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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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也称为“证明要求”,是指依照法律 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加以证 明所必须达到的程度。 国外:主要采取的是“实质性证据标准”。 实质性证据标准是指能够成为审决认定事实 之合理基础的证据。即基于该证据,具有理性 的人通过合理考虑,就能够作出该事实认定, 该证据就应称为实质性证据。 国内:要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具体表现以下四个方面为: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一)排除非法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
(二)排除非法证据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 求。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诉讼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 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规律,因 而,尽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可有条件地在行政诉讼中适用。 其适用条件: 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不抵触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因此,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的规定就不能在 行政诉讼法中适用。 2.行政诉讼法 对行政审判中的某些程序性问题未 作规定,而民事诉讼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程 序、期间、送达、集团诉讼等。因而,民事诉 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在行政诉讼法中适用。
• 二、行政诉讼证据法定种类 •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 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 证据、言词 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行政诉讼 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可 以分为: • (一)书证 •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 (四)证人证言 • (五)当事人陈述 • (六)鉴定结论 • (七)看验笔录、现场笔录
3、多元性。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因举证责任和案件的种类不同而异。具 体表现在:首先,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或严于推进责任的证明 标准。对行政诉讼中推进责任的证明标准应采用合理可能性标准,只 要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使法官认为有作为争点加以对待的必要性就可以 了。其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的说服责任证明标准 又可以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和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 前者适用于行政程序中涉及相对人重大权利义务的行政诉讼案件。后 者则适用于行政机关使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件或采取临时性行政保全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再次,在行政赔 偿诉讼中,有关赔偿部分的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并不需要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详细讲解。

那么,⾏政诉讼中,原告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吗?如果要承担,承担什么举证责任?店铺⼩编为你讲解。

⾏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政诉讼举证原则《⾏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政⾏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改具体⾏政⾏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

但在⾏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定的举证责任。

⼆、⾏政诉讼中原告举证内容最⾼⼈民法院《关于⾏政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原告也负有⼀定得举证责任,体现在: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1)原告起诉时⾸先应当证明的是其是与被诉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若⼲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政⾏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该⾏为不服,才可以依法提起⾏政诉讼,即只有与被诉具体⾏政⾏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资格。

(2)证明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政⾏为存在。

《⾏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3)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

原告起诉须遵守起诉期限的规定,并且在起诉时向⼈民法院提供其符合起诉期限规定的证明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被告不作为⾏政案件,是指应当由原告申请⾏政机关作为或者由⾏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为⽽⾏政机关不作为的⾏政案件。

法律文件模板-举证通知书(原告、第三人举证用)

法律文件模板-举证通知书(原告、第三人举证用)

举证通知书(原告、第三人举证用)××××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原告、第三人举证用)(××××)×行×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你应在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未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

如果在前述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你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

但被告同意质证的除外。

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二、你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还应当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你申请的事项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二)你因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你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你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的举证责任。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三、你可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以及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由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和相关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签字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清单。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蛔引b';ysl om A nd Soci晰——因圜四■t鍪竺堡!型!!f叁叁I』圭塾金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祁向祥王涛摘要行政诉讼,即俗称的民告官,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

由于行政诉讼的产生,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就存在着举证责任的划分。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有着质的区别。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009.0592(2010)12—128—03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结果,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

一、行政举证责任在不断地完善1.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证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

既规定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法院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又规定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在不能提供或不能在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时,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由于被告负举证责任,所以证据规则特别强调,即使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也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另外,还有许多规定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思想。

如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但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而调取被告当时未收集的证据,这就要求行为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的当时就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防止出现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审原告的现象。

明确规定被告不到庭而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将不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这样规定将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出庭义务。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执法人员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5.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6.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回目录
(五)认证规则
1.审查证据 2.认定证据
回目录
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回目录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 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 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 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 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 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 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 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 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 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 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 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 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 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注意那些问题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注意那些问题

一、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注意那些问题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注意那些问题(一)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积极举证《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如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二)被告应提供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所有证据。

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供证据: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存在争议的,应该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

2、有关行政程序的证据材料。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程序合法。

同时,程序合法也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

笔者认为,行政程序应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对此被告也要提供。

3、有关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

主要提供书面决定中已经记载的事实或列入行政案件卷宗被行政主体采纳的事实。

4、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我们知道,没有事实根据的自由裁量往往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因此被告应提供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5、有关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向法庭提供大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外,还包括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三)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按期提供证据,应及时提出延期提交申请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日期:2017-07-05来源:中国人大网【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5-04-27 11:11:59•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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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效力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而对于第三人的举证效力则有着不同的规定。

本文将从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效力入手,探讨其相关规定及应用。

一、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定义
第三人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与诉讼当事人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也就是说,第三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参加这个法律关系。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通常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自愿或不自愿地被诉讼所涉及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人或组织。

二、第三人主动参加行政诉讼的规定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主动参加诉讼,他们可以申请成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但是,第三人如果要在行政诉讼中主动参加诉讼,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与诉讼案件有密切关系。

2、原告或被告同意其参加诉讼。

如果第三人不能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那么他必须以非直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三、第三人以非直接当事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的规定
第三人以非直接当事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时,其举证责任及效力与直接当事人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以非直接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的举证,应当分别由原告和被告进行答辩,我国《民诉法》的第156条规定:“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当事人负责举证和承担举证效力。


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以非直接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的证据,由原告或被告进行答辩,并由其自身承担证据的举证责任和效力。

四、第三人举证的效力
第三人以非直接当事人身份提供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取决于如下因素:
1、证据的合法性: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如果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不合法的情况,那么其证据将不被法院承认。

2、证据的举证时间: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其举证时间极其关键。

如果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证据,那么这项证据将被法院考虑,否则证据将被法院排除。

3、证据的证明力: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有说服力的。

法院不会轻易采信无法证明的证据,因此,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充分的、充分证明其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相关性。

总结: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在提供证据时需注意,其证据需具备合法性、证明力及法定举证时间等多种因素。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第三人才能使证据起到有效的作用。

因此,对于第三人而言,必须要在举证过程中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才能成功地为自己辩护。

五、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类型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提供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
1、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书、印章、记录单据、账簿等。

第三人可以提供书面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这些证据可以是通知书、合同、协议、公函等。

2、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物品、工具设备等。

第三人可以提供物证来证明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例如,物品、工具设备、样品等。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人员对案件所涉及的情况进行陈述和证明。

第三人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公证行为人、专家、调查人员根据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件进行鉴定、勘验、测量等。

如果第三人认为需要鉴定来证明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则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5、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音像资料等。

如果第三人认为有
必要提供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中的问题,则可以提供这些资料。

以上是第三人可以提供的证据类型,但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决定案件的最终的胜负,证据的价值和效力取决于证据的内容和组合,以及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六、第三人举证责任和举证效力
第三人以非直接当事人身份提出证据,其举证责任和效力与直接当事人有所不同。

1、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第三人以非直接当事人身份提供的证据,由原告或被告进行答辩,并由其自身承担证据的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第三人提供的证据需要原告或被告进行答辩,并且其证据是否真实、有效需要由第三人自身承担责任。

2、第三人的举证效力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取决于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举证时间和证据的证明力等因素。

如果证据具备合法性、证明力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那么其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一定的效力。

七、第三人证据的使用
在使用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证据的认定:当法院收到证据之后,应当对证据进行认定。

如果法院认定证据无效,则不予采信。

此时应当考虑其他证据的使用,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

2、证据的充分性:证据必须准确、充分地证明当事人的权益
是否受到侵犯。

如果证据不充分,则对案件解决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3、证据的重要性:证据的重要性取决于证据和案件之间的关
联程度。

即证据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关系,并能够证明案件有争议的具体事实,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

八、总结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以非直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提供证据,但其举证责任和效力与直接当事人有所不同。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需具备合法性、证明力与法定举证时间等多种因素。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第三人才能使证据起到有效的作用。

因此,需要第三人在举证过程中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才能成功地为自己辩护。

在使用证据时,还应注意证据的认定、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据的重要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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