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税发[2005]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

行政,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理

和经济惩戒。

第四条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简捷高效的工作

机制。

第二章追究形式

第七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

法资格。

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奖金、岗位津贴。

第八条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该处

理形式应当书面记载并附卷。

第九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但是发

生频率较高的责任人。

第十条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

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责令待岗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

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待岗期限为一至六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

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取

消期限为一年。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

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长办公

会议集体作出。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由本单位负责人作出。

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能消除影响

的,就及时消除影响。

第三章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十四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一)未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按违法违章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的;

(四)未对欠税进行公告的;

(五)未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政策性退税的;

(七)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未按规定立案的;

(八)未按规定查办举报案件的;

(九)未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的;

(十)未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告的;

(十一)其他行为性质、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五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延期申报未按规定核定预缴税款的;

(二)未按规定发售发票的;

(三)未按规定代开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对重号发票进行重复认证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六)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的;

(七)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税前扣除申请的;

(八)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

(九)未按规定回复案件协查情况的;

(十)未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的;

(十一)案件审理确认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的;

(十二)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

(十三)未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的;

第十六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在防伪税控系统内设置或者修改金税卡时钟的;

(二)金税工程各系统纳税人信息的录入和变动未及时、准确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未按规定停供发票的;

(五)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六)未按规定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

(七)税务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的;

(八)未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九)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

(十)未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的;

(十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

(十二)其他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

过错行为。

第十七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待岗:

(一)未按规定认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对金税工程各系统进行数据备份的;

(三)认证不符或者密文有误发票未及时扣留、传递的;

(四)防伪税控的企业发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移送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的;

(六)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

(七)其他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八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执法资格:

(一)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二)违规提前征收和延缓征收税款的;

(三)违规多征、少征税款的;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不合法的;

(五)其他性质、后果严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九条对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进行责任追究的税务执法人员,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责任人执法过错的原因、性质和后果,同时并处经济惩戒。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第二十条执法过错行为按照下列方法明确责任:

(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审核后报经批准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四)经复议维持的过错行为,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经复议撤销或者变更导致的过错行为,由复议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五)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税务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答复、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有其他不予追究的情节或者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一)因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在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不承担责任的情节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挽回影响的;

(二)经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或者行为的。

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二十四条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责任,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所应承担责任的限制,直至取消执法资格:

(一)同时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二)同一年度内发生多起相同根据本办法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行为的; (三)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五)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数额较大的;

(六)导致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七)导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终审败诉的;

(八)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规定对其他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执法过错责任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追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人事、财务、法制等职能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通过评议考核渠道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及时提供给法制部门进行追究。

第二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应当以书面形式列明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属单位、执法过错行为的基本情况,并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法制部门。

法制部门还可以通过财政、审计、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等各种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第三十条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执法过错线索,结合具体情况初步排查;对认为需要调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案执法检查。

第三十一条法制部门根据执法检查结果,发现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主管负责人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法制部门根据主管负责人或者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无过错或者不予追究或者免于追究的,制作相应决定;

(二)对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制作追究决定,由人事、财务、法制等部门分别实施;责令待岗和取消执法资格的,自执法过错责任人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执法过错行为能够予以纠正的,同时责令撤销、变更或者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

(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涉嫌刑事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被调查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

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处理决定执行后,法制部门应当将全部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对发现执法过错追究线索隐瞒不报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就调查人员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按其情节和性质比照本办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在每年二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1年11月22日下发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适用范围 集团所有员工,包括各成员公司。 三、制度原则 1、事实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处罚与奖励对等原则。 3、追责与改进,奖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权责界定 1、人力行政部:一般责任的追究由人力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并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 2、董事会/总裁办: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裁办会议研究决定执行,董事会负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过错划分 过错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 责任。

3、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4、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 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5、管理人员对直接下属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领导责任; 6、分管领导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7、经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 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 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未 经批准擅自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9、批准人不采纳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 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 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11、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指 令、暗示经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 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 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追责内容 (一)管理干部及以上级别: 1、对于已经接受的工作任务,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劝离。

税收执法权力事项公示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最新2020年全国税收执法资格考试题库588题(含答案)

2020年全国税收执法资格考试题库588题[含参考答 案] 一、填空题 1.税收征收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 2.税率有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固定)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3.关税是对进出口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可分为进口和出口关税两种。 4.我国增值是于1979年开始增值税试点,1994年全面推行。 5.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目前正在推进的“金税工程”,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管好增值税发票。 6.消费税是价内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 7.营业税税目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娱乐业5%-20%。 8.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9.车辆购置税是对有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 = 计税价格×税率。 10.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11.烟叶税是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 12.征税对象(征税客体)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 13.税收征收管理的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 14.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内外资企业 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5.体现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三者关系的税收管理体制就是(税收征管模式)。 16.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而推出的一项新型管理制度。 1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8.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3,5)年。 1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用合法的手段,在(税收法规)的许可范围内,通过(个人或法人)或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或资金跨越税境的流动或非流动,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目的。 21.发达国家在控制传统税收增长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环境税)的调节和(筹资作用),并开征与环境相关的税收。 22.1986年继美国政府提出税制改革方案后,全球形成以(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严征管为特征的税制改革浪潮。 23.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24.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5.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26.纳税人权利在税收政策法律体系和税收法治实践里处于核心和主导的位置。 27.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收客体是单位和个人,税收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税收征收的依据是法律,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28.税收主体税种变化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以古老的简单直接税为主的税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 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1]3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09 【实施日期】2011.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1〕3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提升机关行政效能,现就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把网上政务大厅建设成为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政府为民办事、社情民意征集、群众监督政府的平台,推进政府行政法治化、透明化、信息化,为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完善网上政务大厅。 1.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数据库。行政权力数据库包括行政权力目录,行政权力内、外部运行流程图,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将经审核确认的上述信息全部及时录入行政权力数据库,做好具体维护工作,方便群众查询使用。(牵头部门:市法制办、市政务中心) 2.健全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机构职能调整,各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或调整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行政权力的确认和调整采取网上申报审核的方式。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牵头部门:市法制办) 3.深入推进网上政务大厅与政务审批服务平台的结合。各部门要将原有依照单项业务建立的行政权力运行电子系统整合到部门统一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业务系统中,实行统一用户管理、统一流程管理、统一数据库管理。实行网上政务大厅的办理审批事项和政务审批服务平台互通,办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与部门业务系统互通。(牵头部门:市

xx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xxx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公司责任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公司职工正确、高效的工作,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员工在实施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相关工作规定如:安全规程、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及相关工作程序的; 二、乱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工作,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工作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五、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六、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五条本办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公司员工不服从领导的正确安排,不遵守工作的相关规定,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公司员工弄虚作假,致使其他员工不能正确履行工作,导致工作后果发生的,该员工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公司员工不依照工作的相关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该员工负直接责任。第八条公司员工提出的工作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该员工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相应工作的员工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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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 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标 签】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6-06-21 【实施时间】2016-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税收工作标准化建设,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1日 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税收执法质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根据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审理委员会),市局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局其他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纳税服务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处、督察内审处、监察室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局审理委员会委员。 市局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二)制定市局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 (三)审查办案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 (四)指导监督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局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受理、审核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 (二)向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汇总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四)负责市局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草拟会议纪要; (五)草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六)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归档等日常事务; (七)承办市局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建设的思考与体会

应用交流 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就是在依法对行政权力 进行清理规范的基础上,依托电子政务平台,运用 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权力运行全程电子化,并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其核心就是让权力在内控中规范、在阳光下运行、在网络上监察。它是政府执政理念上的革命、执政方式上的转变。 2009年6月份以来,连云港市委、市政府把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理念提升、体制创新、机制完善、源头治腐的重要举措,以建设阳光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为方向,以依法实施、注重实效、便于监督、高效快捷为原则,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的建设。截止2010年底,全市已建成包括行政权力库、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在内的“一库四平台”的权力网上运行机制。全市47个部门的4723项行政权力实现了平台中的常态运行。 系统功能设计是实现建设目标的基本点 权力网上运行的目标,就是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一套功能完善的电子政务系统,系统能够对所有部门、所有权力及所有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管监控。 首先要搭建系统运行平台。系统运行平台包括网络环境、硬件设备及支撑软件等。网络环境有政务内网、政务外网两种选择,前者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安全性强,涉密 信息多,但操作不便,运行维护成本高;后者与互联网逻辑隔离,投入经济,实施迅速,维护方便,但不得运行涉密信息。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互有千秋,选择哪种方式需结合当地实际,连云港市就选择建设在政务外网上。硬件设备及支撑软件需要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及软件开发环境等因素来决定。 其次要摸清系统功能需求。系统功能需求是系统建设的目的所在。能否把功能需求研究透、分析透,直接关系 》吴春雨 行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建设的思考与体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党字[2000]8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1.01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 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税党字[2000]83号2000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 (二)全面监督,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原则; (四)简明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 (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监督的主要内容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经验材料

以“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为动力 全面提升BB国税依法行政能力 BB县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税务机关建设进程起到标杆引领带头示范的作用,根据《AA省国税系统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及要求,县局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以“提高三个能力”为着力点,以“六提速、三减负、一首问”的便民办税服务措施为抓手,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理念,优化征管流程,规范执法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监督制约,深入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全面提升BB国税依法行政能力。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的重要意义 (一)领导重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为有效开展创建工作,县局及时成立了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县局实际,研究制定县局开展“创建工作”实施办法,分解细化80余项评价内容及指标。为提高“创建工作”的执行力,县局“一把手”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层层签订县局“创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分管科室将创建指标落实到人,使“创建工作”有效落实。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为将全局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创建工作”上来,县局及时召开全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省、市局关于“创建工作”的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到“创建工作”对提升县局依法行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配合“创建工作”需要,县局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办公楼楼道、楼梯等地悬挂各类公示、宣传板报36块,编发“创建工作”简报12余期,有力的推进了“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梳理问题,分门别类,提升县局依法行政能力。为方便归集、整理和查阅,根据县局分解细化的80余项评价内容及指标,共建立8类创建档案。抽调专人组成三个检查组共对县局相关部门的税务资格认定、核定征收、纳税人欠税台账、违章处罚、纳税评估、代开发票审批、工作纪律等七项内容进行检查,并着重对2013年-2014年的1500余户纳税人的违章处罚进行重点检查,包括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存在运用法律条款不正确,程序是否违法、自由裁量权是否存在随意性等问题。为提升检查效率,特制作《BB 县国家税务局依法行政(日常、专项)检查通知书》、《×××检查记录》、《×××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结论》等四个专用文书。

关于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的汇报(6月份考核)

关于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工作情况的汇报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考核组: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的直接体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以及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会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把握重点环节,落实工作措施,认真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不断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全系统法治药监建设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市局继获得依法行政先进集体、法治盐城示范单位、市法治单位等荣誉后,被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为2011—2012年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目前,全系统有9个单位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市法治单位或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其中,有2个单位被省政府评为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根据市公开办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对照有关考核细则,现将我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切实加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建立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保证网上运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局专门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法规处,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组织推进、权力事项更新维护、法制监督和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系统调试、软件维护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保障工作,监察室负责工作督察和电子监察工作,其他相关处室负责协助完成权力事项的清理、数据上网等工作。在推进过程中,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出“先运行,后完善,再创新”的推进原则,并且经常和分管领导一起询问、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设备、经费和培训指导等问题。年初召开全系统法制工作会议时,我局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点工作来部署,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极大地推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工作推进。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例会交流、情况通报和督促检查制度,局领导经常召开会议部署网上运行的贯彻落实工作,在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会召开后,我局分别于7月13日和19日两次召开相关处

加强税收执法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税收执法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礼县地方税务局马成良 税收执法权是国家行政执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部门两个主要权力(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之一,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用于征收税款、管理税收事务、保证税收职能实现的一种行业执法权力。事实证明,税收执法权能否得到正确使用与正常运作,不仅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及国家财政收入的顺利完成,而且直接影响到广大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信任程度。但是,从近几年全国税务系统立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来看,税收执法一线单位和直接负责征收、执法的税务人员,因为滥用税收执法权而造成的渎职侵权违纪犯罪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且发案率呈逐年上升趋势。那么,怎样才能确保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正确行使运用税收执法权呢?我认为,加强税收执法权,应建立起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可以说,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确保税收执法权正确行使和规范运作的关键所在。 一、税收执法权构成要素之分析 税权可以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 三大部分。鉴于我国立法体制是一元多级制,以及我国立法法所确定的法律保留原则,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根据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可以制定税收法规。当然在税务系统内部国家税务总局亦行使一些税收立法职能,如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性立法,以及对其作相关的法律解释等。而税收司法权由于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它仅指行政司法即准司法权,如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权。对于大多数税务机关来讲主要行使税收执法权。本文拟从法理的角度对税收执法权进行分析,以影响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 (一税收执法权的性质 同其他行政职权一样,税收执法权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法律性:其表现有二,首先从实体上看税收执法权力来源于法律即法无授权不得为之。其次从程序上讲应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既不能缺失步骤,又不能颠倒顺序,不符合法定方式和时限。

矿山工程公司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矿山工程公司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八、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九、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十、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一、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十二、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十三、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1、所有工作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2、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4、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6、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1次罚款50元,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试题全套及答案---试题.题库

2016年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练习题库 一、填空: 1、税收产生取决于两个相互影响的前提条件:一是经济条件,即私有制的存在,二是社会条件,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 2、我国税收发展大致可分为几个时期:第一阶段是萌芽期,第二阶段是发展期,第三阶段是嬗变期,第四阶段是过渡期,第五阶段是成熟期。 3、税收发展的里程碑是初税亩的实行。 4、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在税收管理中提出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管理模式。 5、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收客体是单位和个人,税收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税收征收的依据是法律,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6、税收的三个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7、税收发展大体分为四个时期:一是自由纳贡时期,二是承诺时期,三是专制课征时期,四是立宪课税时期。 8、税收主体税种变化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以古老的简单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二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三是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四是以所得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收制度。 9、税收征纳形式体现为力役实物货币等。 10、夏代出现了国家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到商代演变为助法,

周代又演变为彻法。 1、结合税收理论和实践发展,我们可以从财政、社会、经济、管理四个方面把税收原则归纳为“财政、公平、效率和法治”。 2、斯密税收四原则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对税收政策方面的基本要求。 3、税收的财政原则基本含义是指政府征税时,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 4、收入充裕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方能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5、通常认为,国民生产是税本,国民收入是税源。 6、我国在税制和税收政策的选择运用上应实行效率型兼顾公平的原则。 7、税收生态效率的基本内容是税收政策要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有学者把体现税收生态效率的税收称为绿色税收。 8、纳税人权利在税收政策法律体系和税收法治实践里处于核心和主导的位置。 9、坚持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就要求税收执法实现权本位向责本位的转变。 10、税收征收机关的课征不但须满足程序的合法性,而且不得越权或滥用裁量权对税收事项任意处理。 11、税法通过司法得到很好的实施保障,贯彻税收司法独立和税收司法中立原则,使税法实施有坚强的后盾。

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

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 一、决策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重大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1.审定送县法制办审核的规范性文件; 2.研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涉及民生的项目; 4.局领导认为有必要集体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二)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决策原则。遵循民政工作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民政事业的长久发展; 2.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坚持行政首长负总责、末位表态发言,全程记录并签字制度。 (三)局重大决策的结果应当通过民政信息网站等方式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四)局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按相关程序执行。 (五)决策承办股室、单位负责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六)决策承办股室、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七)决策承办股室、单位根据调研报告初步提出决策意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对初步决策意见的反馈意见,并作详细记录。 (八)局重大决策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九)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并采纳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十)决策承办股室、单位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决策文本,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一)规范性文件承办股室、单位的决策文本在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前,应交办公室法制办审核,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后,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十二)本局重大决策实施后,决策执行股室、单位要及时组织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决策的落实情况等报告局领导。 (十三)局办公室法制办、监察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实施。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个人擅自决策的; 3.不如实向局长办公会议介绍情况的; 4.未按上级要求重新议事的; 5.违反保密纪律的; 6.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或出现偏差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局长办公会上进行检讨,接受批评;情节较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诫免谈话;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的思考

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的思考 以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的确立,实现了由管户向管事的转变,使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更加明确。但由于税收管理员落实不到位等种种原因,税务机关相当 __员不能主动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去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经常性、专项性的税源户调查,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涉税信息缺乏及时准确的掌握。税源监控措施十分有限,税收征管基础非常薄弱。管户不清、税源不明、无证经营、虚假歇业、“空壳户”的大量存在,使漏征漏管户大量出现,税收流失的问题相当普遍。 加强税源管理需要在机制上、制度上解决好税源控管的弱化问题。为此,税务部门必须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配合,促进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解决实际管理工作中许多企业和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办理税务登记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致工商登记的户数远远大于税务登记户数的弊病,需要税务机关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配合,即税务机关要定期或根据需要从工商管理部门了解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以核实纳税人是否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纳税人有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另外,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此项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在这次新《征管法》中也已有明确的规定,督促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成效如何,关键在税务部门。一些地方推行“联合发证”的办法,效果不错,值得借鉴。 二、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解决好税源管理初始环节的薄弱问题。 实行分类组织与管理,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推崇的征管组织形式。针对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后,在税源管理上出现的“管户”与“管事”、“管税”相脱节等管理环节薄弱问题,不少基层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经营规模和类型的不同,在“申报纳税、查管分离”的前提下,推行管理员、联络员和驻厂员等“划片监管”、“驻厂管理”等直接深入纳税户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加强管理环节,取得了明显成效。另外,不少税务机关在“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之下,按照“属地原则”在基层再设专司税源户管理的机构,以切实加强税源管理的做法,事实上也是一种分类管理的形式。税务部门必须切实抓好分类管理,以加大对税源管理的力度,把弱化的管理再强化起来。 三、加强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 税源管理责任到人,谁管理,谁负责到底。为加强对失踪户、漏征、漏管户的控管、打击和清理,基层税务部门可专门设置由三人左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方法(doc 4页)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方法(doc 4页)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八、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九、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十、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一、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十二、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十三、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

税务局税收执法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税务局税收执法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税务局税收执法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近年来,××国税局坚持以税收工作为中心,本着带好队、收好税的原则,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各项要求贯彻到税收工作实践中,切实加强税务机关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全局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年,全旗国税系统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年,领导班子连续年被旗委、旗政府评为优秀领导班子。××年,连续年荣获全市国税系统目标考核胜单位。××年,全旗国税系统被评为市级帮贫扶困先进包联单位。××年,全旗国税系统被××党委、政府、军区联合授予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称号。××年,荣获自治区级人民满意执法单位称号。在以人民满意为根本出发点的基础上,全旗国税系统坚持提高三种能力全力打造税务法制型机关,向加强税务机关执政能力建设的法制化轨道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一、全面实行执法责任制,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全旗国税系统通过建立具有很强约束力的税收执法责任体系,明确税收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执法规范和违规责任,使税收执法的全过程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能够及时发现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并加以纠正,有效确保了税收执法权的正确行使。实施执法责任制全局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优化业务流程。将原来认为不可分的工作,分解为一个个工作流程,每个流程建立标准和规范,逐环节卡质量、逐环节讲提高。

全旗国税系统为配合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新征管法的实施,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征管行为,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组织全系统职工认真学习了《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和《通辽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从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收法制、税务执行、税政管理、征收管理、稽查管理、计会管理和法规管理十个方面明确了各岗位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并对各种表证单书进行了规范,从而强化了执法责任,规范了征管行为,增强了各执法岗位的整体联系。 二是明确岗位职责。岗位职责就是将税收征管流程内的征收、管理、稽查等执法工作,细化为对各执法岗位的职权责任及具体工作标准的确认,对重复性的工作实行标准化,用标准来检验和控制每一个环节的权力运行。××年月下发了《××国税局目标管理及税收执法考核方案》,共设置了个岗位,涉及征收、管理、税政、征管、法规、计会等若干岗位和部门。岗位职责的制定,形成了全旗国税系统统一规范的税收执法岗位职责。 三是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关键是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国税制定《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共列举过错行为项,包括执法过错和与执法有直接关系的管理过错,有效地解决了责任不落实、执法不到位的问题。近年来,我们进一步加强了执法责任制考核,对各税务分局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要求各单位对已核实的执法过错行为必须进行追究,同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即法规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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