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二章监管的事项及分工实施第三章监管的主要方式第四章监管的基本实施要求第五章监管的保障措施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工作原则)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民政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医保、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沪府办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16〕10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5日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三)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定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参与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制定完善。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民政局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对评估质量进行监管。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完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管理标准,组织服务供给和轮候。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了加快建立老年人家庭照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机构养老为一体的“9073”养老格局,健全新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机制,完善具有新区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全国老龄办、国家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个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以及《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2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居家养老服务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浦东新区要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事业发展方向,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要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集约化、项目化发展,加快建立政府管理调控、中介组织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和机构自主运行、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关系和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在本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在本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08.16•【字号】金府办[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在本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府办〔2004〕5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和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在本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在本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 [2004]6号)精神,我区决定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新模式。
采用方式是:一是采用服务券形式,实施政府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等对象购买服务;二是构建并完善市、区、镇(街道)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和服务组织,建立政事分开、运作流畅的服务运作体系;三是根据居家养老服务被列入市政府“万人就业岗位”项目的要求,结合就业促进工作,将更多本区失业、协保等“4050”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吸纳进居家养老服务员队伍。
一、工作原则(一)服务对象全覆盖。
居家养老面向本区全体老年人,凡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均可向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补贴对象低标准、广覆盖。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支持低标准、广覆盖,政府为部分老人购买服务与吸引老年人自费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满足老人基本的生活照料和护理为目的。
经市民政局核定,2004年我区的政府补贴对象为800名。
(三)服务的推广与再就业紧密结合。
着眼于解决“4050”群体的就业问题,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以本区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为主;根据居家养老服务已被列入市政府“万人就业岗位”项目的要求,结合促进就业工作的形势,要加大对本区失业、协保人员的吸纳,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组织和本区从业人员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以鼓励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贯彻本市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贯彻本市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
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80903I008
【发布日期】2014.04.15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贯彻本市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4]7号)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实施意见》(沪民老工发[2014]9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本市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1、新区户籍60 周岁及以上、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调整后服务量分别设定为30小时/月、40小时/月、50小时/月,其相对应的服务小时单价分别为15元/小时、17元/小时、20元/小时。
2、新区户籍80 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老家庭中,本人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
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在本人承担50%居家养老服务费的前提下,分别按每人15 小时/月、20小时/月和25小时/月标准补贴。
3、对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和“重度”的老年人,服务量分别设定30个单位/月、40个单位/月、50个单位/月。
每个服务单位按1小时计。
新区已经实施的项目化菜单式。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的通知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实施。
根据沪质技监标〔2009〕506号文的要求,《规范》于201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规范》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挑战,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本市积极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形成了以社区助老服务社、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为服务实体,上门、日间服务为主要形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通过贯彻实施《规范》,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行为,引导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接受服务的居家老年人权益。
二、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的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三、实施步骤《规范》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应贯穿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始终。
近期以《规范》出台为契机,围绕以下几项重点工作分阶段实施,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一阶段(2010年一季度):广泛宣传,积极推介。
配合《规范》的实施,通过公众媒体等开展专题性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规范》,让更多社会公众尤其是居家老年人知晓。
第二阶段(2010年二季度):对照检查,完善制度。
街(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具体要求,一是对照《规范》检查、梳理现有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二是对现有制度、流程与《规范》不相符之处予以纠正调整、拾遗补缺;三是通过建章立制,逐步统一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
第三阶段(2010年三季度):制定细则,全员培训。
编撰操作指南等相关细则和培训教材,通过专题培训,对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和管理人员进行广泛、深入培训。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流程及规范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流程及规范一、接触与了解1. 媒体宣传:通过社区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让老年人了解到这项服务。
2. 电话预约:老年人可以通过电话预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进行初步了解服务内容。
预约电话应该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便于老年人随时联系。
3. 上门考察:根据老年人的预约,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上门考察,详细了解老年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个人喜好等,以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方案。
二、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1. 评估老年人的需求:结合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等,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老年人的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心理支持等方面的需求。
2. 制定服务计划: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和预算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率等。
三、派送合适的护理人员1. 严格筛选员工:服务机构应严格审核护理人员的背景和资质,确保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2. 分配合适的护理人员: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和服务计划,派送符合要求的护理人员上门服务。
四、开展上门服务1. 服务项目:根据服务计划,护理人员进行实际的服务工作,例如生活护理、健康监护、药物管理、社交陪伴等。
2. 服务时间:按照预定的时间安排,护理人员按时上门提供服务。
3. 服务记录:护理人员应详细记录每次上门服务的内容和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以便及时了解老年人的健康变化。
4. 综合评估:根据上门服务的情况,护理人员及时评估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服务效果,并及时反馈给服务机构和家人。
五、服务质量评估与改进1. 满意度调查:定期对老年人及其家人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他们对服务的看法和意见,并进行统计和分析。
2. 定期追踪和评估:服务机构要定期与老年人进行联系和沟通,了解他们的变化和需求,及时对服务方案进行调整和改进。
3. 问题处理: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与处理机制,对老年人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确保服务质量。
通过以上的流程及规范,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可以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个性化的服务,帮助他们过上更健康、安全、有尊严的生活。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管理和服务规范(标准版)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管理和服务规范一、范围本标准提出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流程以及服务管理、改进等要求。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原则。
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结合老年人特点,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2.公平公正原则。
不因老年人个体状况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
3.安全便捷原则。
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三、服务内容和要求1.生活护理(1)基本内容——个人卫生护理;——生活起居护理。
(2)服务要求1洗漱等个人卫生应协助到位,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
2饮食、如厕等应协助到位。
3定期翻晒、更换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清洁、平整。
4用于生活护理的个人用具应保持清洁。
2.助餐服务(1)基本内容——集中用餐;——上门送餐。
(2)服务要求1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2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
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
4提前一周为用餐老人预订膳食。
5助餐服务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
6送餐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
7助餐服务点及送餐运输工具应有统一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3.助洁服务(1)基本内容——居室整洁;——物具清洁。
(2)服务要求1保持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居室内部整洁,物具清洁。
2保洁用具应及时清洗,保持清洁。
4.洗涤服务(1)基本内容——集中送洗;——上门洗涤。
(2)服务要求1洗涤前应检查被洗衣物的性状并告知老年人或家属。
2集中送洗应选择有资质的洗衣机构或有洗涤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
3集中送洗送取衣物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准确、按时送还。
4上门洗涤应分类洗涤衣物并做到洗净、晾晒。
5贵重衣物不在本洗涤服务范围之内。
5.助行服务(1)基本内容——陪同户外散步;——陪同外出。
(2)服务要求1助行服务一般在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
2助行服务应注意途中安全。
3使用助行器具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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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来源:中国社会福利网??时间: 2010-08-31 11:49
上海市地方标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前言
随着上海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发展趋势,老年人生活照料方面的需求已经成为全社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
为了逐步满足专业化、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筹)、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淑萍、张凡、朱海燕、李传福、薛春萌、姚爱伦、康琪。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奚士英、史雅民、张大建、黄勇、赵伟丽、荣伟。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流程以及服务改进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Elderly Home Care in Community)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为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生活护理、助餐、助浴、助洁、洗涤、助行、代办、康复辅助、相谈、助医等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Elderly Home Care Agency in Community)
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Elderly Day Care Center)
日间集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Elderly Dining Service Center in Community)
社区中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服务的场所。
3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
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结合老年人特点,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公平公正原则。
不因老年人个体状况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
安全便捷原则。
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4服务内容和要求
生活护理
——个人卫生护理;
——生活起居护理。
助餐服务
——集中用餐;
——上门送餐。
助餐服务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
助餐服务点及送餐运输工具应有统一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见附录)。
助浴服务
——上门助浴;
——外出助浴。
助洁服务
——居室整洁;
——物具清洁。
洗涤服务
——集中送洗;
——上门洗涤。
助行服务
——陪同户外散步;
——陪同外出。
代办服务
——代购物品;
——代领物品;
——代缴费用。
康复辅助
——群体康复;
——个体康复。
——被动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辅助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保健性康复。
相谈服务
——谈心交流;
——读书读报。
过程中应与老年人保持良性互动。
助医服务
——陪同就诊;
——代为配药。
——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辅助性检查;
——门诊注射、换药。
5服务管理
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求
服务过程控制
公示
——执业证照;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规章制度;
——工作流程;
——服务承诺;
——投诉方式。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核定
签订与终止
——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违反服务约定的。
安排
应根据服务协议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服务内容和服务人员,提供相应服务。
——服务机构档案;
——服务档案。
6 服务质量评价
评价主体
——机构自我评价;
——服务对象评价;
——第三方评价。
评价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
——家属/监护人满意度;
——服务时间准确率;
——服务项目完成率;
——有效投诉结案率。
评价方法
——意见征询(上门、电话、信件、网络);
——实地察看;
——检查考核。
服务质量改进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及时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附录
资料性附录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
说明: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由大写英文字母“H”和“C”组成,下方标有中文“居家养老”和英文“Home Care”字样,“H”和“C”为居家养老英文表述“Home Care”的开头字母,字母“H”为两个面对面相扶站立的人形图案,表现了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服务的生动场景,整个标识形成了一张微笑的脸,寓意着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生活长乐、幸福安康。
主要颜色标准色号
橙色:H:34度 S:91% B:92% R:234 G:141 B:20 L:68 a:31
b:70 c:6% M:52% Y:100% K:1% #EA8D14
蓝色:H:214度 S:95% B:54% R:7 G:63 B:137 L:27 a:8
b:-47 c:100% M:86% Y:17% K:4% #073F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