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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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二)

经济法(二)

第六章 经济法律关系 6.1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最简洁的定义是:经济法所确认的经济法 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与义务关系。 其含义是:发生于经济法主体之间;以确定的法律权利 和义务为内容;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过经济法调 整之后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 主体权利义务的二重性 (二)经济法律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市场主体的 意志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 关系的客体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三种要素缺 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有机体。
6.4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现有教材中的几种代表性说法 (一)一类说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行为 (二)三类说 三类说的观点又呈现出不同,一种观点把经济法律 关系的客体分为三类:物、行为、无形财产 ;物、 行为、智力成果(精神财富) 。 (三)四类说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物、完成一定工作、提供一 定劳务、精神财富四类 。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确定为经济干预行为、干预行 为所及的物、科学智力成果及经济信息四类 。
(五)五块说 由企业组织法、市场运行法、涉外经济法、 经济调控监督法、经济纠纷的处理等内容构 建经济法体系。 三、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一)经济法主体制度 任何部门法均有自己的主体法律制度,经济 法也不例外。经济法的主体法律制度由具有 经济管理权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社会中介 层主体的设置、权利运作及监督机制等法律 规范构成。经济法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由一 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及 中小企业法律制度构成。
二、综合效益原则 经济法的综合效益,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是近期效益、中 期限效益和长期效益的有机结合,是宏观整体效益 与微观个体效益的兼顾。 经济法的综合效益原则是社会整体效益与微观个体 效益的有机结合。 宏观整体效益首先反映在,经济法是保障国家对各 种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解决人类 需求无限与社会资源稀缺的矛盾,以最少的活劳动 消耗和物质消耗生产出更多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 然后,它是各个局部、各种具体经济效益的有机组 合,而非各个具体经济效益的简单相加,代表的是 综合国力及全体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其外在表现 是社会总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资源在各个地区间 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平衡发展。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

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

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

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

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

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

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

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论经济法本质的内涵

论经济法本质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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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本蔟 的内涵
秦昌盛
摘 要
关键词


董海 宁
关于经济法的本质, 理论界众说纷纭, 各种学说不乏触及本质的卓见, 但鲜有准确完美者.本文指 出经济法的本
资源 分配
质 应该是 以社会 为本位 、 以调 整利益 和 资源分配 为 内容 、 以经济 的协 调全 面 可持续发 展 为 目的 的法律 调整手 段 .
权利 , 意味着它们要 同时承 担起 对社 会负责 的义务 , 的“ 还 这里 责 规 范政府 的经济行 为 ( 不论是 宏观调控行 为还是 微观 经营 行为) ,
任” 在经济 法律制度 中 占有优先 的地位 , 已非传统 意义上 的“ 行为
以合 理 有效地 配置 经济 资源 。
需要 明确指 出的是 , 们强调市场经 济中市场必 须对资源配 我 责任” “ 和 事后责 任” 。不过单纯 说经 济法是 “ 社会责任 本位法 ” , 同样不 够严谨 和科 学。 因为它 并未 说明经 济法主 体应承 担 的的 置起基 础 性作用 , 并没 有因此否 定国家 的资源 分配功 能 , 相反还 社 会责任 从何 而来 ?以及 怎样保 障主 体承 担其社 会责任 的积 极 要强 调 国家 在其 中发挥更 加积 极主动 的作用 。经济 法 也并非唯
另一方面 ,社会 责任本位 ” “ 则强 调: 对经 济法 主体而 言, 社会 国家为 了公 共利 益的 需要对 市场不愿 涉足 或难 以涉足 的行业 进 的存在 不仅 意味着 主体 可 以得 到在 社会环 境 中进行经 济行 为的 行经 济 资源 的调 配; 或者通 过金融法 、 财政 税收法 、 府采购 法等 政

什么是经济法_本质和特点

什么是经济法_本质和特点

什么是经济法_本质和特点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那么你对经济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经济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般概念所谓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资本主义概念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

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

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

因此,要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日学界对经济法的解说。

a.认为经济法就是和经济有关的法律的总称。

比如德国的艾斯特豪思认为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

德国的努斯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持此说。

这一学说是经济法产生初期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尝试性定义,现已经没人认同了。

b.认为经济法是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内容。

日本的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日本学者正田彬也认为:经济法是规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

经济法的认为在于纠正这种垄断主体与非垄断主体之间显著的不平等关系。

c.认为经济法是经济公法,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经济法学界的主流学说。

这一观点认为应该坚守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法律,是官方组织和管理经济的措施。

有一种比较狭隘的观点把经济法等同于经济刑法,理由在于经济法的规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责任的内容。

这一观点已经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而被摒弃。

d.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法。

与‘经济公法论’不同的是,此学说虽然也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认识论基础,但认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领域,即社会法。

论经济法的宗旨

论经济法的宗旨

论经济法的宗旨目录论文摘要 (1)关键词 (1)前言 (2)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2)二、比较经济法与经济学、行政法、民法等学科宗旨的不同 (2)三、从其他方面来论证经济法的宗旨 (3)(一)从法理价值层面来讲 (3)(二)从伦理学角度来讲 (4)(三)从心理学角度来看 (4)(四)洞析西方经济发展史 (4)(五)从统治阶级视角来分析 (5)四、对经济法宗旨的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一)明确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5)(二)经济法宗旨以社会公平 (6)参考文献……………………………………………论文摘要经济法作为现代的新生的独立法律部门,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而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决定了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即经济法的宗旨——以促进社会效率来实现社会公平。

因经济法的宗旨与经济学及其他部门法的宗旨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因此经济法又拥有其自身的特征。

任何一门学科的存在都有其自身的价值与意义,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将能更加划清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区别,促进法学领域的发展,完善健全我国的法制体系,并最终为实现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词历史背景经济法宗旨价值法学的发展作用前言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入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九十年代初期以前,很少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探讨上,在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取得丰硕成果之后,学者逐渐发现了研究经济法宗旨问题的价值,并逐渐发现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因此,对这一范畴进一步研究,对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对于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完善以及对于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1】在此,笔者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对经济法的宗旨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推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

经济法学习心得[1]

经济法学习心得[1]

经济法学习心得本人按照本学期的教学计划安排,认真参加学习,认真进行课后复习消化,通过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对经济法有了更深的了解。

以下是学习《经济法》后对其的一些心得体会: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

而这三个本质属性从三个方面一起共同构建出了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所谓“社会本位”不能简单理解为“社会(公共或整体)利益本位”或者“社会责任本位”之一,它的内涵有机地包括了后两者,又远比后两个概念机械的叠加要来得深远。

一方面,“社会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而独立提出的概念,是为了调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立的需要而出现的,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非处于矛盾状态。

另一方面,“社会责任本位”则强调:对经济法主体而言,社会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主体可以得到在社会环境中进行经济行为的权利,还意味着它们要同时承担起对社会负责的义务,这里的“责任”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占有优先的地位,已非传统意义上的“行为责任”和“事后责任”。

所以,“社会本位”的内涵应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并偏重“社会公利性”,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以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准则。

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经济行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其合力能够首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而主体在承担自己那份责任的同时,也有权利和义务激励和敦促其他主体承担自己的责任,以共同完成社会责任的合理分担。

(二)经济法是利益和资源分配法任何法律都必须以保障主体利益并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为基础,唯有通过利益保障和协调机制才能引导和规范主体的行为,达到法律调整的目的,而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政策性,因而承担着在经济法主体间分配有限经济利益的重要职能。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研究

精 品JINGPIN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研究■赵云花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00摘 要:以社会整体为核心起点,在社会与个人间重新分配权利的法律思想即为社会本位理念。

将其视为目的而非手段,更加关注社会公共权利而非个人权利。

本文将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概述为切入点,分析社会本位理念的实质意义与现状,进而对社会本位理念的实现途径进行具体研究,以期起到一定建议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本位理念;法律基础引言我国是典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发展与社会的运行都是以群众的基本利益为重。

因此,我国的经济法的运用与司法程序的展开都带有“社会本位”的色彩,在任何情况下其核心都更加关注社会的意志与利益。

如何把握经济法与社会本位思想的联系,如何正确使用经济法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是非常值得思考的。

1.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概述马克思曾说“社会是以一定物质生产活动基础相互联系的人类社会共同体”,而“本体”就是指主体、中心的强调。

二者结合就是“社会本位”一词的总体概念,即为以公共利益为主要追求目标的思维模式,它通过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来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

以国家为中心的是国家本位,法律是用来建立国家统治秩序;以个人为本位更加注重个人利益,通过法律来维护个人利益与自由秩序;社会本位的重点则倾向于以社会层面为重点,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再通过法律协调社会的全面发展,从而保障整体、和谐、一致的社会秩序。

经济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以此为核心,若存在个别个体想要自由行使私有权利,则需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执行;同时国家政府在经济市场中只能够起到适当干预、为社会服务的作用。

因此,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公与私的权益。

经济效益与国家干预是存在矛盾的。

国家对经济市场干预不足或是干预不当会影响某些团体的整体经济效益,但追求短期的局部效益又会影响适度干预。

面对这情况,利用“国家的效益、公平等因素都以社会本位为前提下实现的”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属性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的”两条原则,可以起到一定缓和与解决的作用。

本科《经济法》课程论文选题

《经济法》课程论文参考题

1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属性
2 .中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比较研究
3 .预算权研究
4 .国债发行制度研究
5 .略论产业调控的法律规制
6 .政府采购与宏观调控
7 .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8 .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
9 .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规制
10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11 .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设计的完善
12 .论公司章程
13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
14 .合伙企业财产论
15 .论合同的成立
16 .论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
17 .论特许人的法定义务
18 .论垄断协议的豁免
19 .论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20 .论商业贿赂及其追究制度
21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行为的要件分析
22 .论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23 .论消费者争议的处理模式更新
24 .论产品质量责任
25 .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思考
26 .竞争性缔约的法理分析
27 .论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除斥期间
28 .论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29 .论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
30 .论政府价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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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资料1

经济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经济法的概念: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社会本位: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以社会利益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导向。

个人本位:当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互冲突时,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优先考虑个人的利益。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

主要体现有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公共物品的短缺,社会的分配不公,宏观经济的波动政府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

二、简答:经济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一、社会本位原则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持续,共同,公平)经济法的本位观:经济法本位指的是经济法在制定、实施过程中所必须考量的出发点,是贯穿着经济法产生、发展以及完善过程中的重要的经济法概念和内涵。

在经济法本位上存在着社会本位和发展本位之争,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经济法产生的里程,还是从经济法的指导思想,亦或从经济法的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都把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稳定和发展作为出发点进行考量,即把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本位。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且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特定性体现在公私混合性,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理念:所谓经济法理念,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经济法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在宏观上和整体上的一种理性把握和构建,是经济法理性的最高表现形态,也是经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最高原则。

【知识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可以说是国内经济法学界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相较之下,同样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早已在各自的领域形成共识。

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原则的论述可谓是五花八门,现列举如下: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为(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

……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

”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

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的要求,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也成为必然。

经济法是社会为本位代替个人本位过程中新兴部门法的代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本位指导下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遵循的基本准则。

但是,社会本位却并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本身。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经济法理念的体现与具体化。

两者是不同的范畴,不应混淆,关于此一点,本专题的第一节已经强调过,这里不再复述。

据此,上面的论述虽各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得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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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1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 公法私法化”(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2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将“民商法”下的“市民”还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还原为“中小企业”、“大企业”,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体现的不是单纯的私人意志,也不是单纯的国家意志,而是社会公共意志。

经济法弘扬实质正义与公平,是团体社会中每个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具体来说,经济法通过设置对中小企业、消费者等经济社会的弱势群体的最基本保障,限制了大企业、厂商等经济社会强势团体的不当行为,以保证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

公法一般是由命令、服从等强制性规范构成,私法则是崇尚自由平等的任意性规范构成。

综上不难看出,经济法在许多方面与公法和私法大相径庭,而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具有更大相似性,应当属于社会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法部门。

二、经济法价值与社会本位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主要包括经济秩序、社会公平、效率等。

之所以认为经济法的价值有这些内容,是从经济法的外在价值来看的。

“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或所期望的经济法具有或者应当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

3”这些价值正反映了社会本位的实质,经济法的价值以及社会本位都是统一的。

经济法秩序价值核心体现在最终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稳定状态。

经济法调整下的经济秩序就是在现代社会,人类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经济活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不同经济主体间的一种平衡和谐有序的经济关系。

这种平衡和谐的经济关系,一方面为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尽可能地实现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平衡和谐的经济秩序反映了经济法治条件下不同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一种相互“妥协”,为了满足每种经济主体长远的经济发展目标,而在整体上达成一致,即可以放弃现有的经济利益而换取未来更多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的舍弃与获得,上升到整个社会,就是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这种经济秩序具体表现为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市场环境,在这个有着国家适度干预协调的市场机制下,可以有效地防止垄断行为、倾销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经济行为。

按照可持续发1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第61-62 页.2许光耀王巍.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5 卷2003年第5 期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年. 第156 页.展理论,经济法的调控、规制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总体上对国民经济运行协调和控制,以及在具体方面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限制和引导的统一过程。

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以社会公平为核心的,具体为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又追求实质公平,即不同等条件下不同等对待,二者是统一的。

经济法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相统一于社会本位的基石之上,如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垄断企业的经济力量非常强大,所以,反垄断法是这些国家经济法的核心。

而在我国目前,为增强经济全球化中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发挥企业的规模效应,应鼓励、支持建立大型企业集团,实现同我国企业间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

“经济法采用普遍对待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方法来达到社会公平。

首先, 经济法为每个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秩序,将进入市场和竞争的机会给每一个市场主体, 而不论其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的高低,同时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拥有基本的人权与自由, 在此基础上参与公平竞争。

其次,经济法对部分能力超强的市场主体施以合理的经济负担, 防止其独占市场机会;对部分先天条件不足的主体给予一定扶持, 提高其竞争能力, 使其不至于还未参与竞争就被淘汰出局。

”4经济法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来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法益的目的,这正是社会本位理念的体现。

在经济法产生以前,效率这一法的价值就得到极大的发挥。

从内在价值来看,效率调动了公众的积极性,以利益追求为动因,促进经济的发展,每个人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必然盲目追求,或者通过种种手段以获得超额利润,这样可能导致市场混乱,当市场运行无序,反而降低了经济效率。

而在经济法产生以后,以社会本位为基本原则,效率必须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

社会整体利益相对于个体利益而言,已经变得更为重要。

强调社会本位,并不否认个体的利益。

“现代经济法认为,社会整体利益虽然重要,但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统一的。

社会整体利益以个体利益最大化为前提,以个体利益的普遍化为基础,以个体利益持续化为升华。

”5所以,在社会经济结构不断优化,运行状态稳定良好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经济效率,增大个体的收益。

经济法的价值反映的是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也正是通过它的价值反映出来的。

社会本位价值,正是主体选择价值,在价值层次上通过不同的安排来确立的。

以价值来理解社会本位,搞清社会本位,是非常重要的。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大众的利益,“人类的生存是个人生存的基础和前提,个人的生存利益只有通过全人类的生存利益的实现才能实现.”6那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难以界定一方面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即享有公共利益者的范围难以确定。

有学者曾经提出一定地域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足以形成公共利益,但这实际上是把公共利益局限于一定的范围内。

另一方面还因为公共利益具有流动性,不同时代,公共利益的内容必然存在很大的区别。

但认定公共利益的有一些基本要求:首先,合理性原则。

由于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的,因此立法机关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就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

对不同的权益类型权衡,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因小失大。

其次,公共受益性原则。

公共利益是某个特定范围内绝大多数成员所享有的利益,不是单个人,小团体或狭隘的集体所独自享有的。

例如在为公共利益征收公民,法人的财产或劳务时,必须考虑到征收的目的性,即为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服务的,而不是为了搞政绩,提高形象而作出的决策。

再者,公平补偿性原则。

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损害或个别4赵金玲.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8期5蒋安.经济法理论研究新视点.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年.6刘福林,宋文新.价值观的革命: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2).58—65损害。

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样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这是现代法治的一个要义。

这种救济主要表现为法定条件下的公平补偿和事先补偿,它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实体公正。

与正当补偿、适当补偿等提法相比,公平补偿的提法也许更合乎市场机制的要求,更接近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交往法则。

事先补偿则体现了政府诚信和法安定性的要求。

最后,权责相配套原则。

如果行使公权力后不承担责任,任何公权力掌控者都会滥用权力,故须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

当某个公权力掌控者以公共利益为由克减和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后通过监督机制判定所谓公共利益之理由不成立,则应严格追究且能够追究其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社会责任,使其付出相应代价。

这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最有威慑效力和普遍适用、自动适用的控权机制与判断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从实体的角度(主体、权利界限、目标和结果)来辩明一项利益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往往异常复杂,困难重重,甚至难以产生绝对最优答案。

在法的角度,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合法性不仅指实体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与原来,还意味着在程序上也必须符合正当要求。

”7这就要求公共利益必须通过法定的正当程序来实现,以此来弥补实体法上的不足。

正当程序要求确保每一利益相关人都有充分的话语权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公共利益判断与实现的整个过程中,所有的利益相关人应有实质的平等机会表自己的诉求,通过当事人的充分参与,排除不当的干扰来达成最终的共识性结果。

正当程序原则有助于提升利害关系人在公共利益实现进程中的安全感,有助于人们自愿服从共利益的需要,有助于保障实现公共利益過程中的正义性。

因此,如果在公共利益的实现中要以正义为取向,要保障法治社会珍视的基本法律价值,遵守正当程序就是必然的选择。

四、确立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经济法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产生的,同时,在解决政府失灵的过程中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因此,我们可以说经济法存在的独特价值在于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国家制定经济法最直接的目的在于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解决两个失灵是经济法的宗旨所在,也是社会本位原则的宗旨所在。

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法律。

市场主体是自利型的,它不会主动追求公共利益;市场本身又只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市场在运行过程中还会迷失方向;而国家则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可以克服市场本身所带有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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