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罪疑从无原则的确立过程
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必须由检察机关或控辩双方提供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否则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背景疑罪从无原则始于罗马法,在现代刑事立法中得到广泛应用。
它的出发点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和尊严,强调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其有罪行证据被严格确凿地证明。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例如,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罪的犯罪事实,应当由公诉机关举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相似地,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也不得被拘留之前不经过大陪审团的审查和判决”。
三、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论基础疑罪从无原则与法治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它要求在犯罪认定前,检察机关必须确保掌握充足的证据,而不能仅凭猜测或怀疑将被告人视为有罪。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权利平衡,即在控制犯罪与保护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四、疑罪从无原则的保护效果疑罪从无原则的存在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避免了滥用刑事权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再审、抗诉等救济措施,疑罪从无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
它确保了刑事司法的公正与平等。
五、疑罪从无原则的辩证性疑罪从无原则并非绝对的,而是在合理怀疑和证据确凿之间寻求平衡。
在特定案件中,如果存在足够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法庭将认定被告人有罪。
因此,该原则并非一刀切的,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六、疑罪从无原则的应用案例1. 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控制贩卖毒品罪。
法庭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持有毒品,并能排除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合理怀疑。
2. 在另一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控强奸罪。
检察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强奸行为,以排除对被告人的合理怀疑。
七、疑罪从无原则的局限性疑罪从无原则虽然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一些司法制度中,证据的获取和保护不够完善,导致证据链的缺失,可能会给疑罪从无原则的实施带来困难。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称为“疑罪从无原则”或者“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直至经过法庭的正式审理,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定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保障公正审判、维护人权和法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权尊重。
法律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不受错误指控的侵害和迫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自由权、尊严权、人格权都可能受到侵犯。
无罪推定原则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它意味着,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声誉如何、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不能过早地加以指控和定罪。
只有在经过充分审判,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过度执拗和错误定罪的风险。
它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权益不被侵犯。
虽然并非所有的错误指控都能通过无罪推定原则被纠正,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辩护。
这有助于修复司法信任危机,加强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进而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也起到了预防司法滥用和保护正当权益的作用。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法庭上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罪的,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权益保护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要对证据进行广泛调查,慎重审查证据的可信性和充分性。
这可以避免检察机关追求“以定罪为目标”的倾向,同时也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合理羁押和追诉,保障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正反两方证据的重要性,需要法庭仔细审视和权衡双方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做出无罪排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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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有罪推定,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收集、调取有罪证据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最新 以审判阶段为中心,探究“疑罪从无”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精品

以审判阶段为中心,探究“疑罪从无”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但是当前刑事审判中大量冤假错案的出现,使刑事诉讼偏离了审判中心主义,侦查权、检察权强于审判权,庭审沦为走过场。
再加上公安检察机关和公众舆论的压力集中到法官身上,法官难以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导致未经审判的被告人就已经被打上了有罪的标签,使得在最终定罪量刑的阶段既无法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的立场,又无法将本具有操作性的疑罪从无原则落实到具体案件中,最终导致被告人人权保障的缺失。
因此,针对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存疑案件,是坚持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坚持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直接决定着冤假错案的产生。
但是基于当前中国的刑事司法环境,完全实行无罪推定很有可能导致“错放”,致使更坏的审判结果,故而折中取其精髓疑罪从无原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能够现实操作的选择,既能保障公平审判,又符合人权保障的需要。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概念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领域实现民主与法治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明晰疑罪从无原则,首先应界定“疑罪”的概念,学者对此概念并未形成统一的表述。
故而,根据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95条“(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广义上的疑罪指在定罪量刑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适用法律上存疑,导致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国内外历史演进(一)国外的疑罪从无原则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产生了纠纷,古老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各国表现虽不尽相同,但都有其共通性。
面对“疑罪”,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的人们都是基于当时的社会条件,为了维护当时的统治稳定而采取了相应对策。
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

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null●疑罪既可能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又可能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疑罪是法院作出判决时对被告人是否应作有罪判决还没有确定,从而作出无罪判决的一种法律评价。
●从广义角度看,疑罪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形:案件事实认定上的疑罪;犯罪性质认定上的疑罪;罪数与刑罚适用上的疑罪。
●“疑罪有利于被告”是法院作出判决时适用的原则;与之相比较,无罪推定着重于被告人的权利和待遇。
“疑罪从无”这一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司法中的定罪量刑,乃至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刑事司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疑罪从无这个提法现在被广泛使用,成为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熟悉的一个概念。
但是,如何理解、怎样把握“疑罪从无”仍有不同认识,笔者对此探讨如下:■对疑罪概念、种类的界定与划分(一)关于疑罪的几种观点疑罪从无首先必须分析何谓“疑罪”,这个概念不仅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且学术界也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归纳起来,有以下观点:1.疑罪是指“主要是指事实不能查清或者不能完全查清的犯罪”。
2.疑罪是指“有相当的证据说明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3.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
4.疑罪是指“诉讼主张虽有证据予以支持,却达不到证明程度所要求的标准,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其罪行轻重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而处于悬疑状态”。
5.所谓疑罪,有人称之为疑案,是指“因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上存在疑难而导致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难以认定的案件。
由此可见,疑案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证据不足的疑案;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但在犯罪性质的认定上存有疑难的案件:三是认定某人的行为应定为一罪还是数罪的疑案”。
从对案件事实及案件性质的认定角度论,上述观点可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仅从案件事实的认定角度而言,疑罪仅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够作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断的案件。
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

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础原则之一。
它的出现旨在确保法律的公正与伦理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就这一原则的运用及其应用领域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有原则指的是在缺乏证据证明被告的罪行之前,法庭应该推定被告无罪。
疑罪从无原则则是指在法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无罪之前,应该相信被告有罪。
早期的司法制度是以疑罪从无原则为基础的,而后来在人权和民主价值观的推动下,疑罪从有原则逐渐成为主流。
这一转变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
在人类的历史过程中,有无数的冤案和司法错误,无辜的人因此背负了不配的罪名,或是未被恰当地保障自己的权利。
因此,疑罪从有原则的提出和推广,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在实际应用中,疑罪从有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
疑罪从有原则强调证据是谁提出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等一系列问题,更加细致入微。
在法律启用疑罪从有原则之后,法庭更注重证据确凿,而非轻易地以怀疑的态度处理被告人。
这种处理方式使得当下的司法制度更加科学地保护了公民权利。
相比之下,疑罪从无原则则容易让人们将错误的推断作为事实、将恶意举报作为罪名,从而误伤无辜。
在刑事案件中,疑罪从有原则已经成为主流。
就算是重罪案件,也需要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种分权的司法处理方式,成为实现公正、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机制。
然而,在其他领域,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等,疑罪从有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就有所不同了。
举例来说,民事案件中,疑罪从无原则可能更加适用。
比如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被指控出轨,但是无法出示充分证据,法庭可能会选择相信对方没有出轨。
这一做法可以避免说闲话或恶意举报的现象。
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被告无法有力地证明自己的诉求,而且草率地作证容易误导司法,那么法庭就应该以疑罪从无为主要原则,因为最终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总之,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的原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础性原则,它保障公正、维护人权,并帮助我们审判案件的公正性。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一、案情简介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
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申。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5年2月1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金58.9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疑罪从无原则概述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未经司法程序最终认定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主要包括:第一,法院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唯一机关。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法院审判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依法享有与控告人对等的诉讼地位,并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对于案件出现疑问难以排除、难以查证核实或者证据不足难以证明时,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我国刑诉第171 条【补充侦查】对疑罪从无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当人民检察院认为所获取的证据不能指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不起诉,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充分适用。
在审判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 条第3 款规定: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疑罪从无”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一、前言“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认定为无罪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是保障公民自由、维护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
本文将围绕“疑罪从无”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展开探讨,着重研究和分析该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现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期对其在未来的适用中提出建议和改进。
二、理论探讨1. 原则的含义“疑罪从无”是一种推定,是指在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之前,必须认定被告无罪。
这个概念的基本内涵是,刑法上的责任原则要求在犯罪的证据及证明确凿之前,不能断定犯罪事实存在。
这个原则是刑事审判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的是法律保障人权的尊重、法律公正严格执行。
2. 原则的意义(1) 维护公民自由和人权“疑罪从无”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公民自由、维护人权的关键保障措施。
(2) 确保司法公正“疑罪从无”原则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体现,是审判权力行使的限制条件,它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持谨慎态度,严于执法,以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3) 维护法治理念“疑罪从无”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已被广泛认可,其实施不仅能够树立良好的审判风气,也能够加强法治理念的认可和推广。
三、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适用1. 适用情况我国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置案件,即案件处理应以推定被告人无罪为基本原则,由控方提供证据证明罪名为真实的,法院才能对被告有罪进行定罪。
2. 对现实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但在实际审判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矮人一头”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被控方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或是被告人无法自证清白,法官可能会倾向于认为被告人有罪,这就存在了“矮人一头”的问题。
(2) 过度自由的指导思想在实践中,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会盲目地追求过度自由,放松对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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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罪疑从无原则的确立过程
罪疑从无原则也称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对犯罪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足的刑事疑难案件作出无罪推定的一项刑事证据原则,,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体现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客观要求的诉讼原则。
在我国法制史上,疑罪的处理原则在各个历史阶段不尽相同,作为疑罪处理原则之一的罪疑从无原则,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被当作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受到批判,但随着我国现代法制建设与刑事诉讼价值观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刑事诉讼中基本确立了罪疑从无原则。
一、疑罪(疑案)的界定
何谓疑案,理论界争议颇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①(一)疑案是案情不清,难以判断的案件;(二)疑案是罪与非罪难以认定的案件;(三)疑案是指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或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和此罪与彼罪界限难以划分清楚的案件;(四)疑案是指因证据不足或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疑难而导致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难以认定,以至久拖不决的案件。
综合而言,疑罪主要包括二类,一是指案件证据尚未达到确定充分程度,使得罪与非罪难以辩明的案件;二是指此罪与彼罪之间,即重罪与轻罪之间难以认定,存有疑问的案件。
概括讲,所谓疑罪,也称疑案,是对案件中的犯罪事实或犯罪性质因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存有疑问,从而造成难以决断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疑罪是刑事审判实践中一个非常棘手又不可避免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刑事审判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威信,最终关系到能否有效保护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二、疑罪处理原则的历史沿革②
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统治阶级的不同需要,对疑罪的处理也有不同的方法与原则。
纵观我国法制史,自从奴隶制国家产生后,相继经过封建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态,疑罪的处理原则也大致经历了“罪疑从神”、“罪疑从赦”、“罪疑从轻”、“罪疑从赎”、“罪疑从实”的历史变迁,至近代国民党蒋介石提出了“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③的反动口号,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才基本确立了罪疑从无原则。
(一)“罪疑从神”原则
“罪疑从神”原则主要是在奴隶社会时期被采用,是一项十分原始的疑罪处理原则。
在奴隶制时代,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盛行迷信和崇拜图腾。
因此,在遇到疑罪时,一般采用神明裁判方式处理,如采用卜卦问神等方式。
东汉王充在《论衡。
是应》中曾有记载:“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这种断案方式显然是不科学,非常愚昧的。
(二)“罪疑从赦”原则
最早确立这一原则是在我国西周时期,罪疑从赦原则是在案件事实发生疑问时,一律按照无罪赦免处理。
当时史书记载:“疑狱,汜(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
”这句话大致意思是说:法官在断案时,若对犯罪事实存在怀疑,一时难以决断的,应当赦免被告人的刑罚,这种处理疑案的原则,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为后人所传颂和继承,也是最符合现代刑诉法制理念的疑案处理原则。
(三)“罪疑从轻”原则
罪疑从轻原则始于西周,具体做法主要是“减等”处罚。
史书《尚书。
吕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克审之。
”孔颖达疏引《正义》曰:“刑疑有赦,赦从罚也;罚疑有赦,赦从免也。
”意思大致是:适用五刑有疑的,可减为五罚处理,如仍有可疑之处的,则予以赦免。
(四)“罪疑从赎”原则
这种处理原则始于周朝,主要适用在唐代,被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
《尚书》中载:“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古代用铜所铸造的货币)”,按照这种原则规定,对应处以墨刑、劓刑、宫刑、死刑的犯罪如有疑问的,可改处以数量不等的罚金,如以后被告人罪行被证实的,对其重新进行处罚。
《唐律》第502条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并具体规定了赎金的标准,这种罪疑处理原则充分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审慎用刑”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其进步意义。
(五)罪疑从实原则
罪疑从实原则是把疑罪完全等同于已经查明、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实罪加以处罚,这是一种完全有罪推定的做法。
在这种刑诉思想的支配下,对被告人刑讯逼供都是合法的,“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至国民党政府时期,蒋介石公然宣称“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使这种有罪推定的错误做法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引起了广大人民的猛烈反抗,这种罪疑处理方式是最不科学的,完全背离了现代法制的原则。
三、罪疑从无原则的确立
罪疑从无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意,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无罪推定原则是罪疑从无的基础,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对疑罪的处理须按照“罪疑从无”原则作出无罪的裁判。
所谓无罪推定,是指被告人未经法院依法裁判为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
这一原则可引申出以下三个原则:④(1)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一方负担,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2)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举证责任和不负必须陈述的义务,不能因为他沉默就认为他有罪;(3)对犯罪嫌疑罪行有怀疑时,应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源于古罗马法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而最早将其作为一种理论提出来的,是18世纪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未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犯罪分子”:“任何人在其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
”
我国最早将此原则引入法律的是1990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中规定“任何人在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1997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虽然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已基本确立了“罪疑从无”的疑罪处理原则⑤,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还缺少一系列相配套的诉讼规则和诉讼制度的支撑,尚未取得最佳的刑事司法效果,因此,要真正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最终刑事诉讼目标还任重道远。
江苏省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