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综述:区域法治
十六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征文

主题:探讨环渤海区域法治建设的路径与经验内容:一、环渤海区域法治建设的背景与意义1.1 环渤海区域法治建设的背景在当前全球化背景下,区域内合作已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
环渤海区域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区域之一,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
构建环渤海区域法治体系对于维护区域内交往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环渤海区域法治建设的意义环渤海区域法治建设不仅有利于提升法治化水平,增强区域内各类主体的信心,还能够促进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提升区域内社会治理水平,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二、环渤海区域法治建设的现状分析2.1 环渤海区域法治建设现状目前,环渤海沿岸地区在法治建设方面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法治观念不够深入、法治宣传教育不够到位等。
2.2 环渤海区域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环渤海区域法治建设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如跨地区协同立法难度大、法治意识差异明显、法律服务体系不够完善等。
三、环渤海区域法治建设的路径与经验3.1 探索合作机制,强化区域内法治建设环渤海区域各相关方可探索建立合作机制,加强跨地区协同立法,推动各地法治建设的协同发展。
3.2 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法治观念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人民裙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从而有效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3.3 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强化法治服务保障环渤海区域可加强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提升法治服务的保障水平,为区域内各类主体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环渤海区域法治建设的展望与建议4.1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展望未来,环渤海区域法治建设将会呈现出合作机制更加完善、法治观念更加普及、法律服务更加便捷的发展趋势。
4.2 提出建设性建议为了更好地推动环渤海区域法治建设,建议相关方加强交流合作,共同探索合作机制;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升法治观念;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强化法治服务保障。
结语通过深入探讨环渤海区域法治建设的路径与经验,可以更好地指导环渤海地区的法治建设工作,推动区域内各方共同发展和进步。
我国西部民族区域法治现状

我国西部民族区域法治现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成就。
然而,在这一进程中,西部民族区域的法治建设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难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西部民族区域法治现状,并分析其中的问题和原因,同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一、西部民族区域法治的进展近年来,我国政府大力推动和加强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西部民族区域的法治程度逐渐提高。
一方面,政府加大了法治宣传力度,提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积极推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不断加强对法律的执行力度。
西部地区也积极参与全国的法治体系建设,加强与中央政府间的合作与沟通。
二、西部民族区域法治存在的问题尽管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首先,西部民族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法治程度也存在差异。
一些地区由于经济基础薄弱,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法规的执行也相对滞后。
其次,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意识和素质相对较低,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执行存在困难。
此外,由于西部地区的地理环境和民族多样性,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实施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西部民族区域法治存在问题的原因西部民族区域法治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了法治水平的差异,一些经济相对薄弱的地区难以为高水平的法治建设提供充足的资源和支持。
其次,文化差异和传统观念也是影响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
一些地区的传统习惯和文化观念可能与现代法治理念相矛盾,造成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执行困难。
此外,由于地理环境的限制和基础设施的不完善,西部地区的人员流动性较大,这也给法治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提升西部民族区域法治的建议和措施为了提升西部民族区域的法治水平,应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举措。
首先,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其次,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力度和效率。
要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意识和素质,加强对民众的法律教育和培训。
基层法治建设综述_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基层法治建设综述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 引言1.1 概述基层法治建设是指在社会的最底层单位,即基层组织和社区中,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化措施,促进法治观念的普及和贯彻落实,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过程。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日益复杂多变,基层法治建设成为了推动社会稳定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主要部分进行阐述,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概述文章研究背景、目的以及结构安排。
第二部分将介绍基层法治建设现状,包括对基层法治建设定义和解释、政府相关政策支持和社会意义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第三部分将探讨当前基层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主要包括制度性障碍、执行层面问题以及司法公正难题等方面的讨论。
第四部分将提出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途径和措施,具体涉及强化制度建设和规范化措施、提升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以及健全司法机制与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方法与建议。
最后一部分为结论与展望,总结回顾基层法治建设的进展与成就,展望未来基层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并对个人、政府及社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期望目标。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了解和研究基层法治建设的现状、问题以及推动措施,通过深入剖析探讨,准确把握基层法治建设所面临的挑战,为促进我国社会稳定和发展作出有益贡献。
同时,希望通过对基层法治建设的总结回顾和未来展望,向个人、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提出更合理化的建议和期望目标,从而为构建富有活力、公正透明、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2. 基层法治建设现状2.1 定义解释基层法治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和机构建设,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完善法规制度,加强执法监管力量,推动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一系列措施和举措。
2.2 政府相关政策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基层法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
其中包括《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区域行政法治机制建立之必要性与基本思路——以成都经济区为例

政执法机制 、 行政规划机制等 , 才能改变行政 区域与经济 区域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 , 推进成都经济区经济一体化的
健康 发展 。
一
锡、 常熟、 扬州高邮、 苏州相城 、 宿迁泗 阳等地涌现出大大
i J十余 座纺 织服 装城 , 及资 本 近百 亿 元 ; 海 、 JJ ,, 涉 上 宁波 、 江 苏三港 抢位 之争 ; 门与 泉州 的机 场 之 争 ; 宾 与 自贡 厦 宜
收稿 日期 :0 1 0 2 2 1 — 4— 0
门行政的藩篱 中突围, 向区域行政 、 开放行政 和协作行政
拓展, 而要做 到这一 点 , 则需要 区域 地方政 府之 问 , 立统 建
一
和协调的区域行政法治机制 , 坚持依 良法行政, 才能规
作者简介 : 大川(95 ) 男, 万源人。教授 , 孟 15~ , 四川 主要从 事行政 法学与 法理 学研 究。
第 2 卷 第 4期 I
Vo. 1 N . 12 o 4
四川 文理 学院学 报
S c u n Un v r i fArsa d S in eJ u n l ih a ie s y o t n ce c o r a t
2 1 年 7月 01
Jl 2 1 l. 0 l 1
、
建 立 区 域 行政 法 治 机 制 的必 要 性
的机场之争; 川渝的“ 西部鞋都” 之争 , 等等 , 都是 区域地 方政府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 只有通过建立成 都经济区行政法治机制, 才能打破区域地方政府间设置的
行 政藩篱 , 推动 区域 经济竞 争 的公 平性 和协 调性 。成都 经
制。如果说 W O机制是国家之间的行政法治机制, T 那么,
构建和谐世界视阀下的区域法治研究和建设

2010年6月 第8卷第3期 时代法学
Presentday Law Science Jun. 2010
V01.8 No.3
构建和谐世界视阀下的区域法治研究和建设‘ 文正邦,文培阳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要:区域法治是建构世界法治秩序以及深化依法治国方略中的一种崭新的法治形态。开展区域法治 研究和建设,不仅有利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切实的法治保障,也是为建立和形成“国 际区域法治秩序”以及“世界法治秩序”,进而为顺利建设和谐世界所必需。为此就应积极开展国际区域法治 研究和建设。 关键词:区域法治;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国际区域法治研究和建设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69X(2010)03-0003-06
Build a Harmonious World,as the Valve Area Under Study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WEN Zheng—bang,WEN Pei—ya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Political Science,Chongqing 400031,China)
Abstract:The regional rule of law is to build the world’S rule of law and order and the rule of law to deepen the strategy of a brand—new form of the rule of law.Research and construcdon of re— gional rule of law is not only conducive to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 and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ei-・ ety to provide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the rule of law;also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formation of“in— ternational rule of law in the region’’and“World rule of law and order”.thus building a harmonious world for the smooth required.To this end they should actively carry out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research and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regional rule of law;a harmonious society;a harmonious world;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research and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构建法制社会:2023年7月普法工作综述

构建法制社会:2023年7月普法工作综述(2023年7月1日,《法制日报》整理发表)2023年的7月是我国普法工作的一个重要节点。
在过去的一年里,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育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围绕着“构建法治中国、建设法制社会”的目标,积极推进普法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一、推动普法知识全民化,增强法治意识2023年,全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育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共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约22万场次,参与人数近4亿人次。
在传统和新媒体渠道上,共发布各类普法信息约3亿条,阅读点击量为60亿次。
各地还结合实际情况,推出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普法宣传活动,有效提高了群众的普法水平和法治意识。
二、提高司法公正度,增强法治信任2023年,全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依法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同时,积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力避免过错判决、漏判错判等司法错误,提高了司法公正度,增强了全民对法治的信任。
在新形势下,全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还不断加强司法机关间、司法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了良好的合作机制,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促进法治惠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2023年,全国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依法治理,促进法治惠民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地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在推动政务公开、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环境保护、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提高了政府公信力和民生保障水平。
全国多地还积极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探索新时期全民普法新路径,切实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四、加强法治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023年,我国继续加强法治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形成了“法治中国2035”前期规划实施的良好局面。
各级政府加强立法工作,出台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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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学院研究生作业 (硕士研究生)
学生姓名:*** 专 业:民商法学 方 向:民法学 年 级:2014级 课程名称:法理学专题研究 课程类型:基础理论课 开课时间(学期):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 授课教师姓名:任广浩 叶立周 提交作业时间:2014年12月
成绩: 教师签名: 1
学术综述:区域法治 摘 要:开展区域法治研究和建设,既是区域科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又是我国加
强国际交往和合作以及深入实施西部开发等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提供切实的法治保障,从而可以使中国和平崛起战略以及依法治国方略、地区开发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发展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本文从区域法治的含义,必要性与可行性,价值分析三大部分对当今学术界主要代表人物的观点进行综述。 关键词:区域法治;不平衡性;自治性;差异性
2
一、区域法治的含义分析 “区域法治”的提法经常出现在各种著述与会议之中,但就目前可以收集到且公开发表的文章来看,学者对区域法治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然而区域法治绝对不是一个约定成俗的东西,区域法治在概念上一定是需要加以理性分析和界定的,只有建构起一个具有强大统摄力的理性概念,才可能从理论上统一繁复的区域法治现象,否则,就难以解析区域法治的正当性基础,也难以认真对待区域法治。 (一)夏锦文教授认为,分析区域法治,首先要从区域的概念入手,其先后探讨了经济学专家学者,地理学专家学者等不同领域的观点与看法,最终认为,现代区域科学上所指向的“区域”,一般是指跨越于主权国家或行政区划的,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都具有共同性和固有特点( 即区域性问题) 的地域共同体。而对于区域法治来说,由于区域法治研究的基本任务是解决如何为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因此,这里的区域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 1.是纯法律意义上的区域。这一意义上的区域,即法治区域,一般是指在主权国家管辖和支配的特定领域,包含立法、执法、守法和培育法治理念等诸多实现法的价值和功能的各种要素的综合体。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时代价值。 2.是行政区划意义上的区域,或可称为行政性区域。这时的区域法治就基本上与依法治省( 或“法治江苏”、“法治浙江”等等) 、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内涵和要求相一致。 3.是经济发展意义上的区域,或可称为经济性区域。如我国的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环渤海经济区、京津冀三角区、长珠潭经济区,等等,它们都是能够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职能的尽可能完整的经济区,具有跨行政区划的特点。 4.是综合区位意义上的区域,或可称为综合性区域。如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发展战略的区域,都是在国家建设与发展规划中深受关注的大区域或特大区域,既有跨行政区划的特点,又综合了大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状况的特点与发3
展需求。 5.是跨国界意义上的区域,或可称为国际性区域。如欧盟、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跨国家的、具有某种共性和固有特点的地域统一体。 (二)姜涛教授认为,单独强调区域法治是实践活动或法治模型都是片面的,均没有完整诠释区域法治的内涵。区域法治是一个包容性概念或理论系统,既包括具体的、个别的或区域性的法治实践,也包括由此逐渐在变动中形成的一套固定的、理论化的法治模型。其认为可以把区域法治的明显特征简要概括为以下三点: 1.自治性。 这是区域法治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保障,即区域在确保国家法实施的前提下,还能够立足于经济需要、政治需要的基本立场而具有自治法权,为了区域内民众幸福、自由、安全地生活,在立法、行政、经济、司法等方面具有自主权,掌握自身发展的主导权,这不仅是法律也不仅仅是一种外在行为的规范,而成为一种内在自觉、要求和谐的生活方式。 2.复合的“共同体”组织。 随着区域经济、区域政治、区域行政的发展,为协调彼此间的关系以及保证其共同的政治经济利益,区域开始结成同盟(如“自治联盟”),建构复合的共同体组织,这一组织在在法治建设的多元化过程中扮演着不可低估的社会角色,协调着区域内各种外部内部关系,从而实现经济、政治与法律等的统一。 3.拥有特殊的、理性的区域法律体系。 区域法律体系及其司法程序的存在是区域法治得以存在、发展的真正内在因素,区域的政治、经济活动和管理行为需要一套理性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为此,区域颁布了诸多调整商业、贸易、文化、犯罪控制等方面的协定和纲要等,适应区域政治、经济发展需要汇编了各种民间习惯等,从而形成了一个自治的、特殊的法律系统,并为区域法治的实现提供了一套司法或执法程序。 (三)文正邦教授认为,所谓区域,是指跨越于民族国家或行政区划的,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问题上具有共同性和固有特点(即区域性问题)4
的地域统一体——那么,就可以对我国当前的国内区域法治建设和研究状况进行一下评析和分类。 1.第一类,准区域性法治建设。之所以叫做准区域性法治建设,一方面,它们不应属于严格意义的区域法治建设范围,因为它们并不符合关于区域和区域性问题所界定的是指跨行政区划的事务之要求,它们本应属于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区、依法治县等的范围,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区划也是分层次的,如果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就下辖若干行政区划的法治建设问题的协调和互动而采取的办法和措施,似也带有区域法治建设的某些属性所以叫做准区域性法治建设,但这不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2.第二类,局部性区域法治建设。如泛珠三角区域,长三角区域,京津冀三角区,环渤海经济区,三峡库区,还有北部湾经济区等的区域法治建设问题,这类区域性协作和法治建设问题其领域和范围将不断拓展。 3.第三类,综合性区域法治建设。即针对我国落后地区开发或特定地区发展,并以实施我国区域开发和发展战略为背景的区域法治建设,具体而言即关于西部开发战略以及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发展战略的区域法治建设,这是最具有典型意义的区域法治建设,因为这类区域是我国历史上形成的,现今在国家建设和发展规划中仍然需要关注的大区域或特大区域,它们既具有跨行政区划的特点,又综合了具有许多共性并相对稳定的大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状况特点和发展要求,它们是国家建设和发展中觅待解决和跟进的薄弱环节和重要部位,其发展状况直接关系着国家建设和发展全局战略,寄寓着实现全国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历史使命,因此,这种综合性区域法治建设是最值得我们大力提倡和推行的,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有必要把这种综合性区域法治建设作为典型来研究。 (四)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李爱平认为,对区域法治展开研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区域”进行界定,这也是区域法治建设的背景和出发点。而区域法治的研究立足于我国国内的区域,继而在全国范围内界定区域的范围。根据区域经济学的观点,将一些地区单位综合为一个区域,主要根据两个标准:其一为同性质标准,其二为功能性标准。 1.依同质性标准,我们可以把那些根据一定的标准,具有相同或相近的5
特性的地区单位综合为一个区域。在这个过程中可选取的指标有:失业率、收入水平、重工业比重等等。 2.依功能性标准,我们可以把那些根据一定指标相互之间具有特别紧密联系的地区单位综合为一个功能区域,这些区域的共同性在于具有特殊的高度相互依赖性。期间可选取的指标有:人口流动、产品供应区、商业购物区等等。 选择区域划分标准不是任意的而是要根据研究的课题提出的任务要求,将两个标准有机结合进行划分。鉴于同质性标准的考量,区域法治题中关于区域的划分首先应综合考虑区位的经济、文化水平以及原有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制度建构、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等相近或相似性,再结合区域法治为全国法治现代化服务的功能性目标,从更有利于实现法治目标的角度将特点相近、功能性价值相似的区位综合为一个法治区域。同时出于法治统一性和区域特性的合理考量,区域设置的大小亦应受限,区域设置过大则体现和发挥区域特性优势的可能性相对减少,设置过小则受区域地方特性影响太大不利于法治统一性的协调。另外基于立法法对立法主体资格的限制,区域法治题下之区域的设置为以下几个层次(以省行政规划为中间点)较为适宜:(1)为超越省界限由几个省构成的区域如西部大开发地区、东部发达地区等;(2)以省为单位的区域;(3)为省内较大的市、自治区等构成的区域以及跨省的部分较大的市、自治区等共同构成的区域。 二、区域法治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区域法治发展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与法治有关的一切智识与经验,是由长期反复的法治实践累积而成,法治发展具有渐进性。诸如法律、道德、习惯、制度、思潮、文化等一切社会现象都是以一种累积式渐进性发展的方式而得以逐渐形成的,正如哈耶克所言: 只有依据这一累积性发展的框架和在此框架内,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发展并成功的发挥作用。法律、法治、法律文化、法治发展等关键词,其产生与沿革都不是断裂的,应当具有持续性与传承性,不能中断。 夏锦文教授在《区域法治发展的法理学思考》一文中指出区域法治的必要性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6
1.内在原因:法治发展的渐进性。 区域法治发展正好符合了我国法治道路的渐进性发展规律,体现了事物循序渐进的发展方向。尽管中国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法治建设必须强调政权制度和法律的统一性,但我们更不能忽视中国是一个大国,不同区域的主体有着不同的法权要求。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应当以一种新的法治理念为基础,即区域性的规则共治,这种理念的基本要点是:中国的法治实践应当逐步建立区域化的规则共治模式,并且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首先允许形成不同经济生活区域的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共治秩序,然后才能够逐步实现整个社会层面的秩序转换。这一理念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与地情,也符合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特点,诚如有学者指出:对于中国这样的文明古国和有着自己传统生活方式的中国人来说,在充分考虑传统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基础上的制度转型,可能是最为合理也最为有效的转型方式。区域法治与社会秩序,经济水平的渐进式变迁相呼应,使现代化程度不同的区域形成了各自不同的治理模式,而这必将更有利于不同区域的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 2.外在条件:区域的差异性与不平衡性 经济学家已经发现,近年内,全球范围内最重大的经济事件应当包括中国经济的崛起,而在这一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经济现象就是农村劳动力从欠发达地区跨省流动到沿海地区,以及由之所加剧产生的中国区域与城乡发展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对中国问题的理解应当被放置在两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背景之下,一是严重的城乡分割,二是严重的区域分割。这一国情的显例就是沿海与内地的差距与非对称性,它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与当代条件。 基于缩小地区差异的考虑,我国近年来开始先后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等区域均衡发展战略,以及在中西部地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改革力度等等。这些致力于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落后地区实现长期的经济增长,其效果尚待时日检验。 文正邦教授在《构建和谐世界阀下的区域法治》一文中指出: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建设、法律体系都是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辨证统一。开展区域法治研究和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就是基于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