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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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野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研究

法律视野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研究
高, 为追求 高 额利 润 , 他们 使 尽各 种 手段 降 低 生产 成 本, 如生产 经 营过 程 中用 假原 材 料 以假 充真 , 将 病死
的家畜 “ 宰杀 ” 后 当正常 肉制 品销售 等 , 使 大量 不合 格 食 品走 向市场 , 走上 餐桌 , 给人们身体埋 下 巨大 隐患 。
民 以食 为天 , 食 以安 为先 , 食 品安全 关 系 到人 民
保存 , 食 品供 应 商 为 了 获 取 更 大 利 益 , 在 食 品 加 丁 环 节 超 标 准 使 用 有 助 于 食 品长 期 保 鲜 但 却 对 人 体
有 害的 食 品添加 剂 , 如在 腌 菜 中多倍 使 用 苯 甲酸 I , 给人 的身体 健康 造 成威 胁 。 ( 四) 食 品 流通环 节 问题 多发
物饮用 , 这 些 化学 物 质经 农 、 畜 产 品吸 收 , 在农 、 畜 生
产链 上长 期存 留 , 最 终 经食 品市 场 进人 人 的 身体 , 严 重 危 害人类 的健 康 。
( 三) 食 品加 工环 节控 制 不严
《 食品安全法》 建立 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 问 题 食 品召 回制度 、 惩罚 性赔 偿 原则 , 取 消 了食 品 免检

5 2 ・
中共 山西省直机 关 党校 学 报
的责任 承担对 于食 品安全 问题 “ 治标 不治本 ” 。
( 三) 违 法成 本低 , 惩 罚 力度 弱
全 预 警机 制 防患 于 未 然 , 这 些 严 重 安 全 事 件 本 可 免
于 发生 。 ( 六) 监 管 多头进行 , 效 果 不佳
部 分 商 家 为 了追 求 利益 最 大化 ,将 安 全性 不 合

公共管理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公共管理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公共管理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监管研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仍然屡屡发生,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带来极大的威胁。

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任务。

本文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入手,探讨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1、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框架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是国家的重要职责,相关的法律文件也已经不断完善。

但受到地方利益、产业利益等复杂因素的影响,法律执行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容易出现法律漏洞、监管空白等问题。

2、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过于重视监管过于过度也是导致问题的一大原因,对于一些小问题的出现政府会过度放大。

过度的关注可能会过度拖延时间,等问题进一步扩大以后再采取行动。

3、独立监管的不足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由多个部门分散执行,这导致监管的独立性不够,沟通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不高。

4、数据、信息共享不到位目前我国各个部门及单位在标准、检测、立法、监管等方面的资源分配、数据采集、信息共享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这导致信息不对称、数据不实时、监管不规范。

5、监管责任不落实现有监管体制下,从行业管理到生产经营环节都存在责任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现象,这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二、提升监管效果的建议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框架要落实好食品安全监管,首先要从法律法规上加强规范,强化法律与行政手段的执行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机构、设备和人力的支持力度,引入现代化科技和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水平。

2、建立集中和统一的监管机构建立集中、统一、协调、高效的全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能够更好地负责食品安全规划、立法、管理、监督、执法和处置等工作。

同时,该机构要负责协调各地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将行业内的资源整合到一起。

3、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与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管理等部门多方面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健全的信息同步流通机制。

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的完善路径

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的完善路径

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的完善路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国纷纷加强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的完善路径,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借鉴和思路。

一、加强立法工作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的完善首先需要加强立法工作。

立法是法律监管的基础,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为监管提供依据。

在立法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包括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管理法、食品安全追溯法等相关法律,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

2. 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和科技进步的需要,不断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3. 强化法律的可执行性: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的执行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建立健全法律执行的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监管机构建设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的完善还需要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

监管机构是法律监管的执行主体,只有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才能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

在监管机构建设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建立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避免监管职责的分散和重复。

2. 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和选拔力度,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建立健全监管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3. 强化监管手段和技术支持:引入先进的监管手段和技术支持,如食品安全追溯系统、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等,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监管力度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的完善还需要加强监管力度。

只有加大监管力度,才能有效地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在加强监管力度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建立全面、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比较法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比较法研究

J a n . 20 1 3
我 国食 品 安 全 监 管 的 比较 法 研 究
郑 春 燕
( 阜 阳师范学院 , 安徽 阜阳 2 3 6 0 0 0)

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 我 国的食品安全 问题 日渐 突 出,甚至到 了岌岌 可危 的程度 , 食品安全
问题 已经影响到 了食 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和社会 的繁 荣稳 定。通过对我 国食品安全 的现状 、问题 产生的原 因、食品安全监 管体 制 以及现存 法律 法规漏洞 的分析 ,从 比较 法的视 角借鉴 国外发达 国家以及 中国香港
已是 比较完善 ,不仅有 《 食 品安全法 》《 食 品卫生 监督程序 》 等数部有关食 品安全 的单行法 , 而且在 《 消费者权 益保 护法 》 《 产品质量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刑法 》 等法律 中, 也包含 了有关食 品安全 的相
关规定。然 而 , 与 国外其他 一些发达 国家相 比,我
( 一) 政府监 管不到位 监管 部门 、 制售人员与普通公众共 同组成 了食
品领域 的一条食 物链 。如今食 品安 全 问题 层 出不
穷, 监管部 门 自然是 难逃其 责。现 阶段 ,多部 门共 同分担着 中国食 品安全 的管理权限 , 从 而形成 了多 部 门分头管理的格 局 , 不 同部 门仅负责食 品链 的不 同环节。正是 由于这种多头监管 的格局 , 导致 了职 能部门之间趋利 避害 、 相互推诿扯皮 , 最终导 致食 品生产销售环节 出现监管 “ 真空地带 ” 。“ 毒奶 粉” 、 “ 地沟油”等大大方方地陈列在超市货架上兜售 , “ 瘦 肉精 ” 、“ 牛 肉膏”以及所谓 的 “ 有机蔬菜 ”堂
1 23
二、 国外和我 国香港地 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应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摘要: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需要食品安全的保证,食品安全也是党和国家重点关注的领域。

对食品安全应当实行严格监管,能够有效保证食品安全生产的质量,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进行有效分析,发现其中存在问题,并对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现状分析引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需要食品安全的保证,食品安全也是党和国家重点关注的领域。

伴随着新时达的到来,现代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也逐渐开始关注生活品质,其中重点关注就是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对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是保证食品质量的必要途径。

但就目前来说,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时常会出现一些食品安全事件。

面对这一食品安全问题,本文着重分析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针对相应的问题探寻有效的对策。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分析(一)法律制度逐步完善随着法治中国的推进,我国不断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积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地完善。

196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试行)》意味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初步进入法律管理的阶段。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食品安全法制法规可能跟不上时代的进步了。

2009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国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重大进步,随后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在2015年和2021年又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监管职能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需要逐步明确,只有明确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能才能更好地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从最开始的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一监管,又逐步过渡到了行业主管与卫生行政部门相互配合多部门监督模式。

当下为了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食品安全的监管逐步恢复为统一的监督管理模式,统一归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的监管变为同一部门下设的不同分设机构的分段管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得到进一步落实。

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论文

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论文

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个极为突出的政府问题和社会问题,且对国家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全社会的和谐发展都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食品安全对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质量法律监管中图分类号:df052 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多部门联合监管的形式。

各个部门相互配合。

而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近20部法律,有《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近40部相关行政法规,有《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近150 部规章,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建起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体系内部不协调。

2009 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配套实施法规和规章遵循的原则是食品安全原则,而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的其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实施中遵循的原则是仅仅注重食品卫生或者是片面的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的。

因此,形成了我国现行两套相互交叉的食品安全法律、标准、检测、监测等保障体系。

①两部法律对标准体系、检测体系、标识、市场抽查及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程度的重叠和交叉。

(二)专家治理模式独立性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表明我国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中引入了专家治理系统,吸纳了专家参与技术问题的研究及相关制度的程序环节,但行政主导的特征依然明显。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

A t d f u e v s ga d M a a i gCh n s o a ey S u yo p r ii n n gn i eeFo dS ft S n
YANG n e g, Xi -d n YAN Che g h n n -c e g
(oc o n e i,uhu 10 6 h a S ohwu i r t szo 25 0 , i ) v sy C n A s a t Sf pol fodb cme ema ri u ht u onr gvrm n so ssl i d, hr ei sm n a b t c: a rb m o o eo st j s eta orcut oe e t hw oit e T ee x t ays e r e e f h o s y n cu s f
到 餐 桌 全过 程 监 督 制度 , 保人 们 吃 到 安 全放 心食 品 。 确 关键 词 : 品安 全 ; 食 量化 分 级 管 理 制度 ; 良好 生 产规 范 ; 关键 控 制 点 技 术 中 国分 类 号 :2 3 F0. 9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35 (0 9 O — 0 6 0 10 — 14 20 )10 3— 3
C n o P it o  ̄ 】 on
q atav l si t nmaae et ytm f o yi esprio , ar ot odMauat n rcc (M ) n aad u n ti c sic i ngm n ss r odh g n u e s n cr u G o nfc r gPate G P adH zr i te a f ao e of e vi y u i i
A a s n r i l o t l on ( A C ) a a e n ss m; e et a s n e ua o s f o dsft sf y s n a F o n yi a dC t a C n o P it H C P m n gme t yt p r c l drg l i o a y, a t t d r l s i c r e f w a tn of e e a d, od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以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为视角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以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为视角

职权 自行颁 布规 章 ,最终造 成规 章冲 突现象 较多 且协调 效率 低 部 20 02年 3月发布 的 《 业转 基因生 物标识 管理 办法 》 但这一 农 。
下。
规章颁 布八年 来 , 成效 并不大 , 市面 上鲜 有标有 “ 转基 因” 签 的 标
( 我 国转 基 因食品安 全 法律制度 的不足 三) 1 专 门立 法杳 无踪迹 。虽 然刚 刚颁布 的《 品安全 法》 . 食 为我
中图分 类号 : 921 D 2. 我 国转基 因食 品安全监 法律 法规 一) 从 19 年至今 我 国已经 颁布 了十 多部与转 基因食 品安全有 93
品监 管体系 中各 部 门职 能相对 明晰 , 有利 于对转基 因食品进行有
门规章 包括: 农业部颁 布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评价 管理办法》 效监 管 。 仔细 分析 , 以看 出 , 然各 部门分权 较为 明确 , 、 但 可 虽 但权
“ , 《 业转基 因生 物进 口安全 管理办 法》 《 农 、 农业转 基 因生物标识 管 利仍 过度集 中于政 府机 关手 中 。 绝 对 的权 力导致 绝对 的腐败 ”
关的部 门规章 , 旨在对包括转 基因食 品在 内的转 基因生物 制品进 国整个食 品安 全体系 带来质 的完善 , 使我 国转基 因食 品安全 立 也
行法律 规制 , 但一直 没有一 部提纲 挈领 的综合 性法律 。 对于 转基 法 层次有 所提 高 ,在一定 程度 上使 转基 因食 品安全 问题有法 可 因食 品的管理主要 适用 《 食品安全法 》 1 1 的规定 :乳 品、 第 O条 “ 转 依 。 但转 基因食 品作 为一种 新兴 的新技 术食 品, 在安全 性遭 受质 基 因食 品、 生猪屠 宰 、 酒类和 食盐 的食品安 全管理 , 用本法 : 适 法 疑 的情 况下 , 待法律 对于其 在安全评 价制度 、 亟 信息 公开制度 、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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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考试资料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尤其是非正规的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隐患更为突出。违规企业大都是一些小的、非法的、不正规的食品生产企业,但是也有一些正规甚至知名企业有意或无意参与,比如2005年发生的“苏丹红”事件中,肯德基和亨氏均涉嫌其中。震惊全国的2008年9月“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由于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导致食用者患肾结石或肾功能衰竭。截至2008年9月17日早8时,全国医疗机构共接诊、筛查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婴幼儿近万名,临床诊断患儿6244名(其中2名已死亡)。2008年9月对全国生产婴幼儿奶粉的108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其中包括伊利、蒙牛在内的22家企业69批次检出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占这些企业的20.18%。 近几年我国曾被曝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问题食品黑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如下:敌敌畏炮制的XX火腿;病死母猪肉做太仓鲜肉松,双氧水处理黑肉松;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变质豆奶导致数千名学生中毒住院;XX冠生园制造的“黑心”月饼;用甲醛泡制的众多水发食品;有害矿物油炒制的瓜子;添加增加剂的馒头、花卷;用“瘦肉精”增瘦的猪肉;用“毛发水”勾兑的酱油;用石蜡做凝固剂的XX火锅底料;违禁“工业盐”腌制的XX泡菜;到下水道淘出来的“潲水油”;掺“吊白块”的龙口粉丝;陈年毒大米翻新做成米粉;XX三元“全佳”牌乳酸菌饮料霉菌多得无法用数字计量;价格低得出奇的假鸡精;糖精水巧妙勾兑劣质葡萄酒;果脯蜜饯微生物超标严重;添加化工原料非食用冰醋酸的XX老陈醋;XX有毒猪油大量入市;使用福尔马林浸泡的- . - - . .考试资料 水发食品;XX“乡巴佬”食品;黑馅饺子;XX省泰兴市出现“有毒香肠”;用猪粪浸泡的臭豆腐;劣质奶粉吃出大头娃娃;“苏丹红”加工辣椒油;雀巢奶粉碘超标。 根据卫生部统计公报,2010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食物中毒事件与中毒人数与2004年以前相比明显减少,但是死亡人数增加极快,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在2009年和2010年全国X围内的抽查结果表明,食品平均抽样合格率不足70%,其中大型企业合格率多在90%以上,而小型企业的合格率仅为50%左右。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现状 (一)综合性法律法规 随着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国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1995年颁布并实施)、《产品质量法》(1993年颁布并施行)、《标准化法》(1988年颁布1989年实施)、《进出15商品检验法》(1989年颁布并实施)等法律为基础,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发布施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发布实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发布,2001年修订)以及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从食品本身、包装标识、安全标准与控制体系、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做出规定,为提高中国食品的安全水平奠定了基础。(1)综合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XX国食品卫生法》主要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使用工具及与食品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环境设施应达到的卫生要求。明确了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职责和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XX- . - - . .考试资料 国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包括食品在内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一切产品。它是中国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主要法律依据。质量法明确了中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及产品质量认证等产品质量监管制度。规X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XX国农业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证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测监督体系,制定保障消费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农产品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1997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11月,农业部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并随后出台了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1。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XX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二)专门性的法律法规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发布了《粮食卫生管理办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蜂蜜卫生管理办法》、《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1X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XX大学2006年版。 - . - - . .考试资料 等专门针对某类食物的食品安全监管法规。 1、针对新资源食品的法律法规 为加强对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等新资源食品的卫生管理,卫生部于1996年4月5日发布了《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要求对辐照食品加工实行许可制度,于2001年6月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有关食品供应链的法律法规 这方面的法律应该包括从食品的供给到食品的流通的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办法和惩罚措施。虽然我国现在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来对食品供应链进行约束,但是已经出台了一些监管食品产地环境、品种资源、生产过程、流通过程的法律法规。例如:《国家无规定疫病区条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 3、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及认证法律法规 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XX国标准化法》明确了标准制定实施的相关责任及法律责任,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安全认定的产品,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XX国标准化法中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还制定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4、有关食品进出口安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XX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XX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XX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是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法律保证,对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和监管检疫做出了明确要求。 - . - - . .考试资料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问题 综观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但是还存在着许多漏洞与不足,主要问题是: 综观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但是还存在着许多漏洞与不足,主要问题是: (一)法律的不完备性 根据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法律的不完备性会使立法和执法权扩散到立法者和法庭之外,监管者会充当立法和执法者的双重角色。而我国的问题就在于,法律不完备的同时没有与监管机构做好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的分配。一般认为,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能准确无误地由法律详细规定,则我们认为法律是完备的,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这或者是因为法律存在空白,或者是因为法律条款的开放性质。比如受社会经济及技术的快速变革所影响的领域,相对于不受外因变化影响的领域更不完备。原因在于,新的变革会挑战为解决老问题而设计的法律解决方案。因此,如果法律还想维持有效性,就需要频繁修改。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讲,许多法律都是20世纪80~90年代颁布的,而我国经济体制变革以及加入WTO后整个经济环境的改变,使得原有的法律已经不能解决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在尽量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也要认识到法律是内在不完备的。因为法律通常被设计为要长期适应于大量对象,并且要涵盖众多迥然不同的案件,而一项法律的建立,又要面临高昂的立法成本和漫长的立法过程,可以说现有的法律一定是滞后于现实经济中出现的问题的,换言之,法律必然是不完备的。从本质上来说,法律的不完备性并不等同于惩罚程度的不确定性。只要行为人知道,他的行为会受到惩罚,并且他的预期的最大惩罚值足够高,那么法律为达到最优的社会效果已具备足够的阻吓力,且这一阻吓力- . - - . .考试资料 与惩罚程度的不确定性无关。相比之下,如果法律不完备,对于行为者个人以及执法者而言,核心问题都是确定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不完备的法律可能会惩罚无辜者,也可能会使行为人缺乏阻吓而铤而走险。所以,相对于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惩罚标准而言,思考如何弥补法律不完备时的阻吓失效更为重要。如果不能找到在不完备法律下增强执法的制度机制,那么不完备法律会使执法处于次优状态。解决方案是适当分配立法权和执法权。如果一项既定的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未来的案件,那么解释和发展现有法律及其处理新案件的权力也需要进行分配。这种权力被称之为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这些权力可以分配给法庭或其他机构,例如监管者。 由于对监管者要求的制度约束不同,这使得监管者可以使用不同于立法者或法庭的方式来制定和执行法律。首先,从立法的角度看,监管者由于具有监管X围单一,监管机构精炼的原因,可以快速的对市场行为做出反应,并且容易采集证据,在较短的时间周期内通过一项法规来规X市场。其次,从执法的角度来看,法庭的职能被设计成中立的裁判者,并且仪在起诉滞后才能行使其立法权和执法权,因此,法庭是被动的。相反,监管者则被设计成主动执法者,其主动执法包含很多内容,包括监督各生产活动、开展调查以及对于XX者处以行政制裁等。并且,从立法和执法的时间上来讲,监管者也有许多优势,比如法庭只有在事后即损害发生滞后才创设和执行法律,而监管者则是主动执法者。所以,只要发现足够高的预期损害程度则在事前和事后都可以创设以及执行法律。可见,适当的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赋予一定的立法权和执法权,以补充法律的不完备性带来的监管效率缺失是十分必要的。 (二)法律法规体系不够系统 我国主要的三部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农业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之间并不协调。首先,我国存在食品卫生与产品质量两套独立而且规定不一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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