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XXXX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XX 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彪2009年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救助。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生产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完全保障与就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担保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五条政府负责保障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制定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措施,协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等农村社会保障措施的整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合理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和审查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年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食物、衣着、水、电等费用确定,并报

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适时调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进行公示

第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条件恶劣而长期遭受困难的农村居民。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口簿上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不是同一户口簿但有赡养、抚养、抚养、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员。

户口迁出高校学生和现役义务兵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指按照家庭成员平均纯收入水平,扣除费用后的上一年度农村家庭各种来源的总收入。家庭总收入包括:(1)农副产品收入;(2)农民工收入;

(3)合同营业收入;

(4)承包土地和森林经营权出租和转让收入;(五)家庭财产租金收入;(六)房屋拆迁、征地补偿;(七)依法接受的礼品;(八)赡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取得的收入价格按照当地统计、物价部门下达的数据核定农民工收入按其所在单位提供的工资证明金额计算;无证明的,按照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第十二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净收入:

(1)养老金、优待金、补贴、医疗保健费、伤残补贴、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生活补贴、医疗救助费等。按照规定获得;(二)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基金;(三)老年人生活补贴;(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五)救灾资金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二)非法生育的夫妻;(3)尽管经过反复教育,赌博和吸毒并没有改变第三章申请和批准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进行受理和初审。

个村(居)民委员会每年1月、4月、7月、10月集体受理申请第十五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的说明或者证明;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提标理由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根据3月27日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要求,今年各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550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3600元/人.年以上。此项工作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2017年,我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56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3440元/人.年。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未达到自治区要求,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有关文件要求的措施之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60号)“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尽快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加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2017年,我市深度贫困地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200元/ - 1 -

人.年,低于现行自治区扶贫标准线3300元/人.年。2018年,自治区扶贫标准线计划提高到3600元/人.年,为做好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三)自治区要求我市今年建立城乡统筹的低保制度。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部署,我市在今年要实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同城化,即统一各县(区、开发区)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目前我市执行两个不同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城区(开发区)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需要将县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与城区(开发区)一致。 (四)提标后2018年城乡低保资金仍可以保障。今年第一季度,中央、自治区下达我市上半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2.6626亿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三项资金),县(区)年初结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0.7539亿元(可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0.5711亿元,三项资金合计3.9877亿元。自治区下拨我市2016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35亿元,2017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4294亿元,今年下半年下拨给我市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将不会低于1.43亿元。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2018年4-12月预计支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如下: - 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8月1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生产自救相结

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制定和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措施,统筹协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合理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 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年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一.前言 作为一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大二学生,在大二暑假我们设计了一个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问卷调查,为了真实地了解现在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及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我们对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和数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在汇总和分析中凭借我们自己对社会保障和低保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得出我们的分析报告。 此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问卷调查于2012年七月中旬至九月初进行,进本形式为由小组成员分别携带等比例的部分问卷回到自己的家乡(涉及4个地区,包括:重庆,甘肃,江苏,河南)。其中因为有城镇也有农村,所以问卷参与者包含多种人群。获取到所有问卷之后,在九月初开学之后,携带问卷回到学校小组成员进行了汇总和分析。 二.城乡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截止至2012年9月份,我们总共收集了300份有效问卷,经过统计分析得出,300个接受调查的人中有城乡低保的是90人,占30%。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是22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城镇人口的9.65%;农村低保对象是47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农业人口的6.5%。 (二)低保对象构成情况。城市低保对象中,男性4872人,占50.4%,女性4789人,占49.6%。18岁以下2138人,占22.2%,18至59岁6485人,占67.1%,其中18岁——45岁的青壮年3817人(不含重残、重病和在校学生),占39.51%,60岁以上1038人,占10.7%。“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人员)人员382人,占4.0%,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2401人,占24.8%,患重病45人,占0.5%,一、二级重残535人,占5.5%,征地农转非712人,占7.4%,三峡移民418人,占4.3%,水库移民456人,占4.7%。农村低保对象中,男性12749人,占50.2%,女性12653人,占49.8%。18岁以下2323人,占9.1%,18岁至59岁6017人,占23.7%,60岁以上17062人,占67.2%,“三无”人员34人,占0.13%,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1275人,占5.0%,患重病197人,占0.77%,一、二级重残5541人,占 21.8%。 三、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2007 年7 月,随着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下发和中央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的下拨,全国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得以确立,这标志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进入了中央政府主导下迈向城乡一体的全新阶段。 (一)保障范围逐年扩大。 全国低保的救助面正在逐步扩大,从1992 年347 万人增加到2008 年的6641 万人,低保制度救助的城乡人群在不断的增长,而且增长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 1.城市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为2347.7万人,城市低保覆盖率(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5.6%,已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2.农村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农村低保对象为4759.3万人,农村低保覆盖率(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占农村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6.6%,同时取消了人数控制指标,目前正处于从“低标准、广覆盖”向应保尽保的过渡阶段。

2020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02

1.某省宗教院校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应当经( )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A 单选题 A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 B 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C 省级以上(包含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 D 设区的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题目详解 【答案】A 难度系数: 【解析】某省宗教院校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应当经( )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 ),专门封存保管。 B 单选题 A 拍照 B 鉴定 C 备案 D 存档 题目详解 【答案】B 难度系数: 【解析】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

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 ),专门封存保管。 3.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B 单选题 A 县级 B 设区的市级 C 省级 D 国务院 题目详解 【答案】B 难度系数: 【解析】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4.党员除了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还有权要求( )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B 单选题 A 开除 B 罢免 C 辞退 D 记过 题目详解 【答案】B

【解析】党员除了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还有权要求( )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广西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党的领导干部被问责,受到诫勉处理的,()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A 单选题 A 六个月 B 一年 C 一年半 D 两年 题目详解 【答案】A 难度系数: 【解析】《广西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党的领导干部被问责,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6.《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规定,下列哪些地点和位置应当设置电力安全保护标志?()D 单选题 A 小区用户电表集中安装处 B 弱电强电井周边区域 C 网络光缆安装密集地 D 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区域 题目详解

(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民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例》和《通知》为根本依据,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要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

广西2020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题 满分卷

广西2020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题满分卷 (附正确答案) 单选题 1.《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A、可以 B、从严 C、不必 D、应当 【答案】D 2.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 )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A、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B、世界命运共同体思想 C、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 【答案】D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教育、文化、科技、卫生计生等场馆、设施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A可以B应当C不能D绝不能 【答案】B 4.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坚持( ),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A、从严治党 B、批评与自我批评 C、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D、打倒 【答案】C 5.机关、单位应当设立( )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A、保密工作机构 B、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C、业务工作部门 D、工作组【答案】A 6.《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 )由国务院制定。 A、质量 B、比重 C、浓度 D、纯度 【答案】C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让未满()周岁或者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 A五B六C七D八 【答案】D 8.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 )等主管部门报告。 A、房地产管理部门 B、司法行政部门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公安机关 【答案】D 9.《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征收环境保护税。 A、百分之五十 B、百分之六十 C、百分之七十五 D、百分之七十 【答案】A 10.问责决定作出后,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备案。 A、上一级组织部门 B、上一级管理部门 C、同级党政机关管理部门 D、同级人事社会保障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日期】1997-09-24 农村房屋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几年来,我区农村建房发展很快,但有些地方由于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出现一些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为了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做到既能搞好农村房屋建设,又能保证农业生产不受到损害,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1981〕5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农村社队的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村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活动基地。我区人多耕地少,土地十分珍贵,用好管好土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区各族人民的重要职责。第二条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社员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和饲料地上建房、开矿等。社员打砖瓦,不能用良田好地,因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须使用时,要经生产大队同意,报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需赔偿由此而造成集体的经济损失。第三条农村建房用地(包括社员住房、社队企事业和其他公用设施)必须统一规划。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整洁卫生、节约用地的原则,对房屋建设、供水排水、交通道路以及环境绿化等进行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搞好合理布局。对文物古迹、风景点和旅游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以保护。要把建设农房与推广沼气结合起来。居民点建房规划要经群众讨论通过,上报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圩镇及人民公社所在地建设规划,经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郊区和风景点、旅游区内的农村建房规划,必须和城市规划统一起来。城市郊区的居民点建房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风景点和旅游区内的居民点建房规划,按隶属关系由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一经批准,要认真执行,如要变更,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第四条农村房屋建设要十分注意节约用地。要充分利用山坡、荒地和闲置宅基地,尽量不占用耕地。在山区建房应尽可能利用地形,依山就势盖房。在人多耕地少的地区应提倡多盖楼房。要注意搞好旧村改造,根据各地村落的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实行合理改造:有的村寨位于岭坡山脚,村旁有荒坡,应向四周扩展,不要占用耕地;有的村庄虽在制地之中,但附近还有荒地,可用作扩大宅基地,不要再占用耕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逐步把村庄迁至荒地,腾出旧宅基地改为良田耕地,有的旧村在水田中间,四周无荒地可扩建,宜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翻盖楼房,确实由于受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占用少量耕地建房时,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社队企业建房需占用耕地、山林等土地时,除须经批准外,还要适当补偿土地费或造回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第五条用地审批的有关规定[!--empirenews.page--] 1、社员建房用地数量,按经批准后的居民点建房规划审定。居民点建房规划,占用水田或特殊耕地(鱼塘、藕塘、菜地、果园、竹林等。下同)五分、旱地五亩以下的,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批;占用水田或特殊耕地五分、旱地五亩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用地数量在批准的建房规划范围内,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按建设需要逐年划拨。对尚未做出建房规划的居民点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有的农户急于建房的,可在原居民点范围内调整安排。城市郊区和风景点、旅游区内的农村建房用地,一律由居民点建房规划审批单位负责批准。2、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城市郊区和风景点、旅游区)建设用地,占用水田或特殊耕地一亩以下、旱地五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水田或特殊耕地一亩以上、旱地五亩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征用土地办法和规定办理。农村建房及社队企事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律不调整粮食购销指标。 4、新建社员住房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五口人左右)按一百平方米(一分五)至一百五十平方米(二分三)控制。人多耕地少的地区,应尽量取低值,并按每人二十二平方米(三厘三)以内控制,八口人以上的农户,每户最高不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在人少耕地多、荒山荒坡多的地方,宅基地可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 其内涵可以简要概括为“一二三四”四个字: “一”是一个工程,指在全国范围建设一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网络共用、信息共享、覆盖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政务工程; 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国劳动争议的诉讼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诉讼制度自1996年恢复以来,先后出台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以及一系列法律、 1 / 2

法规、部颁规章和司法解释,已初步形成了我国劳动法的部门法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系起步较晚,加之近几年劳动争议发案率高,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明显凸现出来。 笔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中,常遇到某些尴尬,让人啼笑皆非。 王某是某建筑公司农民工,1998年因工负伤,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鉴定为九级工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于同年9月向某法院起诉。一审庭审中,审判人员面对工伤鉴定不予认可,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因无法医鉴定,被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职工上诉后,二审审判人员同样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职工去找二审法院主管领导,该领导说“法官让你拿法医鉴定你就去做一个嘛。” 王某是某牛奶厂职工,该厂先后在三次调整工资中,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其增资。王某不服,经仲裁后向某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王某与牛奶厂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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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乡村清洁条例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乡村清洁工程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农户是乡村清洁工程的参与主体和受益者。下文是广西乡村清洁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1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是xx区xx村2组1号户主xxx.因家庭经济贫困,特写此申请。现将我家具体情况详细介绍如下,交由领导审查。 本人家中现有2名成员,我今年将满60岁,妻子xx59岁,家中现有耕地10.2亩,有3个女儿均已成家。20xx年本人因劳累导致胃穿孔而住院手术,此后身体状况一直欠佳,年龄的增大让我感觉地上的农活已经有些力不从心。老伴曹玉清5年前,有一段时间咳嗽不止,被诊断为肺结核,经过1年治疗有所好转。但仍然时有反复,尤其每年冬天病情沉重,地上的`农活只能由我一力承担。20xx年再次入院检查治疗,最后确诊为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源性心脏病,这无疑等于是雪上加霜。医生建议长期住院治疗,但治疗近月余后,最终因为家中收入微薄又无处借贷而出院回家休养。只能在病情实在严重,无法可想时,间断去诊所打吊针以缓解病情,稍微好一些再回家休息调养。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3年有余,虽然经常去医院诊所,但老伴的病仍有一天天加重的趋势。 我是本乡的老党员了,又是退伍老兵,平日总是想着尽量不要向政府领导求助,毕竟现在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仍然有很多人生活还很不好。可是,最近几年,因为老伴病重,一个人忙里忙外,还要照顾病人,自己身体也日渐衰弱,尤

其是收入好点儿的经济作物已经没有能力侍弄,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今年夏天雨水较多,我家房屋因为建成已久,后院东墙发生侧倾,我心中着急却无力请人修补,只好搬了些杂物支撑,其它房屋也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现在只能勉强住着,想要修补,却有心无力。 鉴于上述情况,无奈只能向政府寻求帮助。在此陈述家中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审查,申请为我和妻子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补贴生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10月15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2 xx社区: 本人今年39岁,系xx县xxx镇居民20xx年下岗,至今未安排工作,目前,在哇赛乡当临时工,无固定工作,一家3口租住面积20平方米的房屋,全家月收入500元,家中生活特困难,20xx年9月15日生一女孩,特申请低保! 我家情况是:本人今年39岁,没有固定工作,做短期临时工,月收入500元,再无其它收入。 妻,更桑拉姆,今年30岁,无工作,无收入; 长女,闹吾吉,今年12岁,在上学。 由于人收入低,妻子无工作,无收入,现生活举步艰辛,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知识问答及答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知识问答编者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由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学习了解《条例》主要内容,本报今日刊发由市乡村办编写的《条例》知识问答,以飨读者。 1.《条例》什么时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几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几次会议审议通过? 答:《条例》于2016年1月29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条例》共分为多少章多少条? 答:《条例》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第六章附则等6章共45条内容。 3.为什么要制定本《条例》? 答:制定本《条例》主要是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4.本《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此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5.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6.乡村清洁工作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

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等。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主要负何职责? 答:负责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8.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主要负何职责? 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9.村民委员会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主要负何职责? 答: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1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对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采取什么样的行为? 答: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11.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处理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答: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12.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什么标准? 答: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清洁设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答: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村清洁设施采取什么行为?

第十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第十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以下简称《广西乡村清洁条例》) 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1.《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2.乡村清洁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三条规定,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3.乡村清洁工作机制是什么?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4.人民政府对乡村清洁设施的职责是什么?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知识问答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知识问答二 1、为什么要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答: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适用范围有何规定? 答: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3、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4、对于乡村清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主要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5、哪些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6、乡村清洁工作,村民委员会重要职责是?

答: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7、哪些人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9、保洁员主要承担哪些职责? (一)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和清运; (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 (五)乡村清洁的日常宣传教育; (六)制止、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10、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不得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不得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不得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不得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 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2013年2月24日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由市(州)、县(市、区)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补助。省人民政府制定一、二类保障对象指导性补助标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三类及以下对象补助标准。 第九条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doc

2018年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 览表 2018年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多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并轨京沪标准超700元 今年以来,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并轨”。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790元/月,北京次之,为710元/月。 多地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7月1日,北京、南京等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北京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至每人每月710元,南京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此前,上海城乡低保标准从4月1日实现一体化,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提高11.27%(之前为每人每月71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7.42%(之前为每人每月620元)。 同时,一些地区正在酝酿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长沙市7月1日开始试行《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试行办法》,试点区的城乡低保标准统一为450元/月;广州市民政局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全市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在舆论看来,多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是社会救助实现城乡统筹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壁垒,保障民生底线公平,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 京沪城乡低保标准超700元 今年以来,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多数城市上调了城乡低保标准。 其中,上海市的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每人每月790元;北京次之,为每人每月710元;尚未“并轨”的天津,其城市低保标准也超过了700元,为每人每月705元。 记者发现,一些尚未”并轨”城市的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距比较明显。譬如,天津农村低保标准为540元,与城市低保标准相差165元;郑州自7月1日起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两者差距多达230元。 而在城乡低保的调整频次上,一些地区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动作较慢,而有的地区则建立了自然增长机制。今年3月份,银川下发的《关于建立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意见》提出,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35%比例确定,并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总则集体资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三章集体资产经营 第四章集体资产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社)农民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的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资产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山岭、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积累资金和债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七)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集体资产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八条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依法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第九条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十条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诉。 第三章集体资产经营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 第十二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效益的原则。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要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并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纳入合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者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交纳承包款或者租金。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折旧费归集体所有。 第十四条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集体资产的经营者,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的使用权,依法可以采取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开发利用,所取得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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