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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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真题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真题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真题(总分-3, 做题时间150分钟)单项选择题下列不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SSS_SINGLE_SELA寄送的价目表B拍卖广告C招标公告品D悬赏广告分值: 0答案:D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

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

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

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其原因是()。

SSS_SINGLE_SEL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D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分值: 0答案:A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要约的撤回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要约已经发出;其二,要约尚未发生效力;其三,要约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其四,撤回通知必须以排除要约发生效力为内容。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SSS_SINGLE_SELA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时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C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时D乙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时分值: 0答案:D考察合同成立时间。

采用合同书方式的,以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实际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不符的,应当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合同没有约定地点的,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不在一地的,以最后一方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

合同法不适用于()。

SSS_SINGLE_SELA买卖合同B收养合同C抵押合同D借款合同分值: 0答案:B《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定义票据抗辩的名词解释

定义票据抗辩的名词解释

定义票据抗辩的名词解释在债务纠结案件中,债务⼈和债权⼈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有⼀项权利可能⼤家不太了解,就是票据抗辩权。

票据抗辩可以阻⽌债权⼈⾏使票据的权利。

具体怎么解释票据抗辩呢?店铺为你进⾏解读。

⼀、什么是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票据债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拒绝履⾏其义务的⾏为。

通俗地讲就是债务⼈以合法的理由拒绝⽀付票款。

票据的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抗辩两种。

1.对物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的内容有瑶疵⽽进⾏的抗辩。

⽐如,债务⼈认为票据本⾝⽋缺某些基本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额、发票⼈没有签名、记有附带条件的⽀付委托等,认为该票据应该⽆效或消灭,从⽽拒绝进⾏付款,这种抗辩就属于对物的抗辩。

属于对物的抗辩包括:①票据⽋缺应记载的内容;②票据到期⽇未到;③票据已经依法付款;④票据经判决为⽆效;⑤票款已依法提存;⑥⽋缺票据⾏为能⼒;⑦票据系伪造及变造;⑧票据因时效⽽消灭;⑨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

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都有权拒绝⽀付票款。

对于后四项,只限于特定债务⼈可以对所有债权⼈进⾏抗辩。

⽐如对于伪造票据,由于被伪造者并未在票据上签字,因⽽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进⾏抗辩。

2.对⼈抗辩所谓对⼈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对特定的债权⼈的抗辩。

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之间的特定关系⽽产⽣的,⼀旦持票⼈发⽣变更,就不得再进⾏抗辩,属于对⼈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如为⽀付赌债⽽签发的⽀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如为购货⽽签发票据但对⽅没有发货;③⽋缺对价,⽐如持票⼈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④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抗辩;⑤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或拾得⼈抗辩;等等。

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不法⾏为,以保护债务⼈的合理权益。

但对票据的抗辩如不如限制,有关票据债务⼈随意地抗辩就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

对此《票据法》对抗辩作出限制:“票据债务⼈不得以⾃⼰与出票⼈或者持票⼈的前⼿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竞合刍议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竞合刍议

2006.11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竞合刍议□何庆江(九江学院商学院江西九江332005)摘要作为两种权利或者制度的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固有其不同的一面,但二者之间也有共同点,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发生竞合。

承认两者之间的竞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竞合承揽合同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64-02对于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诸多有关留置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论文和著作关注更多的是它们的区别和不同点,而对二者关系中的另一面即两者之间的联系和相同点则研究不够甚至鲜有论述。

那么,这两种制度之间真的是泾渭分明吗?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并认为,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发生权利竞合。

一、竞合的可能性分析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两种权利或者两种制度,二者之间当然有区别。

归纳起来,二者在性质、目的、根据、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均有不同,但这些区别并不是绝对的。

在此,我们将试图从其区别中找出相同点或者交叉点。

(一)性质方面。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而设立的。

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①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属抗辩权之一种,虽然也具有担保的功能,但只能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义务。

性质上的不同是这两种制度的根本区别。

(二)目的方面。

或认为,留置权成立的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直接从所留置的财产的变价中优先受偿。

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则不在于担保债务履行,而在于鼓励合同的履行。

②但这种区别仅仅是就直接目的而言,两种制度的最终目的则是共同的,即都是为了保护准备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至于在履行后得不到对方的对待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计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

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 6 则

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 6 则

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 6 则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159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审判监督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涉及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

规则要述01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抗辩,可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到期货款转让后,债务人因债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抵销权抗辩,可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02 . 保证人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后,仍可提免责抗辩保证人在债权转移通知上盖章签收,不等于确认债权转让行为,保证人向让与人主张的免责抗辩得向受让人提出。

03 . 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变更,不包括禁止债权转让不良金融债权的保证人以保证合同中债权变更的禁止性约定为由,主张债权转让应免除其担保责任的,不应支持。

04 . 执行和解,不能作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抗辩的情形债权转让后,次债务人依其与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不属于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范围。

05 . 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债务转移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向受让人行使抗辩权。

06 . 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

规则详解01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抗辩,可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到期货款转让后,债务人因债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抵销权抗辩,可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标签:债权转让|抗辩权|抵销权|虚开发票案情简介:2007年,受让贸易公司对矿业公司221万余元货款债权的黄某起诉矿业公司,矿业公司以贸易公司虚开发票造成其被国税局处罚等各项法院判决确定的损失282万元主张应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民典法合同编知识竞答

民典法合同编知识竞答

民典法合同编知识竞答单选题50题(附答案及解析)一、单选题(每题2分,50小题,共100分):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

A. 民事法律关系B. 行政法律关系C. 刑事法律关系D. 经济法律关系答案:A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能力。

A. 民事权利B. 民事行为C. 民事责任D. 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答案:D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以下属于要约邀请的是()A. 招股说明书B. 悬赏广告C. 自动售货机的设置D. 出租车的空车待租状态答案:A解析: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其目的是吸引他人向自己发出认购股份等要约。

悬赏广告是要约,自动售货机的设置和出租车空车待租状态在特定情况下可视为要约。

4.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之日开始计算。

A. 发出B. 到达C. 交邮D. 签收答案:C解析: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邮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5.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的,为新要约。

A. 实质性B. 非实质性C. 主要D. 次要答案:A解析: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6.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A. 户籍所在地B. 经常居住地C. 住所地D. 身份证登记地答案:B解析: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总则解读

《合同法》总则解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 绝自己承担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 2、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 后顺序,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 履行要求的权利。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合同中约定了债 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推定条款主要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标、行标及通常 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
4、格式条款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 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 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订立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2012二级建造师法规第29讲

2012二级建造师法规第29讲

(二)掌握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

一旦抗辩权事由消失,原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其债务。

1、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施工承包合同就是双务合同,施工单位有义务要修建工程,建设单位有义务要支付工程款。

只有一方有义务的合同称为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

抗辩权必须适用于双务合同。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这正是同时履行的本质。

如果约定了履行顺序,其抗辩权就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后面要提到的异时履行抗辩权了。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2)同时履行抗辩权有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3)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先履行抗辩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中抗辩规范在民事诉讼上表达与实现

《民法典》中抗辩规范在民事诉讼上表达与实现

现代商贸工业《民法典》中抗辩规范在民事诉讼上表达与实现李棠洁(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1436)摘要:《民法典》确立了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对与之密切关联的抗辩(权)也作出了新规定。

基于抗辩的实体与程序兼具特质,这一立法新动态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民事诉讼法的调整与变动,具体表现为适用统一的抗辩概念,诠释沟通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对话功能,构建契合的诉讼抗辩制度以及合理布局抗辩规范等.关键词:抗辩;《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协调与对接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07.051《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民法典》编撰适时地反映了我国当前民商事领域的变化与需求,其中针对抗辩/抗辩权的规定有着较大变化。

从《民法通则》零规定,到《民法典》共设置14条有关抗辩的规定,内容涵盖时效、连带债务、第三人债务、合同履行、代位权、债权债务转让(移)、保证、委托等制度。

抗辩作为一种事实主张,兼具实体和程序双重属性,对其展开研究不仅能深化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民事裁判方法认识与理解,而且能打破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实体法学研究领域藩篱,将实体法要素引入诉讼法学理论领域,契合当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完成与《民法典》的协调与对接的历史使命。

1抗辩概念应在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中统一张卫平教授曾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存在着严重滞后问题,表征为程序理论与实体规范和理论的分离。

这一分离现象也反映在抗辩规定中。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已经使用“抗辩”的概念,其主要集中于《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和《海商法》。

但《民事诉讼法》中并未使用抗辩的概念,而是以“反驳”一词代替。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因此两个部门法学之间应彼此衔接与协调,将诉讼法抗辩与实体法抗辩之关系割裂的立法误区,导致当前针对抗辩的研究均集中于实体法学,而民事诉讼法学对此少有涉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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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对抗请求权的抗辩权称
为延期的抗辩权,否认对方权利的抗辩权称为消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
对抗合同相对方请求权的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6条
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
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履行义务的同时性,即双务合
同的当事人依约应履行义务的时间无先后之分且均已届清偿期,如果当事人的履
行顺序有先后之分,则应按顺序来履行,不存在 “同时”的问题。第二,双方
义务的依赖性与互为对价性,即双方所履行的义务具有牵连,一方的权利以另一
方的义务为前提,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互为对价关系。如果双
方的义务均为各自独立的,就不享有此抗辩权。第三,对方未履行义务或者未按
合同履行义务,如果对方已履行则另一方不能行使权利。第四,须对方当事人的
对待履行是可能的,如果对方根本不可能履行义务,则一方行使抗辩权也就没有
意义了。

债权让与过程中原来合同的债权人发生了变更,而根据债权让与的具体要
件,债权让与要通知债务人,在通知债务人后,原来的合同在实际上也发生了变
更。债务人对原来债权人的抗辩当然应当得以对抗债权的继受人。我国《合同法》
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
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之所以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原因在于“一方之债权因继承、债权
让与或命令债权移转移转于第三人时,其债权债务不失同一性。故同时履行抗辩
权,亦不消灭”。因此在债权让时,让与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债务人对于受让人
可以拒绝给付。债权让与中的抗辩权表面看似乎涉及到三方主体,与通常的双务
合同略有不同,但因债具有同一性,债务人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将其债权让与给他人
的事实不得干涉,只能被动地接受,所以如果让债务人因债权让与而承担对自己
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也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

债权让与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其自身的特性,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不同。这
主要表现在:

1. 接受履行的第三人与债权的受让人在法律地位不同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务人因债权人未为对待给付,可以拒绝对第三人为
给付,对第三人的给付请求也可以抗辩。第三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处于合同天平
的两端,形成对抗的两极。事实上因为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对抗债权
人,其本身蕴含了必然对抗第三人的结果,债务人的抗辩权虽然对抗了两个人,
但抗辩权只是在一个法律关系内部发挥了作用。第三人并未与债务人形成其他的
关系,三者只是在一个法律关系内部有联系。债务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对
象实际上指向债权人,第三人被视为债权人利益的接收人。因为债务人之所以向
第三人履行是因为与债权人达成了协议,在履行费用无争议时,向谁给付只是一
个对象问题,合同双方当事人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与此无关。

而在债权让与中,两个本无甚联系的人成为一个法律关系内部的债务人与债
权受让人。虽然债务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也不存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要求的
互负对待且有对价的义务,但基于债的同一性法律允许债务人可用对抗债权人的
事由来对抗受让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个新的独立的合同关系,债务人
的抗辩权直接指向受让人。其所行使的抗辩权因为可以对抗债权人,所以可以对
抗受让人,一个法律关系内部的抗辩权被债务人拿来对抗另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受
让人,同一个抗辩权在两个法律关系内部同时发挥了作用。

2.在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第三人只能到债权人处
寻求救济,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来承受。根据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
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享有合同为其设定的权利,这种权利
是第三人依据合同直接取得的固有的对债务人的权利。第三人只能享有这种权利
而没有其他别的债权人依合同所享有的权利。这与债权受让人完全取代债权人行
使合同权利不同。正因为如此,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因债务人是按照合同的
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所以债务人依据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抗辩权均可以对抗第
三人。但非因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如其享有对债权人的抵销权等则不可以对第三
人主张从而免除对第三人义务。

而在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权利都可以对受让人行使。在债权让与
中,如果债务人未对第三人按约定履行义务,又不存在行使抗辩权的正当事由,
则应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权让与中,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受
让人有权利审查其行使权利是否合法,最后权利未实现的风险由受让人承担,当
然债权受让人可以找到债权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的问
题。如果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又不履行合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其应对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债权让与中其应直接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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