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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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13)17号文件具体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13)17号文件具体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
(2013)17号文件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3.30
•【字号】京建发[2013]160号
•【施行日期】2013.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13〕17
号文件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3〕16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限购住房的规定,自2013年3月31日起执行。

二、2013年3月31日零时至4月7日24时,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进行升级调整,期间暂停购房资格申请、审核及网上签约。

三、系统升级调整后,购房资格审核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4号)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精神,自治区物价局与财政厅组织力量,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调查及整顿规范意见》的专题报告,并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宁计价[2002]2号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200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现根据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和专题报告的意见,经自治区政府领导同意,就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控制房地产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项目与标准的审批。

严格执行国家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的制度。

对凡未经正式审批的房地产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取消,对个别确需保留的,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规范收费票据管理,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收支脱钩。

二、坚决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规定,仍在继续征收的要坚决取缔。

如划红线费、放线费、电力负荷控制费、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危房改造保证金、优良工程费、灭籍费等。

三、取消自立项目收费。

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财政、物价除外)和各市县自立的以下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初审资料费、工商年检资料费(一年报刊)、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复审公告费、节水手续费(保证金)、综合治安保证金、商品房预售公告费、商品房预售资料费、地名有偿服务费、地名公告费等。

财政部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6.20•【文号】财综[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07]38号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司法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完成监狱布局调整的要求,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缓解监狱布局调整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现就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各省(区、市)监狱布局调整总体方案内的项目)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一、免征监狱布局调整项目建设中的以下政府性基金:(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即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等文件的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的规定,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工作的相关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即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的规定,散装水泥办公室等部门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按照上述规定,落实好本地区涉及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的基金免征工作,并不得违规征收其他基金、附加或摊派等。

三、上述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暂定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12.17•【字号】京价[房]字][1998]第466号•【施行日期】199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8〕第46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京政函〔1998〕68号)的规定,准许2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其中2项可以全额收取;2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现将经审核的标准发给你们。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向我们反映。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列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览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北京市列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览表单位:元/平方米┌─┬────┬────────┬──────┬──────┬──┬─┐│号│ 项目│依据│原标准│执收标准│执收│备│││││││单位│注│├─┼────┼────────┼──────┼──────┼──┼─┤│1 │市政公用│京政发〔1997〕36│100(城近郊) │50│市计││││设施建设│号│90-100(远郊)│45-50│委││││费││││││├─┼────┼────────┼──────┼──────┼──┼─┤│2 │四源费│京政发〔1986〕│81(开发)│40.5│公用│││││131号│││局│││││京计基字〔88〕│62(自建)│31│市政│││││866号│││工程││││││││局││├─┼────┼────────┼──────┼──────┼──┼─┤│3 │防洪费│市政府令〔1994〕│20(土地面积)│10(土地面积)│市计│││││第21号│││委││├─┼────┼────────┼──────┼──────┼──┼─┤│4 │新菜田基│京政发〔1986〕│1-3万元/亩│减半│市农││││金│137号│││办││├─┼────┼────────┼──────┼──────┼──┼─┤│5 │临时用地│京政发(88)21号│0.02-0.01│减半│规划││││和临时工││││局││││程费││││││├─┼────┼────────┼──────┼──────┼──┼─┤│6 │土地权属│京价(收)字〔91〕│100-40000元│减半│市房││││调查、地│第433号│/宗││地局││││籍测绘费││││││├─┼────┼────────┼──────┼──────┼──┼─┤│7 │征地管理│(92)价费字597号│征地总费用的│减半│市房││││费│京价(房)字〔1997│1.5%││地局│││││〕第282号│││││├─┼────┼────────┼──────┼──────┼──┼─┤│8 │房屋拆迁│京价(房)字〔1997│拆迁安置费用│减半│市房││││管理费│〕第283号│的0.3%││地局││├─┼────┼────────┼──────┼──────┼──┼─┤│9 │建设工程│京政发〔1988〕21│0.1-0.3×投│减半│规划││││许可证执│号│资额││局││││照费││││││├─┼────┼────────┼──────┼──────┼──┼─┤│10│招投标管│京政办发〔1987〕│0.1%×中标价│0.05%×中标│市建││││理费│152号││价│委││├─┼────┼────────┼──────┼──────┼──┼─┤│11│建筑工程│京价(收)字〔1995│0.1-0.25×建│减半│市建││││质量管理│〕第379号│安工作量;││委││││监督费││0.05%(实行监││││││││理)││││├─┼────┼────────┼──────┼──────┼──┼─┤│12│粘土砖限│京价(房)字〔1996│14│减半│市建││││制使用费│〕第314号│││委││├─┼────┼────────┼──────┼──────┼──┼─┤│13│占道费│市政府令〔1993〕│0.4-3元/天│减半│市政│││││19号│││工程│││││京价(收)字〔94〕│││局│││││185号│││││├─┼────┼────────┼──────┼──────┼──┼─┤│14│城建综合│京政发〔1987〕84│大型综合开发│大型综合开发│市建││││开发项目│号│企业每项目│企业每项目│委││││管理费││100000元,非│50000元,非综│││││││综合性开发企│合性开发企业│││││││业每项目│每项目25000 │││││││50000元收费,│元收费,其它│││││││其它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每项│││││││每项目20000 │目10000元;每│││││││元;每个项目│个项目只能收│││││││只能收一次管│一次管理费. │││││││理费││││├─┼────┼────────┼──────┼──────┼──┼─┤│15│房屋买卖│京政发〔1988〕82│成交价×1%( │减半│市房││││手续费│号│双方各50%)││地局│││││京价(房)字〔1997││││││││〕第279号│││││├─┼────┼────────┼──────┼──────┼──┼─┤│16│房屋产权│京政办发〔1988〕│0.3/平方米│减半│市房││││登记费│6号│││地局││├─┼────┼────────┼──────┼──────┼──┼─┤│17│绿化补偿│市政府令〔1998〕│6000元-1000 │减半│市园││││费│第19号│元││林局││├─┼────┼────────┼──────┼──────┼──┼─┤│18│贷款证│京价(收)字〔1997│120元/证│60元/证│人民│││││〕第411号│││银行││├─┼────┼────────┼──────┼──────┼──┼─┤│19│房屋安全│京价(房)字〔1998│0.8-1.2元│减半│市房││││鉴定费│〕第014号│││地局││├─┼────┼────────┼──────┼──────┼──┼─┤│20│地下水资│北京市地下水资源│9│减半│市节││││源养蓄基│养蓄基金征收办法│││水办││││金││││││├─┼────┼────────┼──────┼──────┼──┼─┤│21│消防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10元/证│减半│市消││││审批许可│防条例│││防局││││证││││││├─┼────┼────────┼──────┼──────┼──┼─┤│22│绿化建设│京财综(95)1097号│8│全额│市园││││费││││林局││├─┼────┼────────┼──────┼──────┼──┼─┤│23│超转人员│京政发〔1995〕第│近郊:230元/ │全额│市民││││生活补助│113号;京民救字│人·月││政局││││费│〔1997〕134号;京│远郊:210元/ ││征地│││││民救字〔98〕182 │人·月││办│││││号│││││└─┴────┴────────┴──────┴──────┴──┴─┘。

“配套费”是应由开发商承担还是消费者承担

“配套费”是应由开发商承担还是消费者承担

“配套费”是应由开发商承担还是消费者承担房屋的配套设施通俗地讲有大配套和小配套之分.其中大配套是指城市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学校、医院等市政或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小配套通常指小区或房屋以内的管道煤气、采暖空调、安全防卫、太阳能热水器、电视电话宽带等配套设施.那么,我们购买的房屋到底应该包括哪些配套设施呢?或我们在房款之外到底还是否应该另行支付“配套费”呢?“配套费”是应由开发商承担还是消费者承担呢?要搞清上述问题,首先应弄懂开发商的角色定位或开发商开发建设房屋的全过程.开发商购买或拥有一块可供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后,一般都可以取得房地产开发临时资质,然后开发商就到土地、规划、建设、房地产等管理部门分别申办《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销售房屋必需的行政批文并交纳相关规费或税收;然后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并支付勘察费用;委托设计单位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附属设施、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进行设计并绘制相关图纸,开发商向设计单位支付相应设计费;将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并支付施工费,将安防系统等弱电工程、电梯、管道煤气等专业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支付施工费,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装修公司并支付相应费用;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支付监理费;房屋建成后,有些开发商还会委托房产销售公司销售房屋.在整个开发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需要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专业工程施工方、房产销售公司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分别支付不同的费用,贷款开发的,还要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所有这些费用之和构成房屋开发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关于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

开发产品的建造成本是指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的间接费用、借款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财政部 计价格〔2001〕585号

财政部 计价格〔2001〕585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9.12•【字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价服[2001]281号•【施行日期】200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01]145号、苏价服[2001]281号2001年9月1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国家计委、财政部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经省政府同意,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我省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把握整顿涉房收费的原则和要求,全面、准确地贯彻《通知》精神。

严格控制涉房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越权审批收费项目,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开发企业、购房者负担有所下降,房价趋于合理,稳中有降,以启动住房消费。

严格把握涉房收费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国家规定的47项之中的项目要取消,47项之外不合理、不合法的也要清理整顿;要将清费与治价、规范行为与强化监督检查相结合,省与市县自查自纠相结合。

二、取消、降低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取消《通知》中涉及我省的房地产抵押管理费等8个收费项目,降低4项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同时,将工程(劳动)定额编制费改名为工程定额测定费。

带有行政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收取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审计费、标底审核费。

2.结合《通知》精神,强化农村涉房收费管理,清理整顿我省的涉房(包括农民建房)收费,取消农民建房超占临时用地租金,降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行业管理费等5项收费(见附件二)。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国家计委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出售价格过高,抑制了居民的购房需求,加上房地产盲目投资、住房布局不合理、低租金制约等因素,造成了商品住房大量空置,严重影响了住房建设的发展。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扩大国内需求,促进住房建设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必须在改革住房供应体系、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发展住房金融服务的同时,加强和改善房地产价格调控,调整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价格合理稳定,促进住房建设的发展。

一、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建立与住房供应新体系相适应的住房价格体系。

要以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稳定为重点,做好房地产价格调控和住房价格新体系的建立工作。

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

确定价格时要严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合理的区位差价和质量差价的形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计算规范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计算规范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京建发〔2014〕172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计算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4〕17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以下简称计算规范),结合我市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预算定额)以及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执行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计价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计算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二、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并严格遵守计价规范及计算规范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四、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当由招标人负责。

房地产政策大事记(1998年7月—2011年5月)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即23号文件,宣告全面住房商品化的开始。

这是中国房地产历史上的伟大变革。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6月1日建设部发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6月2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7月25日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2002年1月18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整顿建筑市场。

1月30日国家计委与建设部联合发通知,对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收取作出规范,新规定从3月1日起实行。

2月4日国家建设部在沪召开的2002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指出:今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市场要紧紧围绕住房消费中心,以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需求为出发点。

政府部门制订住房发展目标和政策时,应面向中低收入居民,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改善住房供应、扩大个人住房贷款、搞活和规范市场、发展物业管理、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被确定为2002年住宅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内容。

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降低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

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5月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能源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联合发出的“通知”,要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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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
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计投资字[2002]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2.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
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计投资字[200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
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加快住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
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进行了清理和整顿。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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