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忻2021年12月13日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当赔则赔、应追尽追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赔偿追偿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行政赔偿追偿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的法治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
第五条行政赔偿和追偿案件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赔偿、追偿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摘要]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国家侵权责任制度。
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这部法律实施10年来。
凸显出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原则与使用间冲突、和国际国家赔偿原则的不协调等缺陷。
与民法上的赔偿原则相比,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且与国际化趋势不相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违法责任原则;归责原则;缺陷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全球上发生首例国家赔偿案件——1873年法国的勃朗戈案,到今天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而国家赔偿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在二战之后,是在饱受战争创伤的人民要求和平与民主、呼吁政府切实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形成的。
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直接决定着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与深度。
“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实行单一的违法责任原则,国家赔偿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赔偿,另外一类是刑事赔偿。
一、违法责任原则的优点首先,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再次,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最后,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正是基于以上优点,违法原则才被我国当时的立法者确立为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行政不作为中行政与民事赔偿的责任分担

夜 警 国家转 为福利 行政 ,由消极 退 出转 为积 极介 入 ,由传统 不作 为转 为现代 作为 。此 时 ,行 政不 作 为赔偿 责 任机制 作 为一项 重要 的 国家行为 监督 机制就 有 了不可 替代 的作用 。与 此 同时 ,随着我
不真 正连 带责任 、行 政赔 偿 与民事 赔偿 并行和行 政机 关承担保 证责任 。每 种责 任分担 形
式都 各有 利弊 。 问题 的难 点在 于行政 民事基础 理论 的统 一与行 政 民事诉讼 程序 分 立之 间 的 矛盾 。 实现基 础理 论 的统一在 中 国并 不可行 ,可行 之道 在 于行政 与 民事两种 诉讼程 序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 学青年基金项 目 “ 中国特色 的案例指导制度” ( 目批准号 :0 J 8 0 1 ) 的阶段性成果。 项 7 C 20 5 参 见 许 宗 力 《 本 权 的功 能 与 司 法 审 查 》,载许 宗 力 著 《 法 与 法治 国行 政 》,元 照 出 版 有 限公 司 20 基 宪 07年 版 。
的确 定 ,却没有 涉及 到其 他行 政案件 中行 政不 作为赔 偿 责任 的确定 ,也 没有涉 及 到与此密 切相 关
的 民事 赔偿 责任 的确 定 。笔者认 为 ,正是 这一 条缺乏 整体 性 眼光 的批 复 给理论 界 和实务界 带来前
收 稿 日期 :2 0 -70 0 90 -8
①
②
社会科学
20 0 9年 第 l 0期
杜 仪 方 :行 政不 作 为 中行 政 与 民事 赔 偿 的 责任 分 担
第二十三章 行政赔偿

六、行政赔偿的程序
(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 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方 式、方法和步骤。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是行政赔偿诉 讼程序的前置阶段,它适用于单独提起赔偿请求 的情形。 确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具有重要意 义,它有利于迅速解决行政赔偿争议,有利于加 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 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 先行处理程序包括包括确认程序、行政赔偿请求 的提起、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理和行政赔偿义 务机关的处理四个阶段。
(一)行政补偿的范围 根据行政补偿发生的原因不同,行政补偿可以分为因 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职权行为而受损的补偿和相对人补偿。 2相对人因公益而受损的补偿。
三、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二)行政补偿的方式 行政补偿的方式,是指行政主体承担补偿责任的各种 形式。补偿是对损害的补救,根据损害的性质及程度 等的不同,补偿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正确地适用行政 补偿的方式,对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具有重要意义, 采用何种补偿方式,直接关系到能否对受害人合法权 益提供适当的补救。
第二十三讲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砒霜门——农夫山泉有点甜?
日前,海口市工商局对海口部分批发市场、商场、农贸 市场、超市等销售的部分食品进行抽样初检,农夫山泉 生产的30%混合果蔬、水溶C100西柚汁饮料等饮料总砷超 标。 据新华社报道,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 心复检,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的3种抽检产品全部合格。 复检结果出来后,海口市工商局连夜向相关企业进行通 报,同时向所属工商分局及工商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 停止下架行为。 事件传播开后,全国多家经销商纷纷退货,致使农夫山 泉日损失600万,更加剧了“砒霜门”的真实性。农夫山 泉董事长钟睒睒表示,“砒霜门”事件给公司造成损失 达10亿人民币。 必须反思的是,相关部门“消费警示”的发布到底应当 基于怎样的机制与前提?如若失实又将如何担责?
第四章 行政赔偿一

第四章行政赔偿(一)同学们大家好!第四章的内容涉及到具体的行政赔偿制度,在此部分我们将学习到行政赔偿的范围、例外以及立法例等,请继续努力学习!一、本章内容以及重难点问题(一)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二)我国赔偿法的立法例(三)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二、本章重、难点问题辅导(一)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在立法时,工作人员作为侵权主体,因为其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工作人员不因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相对人合法利益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例外,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不能向其要求赔偿,亦不能向其要求民事赔偿。
2、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是作为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义务机关不是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它是代表国家履行赔偿责任所规定的义务。
赔偿费用有国家负担。
专项拨款是以国家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国库作为保障的,并非以具体义务机关有权支配的资产为限。
3、行政赔偿责任的形成是由于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问题,它涉及到国家在多大范围内,国家对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是全部或者部分,同时也是受害人对哪些事项可以请求国家赔偿、获得救济问题。
(二)我国赔偿法的立法例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行政赔偿的事项范围,采取了综合式,具体表现为: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为概括性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4条分别肯定列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即人身权利五种情形和财产权利四种情形(积极事项);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是以否定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的责任的三种情形。
(消极事项)(三)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这是法的一般原则。
但在某种情况下尽管有损害存在却没有赔偿的必要,或者给予赔偿会有失公平。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是与职务行为相对应而言的。
论中西方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

者其他组织权益造成损害 .国家承担的
一
务员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 的损害承 担赔偿责任大多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 。 成为宪法保障人权 的基本规定之一。但 从历史上考察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是在近代以后才确立和发展起来的。 西方国家行政赔偿演进的一般过程
否定 了 国家 主权 , 因此 国家 当然无 责 这
府侵权同样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的确
立。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 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 日益完善的重 要标志。我国的国家赔偿主要包括行政
承担的赔偿责任: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 法律制度就是行政赔偿制度 ,有人又称
其为行政赔偿责任制度 。由于在国家机 关的活动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活动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社会主 体的关系最为密切 , 最为直接, 造成损害 的可能性也最大 ,因而行政赔偿是国家 赔偿类型中涉及面最广 、产生数量最高 的赔偿。因而行政赔偿制度也是世界各 国国家赔偿制度 中最先发展、发展速度 最快。 现在已得到普遍确立的类型 , 通常 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部分。
社会。国王或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和权威 ,王言即法 ”“ “ 、君权神授 ”“ 、主权
因在于行政赔偿概念与各国具体法制紧
至上”是君主专制统治的基本特征 。因
此 ,国王可以为所欲为 ,且永远是正确 的, 绝无责任可言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 力即王权本身 ,这种权力是 国家之中绝 对的权力,是处理 国民与庶民的无上权 力, 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 。 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建立了资产阶级 专政的国家 ,革命将君主的主权替换为 民族国家的主权,早期资产 阶级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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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主 与 i制 i
行政侵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承当赔偿责任的制度。
一、行政侵权赔偿的特点(一)行政侵权赔偿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行政侵权赔偿产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的事实行为,即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的事实行为才能引起行政侵权赔偿,如果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会引起行政侵权赔偿,只能产生行政补偿的问题。
如果不是在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例如民事侵权行为,也不会引起行政侵权赔偿。
(二)行政侵权赔偿的请求人是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侵权赔偿的请求人是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属于行政相对人,只要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的侵害,就可以请求赔偿。
当然遭受侵害的权益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权益,违法权益即使遭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能请求行政赔偿。
应该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侵害必须是现实的、已经确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不能引起行政侵权赔偿。
(三)行政侵权赔偿的义务机关是造成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侵权赔偿的义务机关为造成侵害的行政机关。
而行政侵权赔偿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因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上代表国家,其实施的行政职权行为是代表国家实施的,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其法律后果都归于国家,国家行政侵权赔偿的责任主体主要表现时赔偿费用从国库支出。
(四)行政侵权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是支付赔偿金。
行政侵权赔偿的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消除影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方式为辅。
《国家赔偿法》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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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1、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及特征 2、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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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 行政赔偿的人。具体的说,是其合法权益受到 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或者与行使国家职权有关 的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向行政赔偿义务机 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人。 1、行政赔偿请求人恒定为相对人一方 。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活 动中的违法行为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 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 侵犯,因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人。
2、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行政赔偿的义 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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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赔偿的界限
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判的法律制度。行 政赔偿与行政诉讼都是对相对人的救济,都包 含着对行政的监督,但两者不可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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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的区别
1、两者的资格要件不同。 2、两者的范围不同 。 3、两者请求的目的不同。 4、两者资格转移的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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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 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成为赔偿请求人 3、赔偿请求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如果 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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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
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已成为衡量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
的重要标志。行政赔偿作为行政主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
责任的基本形式,它确定的好坏程度,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
切身利益及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行政赔偿即是我国的国家赔偿,也称为行政侵权赔偿,
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
赔偿的制度。而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则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分清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的一种确认过程。它
确定的是对哪些行为应予赔偿,哪些行为可不予赔偿;对哪
类损害予以赔偿,哪类损害不予赔偿,以及对间接损害、精
神损害是否给予赔偿等。
国家侵权行为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国家侵权行
为指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
过程中,由于其执法的违法性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我国
《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
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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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因此,行政受害相对方有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法定程序、
在法定的时效内向做出侵权的行政机关索赔。
一、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的必要性:
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
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这是健全社会主义
法制的必然要求;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的需要; 是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能
够更好地实施执法责任制,落实国家赔偿责任的需要;有助
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安定固结的政治局面。如果公
民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都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
向规定的法律机构得到合理、及时的解决,就会给社会带来
许多不安定的因素,留下许多隐患。同时,也严重影响国家
机关的威信,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工作秩序。正确的分清
行政责任可以有效地调整着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
政活动中由于给相对人造成损害而出现的矛盾,消除不稳定
因素,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也是维护行政机关的威信,
融洽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的需要。体现了国家行
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使国家行政行政机关能够
得到人民的支持。因此,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分清有助于形
成一个秩序良好、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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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责任确定的依据
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各人责任。确定行政赔偿责任,不仅
要考虑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要考虑
到国家利益和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确定的主
要依据可以概括为两类。
第一类,侵犯财产的违法行政行为。具体表现有:(一)违
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没收财物等行
政处罚;(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类,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政行为。具体表现有:(一)
违法拘留或都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的自由
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
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
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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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赔偿标准的规定
第一、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原则上只赔偿直接的经济
损失,对于间接损失的部分并不纳入赔偿的责任。即只赔偿
既得利益,对于可得利益一概不赔。我国国家赔偿法把间接
损失排除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
第二、精神损失。国家赔偿法只规定赔偿物质性损失,对
精神损害一概不赔。精神损害赔偿它并不同于物质损害赔
偿,因为它是不可估量的,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不能用
物质损害的赔偿的方法来衡量。对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
我国也只规定了三种形式: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三、行政赔偿责任确定在立法上的缺陷
我国国家赔偿法将行政行为的违法,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
没有行政违法就不会有行政赔偿。违法性是确定行政赔偿责
任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国家赔偿法对“违法”概念没有作出明
确规定,导致对某一侵权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理
解上的差异。是应限定于严格意义上的违反法律法规,即行
政损害赔偿仅涉及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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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在客观上欠缺正当性,违反职务上的义务,就构成违法。
在这点上并没有形成共识,存在着争议,造成了在认定行政
赔偿责任时对行政赔偿范围掌握上的偏差。 在司法实践中,
行政赔偿往往都是通过在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而
由行政受害人提出的。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难以分清行
政赔偿各方在赔偿上的责任。另外,我国的国有企业很多都
带有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的职能,且我国行政机关数量多、
m职权,该用何种赔偿范围及途径,立法上不是很明确,导
致被侵权人往往求告无门。
四、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有效途径:
(一)明确行为的违法性
行政违法以行政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依据,违反法定程
序,触犯了法律条文,超出了现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为
衡量标准。“这里的违法性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
公务的过程中,违犯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者在没有法
律依据的情况下的行为,亦或是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③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只要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并造成他人
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国家对这一行政损害行为都要承担赔偿
责任。即只要求行政主体实施了违法的行政行为,就可以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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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行政赔偿,而不论行政主体有无过错。在确定行政赔偿责
任时,还要考虑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及过错的程
度,即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通过行为看他是否
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
(二)确认行政赔偿责任主体资格
明确国家行政机关职权,分清该职权属于哪个行政机关行
使,以便认定该机关实施违法行为之后不能以自己没有此权
限而推卸责任。对于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侵权违
法行为,在确定时,由实施的该行政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区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由共同
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有利于更
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分清
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促进行政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
(三)分清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确定了赔偿责任应由国家赔偿,而职务的侵权
必须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我国国家赔偿法将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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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外。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
哪些是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是以工作人员主观上
有无过错,而是以责任构成要件中关于执行职务的认定标准
与范围来衡量。职务行为考察的主要是与职务是否有关,“具
体表现为某一行为的外部表现是否具备执行职务的外部特
征,及是否与执行职务有关。”⑤与执行职务有关,应认定为
职务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
实施的行为,则与执行国家机关职务行为无关;另外,国家
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管理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执行职务
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