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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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起重机械是保证安全生产及检修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安全可靠性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为加强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性,预防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标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四)《起重机司机》培训教材有关起重安全知识;(五)《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六)《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本规定对起重设备管理、使用管理、职责分工、技术档案、起重作业人员要求、起重机械的选购安装、起重设备的定期检定检验、起重设备日常监督、起重设备的报废、罚则管理等几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外委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不得违章使用公司内起重机械。

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严格考核。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起重机械管理术语和定义:(一)本规定的起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

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械(包括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械、门式起重机械、升降机(包括炉内检修平台、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临时吊栏等)、扒杆、电梯等。

起重机具包括钢丝绳、纤绳、吊环、卡环、链条葫芦、千斤顶(液压式和螺旋式)、滑轮、吊钩、卷扬机、铁链、绳卡、卸卡等。

(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措施起重机械是一种用于搬运和举升重物的机械设备,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

由于起重机械工作时涉及到很高的高度和重量,因此安全管理措施至关重要。

下面是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完善的培训计划:所有使用起重机械的工作人员都需要接受严格的培训,包括操作规程、安全要求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培训计划应定期进行,以保持工作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2.健全的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规程应包括设备的正常启动和关闭流程、吊装操作的步骤和标准、安全操作要求等内容,以确保工作人员按照规程操作,避免操作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

3.检查和维护:起重机械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检查和维护包括设备的外观和结构检查、运动部件的润滑和调整、安全装置的功能检查等。

检查和维护记录应完整保存,并及时修复设备存在的问题。

4.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以发现设备、设施和操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检查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接地和绝缘、起重吊装钢丝绳的磨损和断裂、行车轨道的状况等。

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修复,并记录相关情况。

5.安全警示标志:在起重机械的周围和关键部位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禁止通行、警告注意等标志。

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能够吸引工作人员的注意。

6.安全防护措施:起重机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防护网、安全围栏、限位器等。

防护措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7.应急救援措施:起重机械使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需要有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应准备好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进行相应的演练。

工作人员应清楚应急救援的流程和步骤。

8.简化操作设计:起重机械的操作设计应尽可能简化,减少操作人员的操作步骤。

过于复杂的操作容易引发操作失误和安全事故,因此需要设计符合工作人员习惯和实际需要的操作控制系统。

9.加强监控:起重机械的工作情况应有专人进行监控和纪录,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一、概述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是起重机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保证起重机械正常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的安全使用,本文将对其安全管理办法进行明确和规定。

二、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的分类起重机械专用吊具包括钢丝绳、链条、钢板夹、吊钩等。

起重机械索具包括钢丝绳、绳索、合成材料索具等。

依据国家标准,吊具和索具分为4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其中Ⅰ级是最低等级,Ⅳ级是最高等级。

三、使用前的准备工作1. 资质审查在选择、购买和使用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时,要对吊具、索具和相关商家的资质进行审查。

2. 设备检查在使用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前,需要对吊具、索具和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设备没有崩裂、变形和腐蚀等危险。

吊具、索具的使用寿命及维修记录应有相应的档案记录。

3. 学习培训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各种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的操作要点、使用条件、技术参数,以及事故处理等知识。

四、使用中的安全管理1. 负荷控制吊装时,应根据吊装重量和吊具的等级选择合适的吊装设备,避免超重或不足,以及过度斜拉或过度压缩,控制负荷在吊具所能承受的范围内,防止产生意外。

2. 操作规范吊装作业时,应按照规范操作程序进行,严格遵守吊具等级、吊装重量、吊装范围、危险情况警示、信号沟通等规定,禁止超载使用、猛抓、捆绑、拉挤等操作,保证吊具在使用中处于均衡状态。

3. 常规检查吊具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检查工作要认真和细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吊具的使用、维护、保养方面应制定规范,建立相应档案。

4. 处理事故在吊具或索具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吊装,防止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随时掌握救援技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五、结论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是保证起重机械正常工作的重要部分,其操作要点、保养以及检查等方面都需要执行严格的标准。

各种吊装作业必须在严格的安全环境下进行,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有关人员必须受训并经过相关认证,才能合理使用吊具、索具,保证吊装的安全性、高效性及其它性能指标,保证人的安全。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 号)(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 号)(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 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察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 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 号令)(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 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公司在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升降机、提升装置和电梯等。

第四条公司施工起重机械购置、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改造、使用和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公司是施工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体系,制定完善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制度。

公司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单位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资产物资部对所属施工起重机械管理归口指导,安全监察部门对所属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归口指导。

第七条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起重指挥、司索人员、安装拆卸人员、检验人员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证,安全监察部应定期对上述人员的培训、取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与监督负全面责任;分管行政副职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监督负领导责任, 向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物资部等机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对制度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机械专业事业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维修和改造的具体实施,并进行现场管理;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作业的组织实施,并对起重机械日常管理和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范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了确保起重机械运行安全,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等环节。

1.3 安全管理要求1.3.1 全员参与所有参与起重机械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安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责任。

1.3.2 领导重视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相关责任,并提供必要的资源。

1.3.3 安全培训公司要定期组织起重机械安全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计和制造2.1 设计要求2.1.1 符合国家标准起重机械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其结构合理、稳定可靠。

2.1.2 安全性能起重机械的设计必须考虑安全性能,在设计阶段进行必要的安全分析和检验。

2.1.3 装置和保护措施起重机械必须装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保护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2.2 制造要求2.2.1 原材料质量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原材料,确保其质量合格。

2.2.2 制造工艺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其结构稳定、安全可靠。

2.2.3 检验和试验起重机械在制造完成后,必须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确保其符合设计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和调试3.1 安装要求3.1.1 安全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保证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3.1.2 设备调整起重机械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整,确保其工作正常、安全可靠。

3.1.3 安全标识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标识,并明确警示标识及其含义。

3.2 调试要求3.2.1 系统调试完成安装后的起重机械,必须进行系统调试,确保各个部件和系统正常工作。

3.2.2 安全试运行起重机械调试完成后,必须进行安全试运行,检查其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和操作4.1 使用要求4.1.1 操作规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必须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定。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第六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七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本单位出租、安拆、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出租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向承租方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自检合格证明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购置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时,出租单位还须提交近两年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员、设备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的单位及个人,包括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检验等环节。

第三条起重机械专用吊具是指用于放置、固定和操纵物体的装置,包括吊钩、吊镐、吊索、吊夹等各种类型的吊具。

索具是指用于传递和提供弹性支撑力的装置,包括钢丝绳、钢链、钢带等。

第四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起重机械专用吊具安全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的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条起重机械专用吊具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并且有专门的记录。

如发现吊具出现破损、变形、腐蚀等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七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吊装物体的重量、尺寸、形状等条件,选择适合的起重机械专用吊具。

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第八条在起重作业中,禁止使用超载的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严禁超载工作。

吊具的安全工作载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且进行标识。

第九条启动起重机械前,应当确保吊具与物体之间有足够的间隔,避免相互干涉和碰撞。

第十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起重机械专用吊具的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吊具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索具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的索具,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索具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并且有专门的记录。

如发现索具出现断裂、磨损、锈蚀等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十三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吊装物体的重量、尺寸、形状等条件,选择适合的索具。

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在使用索具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当确保索具的连接牢固可靠,避免松脱和掉落。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要求第二条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起重机械的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相关培训;2.熟悉起重机械的结构、性能以及操作方法;3.了解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方法;4.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5.身体健康,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病症。

第三条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在操作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性;2.操作前应详细了解工作地点的环境和地形,并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3.操作时应集中注意力,严禁与他人交谈或进行其他干扰操作的行为;4.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5.严格按照起重机械的额定工作范围进行操作,不得超负荷使用;6.对于操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迅速采取措施,确保安全;7.操作结束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工作,保证起重机械的良好状态。

第三章安全操作的要求第四条起重机械操作时,应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通风良好,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五条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进行必要的个人防护,如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第六条在起重机械操作期间,不得在起重物下面站立或者通行,以免发生压伤或者挤压事故。

第七条禁止在操作起重机械过程中饮酒或者注射麻醉药物,以免影响操作人员的判断和反应能力。

第八条在起重机械操作中,应保持机械的稳定,严禁突然启动或者急停,以免引发倾覆或者冲击事故。

第九条在起重机械操作时,应保持机械的平衡,严禁超过机械的额定工作范围,以免发生超载事故。

第十条在起重机械操作时,应严格遵守信号指挥员的指挥,不得擅自操作或者忽视信号指挥,以免发生碰撞或者失控事故。

第四章事故处理和报告第十一条在操作起重机械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者违规行为时,应立即停止操作,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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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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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国务院令第 373 号) 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第 92 号)
(四)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四、定义
起重机械包括:
一)起重机: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轮胎起重机、
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二)电动葫芦:起吊重量在 0.5 吨以上的。
三)升降机、电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设备。
五、职责
一)起重机械采购单位应审验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所
在地省级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认可证”、产品质量说明书及由当地 政府技
术监督部门签发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原 件,并将复印
件送安环处复审备案。

二)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无有效证件、存在明显隐患的起重
机械。
六、安装与维修
一)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应持有“三证”
即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起重设备安全资格认可证)。施工 前,需
持“三证”、法人委托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施工

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环处初审和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签发 后,与
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签定施工合同,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凭开工审批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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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
在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
七、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单位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机械设备
管理档案,健全起重机械使用与管理的制度和规程,做好起重机械的 经常性
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起重行车工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二)使用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改造、维修记录和试验记录;

3
•使用、维修、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设备隐患及评价。

三)使用单位可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性能以及使用的具
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规程。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司
索指挥规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与检修制度,培训与 考核制度等。

四)起重机械司机、司索指挥人员需经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
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外单位调入公司从事起重 机械驾
驶、司索指挥人员,由接收单位持此人特种作业人员(有效) 操作证,到安
环处、人力部等相关单位查验备案后,方可从事作业, 严禁无证和持无效证
件上岗作业。

五)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年应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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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全面检查;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

2.
吊钩、抓斗等吊具;

3.
钢丝绳、滑轮组、吊链等;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

5.
液压保护装置、管连接部位。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

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 性能
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六)停用超过一个月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完成上述规定的检
查内容。
七)(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雇用外单位起重机械和起重作
业人员时,应使用有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发给《准运证》的起重机械, 起重作
业人员应有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持上述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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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到安环处备案,在公司办理外委工程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作业现 场。
八)(集团)公司每两年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起重机械检
验。因报停而没有参加检验的起重机械,后因工作需要重新启用的, 必须写出
书面报告报安环处,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发给

准运证》方可启用。
九)起重机械转让时,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出具合格的
检验报告书后,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转让过户的手续。
十)安环处负责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督检查。装备处负责配合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定期检验,科技大学负责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司 索指挥人
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安环处参加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 修的审核、竣工验
收与试车。

十一)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确定报废的起重机械,严禁转
让和使用,同时收回有关有效证件。
八、考核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将按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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