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案例分析十年冤狱谁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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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校生对十年冤狱谁之罪观后感

警校生对十年冤狱谁之罪观后感

警校生对十年冤狱谁之罪观后感
一对叔侄张高平,张辉坐了十年冤狱,究其原因,警察在其中起了很坏的影响。

可能是能力不足,也可能是先入为主,当他们认定这对叔侄为凶手之时,与其相关的不利细节都详加审视,而可能对他们有利的则选择性忽视,尽管如此,最后列出的二十余条证据除了一些事实性的描述,只有三条,而这三条还是可以驳斥的。

了解了一个身份,狱侦耳目,警察利用一些犯人来刺探其他犯人的情报,本案中涉及的狱侦耳目是袁连芳,已知参与了两起冤案的构陷,除了这一起,还有马廷新灭门案的当事人马廷新,这个案件目前似乎还未侦破。

当得知袁连芳中风过后生活不能自理,张辉表示这是他作恶的报应。

但是,显而易见地,狱侦耳目是为警方服务的,构陷也应该是警方授意的,袁连芳固然恶有恶报,可他背后的指使者,又是何人呢?
而本案最终也成为了悬案,因为疑凶勾海峰已经因另一起杀人案被处决了。

但是,在狱中的张高平看到这件案子都想到两起案子作案手法相似,可能有所关联,并频繁向狱方反映,然而这两起相距不过半年的案子,由同一公安局,同一刑侦支队,甚至还有两名警察同时参与这两个案子的侦破,难道他们就没发现疑点吗?
最后,张高平表示,他仍然相信法律的公正,他相信,枉法的人必然是少数,更多的人还是在为着这一崇高理想奋斗。

冤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冤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冤案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冤案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极大损害。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刑事冤案进行分析,探讨冤案的形成原因、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如何避免冤案的发生。

二、案例简介本案当事人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10年5月,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张某被判无期徒刑。

在服刑期间,张某坚称自己无罪,并不断申诉。

2015年,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查,张某被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

三、案例分析(一)冤案形成原因1. 证据不足: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未能充分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

例如,案发现场的指纹、DNA等关键证据均未与张某相吻合。

2. 侦查人员主观臆断: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张某存在偏见,未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导致案件误判。

3. 法院审判程序瑕疵: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如未充分保障张某的辩护权、未依法调查取证等。

4. 申诉制度不完善:张某在服刑期间多次申诉,但申诉渠道不畅,导致其冤情未能及时得到纠正。

(二)法律适用问题1. 证据规则: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存在瑕疵,未能充分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辩护权保障: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张某的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3. 申诉制度:本案中,张某的申诉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导致其冤情长期得不到纠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和处理。

(三)避免冤案发生措施1. 加强证据审查: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充分、确凿。

2. 完善侦查程序:侦查机关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错判致死的案件(3篇)

法律错判致死的案件(3篇)

第1篇一、引子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律错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讲述一起因法律错判而导致的悲剧案件,以期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重视。

二、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命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抓获。

在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后,张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令人痛心的法律错判。

三、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

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抓获。

2. 案发当晚,张某与死者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死亡。

3.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

在审讯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4.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5.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的律师提出了疑点:现场无目击证人,仅有死者李某的尸体和张某的供述。

此外,张某曾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也未得到充分调查。

7. 经过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未能充分调查张某的精神状况,导致错判。

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8. 重新审理后,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其精神状况,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四、悲剧发生1. 张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因无法承受心理压力,于2016年自杀身亡。

2. 张某的家属认为,法律错判导致了张某的死亡,要求相关部门赔偿。

3. 相关部门经调查,认定张某的死亡与法律错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五、案件反思1. 法律错判的原因:本案中,法律错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侦查机关未能充分调查案件事实;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三是律师未能充分履行辩护职责。

2. 预防法律错判的措施:为预防法律错判,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能力,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2)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审判的公正性;(3)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加强律师的辩护能力;(4)建立健全错案追究制度,对错案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法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长河中,冤假错案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以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为例,探讨这一经典法律冤假错案的成因、过程及反思。

一、案件背景2003年5月,安徽省蚌埠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者为一名女大学生。

经过侦查,警方将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列为嫌疑人。

2003年12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辉死刑。

然而,在执行死刑前,张辉、张高平叔侄均坚称自己无罪。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二、案件过程2005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叔侄冤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审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仅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部分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

2. 原审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仅凭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发现原审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如DNA鉴定结果与案件事实不符等。

3. 原审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2005年8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张辉、张高平叔侄无罪。

三、案件反思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冤假错案,其成因和教训值得我们深刻反思:1. 司法观念滞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法官未能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过分依赖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证据审查不严。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审查不严,导致部分证据存在疑点。

法律冤判案例(3篇)

法律冤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XX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命案。

被害人王某,一名年轻女子,被残忍杀害于自己的家中。

案发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经过一系列侦查工作,将嫌疑人李某抓获。

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坚称自己无罪,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法律冤判的典型案例。

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案发当晚,王某在家中遇害。

警方在现场发现了大量的血迹,以及李某的指纹。

根据邻居的证言,案发当晚李某曾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

因此,警方初步判断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 侦查过程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

王某曾向李某借款,但李某认为王某未按时还款,因此心生怨恨。

在进一步调查中,警方还发现李某有前科,曾因盗窃罪被判刑。

3. 审判过程在审判过程中,检方认为李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作案动机、时间和手段,且现场指纹与李某吻合,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有罪。

然而,李某在庭审中坚决否认犯罪,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他的辩护律师也提出,现场指纹可能被污染,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是凶手。

4.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有作案动机、时间和手段,且现场指纹与李某吻合,故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李某虽有作案动机,但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犯罪。

同时,现场指纹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不足以认定李某有罪。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宣告李某无罪。

三、案例分析1. 侦查过程中的错误在侦查过程中,警方过于依赖现场指纹作为证据,忽视了其他可能的证据。

同时,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导致李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这些错误导致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冤判。

2. 审判过程中的错误在一审审判过程中,法院过于依赖现场指纹和李某的前科,忽视了李某的辩解。

在二审审判过程中,法院虽然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但仍未能完全排除冤判的可能性。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篇一:张氏叔侄案例分析】近日报载,安徽歙县张高平、张辉叔侄俩,在坐了十年冤狱后,被浙江省高院宣布撤销原审判决,宣布无罪。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起冤案,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张高平再婚妻子因此打下腹中胎儿,与张离婚;其母亲哭瞎眼睛,不能寿终正寝;女儿中断学业;住宅败落;当事人身心收到的摧残可以想见。

问题是,原本没有任何事实和确凿证据的案件,是怎么确定并通过法定程序,最终被坐实成“铁案”的?侦查机关难辞其咎,采用了非法手段进行取证。

警方在关押二人的西湖刑警大队所在地:“不让我坐,站着睡着了,就用烟头烫”。

在市看守所里,牢头”袁连芳早在同一号房等他,同监舍犯人“收拾”张辉后,袁威逼诱引张辉写了下认罪书。

在省看守所,张高平也遇到了牢头狱霸的逼供和诱供,并按牢头的指示抄写了杀人过程。

被害人指甲里残存的dna,分明与被告叔侄无关,但这并不影响警方判断和完成证据的搜集。

本案唯一的证人就是牢头狱霸袁连芳。

据袁向检察官供述承认自己作为狱侦配合警方,他说:“张辉进来的时候已经交代了,我的任务是鉴别张辉说的是否符合。

”这证明了袁的出现是由于侦查人员的指使布置和主动窜通。

神奇的是,这么一个牢头狱霸,居然还千里迢迢跨省协助办成了另一起冤案。

他的作证、出差,这个中程序是怎么启动的?罪犯居然成了侦探助理甚至牧师。

再审中,张辉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在最后的陈述中痛陈:公安机关抓了无辜者,放走了真凶,导致真凶又杀害一名无辜者,难逃其咎。

是的,如果当初杭州公安系统办案人员不是张冠李戴,而是及时抓住真凶,那么第二名无辜者就完全可以避免遇害。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出庭检察官最后说,“正义虽然迟到了,但是不会缺席”,“正义就在眼前,历史不会重演”。

本案中冤案制造者动机、行为、后果三犯罪要素齐全,如不追究其渎职罪,以儆效尤,谁能保证这类冤案“历史不会重演”?【篇二:张氏叔侄案例分析】2003年5月28日,侄子承认杀人。

法律冤案例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某,男,某市人,原系某市某公司职员。

2010年6月,陈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批准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陈某某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然而,在案件再审过程中,陈某某被证明无罪,于2013年2月被依法释放。

二、案件经过2010年5月,陈某某所在的公司发生一起命案。

案发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陈某某与死者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遂将其列为嫌疑人。

经过调查,警方掌握了陈某某作案的“证据”,于是将其刑事拘留。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陈某某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且有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证据,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在案件再审过程中,新的证据出现,证明陈某某无罪。

具体如下:1. 新的证据显示,案发当晚,陈某某并未离开过公司。

他提供了当晚的同事和领导作为证人,证实其当晚一直在公司。

2. 案发当晚,死者被发现时已经死亡,但警方并未在现场找到陈某某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

3.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曾提取陈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DNA鉴定。

结果显示,陈某某的血液样本与现场发现的血迹不符。

4. 案发后,陈某某的家人和同事均表示,陈某某性格温和,平时与人为善,不可能杀害他人。

5.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曾提取陈某某的通话记录,发现其与死者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

然而,经过调查,警方并未发现陈某某有作案动机。

三、法律分析1. 证据不足。

在再审过程中,新的证据显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错误。

首先,陈某某有不在场证明,且警方并未在现场找到直接证据;其次,DNA鉴定结果显示,陈某某的血液样本与现场血迹不符。

这些证据均表明,陈某某与本案无关。

2. 程序违法。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未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固定证据。

例如,警方在提取陈某某的血液样本时,未进行有效的密封、保存,导致样本被污染。

真实被冤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5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命案。

犯罪嫌疑人张华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逮捕。

然而,经过多年审理,张华最终被证明无罪,并成功获得国家赔偿。

这起冤案背后,隐藏着诸多令人唏嘘的故事。

二、案发经过2005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命案。

死者为一名年轻女子,被发现死于家中。

警方经过调查,初步判断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

在案发现场,警方提取了指纹和DNA 等证据,并迅速将嫌疑人张华抓获。

张华,男,35岁,无业。

据其交代,案发当晚,他曾在死者家中逗留。

然而,他声称自己并无杀人动机,且在案发后立即离开了现场。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张华与死者存在一定的矛盾,于是将其列为嫌疑人。

三、审理过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张华坚决否认杀人指控。

然而,由于指纹和DNA等证据指向明确,法庭认为张华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华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张华的辩护律师提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且指纹和DNA证据存在瑕疵。

同时,张华还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自己在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华的上诉理由成立,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真相大白重审期间,警方重新调查了案件。

经过仔细侦查,警方发现死者生前曾遭受家庭暴力,且死者与张华并无直接矛盾。

同时,警方在案发现场找到了新的线索,证明张华在案发当晚并不在现场。

根据新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张华无罪,并对其进行了国家赔偿。

张华被释放后,感慨万分,表示自己对法律的信任和感激。

五、反思与启示这起冤案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反思。

首先,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冤案的重要原因。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证据的瑕疵也是导致冤案的关键因素。

指纹和DNA等证据在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如果证据存在瑕疵,就可能导致冤案的发生。

最后,这起冤案提醒我们,要加强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

中国法律十大案例(2篇)

第1篇一、聂树斌案聂树斌案是中国司法改革以来最具影响力的冤案之一。

1994年,聂树斌因涉嫌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但随后被证明是冤枉的。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撤销聂树斌的死刑判决,并对其家属进行国家赔偿。

聂树斌案引起了社会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关注,推动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二、吴英案吴英案是中国金融领域的一起重大案件。

2007年,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死刑。

经过多年上诉和复核,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最终减为无期徒刑。

吴英案引发了社会对金融犯罪和司法公正的讨论,对金融监管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孙志刚案孙志刚案是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2003年,孙志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因程序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案暴露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促使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强化了人权保障。

四、杨佳案杨佳案是中国公民权利保护的一起典型案例。

2008年,杨佳因不满公安机关对其父亲的处理,持刀闯入上海市公安局,刺伤多人。

杨佳案引发了社会对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的关注,促使我国加强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五、刘涌案刘涌案是中国刑法领域的一起重大案件。

2000年,刘涌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死刑。

经过多次上诉和复核,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刘涌案强化了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

六、刘汉案刘汉案是中国反腐倡廉的一起典型案例。

2014年,刘汉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死刑。

刘汉案揭露了我国部分地区黑恶势力与腐败现象交织的问题,推动了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七、陈水扁案陈水扁案是中国台湾地区的一起重大政治案件。

2008年,陈水扁因涉嫌贪污、洗钱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陈水扁案引发了台湾地区民众对政治、司法、民主制度的关注,推动了台湾地区民主法治的发展。

八、陆正耀案陆正耀案是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一起典型案例。

刑事犯罪无罪释放和错误判决的案例

刑事犯罪无罪释放和错误判决的案例近年来,刑事犯罪无罪释放和错误判决的案例时有发生,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些案件揭示了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不公。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具体案例,探讨刑事犯罪无罪释放和错误判决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案例一:李某的冤狱经历李某是一名农村青年,因一起离奇谋杀案被判无期徒刑。

然而,多年后,真凶主动投案,并提供了确凿证据证明了李某的无辜。

最终,李某得以无罪释放。

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引发了对司法公正性和判决程序的质疑。

2. 案例二:错误判决导致的冤案在某县法院的一个抢劫杀人案中,被告人张某被错误判处死刑。

经过多方努力和调查,一名与案件有关的新嫌疑人浮出水面,而张某的无辜逐渐得以证明。

最终,张某在长达十年的牢狱生活后被无罪释放。

这一错误判决引起了社会的不满和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3. 成因分析刑事犯罪无罪释放和错误判决的案例屡屡发生,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3.1 证据不充分或错误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或错误,导致被告人的无辜遭受了惩罚。

这可能是因为侦查不慎或盲目相信某些证人证词所致。

此外,法医鉴定的失误和证据的操纵也可能导致错误判决。

3.2 司法人员失职在一些案件中,司法人员的失职也是刑事犯罪无罪释放和错误判决的原因之一。

一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审判中缺乏专业精神和责任感,忽视案件的细节和证据,导致错误结果的产生。

3.3 刑讯逼供和胁迫刑讯逼供和胁迫在一些案件中也是造成错误判决的重要原因。

被告人在审讯过程中遭受虐待和胁迫,被迫承认自己从未犯下的罪行。

这种非法手段导致了错误的刑事判决,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 解决方案针对刑事犯罪无罪释放和错误判决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4.1 完善法律程序和司法机制首先,需要完善法律程序和司法机制,加强对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建立独立、公正的刑事司法体系,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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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与人权保障
——观《十年冤狱谁之罪》有感郭东波现代科技学院农业工程类1202班电话
一、案情简介
2003年,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拉货去上海。

受人之托搭载一名17岁少女王冬去上海,途中女孩下车打车与家人会和,王冬用叔侄二人的手机与朋友通话,并留下了叔侄二人的电话号码。

次日在一个水沟内发现了王冬的尸体,杭州市警方根据电话锁定叔侄二人为犯罪嫌疑人。

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杭州市警方依据两人的口供,认定叔侄二人为凶手,杭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两人不服,上诉,浙江省高院二审改判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张辉无期徒刑。

叔侄二人在狱中不断申诉,请求复查,引起了狱中检察官张飚的注意,在他的努力下,2013年此案在浙江省高院重审,二人被宣布无罪释放。

二、法律分析
1.对警方行为的思考
一个案件的侦破离不开警方的努力侦查,警方的行为关系社会的稳定。

同样在这样一个错案背后,警方的行为同样值得我们去思考,是技术水平不高,还是本身的态度问题。

首先在对待证据上,警察破案本应以证据为主,用证据说话,以证据服人,但是在这一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什么有力的证据呢?仅有叔侄二人的口供而已。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的职责是寻找更多、更有力的证据,而不是用借口来推脱证据存在的可能。

其次,在对待工作的态度上,警察工作关系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应该认真负责,应该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子。

只有这样才能抓到真凶,告慰受害者,还社会一片安宁。

而在叔侄二人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的态度,忽视重要的证据,即死者指甲中第三人的DNA,忽视高速公路上的录像,甚至没有找到真正作案现场,仅凭推定就认定作案现场在货车驾驶室里。

勾海峰杀害浙大女大学生案发生时时,警方本应怀着负责的心把二者联系起来,遗憾的是警方并未加以验证,甚至忽视了已在狱中服刑的叔侄二人的申诉。

第三,在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与方式上,警方本应怀着希望其无罪的心理,努力寻找其无罪证据,寻找自己证据的纰漏之处,以求不断完善证据链,确保案件的正确性。

在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不同的做法,警方在确定叔侄二人为犯罪嫌疑人后,积极寻找二人有可能作案的证据,把指向第三人的证据一一用推理否认,甚至忽视了有可能作案的出租车司机。

在这一错案中,我们看到了26条证据,但是却让我们感觉这是强加给一个人的。

在是否刑讯逼供上警方与叔侄二人各执一词。

但是警方却无法解释录像的空白,无法解释为何叔侄二人被捕后被关押在公安局而不是看守所。

在叔侄二人的言辞中提到了袁连芳,这让我们不免联想到马廷新案中的那个逼犯人招供,帮助警察诱供的牢头狱霸,这一切让我们对警察的态度与责任感产生了怀疑,甚至担心自己一不小心都有可能被卷入一个错案之中。

最后,杭州警方对待错案的态度引人深思,在叔侄二人被确定无罪后,面对自己一手经办的错案,当年的主管警察,“女神探”聂海芬表现的很冷淡,找出各种借口为当年的错案推脱。

我们不害怕错误,却害怕错误后不知道改正,害怕错误后的冷漠,我想这不是对错误的冷漠,更是对公民生命的冷漠。

错案出现后难道不应该有一句道歉吗?难道错案只能等人复查,而不能靠自己发现吗?
错案的出现的确难以避免,是技术太差,还是态度不正确?如果技术差可以学习、补充、提高。

但是失去了责任心,即使有再好的技术,又有什么用呢?我们需要的是对人民负责的
警察,而不是只会推脱责任的警察。

我想如果每一个警察都能本着认真负责的心处理案件,那么错案将会大大减少,最起码这样明显的错案可以避免。

2.是制度缺失还是执行不力
在这个案件中,司法机关的行为同样引人深思。

对于这样一个错案,检方提起公诉,而法院毫不质疑的宣判,这一切是我们的制度存在缺失,还是执行者本身存在问题呢?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我们的制度的确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们的司法制度真的滞后于社会吗?我想我们的制度虽然有缺失,但是依旧适用我国的现状。

我国的司法体制力求各个机关之间的监督与制约,让公民的权利有更好的保障,减少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

其次,在这一案件审判过程中,无论是检方还是法院,都没有严格质疑过这一案件,没有认真分析案件的对与错。

是检方和法院没有认识到这是一个错案,还是根本就不想去纠正错案,
如果是没有意识到,那么为什么在监狱检察官张飚的一再申诉下依然无动于衷。

第三,司法机关在审判时的态度,让我们不禁联想到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观念,刑事案件不同与其他案件,关系社会安定,司法机关应该改变这些错误的观念。

司法人员更应该提高素质,杜绝刑法上的有罪推定,同时杜绝疑罪从轻处理的错误观念。

最后,在案件申请复查过程中,无论是张氏叔侄二人亲属的申诉书,还是检察官张飚的申请书,在七年的时间里,竟然没有一次被杭州市的司法机关登记,张飚甚至多次向杭州市司法机关寄申请书。

我想我们的制度是保护公民申诉权的,但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确实执行了吗?
案件的复查如此曲折,引起十年冤狱。

如果司法机关能够认真对待第一份申诉书,那么将会早日还张氏叔侄清白。

在对待复查上,我想更多的是司法人员素质的缺失,害怕发现错误,害怕承担责任的心理,让这一错案积压十年之久。

我们的制度确有不足,但是我们的司法人员的素质更有待提高,如果每个司法人员都因害怕承担责任,而不去纠正错案,那么公民依靠什么去扞卫自己的权力,依赖什么去行使权利。

公民凭什么相信制度,相信法律。

三、体会
1.拿什么去保护公民的权利
十年冤案结束了,张氏叔侄二人得到的补偿只能是国家赔偿。

无论赔偿多少,难以挽回当年的光阴,弥补十年的心酸。

我们拿什么切实的维护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依靠事后的补偿呢?
首先,我们应当看到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不断建立更为完善的体制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制度的缺失可能会导致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我们无法让我们的制度成为最完善的制度,但是应该不断完善制度,以适应现阶段社会发展,尽可能的保护私权利,抑制公权力。

其次,制度的执行依靠人,依靠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执行者的素质显得尤为重要。

再完美的制度,如果由缺乏责任感的人去执行,也照样难以发挥作用。

我们想要保护公民的权利,从根本上说,还是要提高执行者的素质,我们需要提高执行者的素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制度的执行力。

作为制度的执行者,最重要的是有责任心,有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只有这样才能对每个公民的权利负责,积极去维护每个公民的权利与利益。

最后,公民的权利保护,还要依靠公民自身不断提高自身法制观念,公民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知法、学法、守法、用法。

国家应该积极向公民宣传法治理念,而公民也应该努力学习。

案件的最后,张高平说过一句话,说他相信法律,相信制度。

这是他坚持下来的动力。

这句话反映出共和国的法制进步,同时也足以让那些法律的执行者汗颜,在受到不公平对待时,依然相信法律,相信制度。

我希望每个公民都能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相信法律,相信制度,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是正义的使者,应当以维护司法正义为最高宗旨,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然而,这样的冤案让大众感受不到执法人员行事的法治化以及他们本身的道德良心,
这让人如何相信公共部门的信用呢?
一个组织要发挥作用,首先需要取得社会大众的理解与信任。

冤案的发生无疑是起到了很大的负面作用。

因此,当务之急是要让公共部门人员从道德和伦理上自我约束,提高他们的素质,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同时,公共部门可以跟进一系列措施,例如完善立法、增加工作透明度等,重塑部门公信力,重新获得大众的认可与信赖。

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我们需要一个健全的制度,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执行者,同时更要树立起民众对法治的信任,对国家的信任。

让他们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2.对错案背后的思考
冤案平反,每个人在高兴之余,都有一种失落,一个错案断送了两个公民十年光阴。

对于张高平来说,十年他欠下了家人太多,女儿因此过早辍学打工,体验社会的艰辛,甚至为此影响婚姻。

对于张辉来说,他在监狱中度过了,最宝贵的十年,他因此失去了和对象结婚的机会。

一个错案改变了两个人的人生轨迹,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它们背后的辛酸,在被刑讯时的痛苦、无奈、在听到宣判时的绝望,谁能真正地去弥补错案带给一个公民一生的痛苦。

一个错案,两个人一生的阴影,希望我们的制度、我们的司法者能够对每个公民负责,认真处理每个案件,真正保障公民的权利,让我们的公民树立起对法制、对制度的信任。

张高平叔侄冤案平反,是法律是正义的最好诠释,但这种诠释还需要用多少人的冤假错案最终被平反来书写吗?来证明吗?我们这个社会,什么时候能进入真正的司法独立,摆脱一党的政法委干预司法独立,我们的法律和司法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进步,才能最终摆脱蔑视人权和有罪推断的梦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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