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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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与监督学1-3

卫生法规与监督学1-3

卫生法规与监督学1一、填空题1、能够成为卫生监督依据的是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监督证据。

2、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称为卫生法的法律形式。

3、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被称为法律事实。

4、对卫生法适用的基本要求是:公正、合法、正确和理。

5、化妆品标签上应用标签上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地,包装上要注明批号中文。

6、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7、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二、名词解释1、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2、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所调整的具有卫生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的正式解释: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4.官方解释4、一级复议制原则:是指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经过两次复议),行政案件经过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的一次复议后即告终结,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请复议。

(一般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简答题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及应急工作原则答:(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2、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答:(1)违法事实确凿;(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原则答:(1)客观性原则(2)合法性原则(2)平等原则:管理相对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准确性原则:对象要准确,标的物要准确,适用法律要准确,选用文书要准确。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第一章1.卫生法的特征: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融入大量的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采用多种调节手段;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2.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生效或适用的范围,包括卫生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第二章1.卫生监督的概念: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2.卫生监督的功能:制约功能(显示卫生监督的目标);规范功能(反映卫生监督的效果);预防功能(突出卫生监督的重心);促进功能(明确结果)。

这些功能,它们各自既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相互间又有联系,密切配合,形成了卫生监督的整体功能,共同发挥作用。

所以,卫生监督的各种功能是一个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辨证体系和不可分割的整体。

3.卫生监督的特征: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法定性与授权性;行政性与技术性;广泛性与综合性;强制性与教育性。

4.卫生监督的行为方式分类: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指凡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关严格依法而实施的卫生监督行为。

要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方式实施,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卫生监督行为。

5.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素:行为的主体合法;行为不超越权限;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符合法定形式;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6.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

第三章1.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身体、生命与健康;物;行为和精神产品。

第四章1.卫生监督员的概念: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聘任,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工作人员。

卫生法规与监督学大纲

卫生法规与监督学大纲

卫生法规与监督学大纲一、课程的性质与目的卫生法规与监督学是研究卫生监督制度和卫生监督实践,揭示卫生监督工作一般规律的综合性边缘学科。

它从卫生监督管理的实践需要出发,结合我国卫生监督实际,融合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监督学等社会科学与公共卫生学、医学等自然科学有关内容,阐明卫生监督学的基本理论、监督程序、监督事项等。

该课程是预防医学的必修课之一。

根据预防医学专业五年制本科培养目标,主要教学目的是为预防医学本科学生提供实用、必要的卫生监督理论和方法,并能够在未来的卫生监督实践中,合理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共卫生与人体健康,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上机实习要求无三、能力培养的要求1. 分析能力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对不同卫生监督事实的卫生监督依据及违法责任的讲解,培养学生对实际案例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2. 自学能力的培养: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培养和提高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整理、概括、消化吸收的能力,以及围绕课堂教学内容,阅读参考书籍和资料,自我扩充知识领域的能力。

3. 表达能力的培养:主要是通过作业,清晰、整洁地表达自己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步骤的能力。

4. 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深入钻研问题的习惯,和对问题提出多种解决方案、对复杂案例分析与处理的能力。

四、建议学时分配五、考核方式总评成绩=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六、教材及参考书1.樊立华主编.卫生法规与监督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2.朱宝铎,李天琨主编.卫生监督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七、课程内容的教学要求1.卫生法基本理论:掌握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掌握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素,卫生法的实施及卫生法律责任。

熟悉卫生法的渊源及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2.行政处罚及法律救济制度:掌握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和程序;熟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管辖。

熟悉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国家赔偿。

2024年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重点总结范文(三篇)

2024年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重点总结范文(三篇)

2024年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重点总结范文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是保障人民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对于确保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健康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本文对____年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的重点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医疗机构管理与服务质量监督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核心单位,其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对于保障患者权益和提高医疗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____年应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加强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审核制度,建立完善的核查机制,确保医疗机构的设立和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解决患者投诉和医疗纠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3.加大对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和医疗费用管理的监督力度,降低医疗费用负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4.建立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报告和处置制度,及时查明责任和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药品管理与安全监督药品是人民群众保健、治疗疾病的重要工具,药品管理与安全监督关系到公共卫生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____年应重点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与安全监督,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2.加强对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监测和检验,建立完善的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机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3.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规范药品广告宣传,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4.加大对药品价格的监督和控制,减少药价虚高和药品乱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口腹之欲和身体健康,是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环节。

____年应重点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与监督,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加强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2.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的监测和检验,依法打击违法添加和超标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3.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和整治力度,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4.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培养合理的饮食习惯和消费观念。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复习资料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复习资料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第一章卫生法基础一、卫生法的特征:1.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2.融入大量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3.采用多种调节手段;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二、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时间效力:1.卫生法的生效;2. 卫生法的失效;3.溯及力(二)空间效力:1.全国范围内有效;2.一定区域内有效;3.卫生法的域外效力;4.国际卫生法的效力(三)卫生法对人的效力:1.普遍适用;2.特定对象的适用;3.特定对象的不适用。

第二章卫生监督一、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二、卫生监督的功能:1.制约功能:显示了卫生监督的目标;2.规范功能:反映了卫生监督的效果;3.预防功能:突出了卫生监督的重心;4.促进功能:明确了卫生监督的结果。

三、卫生监督的特征(P33)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2.法定性与授权性;3.行政性与技术性;4.广泛性与综合性;5.强制性与教育性。

四、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指凡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关严格依法而实施的卫生监督行为。

六、要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方式实施,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卫生监督行为。

七、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1.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为不超越权限;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八、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依法行政的原则:1.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2.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3.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二)遵守法定程序原则:(三)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四)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第三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国家机关;2.企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公民。

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重点汇总

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重点汇总

第一章卫生法基础1、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卫生法的特征(P3)(1)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2)融入大量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3)采用多种调节手段(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3、卫生法的要素:指构成法律的基本成分。

即:构成卫生法的基本元素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方面构成。

(P7)4、卫生法律规则:是指卫生法规定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者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分类:1) 从内容上: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复合型规则2)强制程度上: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3) 内容明确与否: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5、行为模式可分为:①可为模式(授权性法的规则) ②应为模式(命令性法的规则)③勿为模式(禁止性法的规则)6、法律后果可分为:①合法后果②违法后果7、卫生法律原则:指卫生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原性和稳定性以及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它始终贯穿于各种具体的卫生法律之中.特有原则:(1)保护人体健康权益的原则(首要)(2)预防为主的原则(3)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全社会参与的原则8、卫生法律概念(concepts of health law )指在长期卫生法研究和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或术语。

☆三大特征——语言、法律、实践性9、卫生法的渊源:指已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外在表现形式,也是卫生法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意义上的规范。

①实质渊源:即法的本质②效力渊源:法的拘束力来源③形式渊源:表现形式为制定法10、卫生法的体系:根本法律普通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11、卫生法的效力:是指卫生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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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卫生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国家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不同级别、类别的医疗 机构的功能定位、规模、布局等,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制度
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执业 登记,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审批制度
申请设立医疗机构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监督的权力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违反卫生法律法 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具有强制执 行权。
卫生监督的程序与规范
卫生监督程序
卫生监督程序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检测、处罚等工作的步骤和流程,包括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调查、听证与决定、执行与公示等环节。
卫生监督规范
卫生法的特点
卫生法具有社会性、公权性和强制性。
卫生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保障公民健康权益
卫生法律制度通过规范卫生服 务行为和保障措施,确保公民 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维
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卫生法律制度为卫生事业的发 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促进卫生 资源的合理配置、卫生服务的 公平与效率,推动卫生事业的
医疗技术人员执业管理制度
对医疗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职责、培训等作出规定,确 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行为法律制度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等,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规定医疗事故的认定程序、处理方式、赔偿范围等,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 机构的合法权益。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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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一、卫生监督学的产生及其研究对象卫生监督学(science of health supervision)是研究卫生监督制度和卫生监督实践,揭示卫生监督工作的一般规律的综合性边缘学科。

卫生监督学的理论基础是预防医学、卫生法学、监督学、社会学等学科。

二、卫生监督学研究内容卫生监督学是一门新兴学科,本教材内容:1.总论:卫生监督概论,卫生监督的历史与发展,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卫生监督主体,卫生监督手段,卫生监督依据、卫生监督程序,卫生监督稽查与法律责任,卫生监督调查取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卫生监督法律救济。

2.各论(卫生监督):医疗机构监督,卫技人员的管理与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血液及血液制品监督,国境卫生检疫,职业安全监督,放射卫生监督,食品安全监督,药品监督管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学校与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

三、卫生监督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卫生监督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强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一)卫生监督学与监督学的关系监督学研究的对象是整个社会运行过程,是一门综合运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联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研究对社会运行过程、机制进行总体监督和具体制衡。

卫生监督学是监督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任务是把卫生执法机关、卫生监督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卫生监督学研究的内容具有极强的专门性、专业性的特点使卫生监督学拥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二)卫生监督学与预防医学的关系预防医学( preventive medicine)是一门综合性科学,以人群为主要研究对象,用预防为主的思想,针对人群中疾病的消长规律,采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环境卫生科学和社会医学等理论方法探索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对人群健康和疾病作用的规律;提出改善不良的环境因素的卫生要求和保健措施,以达到预防控制疾病、增进健康、延长寿命和提高生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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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医疗安全和质量法律制度与监督1。

医疗事故的概念:根据《条例》规定,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2。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违法2)存在诊疗护理的过失3)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4)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原则上医疗机构逢疑必报.4.(选择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时限:一般(15日内);重大(12h内);特大(2h内)第十二章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与监督1。

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3类39种)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26种):甲型H1N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3)丙类传染病(11种) 手足口、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对乙类传染病中甲型H1N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

传染病的控制(一)一般性措施:控制传染源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①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予以隔离治疗。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

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②对除非典病人、肺炭疽病人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③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④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⑤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二)疫情控制紧急措施切断传播途径,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报经上一圾地方政府批准,采取下列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三)特殊措施:1。

宣布疫区: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实行紧急措施。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2。

甲类传染病: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3。

暴发、流行时:征调人员或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第十四章职业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1.职业病的概念: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义务主体;劳动者是职业病防治的权利主体;各级政府职业卫生监督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主体.3.政府监督部门与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纵向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合约关系(纵向关系)。

4.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4)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6。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7.原则: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8.诊断方法:职业病诊断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诊断意见,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八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与监督1.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3。

原则: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4.主管机关及分工(分环节建立监管体系)1)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3)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属地管理;列入地方政府责任制。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十八条):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6.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7.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十四条):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8.食品召回: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9。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10。

行政责任:1)增加了行政拘留(第123条)2)提高了行政罚款额度3)加重资格处罚(第135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增加了为违法行为提供场所的法律责任(第122、123条)5)增补了部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第124条)11.民事责任:1)首负赔偿制(第148条);2)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额制度(第148条);3)增设了连带责任(第130、131、138、139、140条);4)增设了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者的法律责任(第141条).第二十二章卫生行政法律救济制度1.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项法律制度.2.卫生行政复议的特征:1)是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政行为;2)是由于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非抽象)而引起的行政活动;3)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规范性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内部);4)是具有救助性的行政活动.3.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1)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原则2)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3)实行一级复议的原则4)对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原则4.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详见P437):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证书;4)经营自主权;5)不作为;6)兜底条款5.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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