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经济法》复习资料

《经济法》复习资料第⼀章1、法律特征:(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为规范,具有国家强制⼒(3)是调整⼈的⾏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普遍适⽤性(4) 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为规范,明确规定性2、法律:是反映⼀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过程中所发⽣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含义:1)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由经济法律规范构成与其他法律部门交叉2)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管理关系;协调经济关系3)只调整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3、经济法调整对象:(全局性、社会公共性)(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3)经济宏观管理关系,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的重⼤经济因素实⾏全局调控(4)社会分配关系,物资的分配再分配过程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适度⼲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资源优化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5、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经济关系的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国家⼲预社会经济的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6、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要素:(1)主体:公民(⾃然⼈)、法⼈、国家。
⾃然⼈分为:完全⾏为能⼒⼈、限制⾏为能⼒⼈、⽆⾏为能⼒⼈(2)内容:权利和义务。
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3)客体:经济⾏为(有⽬的有意识)、物(有⽤性、可⽀配法定性)、智⼒成果(有载体、经济价值和经济法保护内容)、⼈格利益或经济信息7、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种思想社会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在⼤多数情况下是⼀种既体现国家意志⼜体现当事⼈意志的思想社会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种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关系、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关系以及社会分配法律关系相互作⽤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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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资料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概念;整理国家衣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屮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作为经济规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即必须具备一定主体资格,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1)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
如个人独资金业依法中请注册登记成立而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2)依法成立的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否则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如金业与境外某商人签订的走私合同,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其合同约定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3)未取得主体资格的不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如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中方自然人无参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的主体资格。
故不能作为合营企业的投资人。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①物,必须是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并有-淀经济价值的物,两个条件缺一不可;②经济行为,特别注意经济行为的特殊性,参见教材P ,注意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行为与提供一定劳务行为三者Z间的区别;③智力成果,是人们创造性脑力劳动的结果。
如获得专利权、商标权等。
客体是从结果的角度來定性的。
(2)经济权利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Z间的转化关系。
权利本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当这一内容成为另一权利的对象时,就变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如,股权转让过程中,成为特殊法律关系指向对象,此时股权就由经济权利变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专利权是一种经济权利,但当该项专利被转让时,则变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V )。
法律行为与代理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应注意以下问题:(1)代理的法律特征。
特别注意区别容易与代理行为相混淆的非代理行为。
P(2)一般情况下,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被代理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济法的复习资料(doc 8页)

经济法1、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答:从我国人民法院的级别设置分为: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区(县)人民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争议标的大小、案件争议性质对社会影响面的大小、分别由级别不同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就是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争议标的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的不同,确定受诉人民法院的规定。
如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就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等。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诉讼管辖。
它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因为它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而且还排除了打官司当事人以契约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
在我国,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二审终审制答,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
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法定期限为15天)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召集的程序、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表决比例的要求,一般决议事项的范围/决比例的要求答:股东会的特别决议有以下方面: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会对特别决议进行表决时,表决的决议通过为“全体”股东的“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不是股东人数过2/3),决议的会议记录要全体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即可。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经济法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
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
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
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
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
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
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
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
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
张守文 区域经济发展经济法学解析

张守文区域经济发展经济法学解析示例文章篇一:《区域经济发展与经济法学解析》在我们探讨区域经济发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之前,先让我给大家讲个小故事。
有这么一个小镇,镇里的人们都各自忙着自己的小生意,有的开小饭馆,有的做手工制品。
可大家都是各干各的,没个规划。
就像一群没头的苍蝇,乱撞。
这时候呢,镇政府就想啊,得给大家找个方向,让这个小镇的经济能发展得更好。
这其实就有点像区域经济发展初期面临的状况。
那经济法学在这中间扮演什么角色呢?咱们从这个小镇说起。
比如说,镇里要吸引外面的企业来投资,得给人家承诺一些优惠政策吧。
可这优惠政策不能瞎给啊,要是随便给了,损害了本地企业的利益可咋办?这就需要经济法里的一些规则来规范。
就好比是一场游戏,得有游戏规则,不然大家都乱套了。
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有很多类似这样需要经济法来调整的关系。
比如说不同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
一个地区盛产水果,另一个地区有发达的加工产业。
水果产区想把水果卖个好价钱,加工产区想低价收购原料。
这时候就需要经济法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经济法就像一个天平,这边是生产者的权益,那边是加工者的权益,要让这个天平保持平衡。
再说说市场竞争这一块。
在区域经济发展的大舞台上,企业之间的竞争可激烈了。
有的企业为了打败对手,可能会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比如恶意降价、虚假宣传。
这时候经济法就像一个裁判,吹哨子警告那些违规的企业。
要是没有经济法这个裁判,市场就成了一个野蛮的战场,好的企业可能被坏的企业用不正当手段挤垮。
咱再看看税收方面。
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资金来建设基础设施啊,发展公共服务啊。
税收就是重要的资金来源。
可是税收怎么收呢?不能收得太多,把企业都吓跑了;也不能收得太少,政府没钱办事。
经济法就像一个理财专家,告诉政府合理的税收范围和征收方式。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也有着重要意义。
就拿那些想在区域内扩大规模的企业来说。
他们要投资新的项目,要招聘员工,要购买设备。
这时候他们需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复习要点大全

经济法复习要点大全第一篇:经济法复习要点大全《经济法》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2、经济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行为4、诉讼时效5、合伙企业6、股份有限公司7、物权8、所有权9、违约责任10、合同担保二、问答题1、代理有哪些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具备什么条件?3、物权法有哪些基本原则?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什么特征?6、合同法有哪些基本原则?7、公司有什么特征?8、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主要有哪些种?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长的产生?出资缴费的期限?合同签订后是否立即生效?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合同争议适用什么法律?10、订立合同,合同要约、承诺。
11、物权变动的要求?与合同的关系?违约救济?12、合同的主要条款适用。
13、试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4、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第二篇:经济法复习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条件2、经济法的产生只能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3、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产物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面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别,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成立形式:一为非公司制的“企业”,一为“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上:前者为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为以其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除外情形: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时,投资人也要对公司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税收方面,前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法律方面:前者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后者适用《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信用方面:前者信用度要高于后者。
经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教学课件 张守文 著 第十三章
四、垄断规制的法律保障: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
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的过程中所发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反垄断法主 要是规制垄断的法。既然是规制垄断,就需要对垄断 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这样才能体现反垄断法的 规制性。 一般说来,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应符合两个条件, 即危害性和违法性。
对于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结合市场结构
、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等作综合判断,尤其要以市场 份额为主,兼顾市场行为等因素来确定。 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市场主体在市场上所具有的举足 轻重的地位,它往往是市场竞争的客观结果,拥有市 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只要是进行公平的、正当的竞争 ,而不是滥用其经济支配力,反垄断法对其行为就不 加禁止。 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指少数大企业为了 排除或限制竞争,而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对其他企 业施加影响和控制的行为。它实质上是拥有垄断地位 的企业滥用垄断优势地位的行为,对于此类滥用行为 ,各国反垄断法一般均予以禁止。
1.规制垄断协议的制度
(1)对垄断协议的界定
垄断协议,是企业为了在一定的领域排除或限制竞争
,而就产量、价格和市场划分等所达成的正式或非正 式的协议。垄断协议是大量存在的,作为企业之间的 一种合谋、安排或协同行动,其内容主要涉及划分市 场、固定价格、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垄断协 议通常也被称为卡特尔。 诸如卡特尔之类的垄断协议,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 是法律规制的重点。 基于规制的考虑,对那些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有利 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具有危害性或违法性的卡特尔, 各国的反垄断法一般是予以豁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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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经济学课件第五章
丹尼斯·特伦:《商法与经济法》
施米托夫:《英国经济法的各种形式》
(二)学术关注与理论创新
1、学术关注的变化
➢学术关注先是主要侧重于基本的调整对象、 特征、地位、体系等本体论问题,
➢在本体论问题相对较为明晰以后, 学界的整体关注进一步扩展到经济法 的宗旨、原则、主体、行为、权义、 责任、程序等价值论、规范论、运行 论问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推 行,要求多方面地改变与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 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主要采用行 政手段管理经济的传统做法。
经济法渊源
➢经济立法并不发达,当时的经济活动主要地还是靠 党的政策来指导,因此,中共中央的历次重要会议 的文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特点
➢存在着把经济法“泛化”或“最大化”的问题。
的大量颁行。
国外法学理论和法律文本的大量引入。 ➢社会经济生活
经济生活的日益丰富多彩和纷繁复杂,新型经 济关系的不断涌现。
特点
➢变易性 经济法学的发展是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相关联 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渐深入,政策、法律文本 的频繁调整,使得经济法理论相应产生了剧烈变化。
➢不成熟
由于经济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始终处于变动 之中,经济立法也在宗旨、立法技术等方面表现 出了不尽统一和不尽一致之处,使得经济法理论 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与变动着的经济生活相距甚 远的问题。
列举代表性法律、法规如下:
改革开放之初,
个体利益分配与财政利益分配,是紧密 地联系在一起的。
两类分配的问题都是在经济立法上要有 效解决的难题。
1980年《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
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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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复习资料 精品资料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2 经济法 考试内容:1-6章,14章学过的内容(红字);重点:三、四、五章 一判断题10×1’=10’ 二、 单项选择题10×2’=20’ 三、 多项选择题10×2’=20’(至少选两个) 四、 简答题2×10’=20’
五、案例分析2×15’(大部分在合同法、合伙企业)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P3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产生: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之初,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时期,经济的集中和垄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严重地损害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导致市场机制的失灵。在这种情况下,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理论和民法规范,已难以解决垄断形成后的经济现实。国家干预的了理论在心得形势下获得了发展,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应运而生。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本质 P9-10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的根本特征和本质):经济法定义为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涉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本质在于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P11经济法调整范围: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则关系,建成经济规制关系。 P11-12 以社会本位为中心:经济法具有根本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显著特征。民法的根本特征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行政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行政隶属性;而经济法则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社会公共性揭示了经济法以“社会本位”或“社会公共利益本位”作为存在的基础,从而划清了经济法与个人为本位的民法和以政府为本位的行政法的界限 精品资料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3 P13 经济法本质:经济法的本质在于国家通过立法对民国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P16-1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大方向):一、平衡协调原则;二、经济实质公平的原则;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四、政府适度干预原则;五、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节 经济法的地位 P20 为什么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大方向):一、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方法 P21 经济法与民法、刑法的区别(大方向):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2.适用主体不同;3.立法目的不同。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2.调整方法不同;3.立法目的不同。 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1.调整对象不同;2.法律任务不同;3.强制性不同。
经济法复习资料重要考试资料
经济法产生的根源1.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障碍的存在: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
【竞争秩序】市场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2.市场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影响3.国家的能动反应消除障碍调整总量平衡,实行宏观调控概念比较经济法与经济立法,经济法规经济法按科学方法对法分门别类所形成的一个法的门类经济立法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文件指一种立法活动经济法规直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的法规。
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立法体系是指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经济法学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垄断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现在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性质不同垄断本质已不是竞争行为,是排斥与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本质仍是竞争,只是竞争手段,方式缺乏正当性主体范围垄断主体较窄不正当竞争主体较为广泛行为的方式垄断利用看似符合平等,资源的市场交易规则的手段【合并】不正当竞争主要采用欺诈,商业贿赂,诽谤等不道德方式直接后果垄断使有效竞争不足,损害竞争的活力和效率不正当竞争的直接后果是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竞争过度,但不消除竞争瑕疵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的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为上市原有的使用价值。
产品在外观,质量,形状等方面与合同中所保证的条款不符存在危险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一大一小消费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产品瑕疵消费者可以自行决定缺陷消费者原则上不能接受像谁索赔瑕疵直接向销售者缺陷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赔偿标准瑕疵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诉讼时效瑕疵1年;缺陷2年产品责任V.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侵权)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综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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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8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双手并用”的分析框架强调: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3、“两个失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来看,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要通过适度分权,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2 / 18
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利益主体的分析框架,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因此,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有两类: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横向上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纵向上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具体包括①稳定增长目标(双重目标)②保障基本人权目标(分配法)③保障社会公益目标④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8、研究调整目标的双重价值:首先,从理论意义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价值论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它既能够把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构成部分,同时3 / 18
又能够为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提供指导;其次,从实践价值来看,经济法调整目标的研究对于相关的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9、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关系,一类是市场规制关系。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表示: 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财税、金融、计划) 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序-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 分权始终是经济法领域非常重要的问题,从而形成了各种层次的分权关系或称体制关系,只有有效地调整体制关系,从而实现有效地分权,才能在此基础上更好地进行调控和规制。 10、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性(宏观调控手段)、规制性(市场规制手段)与现代性(现代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突出特征。 11、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构成,形成“二元结构”,其内在结构分为三层:①体现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②各自的三个部门法即“财金计划调控法”和“两反一保规制法”③若干小的部门法。 12、监管规范是为宏观调控服务的,其调整具有直接性,受体具有特定性,广义上可列为市场规制法;反倾销、反补贴规范涉及宏观财税调整的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对于影响价格形成机制的倾销行为和4 / 18
补贴行为的规制属于市场规制法;价格规范涉及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属于宏观调控法,而一般的有关价格规制的规范属于市场规制法。 13、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基本特征)。经济性:①作用于市场经济,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②反映经济规律③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④运用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⑤以提高整个社会福利、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规制性:在调整目标和调整手段方面,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两者结合。具有经济性的法律化的政策主要是通过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或称经济杠杆来调整,这些手段的发挥就是要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来体现或实现,体现了经济法调整目标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 14、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重要特征)。主要体现在其①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协调发展的时代精神),②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③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制度形成的政策性、制度构成中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自足性、经济法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调控行为的可诉性)。 15、经济法是重要的独立的部门法。①与宪法:根本法与普通法;②与民商法:互补,公法私法、调整对象的区别;③与行政法:调整对象、宗旨、手段不同;④与诉讼法;⑤与刑法:同属公法,部分衔接。 16、经济法的“二元价值”。①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基本价值):规范调控可规制行为,保障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有效实施,从而实现宏观经济和微观市场的秩序,确保公平有效的竞争,实现微观的效5 / 18
率和总体福利,促进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②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评判价值):实现效率、公平和秩序。经济法的评判价值是以功用价值为基础而确立的更高层次的多元价值目标,从而使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之间形成一种内在的联系,形成二元价值体系。 17、经济法的原则是作为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基础的原理和准则。三项基本原则:①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加以规定;②调制适度原则: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和客观实际,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③调制绩效原则:兼顾效率和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追求调制的效果、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调制法定原则更强调内容法定和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强调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其中调制法定是调制适度和调制绩效的基础,调制适度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而前两者都是为了实现调制绩效的总目标。 18、学界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如1890美国的《谢尔曼法》、1896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而经济法学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19、德国的经济法理论:①偏重强调独立法律部门并加以论证(组织经济法说、企业管理法、经济统制法)②不强调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集合理论、世界观理论、社会科学方法理论);日本的经济6 / 18
法学说:①经济法肯定说②经济法否定说③禁止垄断法非中心说(金泽良雄、今村成和)④禁止垄断法中心说(丹宗昭信、田中诚二);英美国家的经济法学说:发对把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等加以扩大化,并且主要是把经济法同商法相联系的观点;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发轫于20实际70年代,以1992年为分界点分为:①实行市场经济前的经济法理论(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的经济法理论。 20、经济法领域宏观上的制度变迁,体现为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是先产生市场规制法,再主要在经济大危机后产生宏观调控法。①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法制度侧重不一②各国在立法领域和形式上有一定趋同性③制度变迁的速度和制度成熟的速度有一定关联④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已经成为经常性制度。 21、中国的改革开放起于分配,并随着分配关系的调整而不断深化,个体利益分配时影响改革开放的基本动因,国家财政分配是影响改革开放的直接动因,正是上述引渡推动着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从分配角度看,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先放权让利以培育市场主体,再适度集权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22、经济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根本大法,15条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②法律(特别是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③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④部门规章(主要来自那些负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职能的部门);⑤地方性法规(主7 / 18
要是对相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 23、经济法的辅助渊源。①共识度较高的辅助渊源: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判例法;②新兴的辅助渊源:港澳台地区的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制定法以及判例法,具有突出的地域性和相对独立性;还有同时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和内地的新的法律形式随着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紧密而形成和发展起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也属于新兴的经济法的辅助渊源,是不同管辖权协调的结果。③尚存争议的辅助渊源:国际条约(需要转化为国内法)、经济政策(不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解释(有些没有法律效力)等。 24、经济法的效力范围。①时间效力(经济法上的时间制度、时间对效力的影响、时间效力上的差异性);②空间效力(域外适用的效力、管辖权冲突和区际冲突问题、空间效力的减损问题);③主体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确定主体效力的原则包括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主体效力的差异更强调实质正义,主体差异和经济法的适用注重不同角色的不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5、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并承担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包括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包括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两类,或称为调制主体(在宏观调控方面享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调制受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需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