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密—根本性的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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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案例警示教育意义(3篇)

保密案例警示教育意义(3篇)

第1篇保密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国家安全、企业和个人利益。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保密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因此,加强保密案例警示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保密意识,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企业和个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密案例警示教育的现实意义1. 提高全社会保密意识保密案例警示教育通过具体案例的剖析,使人们深刻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通过这些案例,人们可以了解到保密工作在国家安全、企业和个人利益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从而提高全社会的保密意识。

2. 增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能力保密案例警示教育有助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加强保密制度建设,提高保密工作能力。

通过对案例的剖析,可以发现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3. 预防和减少泄密事件的发生保密案例警示教育可以使人们从他人的失误中吸取教训,提高自身的保密意识。

通过学习案例,人们可以了解到泄密事件的危害性,从而在工作和生活中自觉遵守保密规定,预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4. 促进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保密案例警示教育有助于提高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水平。

通过对案例的剖析,可以发现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从而有针对性地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国家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二、保密案例警示教育的具体内容1. 国家秘密案例国家秘密案例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领域,如军事、外交、科技、经济等方面的泄密事件。

通过剖析这些案例,使人们认识到国家秘密的重要性,以及泄密事件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严重危害。

2. 企业秘密案例企业秘密案例主要包括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商业机密等方面的泄密事件。

通过剖析这些案例,使人们了解到企业秘密对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泄密事件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3. 个人隐私案例个人隐私案例主要包括涉及个人身份信息、通信记录、行踪轨迹等方面的泄密事件。

通过剖析这些案例,使人们认识到个人隐私的重要性,以及泄密事件对个人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

法律讲堂周坤案件(3篇)

法律讲堂周坤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周坤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职务犯罪、滥用职权等罪名。

该案件发生在我国某市,被告人周坤曾任该市某区区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侦查。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对周坤进行了判决。

二、案件经过1. 犯罪事实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周坤在担任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

2. 侦查过程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迅速成立专案组,对周坤进行调查。

在侦查过程中,专案组通过收集证据、讯问相关人员等方式,逐步掌握了周坤的犯罪事实。

3. 审判过程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周坤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周坤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最终,法院依法对周坤进行了判决。

三、案件分析1. 职务犯罪的特点周坤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主体特定。

周坤作为区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属于职务犯罪的高危人群。

(2)犯罪手段多样。

周坤通过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3)犯罪后果严重。

周坤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2. 法律适用在周坤案件中,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

以下是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周坤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滥用职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周坤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3. 案件启示周坤案件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周坤案件暴露出我国一些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2)强化法治意识。

告密者一案件分析法律(3篇)

告密者一案件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告密者一案件,是指某单位内部员工甲因对同事乙的不满,向单位领导举报乙的违法行为,导致乙被处分。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告密者的伦理道德、权利义务以及法律适用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告密者一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伦理与权利冲突的问题。

二、告密者的伦理道德问题1. 告密者的动机在告密者一案件中,甲的告密动机主要源于对乙的不满。

这种不满可能源于工作竞争、个人恩怨、嫉妒心理等因素。

从伦理角度来看,告密者的动机存在问题,因为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友善、宽容等基本伦理原则。

2. 告密者的道德责任告密者在举报他人时,应当具备一定的道德责任。

首先,告密者应当确保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不得捏造事实、歪曲真相;其次,告密者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他人隐私;最后,告密者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滥用举报权利。

三、告密者的权利义务问题1. 告密者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监督权等权利。

告密者作为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告密者有权了解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2)保护权:告密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3)隐私权:告密者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应当受到保护。

2. 告密者的义务告密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1)遵守法律:告密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举报权利;(2)诚实守信:告密者应当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不得捏造事实、歪曲真相;(3)尊重他人:告密者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他人隐私。

四、告密者一案件的法律适用1. 侵权责任在告密者一案件中,甲的举报行为可能侵犯乙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甲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举报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举报人应当受到保护。

在告密者一案件中,甲作为举报人,有权要求单位对其身份和举报内容进行保密。

3. 举报事项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健全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及投诉处理制度

健全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及投诉处理制度

题目:健全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及投诉处理制度一、引言健全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及投诉处理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必须推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和解决机制,以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评估目前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制度空白: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制度空白,导致案件处理不力、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

2. 缺乏专业性:现有制度对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讨论和处理能力较弱,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

3. 缺乏公众参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缺乏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不信任。

三、主题概念的深度探讨1. 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建立起由多个部门参与的讨论和处理机制,形成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各方的专业优势,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和专业性。

2. 强化专业人才支撑: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和处理中,应当引进专业的法律、技术等人才支撑,形成多元化的专业团队,保证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细致处理。

3. 推动公众参与:建立公开、透明的讨论和处理机制,积极引导公众参与,通过公众监督的方式推动案件的公正和透明,提高司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四、案件讨论及投诉处理制度的总结和回顾建立健全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及投诉处理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多方合作和不断探索,逐步完善。

在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坚持法治原则,强化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更好地提升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当今社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和处理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我认为,只有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加强专业人才支持,推动公众参与,才能更好地推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六、内容结束以上为根据您提供的指定主题所撰写的文章,希望能够满足您的要求,如有需要,还请不吝提出改进建议,我会尽力完善。

七、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1.18•【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目录1.转变思路解定罪难题立案监督助企业纾困——A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2.工伤认定引争议多措并举促化解——张某控告、B公司行政申诉案3.身份被冒用留案底能动履职还清白——曹某某刑事申诉案4.多措并举促化解社会治理保民生——陈某行政申诉案5.多元解纷消除正当防卫误解——周某信访案6.精准打击婚恋诈骗坚决维护公平正义——赵某信访案7.强化反向审视推动诉源治理——金某某信访案案例一转变思路解定罪难题立案监督助企业纾困——A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2021年6月1日,苏州工业园区某企业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在劳保用品供应商B公司以其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中,A公司员工孙某与原告串通,伪造凭据、虚构交易,涉嫌虚假诉讼罪。

公安机关初查后未发现相关犯罪事实,并经复议、复核后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2022年1月27日,多方寻求救济无果后,A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充分开展实质性调查,认为涉嫌虚假诉讼证据不足,但企业被侵害事实客观存在。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该院没有简单化回应,而是抓住案件中存在的疑点,重新提炼关键信息,及时转变审查思路。

通过比较采购支出和经营数据,发现该公司劳保支出异常增长和孙某违规采购存在直接关联,工厂厂长洪某对此监管缺位。

借助A公司系案发单位易于取得证据的优势,该院指导其补充提供证据,于2022年4月14日以A公司被职务侵占,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找准案件突破口后,面对取证困难瓶颈,该院强化侦查引导和自行补充侦查,制发引导侦查文书,调取供应商报价单、订单往来记录等,完善证据链条,最终全面查清洪某与孙某共谋收受多家供应商贿赂,以及以串通供应商虚增报价后收取差额款方式侵占A公司财物的事实。

2023年5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某、孙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该院全部指控意见。

告密者案件分析法律(3篇)

告密者案件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告密者案件,是指告密者通过举报他人违法行为,而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在我国,告密者案件的法律问题涉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告密者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告密者案件的性质、法律依据及处理原则。

二、告密者案件的性质1. 民事性质告密者案件首先具有民事性质。

告密者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告密者与被举报人之间可能产生民事纠纷,如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等。

2. 刑事性质告密者案件也可能具有刑事性质。

当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告密者举报的行为将转化为刑事诉讼中的控告行为。

此时,告密者与被举报人之间的关系将转变为控告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3. 行政性质在某些情况下,告密者案件还可能具有行政性质。

如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违法行为,告密者举报的行为将引发行政处罚程序。

三、告密者案件的法律依据1. 宪法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对告密者案件的法律依据具有指导意义。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告密者举报他人违法行为,属于行使言论自由的表现。

2. 刑法刑法是我国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对告密者案件的法律依据具有直接指导作用。

刑法规定,告密者举报他人违法行为,不属于诬告陷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对告密者案件的法律依据具有直接指导作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告密者作为控告人,享有控告权,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控告他人违法行为。

4. 民法民法是我国关于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告密者案件的法律依据具有间接指导作用。

民法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告密者举报他人违法行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四、告密者案件的处理原则1. 保护告密者权益在处理告密者案件时,应充分保护告密者的合法权益。

对告密者进行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的保护,确保其不受不当追究。

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10大案件


04 案件反思
案件的教训和不足
教训
司法公正需要得到保障,司法人员需要提高专业素养和职业 道德。
不足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
对未来法治建设的启示
启示
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启示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对司法改革的推动作用
推动作用
促进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高司 法效率和公正性。
推动作用
推动司法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 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05 案件意义
对法治建设的意义
完善法律体系
推动立法改革
这些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对于完善中 国的法律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填补 了法律空白,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这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引发 对于现行法律的反思和讨论,进而推 动立法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 10大案件
目录
CONTENTS
• 案件概述 • 案件影响 • 案件评价 • 案件反思 • 案件意义
01 案件概述
案件背景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 点、涉及人员等基本 信息。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如涉及的法律条款、 法律原则等。
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 如当时的社会环境、 法律环境等。
强化司法公正
这些案件的公正审理,彰显了司法机 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强化了司 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对社会公正的促进意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些案件的公正审理,有效地维 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了公
民的基本权利。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这些案件的广泛报道和讨论,提 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公

案件保密心得(精选3篇)

案件保密心得(精选3篇)案件保密心得要怎么写,才更标准规范?根据多年的文秘写作经验,参考优秀的案件保密心得样本能让你事半功倍,下面分享【案件保密心得(精选3篇)】相关方法经验,供你参考借鉴。

案件保密心得篇1案件保密心得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案件保密心得1.案件保密的重要性案件保密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律师职业安全的保障。

律师必须对涉及到的案件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案件中的任何信息,包括案件的具体内容、案情、证据、调查取证等。

如果律师泄露了案件信息,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损害律师的声誉和信誉,甚至导致职业生命的丧失。

因此,律师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案件保密的顺利进行。

2.案件保密的具体措施为了确保案件保密的顺利进行,律师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的保密措施。

首先,律师需要与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期限,并要求当事人签署保密承诺书。

其次,律师需要采取技术手段,如加密邮件、加密文档等,确保信息的安全。

同时,律师还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份信息,避免泄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

最后,律师需要时刻保持警惕,避免在公共场合谈论案件信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3.案件保密的意义案件保密对于律师和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律师来说,案件保密可以保护案件的机密性,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对于当事人来说,案件保密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和权益,避免因为信息泄露而遭受损失。

同时,案件保密还可以提高律师和当事人的信任度和合作意愿,为案件的最终解决奠定良好的基础。

4.总结案件保密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律师职业安全的保障。

律师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案件保密的顺利进行。

为了确保案件保密的顺利进行,律师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采取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身份信息等。

案件保密对于律师和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提高律师和当事人的信任度和合作意愿,为案件的最终解决奠定良好的基础。

对于告密者问题的实例分析

对于告密者问题的实例分析摘要:告密者难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疑难杂案”,它代表了法理学,法哲学中重大问题的冲突,揭示着现代生活中真正的合法性困境。

我将以德国二战后的一起真实的“告密者”案以及其引起的自然法与实证法的法学争端为蓝本,分析告密者难题,并从中选出较好的方案,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一部分真实的“告密者”1951年,《哈佛法律评论》摘要报道了一个德国法院裁决的告密者案:被告决定摆脱她的丈夫——一个长期服役的德国士兵,丈夫在探亲期间向她表达了对希特勒的不满。

1944年,被告向当局告发了丈夫的言论,并出庭作证,军事法庭根据纳粹政府1934年和1938年发布的两部法令,判定该士兵犯有发表煽动性言论罪和危害帝国国防力量罪,处以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他未被处死,又被送往前线。

战后,被告和军事法庭的法官被交付审判,检察官根据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239条,起诉二人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

1949年班贝格(Bamberg)地区上诉法院在二审中判定涉案法官无罪,但被告罪名成立,因为她通过自由选择,利用纳粹法律导致了她丈夫的死亡和监禁,而这些法律“违背了所有正派人士所持的健全良知与正义感”。

报道最后提到了拉德布鲁赫1946年著名的文章《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该文被法律实证主义者解释为标志着拉德布鲁赫从实证主义向自然法的转向,在其中他提出了一个类似“恶法非法”的拉德布鲁赫公式:通常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应居于首位,即便法律不善也不能动摇安定性,但如果安定性与正义的冲突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法律已经沦为“非正当法”,法律就必须向正义屈服。

看起来,班贝格法院的判决推理似乎与拉德布鲁赫公式是一致的。

然而,1958年英国著名的实证主义领袖哈特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另一篇题为《实证主义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的文章,尖锐的批评了这次判决受到拉德布鲁赫的影响。

相应的,哈特提出了实证主义的解决方案:要么不处罚告密行为,要么发布一个追溯纳粹掌权前的法律的法令来惩罚告密者,“尽管溯及既往的刑事立法或惩罚是邪恶的,但将其公开适用于案件中,至少体现了坦率的美德。

告密者案件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告密者案件,是指因告密行为引发的案件。

在我国,告密行为被看作是举报、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告密行为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告密者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告密者案件的定性、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告密者案件的定性1. 法律性质告密者案件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告密行为本身。

在我国,告密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1)合法告密行为:指告密者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告密行为。

合法告密行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积极意义。

(2)违法告密行为:指告密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故意泄露他人隐私的告密行为。

违法告密行为具有非法性、不正当性和危害性。

2. 刑事定性(1)合法告密行为:一般情况下,合法告密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告密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可能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

(2)违法告密行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故意泄露他人隐私的告密行为,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三、告密者案件的法律责任1. 合法告密行为对于合法告密行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然而,告密者在行使告密权利时,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2. 违法告密行为(1)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他人犯罪,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告密者案件的法律适用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依法对告密者进行调查,核实其告密行为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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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WM根据互联网资料编制2011.1点击鼠标翻页•公元前43年,罗马执政官西塞罗被他的仇人安东尼发布法令宣布为公敌。

•被宣告为公敌的人不再受到法律的任何保护,窝藏或者隐瞒他们的人与他们同罪,杀死他们的人可以凭头颅领取巨额奖金,奴隶还可以得到自由和公民权,告密者得到同样的奖金。

西塞罗•西塞罗准备逃亡到马其顿,一个奴隶向追捕的军队告密了,追兵很快找到了他。

一个曾经在诉讼中被他搭救的百夫长砍下了他的头颅和双手,献给安东尼请赏。

他的头和手被悬挂在他曾经抨击独裁者的讲坛边,悬挂了很长时间,跑来看这些示众之物的人,比以前跑来听他演讲的人还要多些。

安东尼•从此,罗马城中人人自危,陷入一片恐惧,人们最害怕的恰恰是从前自己亲爱和熟悉的人。

•奴隶出卖主人,儿子出卖父亲,债务人出卖债权人,农夫出卖地产肥美的邻居,妻子出卖丈夫,丈夫被杀的当天,她就举行她的新婚典礼……。

•西塞罗生前曾抨击苏拉那部残酷的公敌法令,他说这样的法律“就不应再视为正义。

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

”•然而他最终却惨烈地殉身于此。

•随着守护罗马共和法律的国父西塞罗死去,共和制已经沦陷,帝国就要来临。

在暴君频出的苏拉罗马帝国,只要独裁者愿意,他们都可以变成苏拉和安东尼。

安东尼•法律在独裁者手中就变成酷虐的杀人利器,搅动起平常人心中最黑暗的贪欲和恶念。

•那些堕入黑暗的人们,强横尚武的可以选择做独裁者军中的百夫长;•孱弱无力的可以选择叛卖和告密。

古罗马第18军团的百夫长马库期-塞留斯•两千年后,罗马帝国古老的统治技艺经由秘而不宣的心灵默契,降临到阿道夫•希特勒治下的第三帝国土地。

•在第三帝国的议会里,法律变成了更为酷虐的杀人利器,被宣布为公敌的,不仅仅包括所有反对独裁者的人,还有一个人数众多的无辜族群。

•在第三帝国阴郁的生存斗争中,酷虐的法律同样搅动平常人心中最黑暗的贪欲和恶念。

•那些堕入黑暗的人们,强横尚武的可以选择做盖世太保和党卫军,孱弱无力的同样选择叛卖和告密。

•面对第三帝国更为严密和精致的现代合法罪恶,最无良心自由的就是操作法律的那些精英。

•比起平常人,他们还有忠于法律的职责所系,即便法律已经变成杀人工具,他们也无从逃避指责。

•没有人知道,这是上帝惩罚罪人的历史必然性,还是现代性演进中一个脱节的偶然产品。

•1945年以后,第三帝国的浩劫过去,幸存的人们开始追问,当法律精英扈从独裁者作恶的时候,他们为什么没有想到“恶法非法”的古老训诫?•人们真诚地相信,就像第三帝国的罪恶如同罗马一样古老,最古老的法律智慧也可以开出新意,帮人们寻回失落的法治秩序。

•人们动用这古老的智慧,要法律精英们回答:面对邪恶的法律,一个人有没有权利告密?那个接受告密的法官,到底是在犯罪还是在实施法律?•1944年,一个长期服役的德国士兵A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B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

•德国士兵A刚刚离开,他妻子B 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二战时德国制作的传单•结果,德国士兵A 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借用图片•在战后B和作出判决的那位法官被交付审判。

B为自己做了辩护,她的抗辩理由是: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

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凶狠恶毒、罪行累累的纳粹女战犯•检察官根据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239条,起诉二人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

•1949年班贝格(Bamberg)地区上诉法院在二审中判定涉案法官无罪,但被告B罪名成立,因为她通过自由选择,利用纳粹法律导致了她丈夫的死亡和监禁,而这些法律“违背了所有正派人士所持的健全良知与正义感”。

•1951年,《哈佛法律评论》摘要报道了这个德国法院裁决的告密者案,报道最后提到了拉德布鲁赫1946年著名的文章《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

《哈佛法律评论》是由哈佛法学院高年级学生主编的法学期刊,是美国首家由学生编辑和管理的刊物。

•拉德布鲁赫在该文中提出了一个类似“恶法非法”的拉德布鲁赫公式:•通常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应居于首位,即便法律不善也不能动摇安定性,但如果安定性与正义的冲突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法律已经沦为“非正当法”,法律就必须向正义屈服。

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发表在纽伦堡审判行将结束之时,当时德国法学界对于纽伦堡审判的程序都是持质疑态度的。

•1958年,英国法律实证主义的领袖哈特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一文,对这个判决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尽管溯及既往的刑事立法或惩罚是邪恶的,但将其公开适用于案件中,至少体现了坦率的美德。

我们必须明白,当惩罚该女子时,我们只是在两个邪恶中选择其一:要么使该女子免受惩罚,要么放弃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大多法律体系都接受的珍贵道德原则。

”•这就是哈特提出的所谓“告密者困境”。

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在拉德布鲁赫和哈特的争论中,很多隐含的政治历史背景决定了这并不是一场纯粹的法理学理论交锋,告密者案件背后隐藏的法律和道德困境要远比哈特所陈述的复杂得多。

•要追诉战争期间的罪行,纳粹法的效力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因为这些罪行在当时是合法的。

•而要解决这个问题,胜利者希望诉诸溯及既往的立法,德国人希望用自己的办法。

•一个溯及既往的刑事立法,隐含的必然前提就是否决了前法的效力,只是回避了为什么否决前法效力的问题。

•看来哈特和拉德布鲁赫的这场争论,表面是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的较量,背后还有胜利者和失败者法律话语权的较量。

•1945年的春天,二战的最后阶段,战斗开始在德国本土展开,普通的德国人才意识到这场战争对他们的残酷,关于奥斯威辛和其他集中营杀害了500万以上犹太人的消息,此前在德国一直是个模糊的流言。

•1945年4月,美军解放了柏林附近靠近魏玛市的布痕瓦尔德(Buchenwald)集中营,那里见到的惨象是骇人听闻的,为了帮助德国人相信这个事实,美军强令1200多名魏玛市民亲自到布痕瓦尔德来参观。

随后发布的各种新闻消息,才让德国人相信那原来不是流言。

•纳粹的暴行已经使德国人在西方的文明世界沦为贱民,这个曾经孕育了席勒、康德、荷尔德林、歌德的以文明著称的民族,现在不可思议地变成了西方世界的野蛮人。

•到底应该拿德国人怎么办,同盟国内部起初并没有达成一致。

•“英国觉得,可能最好采用一个政治方案,即对纳粹头目进行快速军事审判,或者干脆枪决了事。

•英国主张,这将满足报复的需要,也没有贬低合法性(legality)的理想。

•一场壮观的审判,看上去就像是‘事先编排好的’(put-up job),这在英国一向不得人心。

”•但是偏爱正当程序的美国人坚持要来一场审判,他们相信这对于德国的未来更有好处。

•由四个战胜国(美苏英法)法官组成的国际军事法庭(IMT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起始就宣布,审判的目的不仅是要揭露纳粹罪行让罪犯受到惩罚,还要对德国公众进行教育。

•纽伦堡审判1945年11月20日开庭,1946年9月30日、10月1日宣判结束。

•纽伦堡审判是对主要战犯的罪行进行追诉,嗣后四国还要分别在各自占区进行后续审判。

•这些审判的法律基础是四国管制委员会1945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惩办犯有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的罪犯》的第10号法令。

•对于德国人,纽伦堡审判是一场空前的耻辱,大部分人都认为坐在被告席上的纳粹精英是罪有应得,但他们不愿意相信这是德意志民族整体的罪行。

在很多德国人看来,这不是“正义的胜利”(Triumph of Justice),而是“胜利者的正义”(Victors' Justice)。

•围绕着法庭的组成、审判程序和最为根本的法律依据问题,德国法学界及舆论提出了诸多质疑:•1.法庭的检察官、法官同时也是《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起草者,也就是纽伦堡审判的立法者,这违背了分权原则;•2.法庭的管辖权没有充分依据,完全由战胜国的法官组成,没有来自中立国(比如瑞士和葡萄牙)的法官,也没有德国法官;•3.对反人道罪的定义过窄,仅限于1939年战争爆发以后,而且法庭只注意纳粹对外国人的犯罪。

•根据反人道罪的定义,纳粹政府对德国人民所犯的罪行(1939年前后)都不受追诉,判决中几乎没有提到纳粹对德国持不同政见者的迫害、对残障儿童的“安乐死”措施等暴行;•4.“你也一样”抗辩(tu Quogue defence)在审判中被拒绝,法庭拒绝接受盟军也犯了类似罪行的证据;•5.反人道罪和战争罪都是《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新创的罪名,这违背了不得溯及既往和“罪刑法定”的原则。

•德国人认为依据德国法律中谋杀、人身伤害、盗窃、剥夺自由这些既有罪名就可以对战犯进行追诉,不必诉诸反人道罪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新罪名。

•另外,战争构成犯罪在国际法上也没有先例。

•尽管纽伦堡审判并不彻底也存在很多法理上的问题,但它为揭露纳粹暴行、确立侵略性战争犯罪作了大量杰出的工作,也为国际刑事司法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审判中揭露出的大屠杀真相令德国民众感到震惊与愤怒,美国人坚持要通过审判对德国民众进行教育,确实是具有远见卓识的。

•然而德国也是一个有着深厚法治国传统的国家,纽伦堡审判是一次非同寻常的审判,其中混杂着法律、道德和政治诸多因素的作用,而审判由英美程序主导,势必引起同德国法律文化的冲突,在审判之后的后续审判中,冲突就聚焦于到底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来裁决案件的问题。

•1945年底至1946年初德国法院和检察院逐步恢复了工作,其主管范围起初被占领当局限于德国人对德国人或对无国籍人犯下的罪行,以后逐渐扩大了主管范围(各占区情况不一)。

与战胜国审判大量适用第10号法令所不同的是,德国法院的审判是以德国刑法为基础的。

•一方面,很多德国的司法官不能接受直接依据第10号法令来追诉纳粹罪犯的作法,德国1871年刑法典(纳粹期间仍然有效)、魏玛共和国1919年宪法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年基本法均明确禁止溯及既往的立法。

•另一方面,德国法官阶层为了洗清扈从纳粹的恶名,必须重新树立司法非政治化、司法独立的形象,在纳粹期间,德国的法律人与其说是因为追随实证主义而做了纳粹帮凶,不如说是彻底丧失了司法独立,使司法彻底沦为纳粹政治的工具。

•要为德国法律人重建良好的职业声誉,需要排除战胜国对德国司法的政治影响,比起适用战胜国制定的第10号法令及其他相关法令,诉诸旧有的德国刑法或者诉诸自然法,显然更能起到重塑司法独立的作用,•这样德国人才会相信这是“正义的胜利”而不是“胜利者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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