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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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管理规定1.1.1.目的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盐酸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1.1.3.编制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1.1.4.职责与分工建立三级安全管理制度(供应科、车间、工段),落实专人管理。

主管部门:安全科。

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供应科: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仓管: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产科、热力车间: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1.5.内容与要求1、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后,及时办理购买许可证,方可采购。

购买时不能超出购买许可证规定的数量。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购买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

在购买盐酸时一律用汇票,承兑汇票付款,不得用实物和现金交易。

所有购买盐酸的各项证明、票据,必须保存两年,不得丢失、损坏。

供应科每年3月31日前将购买盐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安机关。

2、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1)必须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委托运输。

2)运输路途中,必须有公司安全保卫人员负责路途押运,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船)。

3)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物料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3 、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1)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一条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被用于非法合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化学物质集合体。

第二条管理措施1.禁止向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2.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登记备案,及时报告销售情况,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3.对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者应当依法查验其取得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许可等情况,并记录保存相关信息。

4.在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和管理中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确保它们不被用于非法合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第三条监管责任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2.各省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执法能力和监管力度。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条违法行为和处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合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受到以下行政处罚:1.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措施。

第五条违法所得和没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合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并对销售、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实行没收。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各省级政府。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应当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各省级政府共同决定。

第七条本办法的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剧毒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剧毒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剧毒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使用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依照2005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采购第二条供应处按照生产处下达的采购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指定专人负责。

在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采购。

第三章运输第三条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和押运人员应有资质认定。

到公司后,要经过消防人员的检查,方可进入库区。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专用的液体材料运输,国家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用于拉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卸料程序,由消防员现场检查登记运输车辆资质及车辆安全装置等情况,签字同意后现场监护装卸。

第四章使用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库房保管员在发料和保管时,要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接、双本帐、双人管、双把锁、双人发放),杜绝单人操作。

第八条分厂在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材料时,必须有专人负责。

分厂使用人员应懂得基本的消防和化学品泄露处置常识。

第九条分厂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时,要和本分厂生产产品定额保持一致,不属于本分厂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领用。

第十条分厂对领回的易制毒化学品材料,要建立台帐,进入库房储存,并明确有专人管理。

生产小组在领用时,要签字确认并建定每天所需用产品消耗量,进行限额领用,若使用不完,不得放在生产现场,应及时放回分厂二级库房,进行保管。

建立相应的交接记录,待下次使用时再行领用,确保进厂、入库、储存、发放、领用消耗形成闭环;以达到采购、储存、发放、生产使用、账账相符,每笔帐都有签字和记录,且可追溯。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制度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储存和使用行为,防止公司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相关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购买管理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中心化验室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向分管采购的领导提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并向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采购员使用《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采购时需在网上上传如下材料:(1)供应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供应方的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供应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5)供应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6)购销合同;第五条采购员所办理的购用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第六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第七条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第八条采购员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明确易制毒化学品在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运输备案证明。

否则门卫将拒绝车辆入厂。

第九条采购员应按《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相关内容做好上报和登记,未按时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私自在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采购、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公安机关检查存在未备案先使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法律刑事责任。

第四章储存、使用管理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台账)上签名。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证我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和《公安部87号令》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采购、保管、领用、管理各方遵照执行。

一、采购1、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我校物资供应中心指派专人持证统一购买,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否则校财务不予报销。

一经发现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采购人员应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3、要严格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和《公安部87号令》的规定进行采购;4、要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要提供合法健全的手续,凭证购买;5、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供货方要查验供货方资质,并向供货方出具我方购买证明;6、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结算;7、相关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保存两年备查。

二、保管1、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2、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3、要建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登记台账,如实记录日常的进出,相关材料保存两年备查;4、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及时上报给公安机关。

三、领用1、领用人须熟知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2、领用人进出库房须在保管人员带领下领取,不得私自进出易制毒化学品库;3、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量应尽量满足教学科研单次使用量,不应大批量领取积压;4、领用人应按照保管人员的要求在相关的领用凭证上签字;5、领用人在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使用安全盛器盛放运输,确保安全。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资料要求和审批时限,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碱(麻黄素)的购销渠道。

参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采购
1.采购麻黄碱及其制剂,应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该类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

2.负责向对方提供医疗机构资质证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身份证明等有效备案材料做到专人负责、定点采购。

3.采购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交易,实现供需双方票据的有效对接,防范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4.为防止差错,对易制毒药品参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

(二)药品验收和安全储存
1.购入药品由专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信息。

2.采用专柜储存,并设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3.严格账目管理,入、出账要有购(领)药凭据,账目保存2年备查。

4.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进行登记并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账物相符和质量完好。

(三)安全使用
1.认真审核处方,严格按照药品适应证、用法用量使用药品。

2.开具麻黄碱及其制剂处方每次不得超过规定常用量,并做好用药指导,防止重复取药和套购药品现象发生。

3.配制含麻黄碱类制剂,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双人投料和产品计数管理,严防原料药流失。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和运输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和运输管理办法

物资部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和运输管理办法(二00九年八月五日)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采购和运输的行为,防止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采购管理一、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后,可购买。

二、申请购买审批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司安环部负责提供申请购买材料,并办理许可证和备案证明.三、自用一次性购买五公斤以下且年用量五十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需备案。

四、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

对备案后一年内,无违规行为,可以发给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有效期六个月。

五、如实记录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库存等,并保存二年备查。

六、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管理岗位责任制及人员知识培训等方面,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运输管理一、在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应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进行备案。

二、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四、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一个月;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六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十二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运输备案证明。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附件13
药品类易制毒类化学品管理制度
1.定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麦角
胺、麦角新碱、麻黄素类等物质;为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此类药品应当加强管理;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计划和采购按正常医疗需求进行管理,但不可私自购买,不可用现
金结算,一次采购量以六个月用量为最高限;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验收和贮藏参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措施进行;
4.药房应设专人管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各临床科室如需配备应当按基数管理,要具锁、
专柜、专人,并定期与中心药房更换;
5.麻黄碱注射液管理要求:
1)麻黄碱注射液只限于因麻醉引起的低血压使用;其它用途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才能调配;
2)麻黄碱注射液的处方权只授予手术麻醉科具处方权医务人员;
3)麻黄碱注射液每次处方只限一人当台手术用量;
4)麻黄碱注射液在手术麻醉科的基数限定20支;
6. 其它易制毒类化学品的采购工作,请科室据临床需要书面提出申请,经申请科室主任同意后由药剂科采购;其管理和使用请科室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范要求管理,防止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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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行为,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涉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包含但
不限于采购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和相关操作人员等。

第二章采购管理标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限制
1.企业内部严禁采购易制毒化学品作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以外的用途。

2.企业内部禁止采购易制毒化学品作为个人使用或赠送他人。

3.企业内部仅允许通过经过合法审批的采购渠道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采
购。

第四条采购程序
1.采购部门负责订立采购计划,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质量
要求以及交货时间要求,并报批相关部门。

2.采购部门依据采购计划,向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进行报价询价,并
评估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度。

3.采购部门将评估结果及最终确定的采购供应商,提交法务部门审核,
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4.采购部门依据合同商定的交货时间,统筹布置货物运输与收货,确保
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性。

第五条采购合同
1.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应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
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等关键信息。

2.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供应商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来源合法性和品质负责,
并商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六条采购记录与档案
1.采购部门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的认真记录,包含但不限于采购合
同、发票、送货单等相关文件,并按规定时间保管。

2.采购部门应及时向法务部门报告和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情况。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七条采购合规性审查
1.安全环保部门每季度对企业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及合规性进行全面
审查和评估。

2.审查重点包含采购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采购记录是否完整、采购合同
是否合法有效、易制毒化学品的来源是否合法等。

3.审查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公司法务部门,并依据结果采取相应的
整改措施。

第八条供应商评估
1.采购部门需每年对已合作的供应商进行评估,重要评估指标包含供应
商的信誉度、资质合规情况、产品质量等。

2.评估结果将纳入公司供应商管理体系,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供应商的
分类管理,以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质量和安全性。

第九条考核结果的处理
1.采购部门及时整理评估结果,并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讨论,订立相
应的改进措施。

2.公司法务部门负责核实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监督采购管理的改进
和提升。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违规处理
1.对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公司将依据公司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相应的处理,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给有关部门。

2.对违反本规定的供应商,公司将停止合作,并保存追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一条生效和修订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公司法务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
进行修订,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结束语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管理是企业安全和合规经营的紧要环节,本规定的订立和执行将有效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并供应了相应的管理和考核标准。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切实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确保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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