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公司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投资管理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投资管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过程。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一)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二)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三)提高经营效率,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四)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各层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内部控制的实施。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八条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内部控制措施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
第十条公司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与改进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第五章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专项审计,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在不断扩大。
不动产,作为一种具有安全性、长期收益性和保值性的资产,成为了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对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行为,保护保险资金的安全和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下将对该暂行办法进行详细分析。
一、适用范围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投资不动产的管理。
其适用对象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资管计划。
二、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投资主体包括保险机构自营投资和委托第三方机构投资两种形式,投资方式则包括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投资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和不动产资产证券化等多种形式。
三、控制风险为保证投资安全和稳定,暂行办法还规定了明确的控制风险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留足资金余额。
保险机构在投资不动产时,应保留充足的资金余额,以应对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严格风险评估。
保险机构在投资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对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投资回报率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三)投资限额。
暂行办法对保险机构在投资不动产时的限额作了明确规定,以保证投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四)流动资金比例要求。
保险机构应确保流动资金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一定标准,以保证资金灵活运用。
四、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暂行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的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
保险机构在投资不动产时,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其投资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布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以保证投资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五、保证合规性暂行办法强调了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的合规性要求。
保险机构在投资不动产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规避各类风险,保护保险资金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保险资金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资产,必须合理、稳健地运用,以保证资金安全和稳定。
境外项目风险及防范汇总

境外项目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应对一、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境外投资项目,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投资项目所面临的最大风险,部分发展中国家容易发生政局动荡不稳、政府政策稳定性较差、国家统治经验不足、国际势力干预、经济利益冲突等原因,相关政治风险包括政治事变风险、内乱内战风险、国有化风险、汇兑转移风险、仇外排华风险、国家战争风险、国际干扰风险等关键风险点。
应对策略:应密切关注所在国家与地区的政局变化,尤其是新政府成立后政策法律的修订动态,通过国家驻外使馆等多种途径积极与新政府有关官员建立和发展良好关系,本着冷静观察、审慎判断、把握节奏、看准时机的原则,顺势而为开展工作。
具体措施上,一是加强与驻外使领馆、参赞处及商务部、外交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建立一整套的信息和管理通道,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并研究确定对策,降低风险。
二是坚持以经济利益化解政治风险的原则。
在合作共赢的原则上,与执政当局与地方政府均保持有效的接触与沟通,千方百计争取他们对项目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全力协调平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为项目顺利开发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是应在项目特许权协议中,明确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应承担义务和责任,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合作协议引入政府成为股东,使其成为利益共同体。
五是可结合项目和电站的开发,通过在当地建设学校、医院等公益场所,改善当地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进行一定程度的社区建设投资,带动当地服务业、旅游业、商贸、物流和建材等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等,实现和平共处,和谐发展。
二、政策与法律风险境外项目所面临的政策与法律风险主要由政策变化风险、政府违约风险、隐形要求风险、重复征税风险、中国政策变化风险、法规环境风险、法律适用风险、法律纠纷风险、法律支持风险等关键风险点组成。
应对策略:在项目选择过程中,应吃透并掌握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重视相关特许权利的内容、限制条件、生效与失效条款;并关注审查合作者的资质状况和背景、注意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加强对企业员工境内外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健全完善法律咨询机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3•【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3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
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
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

度投资 计划 , 对企业 年 度 投 资 计划 实行 备案 管
理 ,
制 定 企业投 资 项 目 负 面 清 单 ,
对企业 投 资
项 目 进行分类监 管 , 监 督 检査 企业 投 资 管 理制
度 的 执行情 况 、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的 决 策 和 实 施 情
况 , 组 织 开 展对重 大投 资 项 目 后 评 价 , 对违规
资人职责 的 企业 ( 以 下简称
企 业 “
”
)
的 投资 活动
—
4 2
—
本 办法 。
第 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 投资是指 企业 以 现金 、
实物 、 公司 股权 、 有 价证券 或无形 资产 等 资源 投
入市场 获取未来 收益 的 行为 。 主要 包括下 列投 资
(鄂 国资发展
〔20 17 〕
号 9 0
)
从本办法施行之 日 起废止 。
省 出 资企业公司 章程相 关规定 与 本办法 不一 致
的 ,
以本办法 的规定 为准 。
执行中 有何问題 ,
请及 时反馈 我委 。
湖北省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监督管酸 员 会
年 201 7
月 1 1 7 日
)
编 制并 錢企业
和年度 投 断
划 ,
编制 投资项 目 库 ;
三 (
)
开展投资项 目 的可 行性研究和法律 风险
輸
四 (
)
进行 投资 决策并承担 相应 的 投资风 险 ,
加强投 资项 目 管理和风险控制 ;
五 (
)
开展投 资统计 、
分 析和 后评价工 作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浙政办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指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发展我省创业投资事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逐级放大,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浙江聚集,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实施投资运作,其中跟进投资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30%。
引导基金以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重点引导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处于初创期、既有风险又具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XXXX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XX公司】投资业务规范、稳健运作,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XXXX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第三条投资原则(一)公司的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
(二)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投资限制(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五)不得从事未经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第五条投资标准(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4)法人治理结构清晰;(5)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
(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第三章投资决策程序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除履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的职权外,就投资决策行使以下职权:(一)对经业务部门审议通过的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审议,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资的决定;批准项目的,应当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对投资产品研究开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四)制定、修改和公司的投资策略与投资政策;(五)需由董事会行使的其他投资决策职权。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_共10篇范文一: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总则–1–(.)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第五条投资监管职责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2–(.)(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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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后的管理及增值服务水平,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创业投资业的通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项目投资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投资原则 力求投资项目的成长性、增值性,优先选择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二)投资资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长期投资资金与短期投资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限制 1. 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股本的10%; 2. 不得投资于非VC领域; 3. 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4. 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 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5. 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 6. 不得从事未经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四)投资标准 1、所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具有发展潜力,优先选择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论证、鉴定的项目; 2、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 力,要有完整、务实、操作性强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管理队伍,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 3、投资价格合理;
(五)项目跟投 鼓励投资经理个人与公司共同投资;对早期项目,原则上投资经理要按比例与公司共同投资。
(六)项目负责人 投资经理及投资经理级以上人员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独立承担项目的投资,助理投资经理必须与投资经理级以上人员共同承担项目的投资,不得单独承担项目的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进行的项目投资。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投资是公司以股权或债权方式进行的项目投资,包括以各种方式进行的长期项目投资和短期项目投资。 长期项目投资是指以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VC企业,在设定的持股时间内采取多种变现方式撤出投资并获得增值的投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投资行为。投资方式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 短期项目投资是指以国债现货及国债回购、新股认购或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参与新股配售、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可转股债投资、短期资金拆借等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运作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采取基金型投资管理模式,公司提供投资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投资管理公司为资金的受托方,受托管理公司提供的资金,公司与投资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公司获取委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按照约定向投资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受托方,为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的选择、立项、初审、审慎调查、拟投资项目的执行及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等各种投资活动,根据所管理项目的投资金额获取相应的管理费,并按投资项目的增值获取相应的分红。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的常设机构,其职责为: (一) 制订、修改投资策略与投资政策; (二) 对拟投资的长期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资的决定;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四)对已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并组织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短期投资决策小组是公司短期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对业务部门提交的短期项目投资建议方案进行评审,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资的决定,并对已投资的短期项目进行检查。 第七条 投资变现决策小组是公司股权撤出变现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投资撤出变现方案进行评审,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撤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各业务总部及所组建的投资管理公司是项目立项的审批机构和投资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一) 制订部门或管理公司立项标准与立项程序,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实施; (二) 对投资经理经筛选后提交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 (三) 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对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的项目进行初审; (四) 对投资经理提交的投资撤出变现方案进行初审,将经初审通过的方案提交公司投资变现决策小组评审; (五) 对已投资的长期投资项目提供管理与增值服务; (六) 跟踪短期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七) 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短期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变现决策小组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投资或投资撤出变现的具体运作;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短期投资决策小组、投资变现决策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 其职责为: (一)召集项目听证会; (二)对投资经理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的项目进行预审; (三)安排投资决策委员会、短期投资决策小组会议和投资变现决策小组的评审会议; (四)起草投资决策委员会、短期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变现决策小组评审会决议及需进一步审慎调研的问题通知书; (五)对公司拟进行的投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参与项目的商务谈判; (六)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并参与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七)管理项目资料和会议文件。 第十条 资金财务总部负责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财务会计核数及投资后的财务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室负责起草、审查和保管各类法律文件,处理项目投资及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法律纠纷,根据需求对拟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长期项目投资 第十二条 项目收集、筛选 投资经理负责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对项目进行筛选。
第十三条 立项 立项是审慎调查前的一项工作。对经过筛选,认为具有进行审慎调查价值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填写《立项申请报告》,连同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等有关资料,报部门或所属管理公司立项会审批。
部门或所属管理公司立项会主要是根据书面材料对项目进行基本判断和初步筛选。 各业务总部部长、各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本部门的立项会,对立项会所评审的项目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并对立项会的评审决定负责,评审意见应列出该项目值得进一步审慎调查的投资价值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表明是否同意对该项目进行审慎调查;同意进行审慎调查的,应列出应重点调查的主要内容。 对未通过立项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将资料归档,通知项目方并向项目方提供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的追踪项目的发展;对初审资料不全的,应进一步做好调查搜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听证 经过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必要时可召开项目听证会,请项目方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来公司做项目介绍,并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项目听证会由投资经理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批准后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审批并召集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部门或管理公司负责人、投资经理出席听证会。
第十五条 项目审慎调查 对经部门(或管理公司)立项会批准立项并决定进行审慎调查的项目,由部门或管理公司组成项目小组并指定项目组长,进行项目的审慎调查与评估。项目组成员是其各自负责的相关内容的审慎调查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对其所负责的相关内容的审慎调查活动承担责任,项目组长为项目资料的复核人。项目组应制作《项目审慎调查方案》报所在部门和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审批。
《项目审慎调查方案》应包括具体调查内容、时间安排和费用预算等。
《项目审慎调查方案》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项目小组成员共同参与项目的审慎调查活动。
项目组成员负责对企业的技术、产品、市场、管理团队及公司的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考察,写出《项目审慎调查报告》;财务核数人员负责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会计工作质量进行审核、判断,写出《财务核数报告》,交由资金财务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其他参与调查的相关人员根据需求出具相应的调查意见。
第十六条 现场调研 (一)在投资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之前,负责该项目立项的部门或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必须去拟投资企业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调研,并写出书面调研报告。
(二)拟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其他情况比较复杂的项目,除部门或所属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以及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分管副总经理也应至少去拟投资企业进行次进行现场调研,并写出书面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现场调研的时间; 2、与企业哪些人员接触、交谈; 通过现场调研得出的对该企业的总体印象,包括管理团队的素质及诚信状况、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员工的总体素质、公司气氛、企业的发展前景等。
第十七条 部门初审 经过审慎调查之后,对初步判断基本符合我公司投资条件的项目,项目小组应与该企业及其原股东商谈设计投资方案,包括投资方式(增资、股权转让或新设公司)、股权结构、我方入股价格、投资款支付方式、董事或监事席位的分配、特殊条款和保护性措施、投资回撤途径等,投资方案应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投资方案设计完成后,由项目小组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提交部门或所在的管理公司初审,各部门或管理公司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经理应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包括对项目小组进行的审慎调查是否满意,该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是否同意该投资方案等内容;
对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项目小组应填写《项目上会审批申请表》,连同《商业计划书》、《立项报告》、初审意见、《财务核数报告》、分管副总经理的调研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项目预审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收到投资经理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立项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