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合同付款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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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结算法律规定(3篇)

工程施工结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施工结算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工程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核算、汇总、审核和支付的过程。

工程施工结算不仅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工程施工结算的相关规定,本文将对工程施工结算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施工结算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基础,其中涉及工程施工结算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涉及工程施工结算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等内容,对工程施工结算的质量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进行审计,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对工程施工结算的审计也具有重要意义。

5.《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造价工程师的资格、注册、执业、管理等,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和工程施工结算起到了指导作用。

三、工程施工结算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工程施工结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结算行为的合法性。

2.真实性原则:工程施工结算应真实反映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不得虚报冒领、虚增工程量。

3.完整性原则:工程施工结算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各项费用,确保结算的完整性。

4.及时性原则:工程施工结算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5.准确性原则:工程施工结算应准确计算各项费用,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

四、工程施工结算的程序1.合同签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施工结算的相关条款,包括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结算依据等。

2.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验收,确认工程量。

施工设计合同的付款比例

施工设计合同的付款比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施工设计合同的付款比例篇一:标准设计合同项目名称规划至建筑扩初阶段设计合同合同编号:no.甲方:乙方:签约时间:年月日目录第一条项目概况第二条设计内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设计费用及付款方式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停建、缓建及合同终止知识产权条款保密条款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方式通知合同解除其他附件xxxx项目规划至建筑扩初阶段设计合同合同编号: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服务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项目规划至建筑扩初阶段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项目地点:上海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3项目规模:项目用地面积平方米,住宅及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配套及商业面积平方米,幼儿园面积平方米(此处可根据项目情况增加其他设施的描述,本括号内文字正式文本中不得出现)。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4产品类型:容积率为约的建筑类型产品住宅区,容积率约为的商业区。

(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业态描述,本括号内文字正式文本中不得出现)第二条设计内容1项目名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2项目名称(:施工设计合同的付款比例)的总体规划建筑方案设计3项目名称的建筑扩初设计4项目名称的施工图设计配合5项目名称的设计后服务配合6以上各阶段设计内容所规定的范围及成果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一《项目名称项目建筑设计任务书》7设计依据:7.1本合同所规定的内容。

7.2甲方所提供的地块测量图以及相关政府批准文件。

8本工程设计图纸的编制方法,应以《上海市设计文件编制标准》为标准。

9设计规范和规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计规定。

10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国际度量衡进行设计绘图。

平面以毫米为单位,立面以米为单位。

第三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本项目设计费用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为:高层住宅单价:元/平方米;配套及商业单价:元/平方米;幼儿园单价:元/平方米;地下车库单价:元/平米,含围墙、门卫、各类出入口;附属地下室等不再另行计费;按下表估算,总设计费即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

建筑工程总价合同结算规则

建筑工程总价合同结算规则

建筑工程总价合同结算规则
一、合同价格
1. 工程总价由甲方和乙方根据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经协商一致后确定。

2. 总价应包括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 如遇设计变更或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格应根据实际增减工作量相应调整,并需双方书面确认。

二、支付方式
1. 预付款: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支付约定比例的预付款给乙方。

2. 进度款: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完成相应阶段工作后,向甲方申请支付进度款。

3. 结算款: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最终结算。

三、支付条件
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的约定期限内完成支付。

2. 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应包括工程进度报告、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明文件等。

3. 对于任何款项的支付,乙方应提供相应的发票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
1. 如甲方延迟支付款项,应按日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违约金。

2. 如乙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
1.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2008/02/19 16: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㈠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㈢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㈣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㈤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㈥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㈦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㈧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㈨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㈩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发布背景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内容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约定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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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合同付款比例规定建筑设计合同付款比例规定
甲方(设计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业主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就建筑设计事宜达成以下约定:
一、合同项目: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初步设计概念、方案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二、付款比例:
(1)甲方应按照以下比例收取设计服务费用:
建筑设计初步概念:千分之十(10‰)。

建筑方案深化设计:千分之二十(20‰)。

施工图设计:千分之七十(70‰)。

(2)甲方应在完成相应的设计任务后,在乙方付款账户内开具发票及时收取设计费用;若收到乙方付款后未开具发票或开具不规范发票的,甲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收取设计费用,保护其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
(2)甲方应根据双方共同商定的质量、时间、付款等约定完成其设计任务,并且保证设计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限制完成设计任务,若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4)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其安全可靠,并且不得擅自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
(5)甲方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约定、行业规范等。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时支付设计服务费用,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并且使用设计成果的场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乙方应及时提供甲方需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且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乙方应在设计任务完成后,及时对甲方提供的设计成果作出合理、真实、准确的评价;
(4)乙方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约定、行业规范等。

五、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商议后制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补充协定或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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