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

合集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实施日期】2010.12.13【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实现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保证规章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修改《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15件规章。

一、下列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9件)(一)《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2002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二)《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4年3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三)《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4年4月7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四)《自治区实施〈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5年8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修订)(五)《自治区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02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六)《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3年3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08号)(七)《自治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办法》(2004年2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八)《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1996年7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123号文批准,1996年8月14日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房字〔1996〕17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修订根据2004年6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修正)(九)《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二、下列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修改(15件)(一)《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9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 号发布根据2004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七条(二)《自治区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1995年8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新政发[1997]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新政发[1997]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新政发[1997]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文件,为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实施《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实现到2000年使我区工业污染发展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重点城市和部分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自然生态恶化趋势有所减缓,局部地区得到遏制的环境保护目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实施。

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自治区“九五”环境保护目标(一)全区所有工业污染源要达标排放污染物。

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到2000年,全区所有工业污染源,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新厂老厂,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九五”期间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使工业污染发展趋势得到基本控制。

结合自治区实际,控制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12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全区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70%,工业废气处理率达到8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达到73%(固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改办等六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改办等六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改办等六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14•【字号】新政办[2001]127号•【施行日期】2001.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改办等六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1]12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体改办、计委、经贸委、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7号)精神,更好地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新政发(2000)9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1)28号),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促进自治区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转变职能,建立和完善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严格监管体系,标本兼治,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促进全区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新疆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以及新政发(2001)28号文件的基础上,密切配合,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发现的制售假劣药品的大案、要案,坚决做到“五不放过”(即:假劣药品的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案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今后的治理措施不制订完备和落实不放过,对所有涉案人员不追究责任、不处理也不放过),要追根溯源,把制售窝点、流通渠道、仓储地点、销售场所和涉案人员彻底查清,消除制售假劣药品的根源,坚决惩治不法分子和违纪人员,从重、从严、从快惩治制售假劣药品、构成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10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10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10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要求,推动我区标准化工作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标准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随着标准化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区标准化事业不断发展。

截止目前,自治区地方标准数量达到1600项,我区主导或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数量超过150项,标准化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质量兴新”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但是,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需求来看,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更好地发挥标准在激发市场活力,依法治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强化强制性标准实施及监督,保证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基本供给。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既发挥好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

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做好标准化重大改革与地方标准化法规、规章制度制修订的有机衔接;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新政办发[2012]126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7月16日自治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为了认真做好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编制原则和总量控制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理念,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道路,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为重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总体部署,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污染工程治理,强化环境监管,完成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为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打下良好基础。

(二)编制原则。

1.完成总目标的原则。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污染减排工作,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原则。

坚持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衔接一致。

3.可操作的原则。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排污单位实际,将减排任务落实到单位和项目,明确具体措施,增强计划的可操作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30•【字号】新政办[2001]147号•【施行日期】200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1〕14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从总体上推进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自治区环保局编制了“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实施意见”。

现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实施意见(自治区环保局二00一年六月四日)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根据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把我区生态保护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彻底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1.我区是全国面积最大的一个省区,地处祖国西北边陲。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我区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不仅对促进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边防巩固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始终不渝地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实施各项生态恢复治理和生态建设工程。

在全区各族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自治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新政发〔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新政发〔2020〕6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文件精神,涉及我区需要落实的国家层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共27项。

其中:取消审批后,需要我区相关部门对应国家审批部门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23项;下放行政许可后,由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负责审批的有4项。

现就贯彻落实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精简前置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既是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减少行政对市场过多干预的基本要求,又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举措。

二、各地各部门要对国家取消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明确监管措施和实施条件;对国家下放的由我区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规范审批程序、审批条件,明确审批时限、提出审批要求。

要注重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确保国家取消和下放的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落到实处。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切实增强简政放权的协同性、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性和公共服务的便利性。

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跑偏走样问题。

四、各部门要抓好日常数据共享、管理协调和执法协作工作,搭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监督机制,形成统分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7•【字号】新政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3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断改善全区空气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分区控制、属地管理、区域协作为原则,采取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污染源综合治理等措施,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实现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经过努力,到2017年实现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其中乌鲁木齐市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其他城市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乌鲁木齐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昌吉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奎屯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乌苏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和田市、喀什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库尔勒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克拉玛依市、塔城市、博乐市、阿勒泰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保持2012年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新政办发〔2016〕176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7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按其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为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资和装备,主要分为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三大类。

第四条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战备,统筹协调、科学储备,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拓展形式、节约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应急物资储备调配工作。

负责研究建立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审核重要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以及经费保障等;加强与邻近省区在应急物资方面的联动协作,根据需要向国务院请求应急物资支援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1•【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施行日期】2020.07.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7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2020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710、714号),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一、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工商”。

二、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灾物资;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地震、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同时向自然灾害可能发生地人民政府通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