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署 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安全、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监督、绩效评价、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纸质、电子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署及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审计署设立审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署审计档案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审计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统计、销毁等工作;(四)组织审计档案的鉴定、整理、修复、数字化等工作;(五)开展审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和交流;(六)监督、检查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审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审计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完整、准确。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审计项目分类整理;(二)保持文件材料的原始顺序;(三)对文件材料进行鉴定、整理、归档;(四)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审计档案的归档应当及时、规范。
第四章审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九条审计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变质;(三)严格执行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销毁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审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程序,保障档案的合理利用;(二)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出版、展示档案。
第五章审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国家档案鉴定标准,结合审计工作实际;(二)对档案的价值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
第十二条审计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按照鉴定结果,确定销毁档案的范围和种类;(二)制定销毁方案,报上级机关批准;(三)在销毁前,进行登记、清点、封存;(四)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审计档案管理条例

审计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审计档案的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审计结果的准确、可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审计档案的定义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活动所生成、收集、留存和利用的一切物质和电子信息。
第二章审计档案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法定原则审计档案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合法、正当、规范地保存和使用。
第五条全面原则审计档案管理应保证所有审计活动全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审计计划制定、实施过程记录、审计结果报告等各环节。
第六条秩序原则审计档案管理要做到有序、规范。
要进行分类、编目,确保档案的整齐有序和易于查找。
第七条保密原则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的审计档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密。
第三章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和管理要求第八条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审计档案应根据不同类别和重要性确定相应的保存期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审计档案的存储方式审计档案可采用物理存储和电子存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并确保存储设施安全、环境适宜。
第十条审计档案索引和检索有效的审计档案索引和检索系统对于高效查阅和利用审计档案至关重要。
应建立健全的索引体系,确保档案的检索准确、便捷。
第十一条审计档案的销毁审计档案的销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在销毁审计档案前,应做好备案工作,确保销毁过程可追溯。
第四章审计档案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二条审计档案的利用方式审计档案可以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目的,以及审计机构开展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供数据支持和案例参考。
第十三条审计档案的保护措施为保护审计档案的完整性和使用安全,应加强对电子数据的备份和防护,防止数据丢失或被非法篡改。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的传递和借阅审计档案的传递和借阅应明确借阅目的,确保借阅人员的资格,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内部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在各项审计活动中形成和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文档、图表及电子形态的信息等记录资料,及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以电子形态存在的审计档案需刻录光盘和硬盘分开备份存放;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对公司内部审计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并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对内部审计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借阅和移交工作;审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具体规定如下:一、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一、审计项目立项书、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及公司、部门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资料;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项目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三、审计方案、审计发现整改计划表的整改情况、后续审计及审计结果执行情况的报告、领导批示和记录;四、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访谈记录、会议记录;五、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二、审计卷宗内的文件和材料的排列一、审计卷宗内的文件和材料的排列审计卷宗内的文件和材料按结论性文件资料、证明性文件资料、立项性文件资料、其他备查文件资料顺序进行排列;顺序一:结论性文件资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1、最后发出的审计报告2、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4、审计事项的报告及公司领导的批复、批示,及审计结果的实施5、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6、有关本项目的通报、处理意见7、移送处理意见书顺序二:证明性文件资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1、审计证实问题汇总记录2、审计证实问题分项记录3、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顺序三:立项性文件资料按文件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资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1、公司领导对审计项目立项的审批2、审计通知书3、本项目的审计方案顺序四:其他备查文件资料按文件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资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1、公司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等文件2、其他与审计有关的档案二、每份或每组文件的排列规则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示在前,请示在后4、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5、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三、审计档案立卷审计档案应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的文件资料立一卷,不得把两个以上项目的文件资料归为一卷;跨年度的审计事项存在于审计结束的年度;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按立卷顺序进行归类整理、鉴别和筛选,对确定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检查有关程序、签批等是否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补救;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将立卷的审计档案移交审计部档案管理员;审计部档案管理员应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全面认真检查,凡有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应当由立卷人进行补救或返工;对于符合要求的审计档案,应装好档案盒,编好档案编号、项目名称、登记备查表等;四、档案的保管、借查阅审计档案装订成册后,按照规定标注保管年限和密级,登记后专柜保管;应长期保存,涉密档案应做好加密保管措施;公司外部借查阅审计档案的,应当经审计部负责人和公司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公司内部借查阅审计档案的,应当经借阅部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必要时需经公司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办理借查阅审计档案,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借查阅档案者应当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
审计的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档案的界定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在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三、审计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1. 审计档案管理机构由审计局负责,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
2. 审计档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1)对本单位审计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2)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统计工作;(3)定期将保管的审计档案移交到市档案馆;(4)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培训等工作。
四、审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审计档案的收集:审计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按照规定收集相关文件材料,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性。
2. 审计档案的整理:审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审计项目进行分类;(2)按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进行排列;(3)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4)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五、审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1. 审计档案的保管:审计档案的保管应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霉、防光、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的“九防”要求。
2. 审计档案的利用:审计档案的利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1)查阅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2)外单位查阅档案,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查阅档案申请表》。
六、审计档案的移交与销毁1. 审计档案的移交:审计档案的移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标准进行。
2. 审计档案的销毁:审计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审计局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审计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部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审计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无缺,防止档案的遗失、损毁和篡改。
2. 准确性原则: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
3. 系统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分类、编目、保管、利用等工作有序进行。
4.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的泄露、破坏和丢失。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四条审计部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文书档案: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建议、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计划等。
2. 会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凭证、账簿、审计底稿等。
3. 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像、录音等。
4. 电子档案:包括电子文档、电子表格、电子报表等。
第五条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编号规则,分为分类号、年份号、流水号。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1. 审计部各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要求,及时将各类档案收集齐全。
2. 收集的档案应确保完整、准确,不得有缺漏、伪造和篡改。
3. 收集的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规则进行整理。
第七条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规则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2. 档案整理应包括以下内容:a. 档案封面:包括档案名称、类别、编号、整理人、整理日期等;b. 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页码、备注等;c. 档案正文: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建议、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计划等;d. 档案附件: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文件等。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规则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2. 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a. 档案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b. 档案柜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柜的完好;c. 档案应定期进行清理、消毒,确保档案的安全。
公司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公司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实现公司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充分发挥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XX集团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审计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公司审计项目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按项立卷的立卷方法。
第四条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分类纳入公司审计项目档案:(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和部门、单位下达的行文、审计建议书以及移交处理文书等审计公文;(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三)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五)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六)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项目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四条审计项目资料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立一卷或几卷,不得多项并立一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资料,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五条审计项目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六条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和材料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第七条审计项目一经确定,审计组长即审计项目档案的立卷责任人。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所分任务的文件和材料。
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按立卷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
编目、装订后交审计机构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八条审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催办审计项目资料归档,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审计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
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档案管理,确保审计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及参与审计业务的各部门、各岗位人员。
第三条审计业务档案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审计业务档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真实性原则:审计业务档案应真实反映审计工作全过程,不得伪造、篡改、销毁档案。
(三)完整性原则:审计业务档案应全面、完整地反映审计工作全过程,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四)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审计业务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五)利用性原则:充分发挥审计业务档案的作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审计业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审计项目档案:包括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整改报告等。
(二)审计工作底稿档案:包括审计证据、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分析报告等。
(三)审计其他档案:包括审计会议记录、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单、审计整改通知等。
第五条审计业务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分别建立档案卷宗。
(二)每卷档案应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件等部分。
(三)档案封面应标明档案名称、类别、编号、归档时间、归档人等。
(四)档案目录应详细列明档案卷宗的构成及顺序。
(五)档案正文应按照审计工作过程依次排列,保持内容完整、顺序清晰。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审计业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分别设置档案柜(架),实行分类存放。
(二)档案柜(架)应保持整洁、通风、干燥,防止档案受潮、霉变。
(三)档案柜(架)应设置安全锁具,确保档案安全。
(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学院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学院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审计法实施》、《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项目档案,是在项目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审计档案的建立,采取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并实行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位排列的立卷方法。
审计档案形成后应移送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条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一)立项性文件材料:上级机关或校领导对审计立项的指示、批示或下达审计项目的任务文件;委托审计书、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审计证据(含承诺书、与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纪录等)、审计工作底稿;(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批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结果公示反馈报告、审计意见整改情况等;(四)其他被查性文件材料。
第六条审计档案的立卷应按一个审计项目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第七条立卷编目时,以卷为单位,对卷内文件材料逐页在有文字材料的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号。
第八条审计档案应按年度类别、编目和编号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时的年度立卷。
第九条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应以结论性、证明性、立项性、其他备查性文件材料四个单元为序排列:(一)结论性文件材料,按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二)证明性文件材料,按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三)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和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和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记录的完整与准确,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改进全国档案工作的意见》(档〔2019〕3号)以及《审计机关文件档案管理规定》(国审机字〔2018〕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审计档案的管理原则审计档案应当在规定的保密范围内公开、透明、安全地管理,严格实行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审计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保密性和便捷性。
第四条审计档案的分类和归档审计档案应当按照审计对象、审计主题、审计期间等内容进行分类,分明确,查阅便捷。
审计档案归档应当按照审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或者文件类型进行分类,明确设立案卷。
第五条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1.审计档案保存期限为30年,经鉴定部门鉴定的重要案卷、图纸、照片、光盘等资料的保存期限可适当延长。
2.审计机关应当结合评估和科学化数据分析,确定审计档案延长保管期限的范围和期限。
3.审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视情况对审计档案予以留存。
第六条审计档案的整理和筛选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审计档案进行整理和筛选,将重要的审计记录原件、决策依据和情况说明留存,其余可进行剪贴、清理、销毁。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借阅、查阅和复制1.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室应当制定借阅和查阅审计档案的管理办法,并向审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公开。
2.外部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审计档案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有权限的领导批准并依据审计档案查阅和复制的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3.对于原件档案,应当在审查身份证件和申请人的申请单后,由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室保管人员直接提取查阅;对于电子档案,则应当在审查身份证件和申请单后,由审计机关计算机管理员授权,再向申请人提供复制文件。
第八条审计档案的存储设施和设备审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审计档案中心,根据审计档案的数量和特性,建立合理的存储设施和设备,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科学管理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第五条审计档案由审计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审计组长审核后移交给派出单位的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第六条审计档案采取按照"年度终结年度-审计项目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如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材料等等;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等;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外,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第八条审计档案按结论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备查类文件材料四个单元顺序排列的规则立卷;一结论类文件材料按照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二证明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索引号对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审计证据等进行排列;三立项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第九条审计文件资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第十条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组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审计组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核后,交内部审计部门专人管理;第十一条审计档案卷内文件采用三点一线或无线胶装进行装订.备考表和案卷封面应填写认真、清楚;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应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将所有需归档的审计资料及时集中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三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牵涉到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审计案卷,应当永久保存;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应作30 年保存;一般性审计事项的审计案卷可作10 年保存;审计档案保管期限满后,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销毁;第十四条借阅审计档案原则上限定在本单位内部,并应征得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其他单位需要借阅审计档案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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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审计档案由审计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审计组长审核后移交给派出单位的审计部门。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审计档案采取按照"年度(终结年度)-审计项目(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如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材料等)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外,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审计档案按结论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备查类文件材料四个单元顺序排列的规则立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按照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索引号对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审计证据等进行排列;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九条审计文件资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
第十条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组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审计组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核后,交内部审计部门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审计档案卷内文件采用三点一线或无线胶装进行装订.备考表和案卷封面应填写认真、清楚。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应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将所有需归档的审计资料及时集中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牵涉到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审计案卷,应当永久保存;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应作30 年保存;一般性审计事项的审计案卷可作 10 年保存。
审计档案保管期限满后,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十四条借阅审计档案原则上限定在本单位内部,并应征得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其他单位需要借阅审计档案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