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北京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0521134029)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价格的;
2、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3、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4、只收费不服务或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水泵运行维护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不高于水泵运行维护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
准执行。二次供水用户(不包括自备井多层楼房用户)按政府指导价标准交纳水泵运行维护费;市政直供水用户不交纳水
泵运行维护费。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共用部位与共有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
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特约服务,服务收费标准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外,由双方
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
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两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 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危改回迁小区是指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 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
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文档

2020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是怎么样一个具体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知时进行调整。
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办公、商用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用房等非住宅;2、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3、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成立业主大会但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区;4、本办法实施后,在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5、本办法实施前,经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 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办公、商用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用房等非住宅;2、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3、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成立业主大会但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区;4、本办法实施后,在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5、本办法实施前,经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办公、商用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用房等非住宅;2、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3、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成立业主大会但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区;4、本办法实施后,在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5、本办法实施前,经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宅区、安居康居住宅区,以及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执行政府指导价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基准价浮动幅度上限的,执行原收费标准,如要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但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总计不能高于基准价浮动幅度上限;原收费标准中已包含上述服务收费内容的,不能重复计算收费;第八条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区有多种房屋产权性质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与物业服务标准相对应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改变后的住宅使用性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第十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但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和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绿化养护、电梯、水泵运行维护等费用;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和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就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承担问题与购房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其中,业主大会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进行书面答复;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五条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收取与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及分摊办法;业主大会成立前,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或物业管理公约中的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暂按以下办法分摊计算:电梯运行服务首层住户,每建筑平方米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电梯运行维护总费用/房屋建筑面积-70%电梯运行服务首层住户建筑面积×30%其他楼层住户每建筑平方米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电梯运行维护总费用/房屋建筑面积-70%电梯运行服务首层住户建筑面积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电梯运行维护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不高于电梯运行维护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七条水泵运行维护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水泵运行维护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不高于水泵运行维护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二次供水用户不包括自备井多层楼房用户按政府指导价标准交纳水泵运行维护费;市政直供水用户不交纳水泵运行维护费;第十八条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共用部位与共有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第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二十条业主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物业服务费用,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第二十二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特约服务,服务收费标准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外,由双方约定;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1、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价格的;2、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3、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4、只收费不服务或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5、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月日起执行;原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163号、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8第394号、关于调整委托管理住宅电梯高压水泵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之前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在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公约中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上限的普通居住小区,可执行至2005年月日;在此期间,如果成立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与全体业主重新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未成立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未能与全体业主重新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2005年月日起,一律按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执行;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证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国家进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治理方法»,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畴内物业治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治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治理,爱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布、公平、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鼓舞物业治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剂价:1、办公、商用及物业治理区域内配套用房等非住宅;2、按照«北京市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方法»选聘物业治理企业并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3、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治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成立业主大会但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区;4、本方法实施后,在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5、本方法实施前,经打算、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区。
实行市场调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执行«北京市加快都市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治理企业依照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36页PPT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积极服务业主和住户。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保障业主和住户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自治条例,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业主自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按相关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形式的管理合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保证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素质和技能水平,更新理念和方法。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管理和消防演练活动,提高业主和住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公开向业主报告服务情况。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要求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环境、道路、管道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障业主和住户生活的安全和舒适。
(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按照规定使用、管理和报告。
(三)在业主大会选举后,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安排,为小区内业主和住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安排小区内的保安、保洁及其他服务人员,维护小区内的秩序和安全。
(五)定期开展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并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和管理费用使用情况。
(六)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证书,合法经营。
(二)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三)确保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能够熟练操作使用各种管理工具和设备。
(四)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服务合同中明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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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北京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4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
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
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
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
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
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
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
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
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
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
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
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
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 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
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
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
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
(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
(三)指导、监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开展培训;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