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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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案件审理状况

(2015年度)

引言

2012年以来,以“全国民间金融产业知名品牌示范区”广州民间金融街为龙头,广州民间金融产业稳步推进,金融市场改革先试先行。为积极回应民间金融发展对司法保障工作的新要求,越秀区法院除了成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审理好金融纠纷案件外,还投资对驻点于广州民间金融街的金融法庭进行信息化改造,并决定以“定点巡回、总分结合”的模式,“零距离”开展审判工作,努力为民间金融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司法保障。现将2015年度民间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民间金融案件审理概况和特点

(一)审理概况

自2012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共受理小额贷款案件342件、融资担保案件513件、典当案件115件,涉案标的额合计30.23亿元。

①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逐年上升(图表1、2),其中2015年呈现大幅上升态势。2015年受理民间金融案件449件,是2014年的1.51倍;涉案标的额合计14.37亿元,是2014年的2.23倍。其中小额贷款案件248件,涉案标的额为9.67亿元;融资担保案件153件,涉案标的额为2.91亿元;典当案件48件,涉案标的额为1.78亿元。

截至2015年12月底,共审结民间金融案件776件,其中小额贷款①本审查报告表述的“民间金融案件”,主要指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等三类案件。

案件204件、融资担保案件469件、典当案件10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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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013年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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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1三类案件2012年至2015年受理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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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013年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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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2 三类案件2013年至2015年涉案标的额情况

(二)案件特点

1.小额贷款案件增幅明显

2015年共受理小额贷款案件248件,收案数是2014年的2.98倍、2013年的27.56倍;案件标的额9.67亿元,是2014年的2.83倍、2013

年的17.15倍。小额贷款案件数量和金额呈几何式递增(图表3、4),行业经营风险加大,债权回收风险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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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小额贷款案件近四年增长趋势融资担保案件近四年增长趋势典当案件近四年增长趋势

图表3 2012年至2015年小额贷款案件受理数量比其他两类案件上升明显

图表4 2012年至2015年小额贷款案件涉诉金额大幅上涨

2.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量大幅上升

2015年受理的449件民间金融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220件,占收案数的49%。其中248件小额贷款案件,有154件涉及财产保全,占该类案件收案数的62%。与2012年的10件、2013年的23件、2014年的88件相比,小额贷款案件财产保全数量逐年递增(图表5)。债权

人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多,涉及有银行账户、房地产、应收账款、股权、收益权、机动车、厂房设备等等、大部分案件的保全线索在5条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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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小额贷款案件诉保情况

图表5 小额贷款案件诉保增加趋势明显

3.债务主体人数多、审理周期长

民间金融案件通常涉及债务人和多名担保人,一方面,在诉讼中只要有被告下落不明,则需要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应诉材料,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另一方面,一些被告为拖延诉讼,采取提管辖权异议、申请司法鉴定、在开庭当天搞证据突袭等方式,也造成案件难以在短期内审结。2015年受理的449件民间金融案件中,能找到被告且适用简易程序在三个月内审结的案件有22件,仅占总收案数的4.9%,九成以上案件的审理周期在三个月以上,个别案件甚至超过一年。

二、民间金融案件存在问题和成因

(一)存在问题

1.案件情况日趋复杂,事实认定难

资本的逐利性催生了民间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逃避监控的各种行为经常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小额贷款案件中的“断头息”是将欠息计入本金再计收利息,此需要辨别是否存在计收超年息24%的情况,计算过程复

杂,缺席审判更容易导致案件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出现偏差;在融资担保案件中,一些担保公司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远超过年息24%的标准,当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则会要求被担保人承担高额违约金,存在间接从事放贷,变相收取高息之嫌;在典当案件中,典当公司发放的当金数额与当物价值明显不符的现象严重,当物往往只是一些价值一般的物品、仿制品,甚至是赝品,以典当为名行贷款之实,普通的典当纠纷案件,却因定性而涉及对当物的评估。

2.违规经营乱象丛生,审理难度大

法律规定的空白和监管机制的缺位,民间金融企业违规经营现象频现,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为规避单一贷款不得超过500万元的规定,通过开展联保联贷业务,对各笔贷款最后归集到同一主体的现象持放任态度。有些民间金融企业在贷款合同、典当合同中约定咨询费、服务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却未见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变相收取高息。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通过控制借款人收款账户方式,在贷款进入账户后即扣收利息和费用,表面是足额放款,却是提前扣款。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内部员工名义借款,将贷款出借给股东或关联企业,违规经营。

3.保全线索缺重点,保全效果差

民间金融企业在财产保全申请时提供的保全线索繁多,不列明保全先后顺序,没有重点。审理发现,不少债权人在申请保全时罗列了债务人众多财产线索,但绝大部分财产线索已处于司法查封状态,重复保全意义不大,不仅达不到控制债务人财产的目的,也造成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迟缓,影响案件处理进度。有的案件还存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手续不规范,担保函误写或漏写被申请人名称,甚至出现附条件担保的措词,这种情况通常是申请人不够细致,在收到担保函时未仔细核对所致。

(二)成因分析

1.经济下行压力,行业经营环境严峻

2015年,一方面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外在因素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恶化,还款能力出现困难,债务违约现象频繁发生,部分企业的不良资产率增大,引发大量诉讼。另一方面,受互联网金融行业冲

击,P2P网贷异军突起,优质客户难寻,市场竞争加剧。在多重因素影响下,民间金融经营环境较前几年变得更为严峻。加之部分民间金融企业业务单一,缺少利润增长点,经营成本不断上升,存量资金越加紧张,新业务开展困难,一些民间金融企业的工作重心转向集中清收不良贷款,导致诉讼案件大幅增加。

2.违规经营频现,监管惩处措施有限

目前与民间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不多,惩处违规违法行为的力度有限,以金融创新名义违规经营行为常有发生,小额贷款公司以各种方式,让对同一借款人的放贷规模超过有关规定的上限,而且对借款人的整体担保要求较为宽松,一些担保措施流于形式;典当公司以“假典当”方式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有的还违规经营纯信用担保融资业务。由于民间金融企业的风险管控,与金融监管力度密切相关,民事审判重在纠纷解决并通过纠纷解决影响行为人的行为,而对于市场整体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更多需要靠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缺乏自律意识,债务回收风险增大

部分民间金融企业的信贷决策停留在个别管理人员身上,风险管理手段匮乏,经营合规性问题突出,很大程度与企业从业人员缺乏自律意识,法律观念淡薄有关,对民间金融风险发生存在侥幸心理,未能严格按照“小额、分散、市场化”的原则发放贷款,结果让一些问题贷款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企业面临停顿、清盘,可持续发展动力不足。如某小额贷款公司,明知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贷款,却置有关规定于不顾,虚构借款人,将近亿资金借给股东,结果由于股东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还款,导致本公司业务停顿,产生不良影响。

4.信息更新滞后,征信系统衔接受限

随着各种征信平台的建立,社会征信体系逐步完善,但目前具备最大信息资源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民间金融企业仍是有限度开通,全市范围内作为试点接入该征信系统的民间金融企业寥寥无几,绝大部分民间金融企业仍不能接入该系统。其他征信平台由于未能及时更新数据,提供给民间金融企业的借款人、担保人征信数据陈旧,未能有效地减少

民间金融企业的展业风险,在民间金融企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难以提供一些有效财产线索。

三、解决民间金融纠纷的司法对策

(一)加强专业审判,依法高效审理案件

1.发挥金融审判庭作用

为推动专业化审判,于2013年设立金融审判庭,专门审理借款、保险、证券、票据、融资担保、典当等金融纠纷案件。全庭19名干警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人为研究生学历,庭室负责人由商事专家法官担任。金融审判庭的设立,标志着专业化审判进入新阶段。通过强化对民间金融活动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2.延伸长堤金融法庭功能

在2015年底建成的长堤金融法庭位于广州民间金融街内,以“定点巡回、总分结合”的模式,由金融审判庭法官前往巡回办案;同时,院、庭领导将担任典型案件的审判长进行审理,并视案件情况现场以案说法;不定期在街内召开专题工作座谈会,讨论和分析金融审判动态,与有关方面研讨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和听取改进工作的建议,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助力金融街经济发展。

金融法庭工作流程图

3.发挥专家陪审员“智库”作用

2015年,在继续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工作中,将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原银行退休高管等20名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聘任为专家陪审员,优先安排到金融审判庭,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审判,以专业促公正。专家陪审员凭借其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专业知识,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专业支持,提高裁判的准确性。

(二)创新工作机制,提供多元司法保障

1.创新立案模式,开辟立案绿色通道

除在立案上推行预约立案、网上立案等工作外,2015年初还设立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立案咨询、诉讼指引、送达诉讼材料收转、法院专递收发、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等多项工作。安排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资深同志担任导诉员,为前来办理立案、诉前保全等事务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帮助,咨询、填表等立案准备工作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引导下“一站式”解决。对有调解意向的,导诉员还可以直接引至在本院设点的区诉前联调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

2.诉调衔接机制,减少诉讼成本

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联调工作室,配备专业调解员,对于法律关系清晰、争议不大的民间金融案件,在立案登记前,如当事人同意,便引导其到调

解工作室,先行诉前调解。同时还以其他非诉调解组织为依托,委托民间组织进行诉前、诉中调解,对于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会员达成的调解协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司法确认,节约司法成本。2015年6月,诉前联调工作室与广州金融消费纠纷调处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新机制,打造诉调衔接机制2.0版,为金融消费纠纷提供了一种更廉价、更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3.诉前中立评估机制,帮助理性维权

2014年,在全省率先尝试民商事纠纷诉前中立评估机制,与广东工业大学合作,聘请该校具有高学历、深厚法学专业背景、长时间实践工作经验并有律师执业资格的15位法学教授担任中立评估员,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构建具有越秀特色的诉前联调创新项目。自2014年10月开展项目至今,已受理中立评估申请28件,全部完成评估工作,评估结束后,12件纠纷的申请人与对方达成调解或决定不再起诉,减少讼累;通过对所有申请人的回访,大家对评估员的工作满意率达到100%。构建起“调评分离、单方评估、专业对口、书评为主、评引结合”的民商事纠纷诉前中立评估机制。

中立评估工作流程图

7个工作日内可得到评估建议“自愿、公平中立、保密”三原则

4.“预公告+保全+送达”联动,加快案件审理

2015年,按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信息网络公告的规定,开展与广州日报大洋网合作,在全市首推民商事案件网络公告,并在网络公告阶段实行“电话、传真、短信平台送达+法院专递送达”方式,完善诉讼文书送达流程。同时,金融审判庭创新送达模式,在金融案件领域,打出“网

络预公告+诉保+副本送达”同步进行的“组合拳”,使大量诉保案件减少了诉保环节的审限消耗,有效地提高了案件的文书送达效率,大部分案件的审理周期缩短近三分之一,成效明显。

5. 繁简分流,要素式裁判为审判提速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在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充分行使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大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案件的适用范围,推进简案快审、难案精审,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2015年,在对金融案件进行归类总结的基础上,提炼出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需的若干案件要素,方便法官在庭审中对案件理焦分层,提高庭审实效性;同时,根据案件的类型化特点,对裁判文书格式进行改革,优化后的裁判文书版面较以往大幅缩减,文书归纳的争议焦点更为精炼,文书说理部分更为清晰易懂,裁判文书制作时间大为缩短,提高了案件当庭宣判率,案件审理效率全面提升。

(三)加强问题调研,提高纠纷解决能力

以法院数据中心民商事案件信息为基础,根据当前民间金融案件审判特点,研判当前民间金融经济运行态势,结合金融领域的信息数据,通过区域民间金融纠纷的增长情况,分析纠纷多发成因。运用大数据技术,收集各类民间金融纠纷的裁判案例,纵横比较、总结归纳,确定纠纷问题的普适性观点和处理做法,妥善审理与金融创新密切相关的金融案件,针对类型案件制定审理指引,推进审判专业化,统一民间金融案件的裁判尺度,以适应民间金融发展对司法审判提出的新要求。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纠纷的建议

(一)强化行政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针对当前民间金融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民间金融监管部门应从有助于民间金融产业建设和健康发展的角度,制定各类民间金融企业的的准入标准、监管规则、业务操作规范、风险防范标准、征信标准和退

出机制等;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规范各类民间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对民间金融企业进行评级,分类引导,引入激励机制,帮助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通报、谴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暂停业务、吊销金融经营资格等处罚措施,从而促进和保障民间金融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

(二)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经营

1.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完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机制,发放贷款前全面调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和担保能力,减少贷款风险高的互保联保业务,做好贷款回收风险评估;在放贷过程中跟踪好贷款资金流向,审查借款人有否改变资金用途,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规借贷行为;做好贷后回访工作,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经营场所、厂房、设备进行检查,排查各种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隐患,防止借款人和担保人欠债跑路的情况发生。对逾期贷款及时启动司法催收程序,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2.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前应做好担保风险评估,利用各种征信平台穷尽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必要时委托律师对担保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于重大担保采取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担保公司联合担保模式,分散担保风险。要求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应在反担保手续办妥后再签订担保合同。提供担保后应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时做好跟踪工作,发现债务人存在财务状况恶化时,要求其增加担保。如发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担保债权。

3.典当公司。典当公司要对当物严格审查,尽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当物进行估值,合理确定当金发放数额,坚持杜绝“假典当、真贷款”的违规经营行为。在办理当物抵押、质押过程中,严格遵守《物权法》、

《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当物的抵押、质押登记;对于金融票据、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在收执凭证原件时应在票面上做好质押标记,并进行定期跟踪,发现当户逾期偿还当金不赎当情形时,依法及时处置当物或进行司法催收,避免损失扩大。

(三)提升人员素质,做好风险防控

近年来,各类金融创新的先行先试,传统金融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问题层出不穷,因此迫切需要一批既懂金融又懂法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民间金融企业应重视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养,增强其风险意识,提升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例如在审查担保时能够知悉《公司法》关于企业对外和对股东提供担保的要求;在诉讼保全申请中注重保全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避免盲目保全。

(四)加强法律意识,金融创新有序

培养“互联网+”时代下的互联网金融思维,包括经营法制思维、风险防范思维、纠纷化解思维等。民间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涉及P2P 借贷、众筹、私募理财的融资、担保行为,要有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法制思维,在金融创新中守住底线,不碰非法集资红线。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要充分利用好各类征信查询、信用评估平台,加强民间金融企业之间、行业协会之间、平台之间的信息交互,建立债务预警机制,对网络金融做到风险能测、风险能控、风险能化。在手机、平板电脑等各类电子移动终端广泛适用之时,对于网络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交易数据和电子证据要有收集、固定、转化的法律意识,以免纠纷产生后,因证据灭失而处于被动局面。

结语

越秀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继续加大专业化审判,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依托,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各类民间金融纠纷,对民

间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判分析,探索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的对策,为广州民间金融的整体法治环境提升和优化提供司法保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5)浙杭行初字第4号 原告:儿童投资主基金(TheChildren’sInvestmentMasterFund)。 法定代表人:LinburghMartin。 委托代理人:杨坤、王美佳。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陶建蔚。 委托代理人:陈琦。 委托代理人:王钦。 原告儿童投资主基金(TheChildren’sInvestmentMasterFund)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于2014年4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湖区法院通知原告补正材料后于2014年5月6日立案。2014年12月19日,西湖区法院将本案报送本院。本院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坤、王美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琦、王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1月12日,被告作出杭国税西通[2013]00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百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公司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取得转让所得为173228521.91美元,应按照缴纳(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并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通知书要求,到我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告起诉称:ChineseFutureCorporation(以下简称CFC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其间接持有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国益路桥公司)95%的股权。原告是一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于2005年11月分别从ChinaJoyDevelopmentLimited公司购买以及从CFC公司新发行的股票认购取得CFC公司的股份,占CFC公司总股本的26.32%。2011年9月9日原告向MoscanDevelopmentsLimited转让了其所持有的CFC公司26.32%股权。基于本次交易,原告根据698号文的要求,于2011年10月9日起向被告报告了本次交易并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并根据被告的要求多次补充资料。被告经审查认为,香港国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汇公司)持有杭州国益路桥有限公司95%的股权,而香港国汇公司由CFC公司100%控股,原告作为CFC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26.32%的股权,原告将该等股权转让给MoscanDevelopmentsLimited,该次股权转让交易符合698号文所规定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情形。被告据此规定否定了CFC公司和香港国汇公司的存在,视为原告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公司的股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典型案例精选案例分析题21 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l9岁的8国公民乙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l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l00万人民币。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提问】 1.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 E地的个人财产作了 分配,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现乙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音遗嘱依8国法是无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l49条的规定应适用B国法,而B国法规定只有妻子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丙则提出: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方式是有效的。关于该录音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l.由于甲未立遗嘱,故本案为涉外法定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甲的财产包括位于8国的住所以及位于中国E地的l00万人民币,甲死亡时住所在B国,故动产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8国法院管辖,中国E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2.丙的主张成立。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根据 公约的规定,遗嘱处分方式凡符合公约所述各连结点所指向的内国法,均应视为有效。 该公约规定的可供选择的遗嘱方式准据法的多种连结点包括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国籍所属国,甲是中国公民,因此,该录音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是中国的有关法律即《继承法》。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和公正遗嘱五种方式,从而肯定了录音遗嘱方式的有效性。因此,该录音遗嘱有效, 分析题22 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的混凝土楼房一栋,另有座落在吉祥路20号的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先后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旧金山购有住宅一套,、朱、余

广州各级法院通讯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 邮政编码:510655 总机:(020)85110000 投诉电话:(020)85110868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30 总机:(020)83210000 立案咨询:(020)83210173 投诉电话:(020)8321065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明镜路1号(前进小学旁,桃源中路1号)。 乘坐地铁5号线至东圃站下A出口,前行300米东圃石溪村站往前,马路对面中石油加油站右手路口转入,或乘坐公交到桃园西路(近杨桃公园),前行300米左右即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87509187 立案庭:(020)87509172 民一庭:(020)85517772 民二庭:(020)87500201 、83008570 民三庭:(020)8750960 民四庭:(020)85513953 投诉电话:(020)87509177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北一街三巷1号 邮政编码:510600 立案咨询:(020)87390520 投诉电话:(020)8736500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地铁2号线公园前站,可换乘地铁1号线到坑口站下B出口左转,然后转坐207路、838站公交车到运动场站下,对面不远处就是荔湾区法院,诉讼费可刷卡缴费) 立案庭:(020)81600133-8181 办公室:(020)81600133-8138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办公时间:早上8:30-12:0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雁栖湖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806室。 法定代表人赖汉林。 被告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35号楼24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克。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丝丝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肤堂公司)、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靠伟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丝丝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肤堂公司、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丝丝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在2002年7月取得了第1805240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是图形商标,内容是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第3类,包括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皮肤增白膜、皮肤增白乳膏、去斑霜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7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2004年12月,我公司发现美肤堂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美颜焕采面膜贴”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2005年7月初,我公司又发现可靠伟业公司旗下的网站i吧电子商务联盟(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a9293379.html,)上经销的化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网页显示该产品的制造商是美肤堂公司,销售商是至诚商城。为保全证据,我公司于2005年7月21日申请长安公证处对网站涉及的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我公司认为,美肤堂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美颜焕采面膜贴”面膜和“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上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可靠伟业公司在其下属网站宣传侵权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法院判决如下:1、判令美肤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消除包装盒上的商标图形,并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停止在其下属网站上发布侵权商品的信息;2、请求依照法定赔偿额进行赔偿,判令美肤堂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用1万元、律师费20万元;3、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美肤堂公司和被告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和姜人杰受贿案

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和姜人杰受贿案 发布时间: 2011-07-20 08:51:14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 滥用职权并贪污受贿近两亿 许迈永小档案 罪犯许迈永,男,汉族,1959年1月18日出生,原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任中共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 □案情□ 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担任中共浙江省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

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等14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29.11万余元。 1998年底,许迈永为将金港公司开发项目的利润据为己有,指使高志伟以其名下的香港伟量发展有限公司及汇丽绣花制衣有限公司借给金港公司 1465.39万余元,之后安排上述二公司与金港公司签订虚假合作开发协议,将金港公司与二公司实质上的借贷关系变成投资关系。许迈永与高志伟商定,金港公司转到上述二公司的利润归许迈永个人所有。2002年5月,许迈永安排金港公司将1465.39万余元归还汇丽公司,同时以投资收益款的名义,将金港公司开发利润1584.73万余元转至汇丽公司,许迈永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0年12月,为将金港公司开发项目的利润据为己有,许迈永设立杭州瑞博房地产有限公司,金港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10%股份,剩余90%股份由汇丽公司和通策公司代许迈永持有,未实际出资。瑞博公司成立后,开发项目投入的资金及人员均来自于金港公司。2002年2月,许迈永指使高志伟以他人名义与金港公司、通策公司签订了受让上述两公司持有的瑞博公司股权的协议,向金港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237.27万元,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由汇丽公司代许迈永持有。同年3月办理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至此,许迈永实际占有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经评估,2002年2月15日,瑞博公司资产增值3911.98万元,扣除金港公司收回的10%股权转让溢价款137.27万元,许迈永将剩余的3774.71万元占为己有。 综上,许迈永利用担任金港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共计5359.44万余元。 2003年至2008年,许迈永为使其隐名持股40%的杭州伟量机电五金置业有限公司低价获取土地,利用其担任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权,亲自或安排区

全国法院名录

1.北京市(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天津市(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3.河北省(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4.山西省(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6.辽宁省(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上诉案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颖。 委托代理人:钟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李丽婵。 上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行”)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丽婵原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大塘街道办事处干部,与石某是母子关系。石某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及诉讼请求,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广州城市合作银行折股股东名册,填报单位为广州市大塘街城市信用合作社;该证据其中记载:股东姓名许建明,原入股金额500,股金累计积数1449000,折合新股份2346.06,追尾数金额0.06,入合行股份2346;股东姓名石某,原入股金额500,股金累计积数1449000,折合新股份2346.06,追尾数金额0.06,入合行股份2346;2.广州市城市信用社股东情况统计表,信社名称一栏记载:大塘城市信用社,并加盖“广州市大塘街城市信用合作社”公章,时间为1995年8月21日,股东登记共有77人,其中地址登记为秉政街17号的股东共有56人,分别从序号16-71,其中序号16记载:股东名称为许建明,地址秉政街17号,个体(人),股金金额500元,股数500,入股时间1988年1月23日;序号42记载:股东名称为石某,地址为秉政街17号,个体(人),股金金额500元,股数500,入股时间1988年1月23日;3.工薪单,时间为1991年1月24日,分别记载有石某、许建明,金额均为77.50元。 4.收款收据,时间为1991年1月2日,内容为“兹收到广州市大塘街城市信用合作社-90年度股息3380.88元,红利1653.22元,代扣个人调节税330.40元,红利部分20%实发,金额为1709.6元,附注:秉政街17号家属56人”,并加盖“广州市大塘街城市信用合作社公章”; 5.收款收据,时间为1996年1月29日,编号处注明是许建明等56人,内容为“兹收到广州市大塘街城市信用合作社95年10-12月份股息红利,金额1400元,附注有王佩芬签名”,加盖公章为“广州市大塘街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文明路营业部199 6.1.29.收付讫”;6.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大塘街道办事处证明:兹有余雪英、魏少娟、黄文思、卢意、李丽婵原是我单位干部,上述五位同志于1988年1月分别以他们子女名义向大塘街城市信用合作社投入购股款500元作为股东。经查档案底册其子女分别为:余雪英的女儿刘蕴健;魏少娟的儿子黄文东;黄文思的儿子陈滢;李丽婵的儿子石某;卢意的女儿徐秀杏。以上证明均拟证明石某已投入股金及是股东的事实;石某同时称56人写一份收款收据是因当时入股特殊,是以干部家属身份入股,为统一管理,故56人写一份收款收据。广州银行质证认为上述证据1-2均为复印件,不予认可,工薪单为石某就职单位出具,不能证明出资或从广州银行处获取红利;对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收据未记载石某名字,也没有石某身份证号码,不能认定石某分过红,无法证明其股东身份;同时亦称由于年代久远,不清楚收款收据中的附注“秉政街17号家属56人”和“许建明等56人”是指谁,但认为其

广东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三)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发动社会力量查找线索、有效打击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行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本院现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面向全社会征集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案号 申请执行 人被执行人信息 涉案标的 (元) 悬赏金简要案情联系电话 (2017)粤0111 执1747-1751、4505号(六案)司徒炳壮 苏秀芬,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 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33030219621108****,住浙江省温 州市鹿城区江滨街道永塔路58号。 461288.69 20% 苏秀芬六案应 合计支付司徒炳壮借 款461288.69元及利 息; 邓法官:83008286; 李助理:83008057。

(2000)云法经执字第125号恢 字1号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白 云支行(原 广州市广源 农村信用合 作社) 广州白云大地企业公司,原住所 地广州市广园东路金鸡岭3号; 苏举星,住所地:广州市二沙头 广东体院,身份证号码: 44010255101****。 18598378.5 10% 广州白云大地企业公 司、苏举星应合计支 付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 行(原广州市广源农 村信用合作社) 18598378.5元及利 息。 唐助理:83008030; 黄助理:83008083。 (2001)云法经执字第227号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白 云支行(原 广州市白云 区信用联 社) 广州市天河区穗平实业有限公 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燕塘大沙 坪; 广州市天河区燕评建材有限公 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燕塘大沙 坪10号 3138226.17 10% 广州市天河区穗平实 业有限公司、广州市 天河区燕评建材有限 公司应合计支付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白云支行(原 广州市白云区信用联 社)3138226.17元及 利息。 唐助理:83008030; 黄助理:83008083。 (1998)云法经执字第554号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白 云支行(原 广州市白云 松洲信用 社) 广州市矿泉商业公司穗深分公 司,住所地:广州市广花路68号; 何海平,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河沙东街191号,身份证号码: 44011154030****; 严国标,约62岁(广州市越秀 区华强水电部出资人); 严国权,约55岁(广州市越秀 5175283.27 10% 广州市矿泉商业公司 穗深分公司、何海平、 严国标、严国权、严 国超应合计支付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白云支行(原 广州市白云松洲信用 社)5175283.27元及 唐助理:83008030; 黄助理:83008083。

最新-原广州中级法院副院长受审 庭上连说三声对不起 精品

原广州中级法院副院长受审庭上连说三声对不起庭上声泪俱下连说三声对不起 庭上对涉罪事实供认不讳 前日,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肖平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受审,在被告席上的肖平再也无法保持平静,对公诉人列举出的涉嫌犯罪事实基本供认不讳,并连说了三声对不起。 佛山检察院肖平权钱交易三事实 在法庭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在起诉书里列举了肖平三宗权钱交易的事实 2000年至2001年间,肖平利用其担任广州中院房地产审判庭庭长职务之便,在该庭审理由律师黄某代理的某公司房屋买卖的纠纷系列案中,为黄某及其代理的公司谋取利益,76件上诉案件竟改判73件,改判率高达96%。 2000年10月、2001年春节前,肖平先后两次名正言顺地笑纳了黄某孝敬的人民币3万元。 1999年间,肖平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广州做律师的江某。 不久,肖平就为江某代理的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系列案大开方便之门,江某代理的9件案件全部被改判,改判率之高空前绝后100%!如此卖命地办事,自然要有回报。 2000年8月29日,江某投肖平之所好,及时送上了港币5万元。 肖平还有一个忘年之交——广州某律师所的金某,对该律师所经手的案子,肖平是不遗余力地关心,有时,合议庭将案子合议好了,报他审批的时候,他却令合议庭重新合议,让同事们作合理的判决。 面对如此关照,金某自然也懂人情世故。 2000年10月间,金某就以资助肖平女儿读书的名义,一次送去港币10万元。 庭审直击声泪俱下三声对不起 前日的庭审,控辩双方并未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有激烈争辩。 一方面,肖平认罪的态度十分好,他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几乎是供认不讳;另一方面,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也确实充分,没有什么可争议之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工行融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 *******)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 一、变卖标的: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1号地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类型:配套公建,地下车库) 评估价:*******9万元?起拍价:3451万元,保证金:346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的时间与方式:周一至周四1000—1600(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010-*******,张法官。(本院已委托北京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10-*******负责现场维护)。 五、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

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doc破产案件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为(××××)×清字第×号,不计审限。 第三条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算申请书。清算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申请人为债权人的,应当提供其享有到期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

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 (六)被申请人解散后已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该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证据或该清算组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七)被申请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应预交下列清算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以被申请人注册资金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计算。 (二)其他费用 1、管理、变价和分配被申请人财产的费用; 2、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清算费用暂按被申请人注册资金的10%预交,最低不少于3万元。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清算费用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将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退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偿付,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的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工作人员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工作人员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工作人员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是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市法院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市法院机关事务、后勤工作。现因工作需要,公开招聘事业编人员8名。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岗位 1、管理人员3名; 2、文印室工作人员1名; 3、汽车驾驶员4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拟招聘岗位具体条件 招聘岗位人数年龄学历学位其他条件 管理人员 3 30周岁以下本科以上本科以上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熟练掌握电脑技术,具有企业单位管理经验或管理专业学历。 文印室工作人员 1 25周岁以下本科以上 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熟练掌握电脑技术。 汽车驾驶员 4 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男性;广州市常居户口;有A1牌驾驶执照,有3年以上大客车驾驶经验。 备注:年龄计算截止于2009年11月30日;非广州市户口的准入条件为具备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 二、招聘时间及方式 1、发布招聘公告。在《中国广州人事网》、《中国广州劳动网》、《广州审判网》刊登公告; 2、报名时间:2009年10月13日至20日; 3、报名方式:报名者提供本人小一寸照片2张,并将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本、资格(技术等级)证明、毕业证书、现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及本人的联系地址、电话(手机)通过送达、邮寄或发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报名表见附件。

2017.5.18快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及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a9293379.html,/info.asp?infoid=467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及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海淀区,劳动争议,竞业限制,典型案例。 2017-5-8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网 描述:2017年4月27日上午,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通报2010年至2016年七年间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审判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案情概要】 张某于2010年3月入职青松公司,担任技术部门总监。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张某自离职之日起五年为竞业限制期,该期间青松公司需按照张某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35%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3年10月,张某自青松公司离职,青松公司依约按月足额向张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2016年1月,张某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柏树公司担任技术经理,从事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后,青松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青松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五年的竞业限制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仅在离职后两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张某2016年1月才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性业务的柏树公司工作,已经超过两年法定竞业限制义务期,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青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然而,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非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过长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既不公平也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 案例二:竞业限制约定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仅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只有订立方可基于竞业限制协议向对方提出请求、主张权利。 【案情概要】 2001年4月,孔某入职宁远公司,担任仪表部负责人。2007年8月,宁远公司与孔某签订了《不竞争协议》,约定孔某在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入职与宁远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不得自办或与他人合办与宁远公司属于同类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竞业限制期间,宁远公司应按月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5000元,如孔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需向宁远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2012年3月27日宁远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3月28日孔某入职宁远电子公司(系宁远公司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2012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宁远公司按月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2015年11月6日,宁远电子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出具离职证明,明确双方无劳动争议纠纷。2016年1月,孔某投资设立道同电子公司,与宁远电子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经营工作。此后,宁远电子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案件审理过程中,孔某表示其仅与宁远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未与宁远电子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宁远电子公司依据宁远公司的《不竞争协议》向其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原聚划算总经理因受贿被判7年 多名前员工悉数被判

原聚划算总经理因受贿被判7年多名 前员工悉数被判 聚划算前任总经理阎利珉 新浪科技讯 8月7日晚间消息,一年之前因涉嫌受贿被刑拘的聚划算前任总经理阎利珉(花名慧空)获得最后判决: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阎利珉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与此同时,多名涉案的前聚划算员工也被判刑。 阎利珉被判7年有期徒刑 资料显示,阎利珉2006年加入阿里巴巴,自聚划算平台成立后担任平台总监,2011年10月聚划算从淘宝独立出来后,阎利珉出任聚划算总经理。2012年3月,阿里巴巴集团宣布免去阎利珉总经理职务。4个月后阿里对外宣布,阎利珉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刑拘,案件正在调查之中。 事隔一年上述案件有了最终结果,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阎利珉在聚划算工作期间,先后于2011年4月17日、10月27日两次收受杭州点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为感谢其关照而购买的两辆轿车,总计价值53.8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阎利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与此同时,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多名其他前聚划算员工受贿判决书: 柴森(前聚划算员工):因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淘宝商家财务,为他人提供上聚划算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孔北闯以财务帮助商家获得上聚划算机会,数额较大,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5个月。 孔北闯(前聚划算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淘宝商家财务,为他人提供上聚划算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林贤斗(前淘宝天下员工):林贤斗和柴森经预谋,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伙同柴森向孔北闯提供财务,为他人谋取上聚划算机会,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3个月。 上述人员已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白震(前聚划算员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已经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电商公司面临腐败考验 回顾2011年,阿里巴巴面临的最大考验就是内部腐败,有关聚划算在招商过程中不规范、甚至有小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举报接连出现。也就是在同一年,阿里巴巴在集团层面正式成立了廉政部,聚划算则是阿里首次开刀反腐的业务。 根据当时阿里巴巴的公告,2012年1-月份,集团廉政部、集团内审合规部共查处违规员工28人,移送司法机关员工7人,外包人员3人。 就在免职阎利珉的同时,三名利用招商获利的“小二”也被同时开出。 阿里在针对阎利珉刑拘的公告中强调,“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阿里可以为自己找n个借口来姑息自己。但姑息自己的今天,就是毁掉明天。反腐防腐是个系统工程,我们为了自己的生存,我们不需要借口,我们需要勇气,智慧和能力。来自各界质疑和各种压力下的痛苦,决心,决定,结果,都考验了我们的理想,文化,管理能力,制度体系能力。这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和未来基石。在整个过程中,我们也欣喜的看到,绝大多数员工是正直的,抵御住了巨大的诱惑,我们为他们感到骄傲。” 在上述举措之后,阿里巴巴设立了集团首席风险官,并由邵晓峰出任。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例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6年4月22日,省高级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2015年度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和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案例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系“中粮”注册商标所有人。2005年12月30日,中粮集团公司在其第35类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中粮”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中申请注册了第1185323号、5669057号“中粮”商标。 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简称福润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在安徽省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禽类屠宰初加工等;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海一郎公司)于2009年5月4日注册设立,经营范围为禽类屠宰初加工,冷鲜肉分割初加工等。福润公司与海一郎公司系关联公司,先后在其产品手册及官方网站宣称:海一郎公司是中粮福润肉业投资控股企业之一,也是中粮肉业在中部布局的最大的禽畜类屠宰加工厂,公司经过五年的品质管理和不懈的努力,得到了当地政府以及相关权威部门的认可和肯定。海一郎公司借助中粮肉业雄厚的资金实力、专业的营销人才和成熟的品牌运作管理经验等资源优势,全新着力打造从田间到餐桌的健康食品。 中粮集团公司认为福润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其享有注册商标权且知名度极高的“中粮”字样,使消费者和公众对福润公司、海一郎公司的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福润公司和海一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福润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中粮”字号;三、两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裁判结果】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福润公司现有企业名称是依法定程序申请登记并得到核准注册,其字号为“中粮福润”,中粮仅为其字号中的一部分。两家公司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经营特点均不相同。因此,福润公司使用依法经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未对中粮集团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粮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对于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以及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本案中,由于中粮集团公司享有在先权利,且“中粮”系列注册商标和“中粮”字号具有很高知名度,福润公司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当主动避让上述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但其仍然将含有“中粮”字样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予以注册并进行实际商业使用,且无任何正当、合理的理由,不论其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具有攀附中粮集团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福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中粮”文字;海一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产品宣传手册中使用“中粮”文字进行宣传;福润公司、海一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中粮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其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中粮集团公司“中粮”注册商标及“中粮”字号的保护。被控侵权人的企业名称权系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所产生的合法性权利,但行政登记并不当然赋予企业无边界使用的权利。这是因为注册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权利如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予以避让;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主体在使用过程中也应当注意边界,正确区分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不同功能。本案对于正确处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具有典型意义,也体现了我省法院对知名企业具有较强显著

确认合同无效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30号东923房 法定代表人曾昭抗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曾昭抗 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被告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于2004年12月1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无效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广州市北京路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2004年8月31日,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者将广州市北京路西侧、高第街南侧地块使用权出让给后者,而原告所有的上述房屋座落在该地块范围内。上述《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12条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月内对该合同项下的土地进行动工开发;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7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总投资额的25%以上的建设工程量。”2004年10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核发穗国用(2004)第2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11月11日,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2004年11月25日,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穗国土交易(2004)第10048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成交确认书》,确认该地块使用权由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竞得。2004年12月13日,正恒地产集团有限

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依前述确认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2005年1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2004)第10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4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萧仕北、程佩贞的申请,作出粤府复决(200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穗国用(2004)第10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广州金鸿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6年12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穗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广东省人民政府上述复议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和萧仕北、程佩贞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8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粤高法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驳回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将涉案地块使用权转让时,对涉案地块的开发不符合与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12条的规定。其递交给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土地使用权挂牌委托书》上填写了“拆迁面积28000㎡,已拆迁安置36户,拆除了约2887㎡。”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项下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广州市金德盛实业有限公司代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缴纳。曾昭抗系广州市金德盛实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也系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曾昭抗也系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在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前,曾昭抗即以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名义就涉案地块的开发进行招商。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在委托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前2003年7月1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请示,“鉴于我公司现经济困难情况,无资金能力自行开发发展我公司名下高第街项目及其用地……我公司决定一1300万元人民币把本项目及其用地以挂牌转让形式转让给正恒地产集团公司(香港)。” 原告认为,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正恒地产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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