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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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保留买主期待权性质研究

学术论文保留买主期待权性质研究

学术论文保留买主期待权性质研究研究背景在学术界,作者向期刊投稿,稿件被期刊接受并发表后,通常会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期刊出版公司。

然而,一些期刊在出版文章后,却将文章转手卖给第三方,从中牟取高额利润,而作者却无法分享其中的回报。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作者和期刊之间发生了争议,其中之一是作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作品。

在此情况下,作者希望以某种方式保留其文章的期望权利,并限制期刊对文章的转售。

此时,作者的期望权可以在保留买主期待权方面发挥作用。

期待权的定义及性质期待权是指保留买主在拥有商品或服务前的期望权。

在出版行业中,作者颁布其作品并放弃所有的实际权利后,仍希望在理论上保留一些权利,即保留其期待权利。

典型的例子是媒体大亨之类的人,他们购买一部电影或一部小说,但在拥有它之前,他们已经通过广告、评论等途径产生了一些期望。

在保留买主期待权的情况下,作者以某种方式保留了自己的期望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作者保留了实际所有权或控制权。

实际上,这种保护一般被认为是轻微的保护,因为它只能在严格的条件下执行。

作者试图通过保留买主期待权来增加对其作品的控制,以期防止期刊将其作品转售给第三方。

不同期望权类型的比较在现有文献中,有关期望权的定义和类型已经被广泛讨论。

将期望权划分为几种不同类型,如权利制、公共化、标准化、标签化等等。

以下是不同类型之间的比较:•权利制:保护作者拥有其创意作品所有权的类型。

作者不仅保留自己的期望权,还保留控制权和所有权。

这种类型在出版界很常见,但通常需要作者花费大量时间来编写一份合同。

•公共化:指作者与社区分享其作品并保留期望权利的类型。

这种类型通常用于开发开源软件或在学术界写作。

•标准化:通过使用划分标准并向之遵循来保护期望权利的类型。

标准化的例子包括锁定在特定格式(如PDF)中,以确保文本不会随意更改。

•标签化:将语义标签添加到文本中的一种期望权利,以帮助搜索引擎更好地了解内容和意义。

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

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

一、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依据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这是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法律依据。

2. 合同法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这是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在合同法层面的依据。

二、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表现1. 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在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中,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但并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

2. 买受人享有期待权:虽然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根据所有权保留制度,买受人享有期待权,即在履行合同义务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3. 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在买受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4. 买受人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并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认定1. 合同效力: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2. 对抗效力:在买受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具有对抗效力。

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依据所有权保留条款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

3. 优先效力:在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中,出卖人的所有权优先于买受人的期待权。

当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四、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限制1. 不得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不得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如买受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出卖人应当给予买受人合理的宽限期。

2.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如违反国家关于禁止一物多卖的规定。

总之,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明确的效力表现和认定标准。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履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所有权保留买方的期待权——以德国民法典为视角

所有权保留买方的期待权——以德国民法典为视角

所有权保留买方的期待权——以德国民法典为视角
丁晓春
【期刊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25)005
【摘要】对于所有权保留买方期待权的法律本质问题,学者们产生着激烈的争论.将其视为物权,而不是债权或其他权利,这是由期待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定位所决定的,也是使买方获得相应法律保护的需要.同时,物权法定也不应当作为否定其物权性质的理由,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尚无法赋予期待权以物权性质,无法为买方提供应有的法律保护.相信正在酝酿的民法典将对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因此,我们对期待权本质的探讨,具有了更加深远的意义.
【总页数】6页(P134-139)
【作者】丁晓春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天津,3000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1
【相关文献】
1.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的期待权 [J], 高锋
2.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期待权之转让 [J], 王睿
3.论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买受人期待权 [J], 吴一平;许琳
4.论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期待权 [J], 韩芹芹
5.民法典视角下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与结算研究 [J], 孙君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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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

所有权保留买卖

所有权保留买卖买受人期待权之本质
对保留买主期待权本质的认识在德国民法学界一直是个聚讼纷纭的话题 ,正如德国著 名民法学家鲍尔 (Baur) 教授所指出的那样 ,在民法领域从未有任何一个问题像保留买主期 待权这样 ,被如此深入而细致地讨论过 ,相关的德国学说文献和司法判例几乎都看不过来 。 这一问题的解决被抽象理论和体系化弄得复杂化了 ,前者如期待权与物权法定主义的关系 ? 后者如期待权是作为担保权还是作为具有与完整权利同一性质的部分权利归入到现行权利 体系中 ?①对于期待权的性质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称期待权为与完整权利“类似的权利”、 “一个所有权的预备阶段”; ②期待权“与所有权相比并非异质 ,而是同质之缩型”。③应该承 认 ,这些说法只是比喻性的 ,而远非精确的法律概念构成 。④但他们毕竟指出了所有权保留 制度在权利分化过程中的价值 ,如同赫克 ( Heck) 对所有权所持有的代表性观点 :所有权是 按照利益内容划分的 。⑤对于保留卖主 ,保留所有权所起到的是担保的功能 ,而对于保留买 主 ,使用功能则处于中心的地位 。所以 ,尽管对保留买主的法律地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争 论 ,人们认为它与传统物权法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融合之处 ,但是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 经济上的因素 。因为人们不能也不应忽略这样一个事实 ,即保留买主的法律地位已经产生 了一定的经济价值 ,这一法律地位需要特别保护 ,并且对于保留买主及其债权人而言这一法 律地位是具有可供利用价值的 。⑥
① Baur/ Stürner , Sachenrecht , C1H1Beck , Aufl117 , 1999 , S17551 ② B GHZ 20 ,88 ,991 ③ B GHZ 28 ,16 ,21 ; 30 , 374 ; 35 , 85 , 891 ④ Baur/ Stürner , a1a1O , S17551 ⑤ Heck , Grundriss des Sachenrechts , 1930 , §211 ⑥ 在德国学说理论中 ,保留买主期待权不仅是一项权利 ,而且是一项现存的权利 。期待权具有现存的财产价值 ,

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

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

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篇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篇二: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支付货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自20XX年12月计算至20XX年2月止)2、请求确认判决在被告未付清货款之前,货物所有权归仍原告。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税费损失(如果已经开出发票).篇三: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目录(一)论文大纲……………………………………(二)论文题目……………………………………(三)论文内容摘要………………………………(四)关键词………………………………………(五)正文……………………………………-(六)参考文献……………………………………1、所有权保留及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1)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1)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1)目录论文大纲……………………………………论文题目……………………………………论文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其次,从债的担保角度来看,则有以下各种说法:一是“特殊质押关系说”;二是“担保物权说”;三是“担保性财产托管说”;四为“担保权益说”。

纵观以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学说,我见解如下:第一,从所有权移转的角度看,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行为,因《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买受人付清价金或完成约定的其他条件后,标的物所有权才转移,这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行为在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的立法下,应认为是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附有停止条件;在认为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而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立法下,则可解释为买卖合同这一债权行为附有停止条件,从而使所有权移转效力受到限制。

第二、从债权担保的方面分析,所有权保留是借助所有权移转与物之交付可分离理论和所有权弹力性原理以及附条件法律行为理论而发生担保功能的法律制度。

在该制度中,出卖人保留出卖物的所有权,并以之作为出卖物价款的担保,而该担保效力的发挥是借助所有权的作用机制实现的就其性质上来讲,该种担保是一种不同于担保物权的权利担保,即以所有权为标的担保,但它与一般担保标的物均由债务人提供又有不同。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约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由此可见所有转移与物之交付可以分离,这就使得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可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三、所有权保留客体范围立法,理念的比较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是指作为买卖标的哪些财产可以为所有权保留。

从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条款多针对动产而规定,其范围,有的国家不作限制,如德国民法、意大利民法,只要能作为买卖的标的物就可保留所有权;而英美法则径直将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标的物界定为货物,而货物绝大多数情形下是动产。

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期待权之转让

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期待权之转让

作者: 王睿
作者机构: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出版物刊名: 学术交流
页码: 57-59页
主题词: 所有权保留买卖;期待权;期待权之转让
摘要: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之期待权地位是备受各国学者关注的法学问题,其中期待权之让与性争论颇多,这是现代民法关注研究社会生活中所蕴涵的法律实益的主要体现。

期待权理论最初由德国法学说判例所提出,作为私权体系的一个分支,期待权是取得完整权利之前的动态过程,是一种不断变化的量的积累。

期待权让与性的基础在于保留买主对标的物的占有,随着价金的支付保留买主期待权的价值逐渐增加,加之法律的完备保护使期待权占有具有了较强的对抗力。

在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期待权的效力不但可对抗原所有权的受让人,而且还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权利转让的经济价值。

论所有权保留制度

论所有权保留制度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 1 3 4 条: “ 当事人 可以在 买卖合同 中约定 买受人 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 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 出卖人 。 ’ ’ 本
文认 为所有权保 留是一种附停 止条件 的所有权移转行为, 其客体仅限于动产 ,采取登记 的公示方式, 其效力主要是 买受人的期待权和 出卖人的取 回
经济与法
商 品与质 量
・ 3 5 ・
论所 有权保 留制度
孑 L 祥 同
( 曲阜远 东职 业技 术 学院 ,山 东 曲阜 2 7 3 1 1 5)
【 摘
要 】目 前 所有权保 留制度在 大多数 国家得到认 可和 实行 ,并且 处在 日益的 完善 中。我国合 同法 第一 次对所有权保 留作 了规 定 ,即
( 二 )出卖人 的取 回权及 行使条件
出卖人 的取 回权, 是指在所有 权保 留买卖 中, 在 买受人有特定 的
违约行 为,致损害 出卖人合法权益时, 出卖人依法享有 的 自 买受人处取 这 一学 说 认权利 。对 此, 《 美 国统一 商法 典 》 及我 国台湾地区 《 动产 权相 同 的 ,买 受人 因交付 标 的物而取 得所 有权 ,出卖人所 取得 的 , 担保交 易法 》均有 明文规 定。如买受人不依约 定履行义 务 , 清偿不能 是不 占有标 的物的质 权 ,这一质 权可 以被认为 是附加 了一个流 质约 或其行 为违反契 约, 尤其 因不 当使 用标的物 ,致危害 出卖人 的担保利 款 ,用 以担保 未 清偿 的价 金 ,因此 ,出卖 人所 取得 的是一 种 特别 益时 ,出卖人得取 回标 的物 。王泽鉴先生提出 “ 就物求偿 说”的观点 , 质权 。 肯 定 了 取 回权 。 笔者赞 成附停止 条件所有 权转移说 。所有权 保 留是 一种 附停 止 取 回权 的行 使 ,须具 备 一定 的条件 ,应 由法律 明 文规 定 。依 条件的所 有权移 转行 为 ,在买受人 付清价 金或完成 其他 义务后 ,标 据所有权保 留的性质和出卖人保留所有权 的目的。 主要在买受人有下列 的物 的所有权才移转 。亦即对于出卖人而 言, 其享 有买卖标 的物 的所 情 形 之一 的 ,卖 方可 行 使 取 回权 : : 有权 , 在买受人付 清全部买卖 价金时, 并负有 移转标 的物所 有权 的义 (1)买受 人 妨 害 出 卖人 权 益 ,不依 约 支 付价 款 的 。( 2)未 : 务 ;对于买受人 而言, 在其付清 全部买卖价金 时, 享有请求 出卖 人移 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的。( 3) 买受人对标 的物进行 出卖 、出质或为其 转标 的物所 有权 的权利 。但 当事人约定于价金一 部或全部清偿前, 出 他不正 当处分 的。标 的物所有权特移于买受人之前 ,买受人对标的物 卖人 仍保 留所 有权 ,物权行 为的效力 系于将来 不确 定的事 实的成就 只享有 占有权 、使用权 ; 但 因其 不是 所有 人 , 故不享有处分权 。买受 与否 ( 停止条 件) 。正 是基于 此 ,所有权保 留具有 了担保 出卖人价金 人利用 自己已占有、控制之使利 ,出卖 、出 质或不当的处分标 的物 , 即 债权 受偿 的功能 , 并 以一种 担保方 式而存 在 。因此 ,我 国合 同法 第 构成了对出卖人所有权 的严重侵害 ,同时也使 出卖人 的价金债权陷入 1 3 4 条 :“ 当事人可 以在买卖合 同中约定买受 人未履行支 付价款或者 无保证 的危 险境 地, 在此情况 下 ,出卖人 可行使 取 回权 。 其 他义 务 的 ,标 的 物 的所有 权 属 于 出卖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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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一)摘要]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买受人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之前,虽然尚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基于与出卖人的约定,取得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学者们称买受人的这种地位为期待权。

本文针对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期待权的转让以及期待权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期能对该项权利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期待权、转让、保护Abstract:Intitleretentionsales,beforespecifiedconditionsaresatisfied.Althoughthebuyercannotgettheowner shipofthegoods,theycanachievethestatusinlawtoacquiretheownershipofthegoods,afterspecifiedc onditionsaresatisfied.Wecallthebuyer’sstatusexpectingright.Thist hesisintroducesthenatureofexpe ctingright,thetransferofbuyer’sexpectingrightandtheprotectionofbuyer’sexpectingrightindetails,s othatwecanmakesomefurtherresearchinthisright.Keywords:titleretention;expectingright;transfer;protection依学者的研究,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远流长,罗马法上曾有类似的制度,德国普通法也认可它的存在,但当时极少被利用,因而并未引起世人重视。

1]至19世纪末期,伴随着工业革命而来的信用经济的勃然兴起,分期付款买卖在欧美各国成为流行的交易方式。

所有权保留作为与分期付款买卖紧密结合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的作用也超过动产抵押,成为最活跃的,理想的动产担保方式之一。

所谓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之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这项制度既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使用,又保证了出卖人对标的物价款的全部受偿;既实现了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又保证了交易安全,从而使该制度一经运用就发挥了巨大的信用供与功能。

因此美、英、法、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普遍的采纳了该制度。

2]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在尚未满足特定条件时,虽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因其与出卖人的约定,取得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学者们称买受人的这种法律地位为期待权。

期待权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如何使该项权利与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相协调,则是法学家们无法逃避的任务。

笔者不惴浅漏,对期待权的若干问题进行论述,希望能推动学界对该项权利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一)关于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的学说。

期待权一语,系德文Anwartschaftsrechte一词之意译,形成于19世纪德国的普通法。

关于其意义,学者争论颇多,见解不一。

通说认为,期待权,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的,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

1]145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地位虽被公认为是一种权利,但是对于此种权利的性质如何,以及如何确定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等,学者们有很大的分歧,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1.买受人期待权形成权说。

该说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在法律状态上同形成权有相似之处,都属一种可使权利人取得权利的权利,且二者均处于取得特定权利的前阶段。

因此,我国学者黄右昌认为期待权为类似形成权的一种权利。

3]德国民法学者Ennecctrus也将期待权与形成权并列视之,其认为:期待权如同先占权、渔业权、狩猎权、先买权以及买回权等为一种形成权。

4]2.买受人期待权否认说。

德国学者Blomeyer主张该说。

他认为出卖人所保留之所有权,论其性质,系与质权相同,买受人因物之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出卖人所取得者不过为不占有标的物、附有流质约款的质权,并借该质权来担保其未获清偿的价金债权。

依此理论,买受人既然因标的物之交付而取得其所有权,则期待权之观念,自然也就无存在之余地,所以该说被称为期待权否认说。

1]1593.买受人期待权物权说。

德国杜平根大学Raiser教授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应为一种物权。

德国判例学说对此之所以犹豫不决而不愿承认,其理由不外乎所谓的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独立性。

在承认买受人的期待权为物权后,Raiser教授进一步分析了该种物权的性质,认为其不可能在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的框架内获得阐明,相反应依“时间区分所有权”理论求得解决,主张买受人与出卖人依时间先后共有所有权,故为前后所有人。

1]1614.买受人期待权特殊权利说。

该说为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倡。

他认为买受人期待权在法律体系上横跨了债权与物权两个领域,所以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因素的特殊权利,它是一种“物权”,但具有债权上之附随性;同时是一种“债权”,但具有物权之若干特征。

1]166 5.买受人期待权为物权化的债权或效力扩张的债权说。

该说为我国大陆学者王轶所主张,其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就其本质属性而言,属债权,但因受所有权保留制度特性的影响,作为债权的期待权的效力已有所扩张,包容了原本归属于物权效力的部分效力。

2]6296.买受人期待权实益所有权说。

该学说为英美法系学者所主张,英美法系学者将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做质的区分,即分为法定所有权(legaltitle)与实益所有权(benefitialtitle),前者为出卖人所享有,以供债权之担保,后者为买受人所享有,得占有、使用标的物,并于条件成就时,一并取得出卖人之法定所有权。

5]7.买受人期待权为所有权期待权说。

我国大陆学者余能斌持该种观点,其认为,依民事权利的权利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可分为期待权与既得权,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以权利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物权、债权等权利。

故期待权与债权、物权或形成权是分属于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权利范畴,很难说期待权是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

但是由于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出卖物以自己的意思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对出卖物所有权享有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上升为期待权,这种期待权显然是对出卖物所有权的期待权,因而买受人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期待权,具体讲是所有权的期待权。

6]8.买受人期待权不完全所有权说。

我国大陆学者申卫星持该种观点,其接受了德国法学家鲍尔教授的权利分化思想(DerGedankederRechtsteilung)和美国法学家佛德提出的“区分所有权利益”的理论,以及赖泽尔教授的时间区分所有权思想(DerGedankederTeilungderEigentumszeit),认为保留卖主与买主分享了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留买主的期待权作为完整权利取得的先期阶段,与完整权利应具有同一性质,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

7](二)笔者关于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的观点。

虽然对于期待权的性质有以上种种学说,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种学说能得到学者的普遍认同,可以说对于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至今仍是一个疑点丛生,尚未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以上各种学说,虽然都努力试图在理论上解释清楚期待权的性质,但在认识上存在着两个误区:(一)忽视了期待权有其自身独特的权利分类标准,如果勉强将其归于其他权利分类标准以下的某种权利范畴,不但无益于揭示期待权本身的性质,而且会导致“期待权是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这一问题的争论,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二)以权利量的分割模式来分析权利质的分割模式,即基于大陆法系的关于量的分割而形成的“绝对所有权”理论来分析基于质的分割所形成的“权利分割”理论。

笔者认为,对期待权的研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从民事权利分类的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

学习民法的人都知道,如果根据民事权利所含实现利益的性质为区分标准,可分为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权利;如果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等。

显然在这种分类标准下,我们无法将期待权归入其中的任何一类,因为期待权有其自身的分类标准,即以民事权利的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也称为完整权,指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一切要件,因而已经发生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受法律所保护的已经具备部分成立要件,在将来有可能具备其他要件而发生实际权利的一种利益。

法律根据实际需要对这种利益予以保护,因而权利人取得了期待权。

由此可见,期待权与债权、物权或形成权是分属于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权利范畴,因此,很难说期待权是属于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

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在支付全部价款后,就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随着其所支付的价款的不断增加,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机会越来越大。

从这个角度上看,买受人的期待权如同正在发育过程中的胎儿,随着时间的推移,胎儿最终会与母体脱离并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婴儿,而期待权也将最终转化为完全的所有权。

当然,由于期待权的特性决定了其独立性尚不够彻底,这主要表现在,当买受人迟延支付价金时,出卖人可以解除保留买卖合同而使期待权归于消灭。

因此,将期待权简单的归为物权或债权,对于揭示其性质并无任何实益。

总体上说来,期待权是一种在将来取得某种权利的权利,根据其在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物权期待权、债权期待权和无体财产权期待权等。

在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享有的是在将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期待权,因此该种期待权应当属于物权期待权,并且因为期待权人已经实际支配了标的物,并实现了对其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所以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

2.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与国企经营权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

例如,二者对于他人的财产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为处分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所有权。

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期待权人所使用的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国有企业所经营管理的财产的所有权也属于国家,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没有充分分裂,即财产没有完全的归属于某一个体,而是处于多个主体共同的控制之下。

此时,运用大陆法系基于“量的分割”而形成的“绝对所有权”理论是无法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回答的。

实际上,无论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还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场合,发生的都是“质的分割”,即权利的分割,它无需通过物的空间归属来界定当事人的利益,而是直接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行为范围,从而明确的划分当事人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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