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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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期末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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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的作用简答题要背1、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2、卫生法是卫生事业管理的重要手段;3、规范和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4、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卫生交流与合作。

卫生法制定的原则简答题(背)1﹒法制统一原则(遵循宪法原则)2﹒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3﹒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4﹒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简答)是指国家卫生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卫生行政事务的活动。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简答)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广义:卫生部门+其他卫生相关部门狭义:专指卫生部门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必背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拘留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原则背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先调查取证后裁决4、合法、适当、公正、公开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卫生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①违反卫生法律规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③具有国家强制性;④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

卫生行政救济的概念卫生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以及对于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弥补等多项内容。

其主要特征是:①卫生行政救济是对权利所进行的救济;②卫生行政救济是对行政所实施的救济;③卫生行政救济一般应在法律上形成为某种制度;④卫生行政救济一般是事后的救济。

卫生法知识点总结

卫生法知识点总结

卫生法知识点总结一、卫生法的基本概念卫生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维护公共卫生秩序,规范卫生行为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卫生法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预防疾病、控制传染病、改善环境卫生、提高生活质量的基础性法律。

卫生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法的一部分,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基础性法律。

二、卫生法的来源和内容卫生法的来源主要包括宪法、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

卫生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预防疾病控制传染病、改善环境卫生、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三、卫生法的原则卫生法的原则包括: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公益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保护环境,保护妇幼和老年人健康等。

四、卫生法的主要内容1. 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

卫生法规定了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的基本卫生权利,禁止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

2. 预防疾病、控制传染病。

卫生法规定了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治疗和隔离的措施,保护公共卫生安全。

3. 改善环境卫生。

卫生法规定了对环境卫生的保护和改善的措施,保障人民的健康环境。

4. 提高生活质量。

卫生法规定了对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空气质量、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

五、卫生法的监督和实施卫生法的监督和实施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监督机构等部门和机构负责。

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对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卫生法得到有效实施。

六、卫生法的重要性卫生法是社会发展的必需品,对于保障人民的健康权利,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加强对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强化监督检查,才能确保卫生法得到有效实施,为人民创造更加健康、安全、幸福的生活环境。

七、卫生法的发展趋势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公共卫生问题的凸显,卫生法将不断发展和完善,强化对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加强卫生法的监督检查,促进卫生法的有效实施,使人民能够享受到更加健康、安全、幸福的生活环境。

卫生法- 知识点

卫生法- 知识点

卫生法学前言一、卫生法学的特点1.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2.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3.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4.与许多学科有交叉;5.新兴学科,体系复杂,内容浩繁。

二、卫生法体系1、调整对象广泛——科技社会、生命社会、生命科技2、法律关系主体广泛——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3、法律责任多元——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4、社会关系多层次5、单行法涉及领域三、卫生法学学习方法1、知识的储备2、2、比较与借鉴3、3、理论联系实际4、第一章卫生法学基础第一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health law)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类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分广义和狭义两种。

分析:1、立法机关:法定立法机关、授权立法机关2、制定或认可3、调整对象是保护人类健康4、卫生法是众多法律规范的一种5、总和二、卫生与法律的关系1、对法律意识(思想)的影响2、对立法的影响3、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4、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三、法学对医学的影响1、法对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2、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3、法对医药卫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4、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作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5、6、第二节卫生法的发展一、国外卫生法发展1、古代社会古埃及(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印度(公元前2000年)《摩奴法典》古巴比伦(公元区18世纪)《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阿基拉法》《克尼利阿法》完备的法律制度、首次行医许可卫生成文法规出现:法国(3世纪)《医师开业法》、《药剂师开业法》;威尼斯(14世纪)《检疫法》;佛罗伦萨(15世纪)系统药典。

19世纪以后,专门性的医事法律不断出台。

2、近现代社会卫生法发展(1)文艺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卫生检查制度;其影响持续了300年之久。

卫生法学重点必考

卫生法学重点必考

卫生法学1、卫生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22、卫生法的特征:P6①卫生法以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②卫生法与自然科学尤其是医学紧密相关,具有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③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调整手段需要综合性和多样性④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具有社会共同性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出简答题)P7①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权原则②预防为主与防治结合原则③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④全社会参与原则⑤国家卫生监督原则4、卫生法律关系:由卫生法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P125、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执业规则:P256、医师的权利:P497、医师的义务:P49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专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8、医师的执业规则:P509、捐献人体器官的条件:P7010、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P88①主体的特殊性:主体是合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②损害的客观性:出现损害结果③行为的违法性:行为具有违法性④因果的必要性: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⑤主观的过错性:主观方面为过失11、医疗纠纷的预防:P93①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②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③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12、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P94①公平②公正③及时13、医疗纠纷处理途径:①自行协商②人民调解③行政调解④民事诉讼1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原则》亮点:①确定了一和解两调解的非诉讼处理机制②修改了部分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制度16、临时采集血液:P13817.中医药法律制度立法亮点:①保护: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②扶持: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③发展: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地位和发展方针④规范: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一、法律法规概述卫生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卫生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

我国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了宪法、刑法、卫生法等多个层次和方面。

卫生法律法规内容丰富,旨在维护公共卫生和个人健康的权益,保障卫生行业的有序发展。

二、宪法中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1.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明确规定了国民有保护健康和生存环境的权利。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应当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的卫生服务体系,并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

2. 宪法还对依法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健康,制定健康的卫生法律法规。

三、刑法中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1. 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了一系列与卫生相关的罪名及其刑责。

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包括了故意传播传染病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刑法还对食品安全犯罪、药品犯罪等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卫生法中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础法律,全文包括了国家对卫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监督、公民的卫生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主要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报告和应急处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公民免受传染病的侵害。

五、其他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1. 除了宪法、刑法和卫生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之外,我国还有一系列针对特定领域的卫生法律法规。

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法等。

2. 这些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监管和管理做出了规定,旨在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医疗安全等方面的权益。

以上仅是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的简要介绍,具体细节和条款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

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加强卫生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够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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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卫生法律法规是保障公众健康、规范医疗卫生行为的重要依据。

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人员、广大民众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这部法律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

其中明确规定了传染病的分类,包括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

对于各类传染病的监测、报告、防控措施等都有详细的要求。

比如,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接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规。

它对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而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再来说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需要明确责任的划分,确定赔偿的标准和方式。

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也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同样不容忽视。

它涵盖了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

对于假药、劣药的界定清晰明确,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资质和管理要求严格。

比如,生产、销售假药的,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范了医师的执业行为。

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履行自己的职责。

卫生法重点

卫生法简答、问答、论述题重点
1.P42四、卫生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

2.P47二、卫生法律责任
3.P49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4.P51最后一段中: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5.P52卫生行政诉讼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6.P53(二)2.
7.P65紧急措施、疫区封锁(第三、四节可以多看看)
8.P11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
9.P1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
10.P174什么情形以假药(劣药)论处
11.P179(二)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12.P183生产假药(劣药)的责任
13.P206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的名称
14.P212三(一)
15.P216三(一)2.不予注册的情形
16.P217(三)2.注册注销,收回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形
17.P222(三)刑事责任第一段(医疗事故罪)和第二段(非法行医罪)18.P253需要产前诊断的情形
19.P282(五)临时采集血液
20.P323(三)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注:1.重点章节为第五章和第六章,可能会就执业医师、医疗机构、传染病等知识并联系当今热点出案例分析题;
2.小知识点还是按照最后一次课上老师给出的重点复习。

祝大家复习愉快,谢谢!。

最新卫生法学考试重点 自己整理

卫生法学考试重点自己整理一、卫生法学的特征: 1.卫生法学的新兴性:卫生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大致形成与20世纪60年代后期,当时在世界范围内卫生立法得到了迅猛发展,主要是由于卫生事业在整个国家社会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同时,医学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医患双方的冲突和纠纷日渐增多,这都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

2.卫生法学的交叉性:卫生法学是法学与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学科相互结合的产物,是将相关学科的方法和对象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交叉学科。

3.卫生法学的技术性:作为卫生法学研究对象的卫生法律法规,相当部分是由操作规程和卫生标准构成的。

4.卫生法学的综合性:卫生法学具有多学科相互融通的特征,必须将医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有关研究成果融合起来,才能实现自己的宗旨。

二、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指调整国家在保障公民健康权实现的活动或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调整和保护公民健康权实现的活动或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卫生法是指一切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包括所有立法机关和授权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

狭义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卫生专门法律。

三、卫生法的特点:1.形式上无统一法典:卫生法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等及众多的法律文件所构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使卫生法难以在目前对卫生问题做出统一的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卫生法。

2.融入大量技术性规范:在众多卫生法律文件中,都包含着大量的操作规程、技术常规和卫生标准。

3.稳定性不强:卫生法的修改较为频繁,表现为多边性。

4.法律调节手段的综合性:包括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和刑事责任。

5.指向人类共同性:根本任务在于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的实现。

四、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调整和规范公民健康权实现的活动和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卫生法重点归纳[优秀范文5篇]

卫生法重点归纳[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卫生法重点归纳卫生法重点归纳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特征:1.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2.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4.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卫生保护原则2.预防为主原则3.公平原则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5.患者自主原则。

卫生法的作用:1.维护社会卫生秩序2.保障公共卫生利益3.规范卫生行政行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公民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2.物3.行为4.智力成果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1.权利:卫生法所赋予当事人的,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记性卫生管理和卫生服务活动;主体有权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薪给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保证或不影响自己的权利实现;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相关机关予以帮助。

2.义务:卫生法规定的要求义务人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保证权利人的权利获得实现。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1卫生法效力范围的概念:卫生法的生效范围活适用范围,包括卫生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

2.卫生法的适用规则:上位法由于下位法、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使用、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不溯及既往原则。

【选择】卫生行政执法主体:1.卫生行政机关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4.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关5.环境保护行政机关6.爱国卫生管理机关7.其他部门的卫生行政执法【选择】卫生法行政处罚原则: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则2.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原则3.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4.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原则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一卫生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

卫生法学重点知识总结

卫生法学考试题型:单选15×2’,判断10×2’,简答2×5’,案例分析2×10’,小论文(结合《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案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案例》以及了解的相关知识写一篇关于医疗知情同意制度的小论文,题目自拟,论述题材,出现脉络图、阿拉伯数字扣分)第一章、绪论1、卫生法学:是研究医事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卫生法学既研究卫生法律本身,也研究卫生法律的发展规律。

2、卫生法的基本特征:1)明星的科技性;2)调整手段的多样性;3)人类共同性;4)内容的广泛性。

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健康原则(首要原则);2)预防为主原则;3)公平正义原则;4)患者自主原则(知情同意原则)。

下位法不得冲突上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第四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1、医疗机构: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2、医疗机构的分类:(1)按医疗机构功能、任务分: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医院、妇幼保健院……(2)按照医疗机构经营目的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3)按财产所有制分: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股份制医院3、医疗机构设置遵循的基本原则:(1)公平性原则;(2)整体效益原则;(3)可及性原则;(4)分级医疗原则;(5)公有制主导原则;(6)中西医并重原则。

4、医疗机构执业规则(内部管理6,执业活动6)(了解即可);(1)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中的基本准则:1.“三基三严”制度;2.专有标示物专用制度;3.消毒隔离制度;4.依法收费制度;5.病历保管制度;6.医疗支援与救助参与制度。

(2)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的基本规则:1.危重病人抢救;2.医学证明文件出;3.诊疗知情同意;4.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诊治;5.药品依法使用;6.医疗事故处理。

5、医疗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8);(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4)淫秽、迷信、荒诞的;(5)贬低他人的;(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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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的研究对象:卫生法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卫生法律体系;研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研究卫生法学和相关学科的关系;研究卫生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研究如何运用卫生法理论来解决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的新问题等。 2卫生法的特征:(1)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2)广泛性和综合性(3)调节手段的多样性(4)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5)社会共同性 3卫生法基本原则:(1)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6)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7)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4卫生行政处罚基本原则(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原则(3)先调查取证或裁决原则(4)合法适当公开公正原则(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卫生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予以警告或者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1000以下罚款 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1)拟给予较大数额的罚款(2)拟责令停产停业(3)拟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6卫生行政复议形式: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申请 7卫生行政复议的依据:卫生行政复议时,审理案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8卫生行政讼诉: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依司法审判程序解决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发挥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的一种活动 9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1)诉讼不停止原则(2)复议前置原则(3)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合法性审查原则 10卫生行政诉讼的意义:(1)监督和保障依法行政(2)实现司法救济(3)维护社会稳定(4)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11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关系:(一)共同点:1都是用以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法定手段和方式2都是为了保护卫生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权益,监督和维护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都是基于卫生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而开始的程序活动(二)不同点:1性质上:卫生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程序活动,而卫生行政诉讼则是一种司法活动2在受理机关上:行政复议只能由与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的卫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而卫生行政诉讼则是由人民法院受理3在适用程序上:卫生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而卫生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4在审查范围上:卫生行政复议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而卫生行政诉讼则主要审查合法性。5在法律后果上:卫生行政复议以后仍可再提起诉讼,而卫生行政诉讼则是两审终审。 12红十字会的性质: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经费的主要来源:(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13禁止在下列情况中使用红十字标志:(1)商标或商业性广告(2)非红十字会或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3)药店,兽医站(4)商品的包装(5)公司的标志(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7)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14医师职业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职业医师职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甲乙类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不适宜或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从新申请注册竟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15注册的注销情形: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因考核不合格,暂停职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⑥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16.医师的权利:a、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b、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c、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d、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e、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f、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g、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医师的义务:a、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b、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c、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d、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e、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医师职业规则:①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②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③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④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⑤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⑥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⑧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任命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⑨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结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⑩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7.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构成要件:①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②行为的违法性③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④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8.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①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伤残的②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③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④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19.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医学会;程序: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20.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①在紧急情况下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1.医疗单位制剂的条件和范围:条件:主要为1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3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范围:1常用疗效确定的协定处方制剂2为临床科研需要临时配制的处方制剂3医疗部门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制剂或特殊规定的制剂4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的品种。 22药品标准的规定:a、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b、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c、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23进出口药品管理原则: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出口原则是:先国内、后国外。国内紧缺药品,以满足国内市场供应为主。出口药品质量标准符合规定要求的,经检验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方准出口。 24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产生单位。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急性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血液哟用于临床。采血规定:血站采血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制度,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严格禁止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后要建立心血档案,并发给献血者《无偿献血证》。血站采血必须有具采血资格的义务人员进行。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耗材,用后销毁并作记录,防止交叉感染。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开展成分血配置,不得单原料血浆。 25我国无偿献血法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26疫情报告人:⑴义务疫情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⑵责任疫情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任务人员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应在6小时内报告,丙类应在12小时报告。 27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8流行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⑴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⑵停工、停业、停课。⑶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⑸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29我国检疫传染病及监测传染病包括:⑴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黄热病.⑵监测传染病:回归热,流行性斑疹伤寒,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疟疾,流行性感冒. 30.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31、医疗事故赔偿争议解决途径:1、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2、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节3、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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