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型企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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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企业证明书

篇一:小微企业证明所需材料

一、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企业成立日期,从事专业,所属行业类型、职工人数说明(缴纳社保人数、未缴纳社保人数说明),经营情况等,申请要求事项、企业联系人等信息。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工资表;

四、法人身份证

五、资产负债表(XX年)

六、利润表(XX年)

七、纳税申报表。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留复印件。

篇二: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

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各市(区)经信委(局)(中小企业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有效落实国家、省和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现将做好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1、企业申请享受专项资金等政策扶持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

2、企业参与有关招投标活动等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

3、企业申请享受减免收费等优惠政策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

4、其他需要企业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情况。

二、认定条件

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苏州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符合国家工信部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工信部联企业〔XX〕300号)。有关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等数据以上年度年末数据为准。

三、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经信(中小企业)部门递交《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等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苏州市经信委网站上自行下载)

2、各市、区经信(中小企业)部门进行审核,对申请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类型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函;

3、需向外省、市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递交已经各市、区认定的材料,市经信委经审核后并出具认定函。

四、申请材料

1、《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企业所属行业和规模大小的证明材料(营业收入可以由税务或统计部门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的材料;从业人员数以上年度末的劳动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准,提供上年度末的社会保险结算单其他证明材料。(当年新设立企业的从业人员数以上月末社会保险结算单参保人数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准。)

五、工作要求

根据企业需求,各市、区经信(中小企业)部门应在受理认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六、认定时效

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当年度有效,下一年需重新认定。

各市、区经信(中小企业)部门要落实专门业务处(科)室负责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底将已认定的企业名单报苏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综合协调处。

附1: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2:认定函(样本)

篇三: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编号:

注: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1)《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上一纳税年度《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机关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转自:小草范文网:小型微型企业证明书)效统计报表(统计机关出具);

(3)上一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位)》(税务机关打印盖章);(4)最近年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5)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一份(加盖公盖)。本认定申请表仅于认定当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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