

经验教训:1. 提供充分的证据:无论是劳动合同、薪酬记录还是通知书,都应该准备齐备,并且确保这些证据是真实可信的。

2. 深入调查:仲裁委员会应该有权展开一系列调查活动,包括调查公司文件、询问公司员工等,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证据。

3. 公正判断: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应该秉持公正和客观的原则,不能受到外部干扰,应仔细研究每一项证据和申诉内容。

案例二:工资拖欠纠纷案某公司由于经营困难,未能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引发了大量员工的不满和不和谐的工作环境。

员工们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记录和合同文件。

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和员工的正当权益,委员会最终做出了判决:公司应立即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并要求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今后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这个案例的成功之处在于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考虑到了员工的权益,也充分考虑到了公司的经营状况。

法律顾问典型案例分享(3篇)

法律顾问典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营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法律顾问不仅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还参与企业决策,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享企业法律顾问在合规与风险防控方面的实务经验。

二、案例一: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防控【案例背景】某A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公司业绩下滑,为了实现转型,A公司计划收购一家从事新能源产业的公司B。

双方初步达成收购意向后,A公司聘请了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尽职调查。

【案例分析】1.尽职调查:法律顾问对B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财务状况、法律诉讼、合同履行等方面。

2.发现风险: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法律顾问发现B公司存在以下风险:(1)股权纠纷:B公司存在股权纠纷,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2)合同履行风险:B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存在违约风险。

(3)知识产权风险:B公司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3.风险防控:针对上述风险,法律顾问提出了以下防控措施:(1)股权纠纷:与B公司协商解决股权纠纷,确保公司稳定运营。

(2)合同履行风险:对B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履行。

(3)知识产权风险:协助B公司进行知识产权清理,避免侵权风险。

【案例启示】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法律顾问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识别并防控潜在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企业合规经营与法律风险防控【案例背景】某C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近期,国家食药监局发布了一项新的食品安全法规,要求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C公司担心无法满足法规要求,遂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合规审查。

【案例分析】1.合规审查:法律顾问对C公司的生产流程、产品质量、员工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

2.发现风险:在合规审查过程中,法律顾问发现以下风险:(1)生产流程不规范:C公司部分生产环节存在安全隐患。

(2)产品质量问题:C公司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成功案例法律顾问分析(3篇)

成功案例法律顾问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已成为企业扩张和产业整合的重要手段。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某企业并购案为例,分析法律顾问在成功案例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是一家拥有多年历史的大型民营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逐渐降温,甲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

为了实现产业升级和转型,甲企业决定并购一家具有领先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2. 法律顾问介入在并购过程中,甲企业聘请了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顾问团队由具有丰富并购经验的律师组成,为甲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尽职调查:顾问团队对乙公司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合同协议、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

通过尽职调查,顾问团队发现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2)法律风险评估:顾问团队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评估,分析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对甲企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合同谈判:顾问团队协助甲企业与乙公司进行合同谈判,就并购价格、股权比例、交割条件等关键条款进行协商。

(4)法律文件审核:顾问团队对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文件内容合法、合规。

3. 案件结果在顾问团队的协助下,甲企业与乙公司成功完成了并购。

以下是本案的成功之处:(1)规避法律风险:通过尽职调查和法律风险评估,顾问团队发现并规避了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保障了甲企业的合法权益。

(2)提高并购效率:顾问团队在合同谈判和法律文件审核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提高了并购效率。

(3)降低并购成本:顾问团队通过合理的谈判策略和高效的审核工作,降低了甲企业在并购过程中的法律成本。

三、法律顾问成功案例分析1. 专业化服务本案中,顾问团队具有丰富的并购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个人法律顾问案例分析(3篇)

个人法律顾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繁荣态势。

张先生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购置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打算出租以获取一定的经济收入。

2018年3月,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8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合同到期后无特殊原因,押金全额退还。

然而,在租赁过程中,张先生与李女士因房屋维修、租金支付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张先生在寻求法律帮助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最终决定聘请一位个人法律顾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分析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

2. 房屋维修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出租人未保证房屋完好的,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本案中,房屋在租赁期间出现的问题,首先应判断责任归属。

3. 租金支付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的,对方有权请求其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对方有权请求其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在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如一方未履行支付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

4. 押金退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如李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张先生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退还押金。

三、法律顾问介入1. 收集证据张先生的个人法律顾问首先协助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房屋维修记录等,以证明双方的权益。

法律咨询案例集锦(3篇)

法律咨询案例集锦(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小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离职时,小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公司认为小李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小李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离职即可,无需提前一个月。

因此,小李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经法律咨询,小李向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公司最终同意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双方达成和解。

二、案例二:侵权责任纠纷【案情简介】小王骑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突然被后方一辆行驶中的轿车撞倒。

事故发生后,小王受伤住院,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小王要求轿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轿车车主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经法律咨询,小王向轿车车主提出赔偿要求。

轿车车主最终同意赔偿小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三、案例三:房屋租赁纠纷【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

租赁期满后,李女士要求张先生继续租赁房屋,但张先生认为房屋租金过高,拒绝续租。

李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法律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应当协商一致。

李女士要求张先生继续租赁房屋,但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

因此,法院不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经法律咨询,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女士最终放弃上诉。

法律讲堂劳动仲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于2015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

合同中还约定,如因公司经营需要,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018年5月,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甲公司产品销售下滑,公司决定缩减研发部门人员。

甲公司通知乙,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决定与乙解除劳动合同。

乙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甲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 如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乙多少经济补偿?三、仲裁过程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甲公司辩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乙则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四、仲裁结果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甲公司因经营困难,缩减研发部门人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与乙协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因此,甲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乙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比例支付。

乙在甲公司工作三年,因此,甲公司应支付乙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困难,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与乙协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甲公司仍需支付乙经济补偿。

1.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仲裁 调解成功 案例

劳动仲裁调解成功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我要给你们讲讲一个超厉害的劳动仲裁调解成功案例。

小王在一家公司勤勤恳恳工作了好几年,可突然有一天,公司毫无理由地就把他给开除了!这可把小王气坏了,他心想,自己这几年的付出难道就这么白费了吗?这不是欺负人嘛!于是,他毅然决然地决定去申请劳动仲裁。

在仲裁庭上,小王据理力争,把自己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一股脑儿地全说了出来。

而公司那边呢,还在试图狡辩。

就好像一场激烈的战斗,双方你来我往。

仲裁员呢,那真是特别负责,耐心地倾听着双方的陈述。

这不就是像裁判一样嘛,得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方呀!
后来,经过仲裁员不断地调解和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

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给了小王相应的赔偿。

你们说,这是不是很让人欣慰啊!小王的努力没有白费,他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这就像在黑暗中找到了一束光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我们遭遇不公平的时候,不要退缩,要勇敢地去争取自己的权益。

就如同那在风雨中顽强生长的小草,总有一天会迎来阳光。

劳动仲裁调解就是我们的有力武器,它能帮助我们找回属于自己的公道。

所以,大家如果遇到类似的事情,一定要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法律顾问案例胡啸风(3篇)

第1篇一、引言胡啸风,一位在法律界享有盛誉的法律顾问,以其精湛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文将围绕胡啸风的典型案例,探讨他在法律顾问领域的卓越贡献。

二、胡啸风律师简介胡啸风,男,35岁,法学硕士,现任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他自2008年起从事法律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胡啸风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领域的问题,曾多次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化解了诸多法律风险。

三、案例一:成功代理某知名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1. 案情简介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其自主研发的产品被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被告”)侵权,被告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高度相似,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

原告遂委托胡啸风律师代理此案。

2. 案件分析胡啸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认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以下是胡啸风律师在案件分析中的关键点:(1)原告的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2)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合同纠纷。

(3)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3. 案件结果在胡啸风律师的代理下,原告成功胜诉。

被告被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案例二:为企业提供劳动争议解决方案1. 案情简介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原告”)与员工(以下简称“被告”)因劳动合同解除产生纠纷。

被告认为原告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 案件分析胡啸风律师在接到原告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违法行为,原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下是胡啸风律师在案件分析中的关键点:(1)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2)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被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3. 案件结果在胡啸风律师的代理下,原告成功胜诉。

法律顾问众多成功案例(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事务日益增多,法律顾问的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企业、个人及政府机构的重要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我国法律顾问在众多领域中的成功案例,以展示法律顾问在法律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二、成功案例一:企业并购案例背景:某大型国有企业A拟收购另一家民营企业B,双方就收购价格、股权结构、资产评估等问题存在争议。

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顾问A为国有企业A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市场行情、评估目标企业价值,为企业A提供了以下建议:1. 优化收购方案,确保收购价格合理;2. 优化股权结构,降低收购风险;3. 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确保收购资产价值真实。

案例结果:在法律顾问A的协助下,国有企业A成功完成了对民营企业B的收购,实现了产业升级和优化布局。

三、成功案例二:劳动争议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李某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就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问题存在分歧。

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顾问B为员工李某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了解案件事实、分析法律法规,为李某提供了以下建议:1.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 与公司进行协商,争取合理待遇;3.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案例结果:在法律顾问B的帮助下,员工李某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对员工待遇进行了调整。

四、成功案例三: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背景:某知名企业C发现其产品被一家小型企业D侵权,要求D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顾问D为企业C提供法律服务,通过调查取证、分析法律法规,为企业C提供了以下建议:1. 依法提起诉讼,要求D停止侵权行为;2. 要求D赔偿损失;3. 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防范类似侵权事件发生。

案例结果:在法律顾问D的协助下,企业C成功维权,侵权企业D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企业C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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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律顾问,成功维护了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京朝劳仲宇【2011】第09811号申请人:李某,男,1976年X月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解放X路X号。

被申请人:某矿山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X甲X号X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严X·舒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于2011年9月29日申请被申请人某矿山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张冉独任审理。

本案经公开审理,李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申请称:我于2008年ll月19日入职某公司,任服务工程师,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5550元,现我请求如下:1、支付因延迟支付2 010年10月份工资所产生的lOO%的经济补偿金2296.5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0元;3补缴2010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

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开庭时辩称:针对其请求一,不同意支付,无法律依据;请求二,不同意支付,双方签订了解除协议,再无其他争议,且该解除协议的效力已被法院确认;请求三,不同意,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且已经为其缴纳。

经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有自2008年l1月19日起至2010年11月18日止的《劳动合同书》。

2010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了《离职协议书》(以下简称《离职协议A》),其中包含有“l、……双方同意于2010年10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李某)同意于合同解除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业务交接以及办理行政、财务清算工作。

3、交接完成并达到甲方(某公司)要求后,甲方在两周内,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16650元整,作为离职补偿。

4、乙方在本协议签字及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甲乙双方互无权力与义务的主张。

……”等内容:李某认为该补偿标准低于了法律规定,某公司与其协商,又拟定了《离职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离职协议B》),但李某仍表示不同意,并未在该《离职协议B》中签字。

李某已按照双方协议的内容,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但因对《离职协议A》中的补偿数额存在异议,未领取该款。

李某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委提起对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请求事项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加班费、年休假补偿金、探亲假补偿金、年终奖金、补缴生育保险、安排离职体检、出具离职证明、赔偿未出具证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本委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京劳仲字[2010]第10502号载决书,认为“《离职协议B》李某并未签字确认,未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双方均确认的《离职协议书》中的内容李某不服裁决结果,于2011年3月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职协议B》“李某未签字确认,故协议未发生效力”,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A》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依照协议内容办理交接手续,后因李某对补偿金数额反悔……离职补偿数额并不明显失衡,本院予以确认”,并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朝民初字第11589号判决书,判决:返还李某离职协议书原件或开具书面离职证明;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仍不服判决结果,后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离职协议B》未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未生效,不构成对《离职协议A》的撤销,“原审法院对《离职协议A》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当”,遂于2011年9月12日作出( 2011)二中民终字第12439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庭审过程中,李某又提交了《离职协议B》,已标注了其签名和日期,李某自述系“在经过法院的终审判决后我补上了自己的签字”。

某公司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表示劳动仲裁、法院均对《离职协议A》的效力进行了确认,“不存在第二份协议再生效的问题”。

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因延迟支付2010年10月份工资所产生的100%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现终审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对《离职协议A》的有效性进行了确认,该协议已包含了解除劳动关系昀补偿,且李某已按照协议内容进行了工作交接,李某虽对该《离职协议A》仍不予认可,但所提交的《离职协议B》中的签名和日期,均系在终审判决作出后所添加,某公司对此不再予以认可,故综上,本委对李某于本案中再提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请求,因已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再予以支持。

李某有关要求支付因延迟支付2010年10月份工资所产生的lOO%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属于本委受理之范围,本委对此不予审理。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李某有关补缴2010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的请求可通过劳动行政渠道解决,本委不予审理。

本案经我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驳回李某的申请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答辩意见:答辩人: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劲松X甲X号XX室法定代表人:严X*舒XX,职务:总经理针对李某再次申请我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1、不同意申请人请求事项(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从该条规定可知:申请人的第一项请求事项是在劳动监察阶段发生的,本案不存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答辩人支付劳动报酬、而答辩人拒绝支付的情形,答辩人已于2011年1月20日向李某支付10月份工资2296.55元,根本不存在拒绝支付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申请人所主张的100%补偿金的情形,且该项权力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即劳动监察部门行使。

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答辩人不同意申请人请求事项(2)。

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同意支付该项费用,根(2011)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京朝仲字(2010)第10502号裁决、朝民初字第11589号民事判决均已经确认:李某与某公司2010年10月9日签订离职协议;该离职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签字生效,不违反法律法规;该离职协议中双方同意由沙尔夫公司向李某支付补偿金16650元,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存在其他权利义务争议。

故:答辩人不同意支付申请人请求事项(2)主张的款项。

3、答辩人不同意申请人请求事项(3)。

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通过行政投诉渠道解决,故,申请人该项请求不是本庭的审理范围,申请人应通过其他行政投诉渠道解决。

另外,答辩人已经将其2010年1月份社会保险补缴完毕,不存在再次补缴的可能。

4、关于申请人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已于2010年10月11日协商签订“离职协议书”,根据该离职协议书约定:双方已无权利义务主张。

双方已于2010年10月11日协商签订了“离职协议书”,该离职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均应遵守。

且该协议书已经经过贵委作出的京朝仲字(2010)第10502号裁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1589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439号终审判决确认。

在“离职协议书”显示:“……经协商,双方同意2010年10日9日解除劳动合同。

……交接完成后,甲方在两周内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16650元,作为离职补偿。

……乙方在本协议签字或者收上述款项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甲乙双方互无权利和义务的主张。

”得对该诉讼请求及其争议事实或理由再行起诉或要求重新审理,或者以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

申请人李某提起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从法理上讲即“一个法律事实”或“一个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即指: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

基于本案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5日向贵委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年休假补偿、年终奖、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经济损失、补缴社保等各项费用。

申请人与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已经经过贵委的裁决、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二中院的终审判决,本案已经终局,申请人与答辩人均应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而不是终审判决没有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后,申请人将本案重新立案,试图再次开庭审判。

申请人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已经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不应依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将本案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否则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同时极大的浪费了诉讼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让民事权利长期处理不稳定的状态。

贵委应依法驳回其仲裁申请。

代理意见:关于李某申请某矿山机械(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意见针对李某与我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以下意见,望贵委考虑,依法采纳。

1、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就某一特定诉讼请求的所有诉讼程序进行完毕后,不得对该诉讼请求及其争议事实再行起诉或要求重新审理,以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

申请人李某提起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基于本案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5日向贵委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年休假补偿、年终奖、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经济损失、补缴社保等各项费用。

贵委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京朝劳仲字(2010)第10502号仲裁裁决,内容为:一、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李某《离职协议书》原件或开具离职证明书;二、驳回李某的申请请求。

申请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朝民初字第11589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某矿山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离职协议书原件或开具书面离职证明书;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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