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一、考核目的1. 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提高客户满意度;2. 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提高组织的整体绩效;3. 评估个人或团队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表现,并对其进行激励和奖励。
二、考核内容1. 质量目标达成情况:评估个人或团队在完成质量目标方面的表现,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合格率、顾客投诉率、及时处理客户反馈等。
2. 质量管理活动执行情况:评估个人或团队在执行质量管理活动方面的表现,包括岗位责任落实、标准操作程序遵守、质量管控手段应用等。
3. 质量改进能力:评估个人或团队在质量改进方面的能力,包括提出改进方案的能力、推动改进方案的执行和效果评估等。
三、考核标准1. 质量目标达成情况:按照设定的质量目标进行评估,其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得分为优秀,80%以上得分为良好,70%以上得分为及格,70%以下得分为不合格。
2. 质量管理活动执行情况:通过抽样检查和现场观察等方式进行评估,根据执行完成度、准确性和文档记录等方面进行评分。
3. 质量改进能力:根据个人或团队提出的质量改进方案的可行性和效果进行评估。
四、考核周期和频率1. 考核周期:按季度或半年度进行一次考核,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考核频率:根据个人或团队的工作情况和成熟程度确定考核频率,一般为每季度或半年度进行一次考核。
五、考核结果及奖惩措施1. 考核结果将以综合评分的方式进行汇总,并给出相应的等级评价,如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合格等。
2. 根据评定结果,对于表现优秀的个人或团队将给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如薪资调整、奖金或晋升等。
3. 对于表现不佳的个人或团队,将进行针对性培训,提升其质量管理能力,并设定改进计划和期限。
以上是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范文,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二)一、背景介绍质量管理考核是企业评估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评估和改进,可以促进企业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声誉。
佛山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一星级(含国标一星级和省标一星A级、一星B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绿色建筑标准对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一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可以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佛山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佛山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入选省级以上专家库的专家优先。
第五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相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组织及日常相关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咨询、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佛府[2013]105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佛府[2013]1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现将《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9日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区人民政府就本区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决策程序,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政府派出机构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决策执行落实的检查、督促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监察机构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
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佛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doc

附件1: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运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办法,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包括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进行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并据此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从而使政府更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防止财政资金流失浪费。
包括单位自评、财政重点评价和第三方评价三种形式。
预算单位要牢固树立绩效优先观念,坚持做到“事前明确绩效目标,事中认真执行,事后追踪问效”。
预算单位在申报项目时,要根据申报项目的特点,从《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选取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包括基本指标、绩效指标等),并结合申报项目的实际添加反映项目特性的指标,构成项目预期绩效目标。
评价指标设计要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实用性的原则,做到理论上有科学根据,实践上切实可行,使评价指标能够准确地反映项目或单位的绩效目标。
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项目相应的绩效目标;在下达单位部门预算指标的同时,下达项目的绩效目标,明确支出项目的金额、资金性质、使用时间和绩效目标等,并以此作为年度结束或项目完成后,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的依据。
年度结束或项目完成后,预算单位必须按《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规定,从《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合理选取评价指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或重点评价,对项目或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论证,考核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程度,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分类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反映财政支出绩效总体现象的特定概念和具体数值,是衡量、监测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揭示财政支出存在问题的重要量化手段;是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对财政支出内容和评价对象进行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实用可行的分类形成的指标体系。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佛府函[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函[2013]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7日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分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属地建设、协调发展和建养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的行业指导、监督、协调统筹工作;各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行政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水务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区规划部门会同同级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理念,组织编制本市、区城市道路网规划。
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道路建设须符合城市道路路网规划。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佛府办[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佛府办[2010]1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质量工作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近年来,我市积极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产品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但是,一些地区和企业质量意识仍然比较薄弱,质量基础不够牢固,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市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现就开展质量强市活动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认真落实“三着力一推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建设质量强市,努力实现“四化融合,智慧佛山”的战略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工作机制,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显著提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一)产品质量目标。
大力推行质量认证,4000家以上工业企业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500家以上工业企业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150家以上工业企业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主要工业产品85%以上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企业100%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产品质量监管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重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
(二)服务质量目标。
全面推行国家和地方服务质量标准,重点服务行业实施GB/T19004标准,推动和促进骨干服务企业和重点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的提升,用户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工程质量目标。
切实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有关各方责任,建设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责任约束机制,有效保障工程质量。
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

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组织)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编制市市长质量奖(组织)评审细则(试行)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市市长质量奖(组织)(以下简称“质量奖(组织)”)具体评价标准为《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
1.3 本细则适用于质量奖(组织)的通用评审。
实际评价时,可依据本细则总体要求,结合行业特点拟定更加具体的评价标准,经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1.4 质量奖(组织)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自主创新能力强、质量水平领先、对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
1.5 质量奖(组织)评审围包括工业、商贸、金融、建设、服务等各行业各类所有制企业或组织。
凡符合《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均可申报。
1.6 质量奖(组织)每3年评选一次。
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选。
1.7 评审基本原则1.7.1 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1.7.2 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1.7.3 不收取申报者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2 奖项设置质量奖(组织)每届不多于5个,可以少额或空缺(有效期满重新申报并获奖的不计算在)。
3 申报条件3.1 申报质量奖(组织)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具有下列基本条件:3.1.1在市行政区域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具备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资质;3.1.2能够科学有效地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实现质量改进,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工作成绩显著;3.1.3产品实物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全省同行业一流水平,并向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3.1.4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全市同行业前三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3.1.5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3年未发生质量、环保、安全、卫生等重大事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在市级以上监督检验无不合格记录,服务无重大投诉;3.1.6获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质量荣誉的,优先评选。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4日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制度,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佛办发〔2013〕8号)精神,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14〕7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和本市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四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负责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工作,代表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初向各区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下达本年度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
市环委会办公室作为市环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承担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考核对象和内容第五条对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考核区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工作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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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根据《佛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一、工作依据
1.《佛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
二、申报条件
1.申报的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2.不受理5年内曾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的申报。
三、评审程序
1.评审公告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下称“秘书处”)在市级相关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公告。
2.宣传发动
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强区办广泛发动。
3.推荐
由各区强区办负责辖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4.资格审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秘书处自愿申报。
秘书处自收到申报企业申报材料当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企业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对需要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的企业发出申报材料补充通知,申报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对符合申报
条件的,由秘书处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通过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环节方为资格审查合格。
5.材料评审
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确定材料评审中得分最高的前10名(不超过10名)企业。
原则上,材料评审获得45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进入现场评审。
6.现场评审
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7.综合评估
秘书处审核材料评审报告及现场评审报告,将材料评审报告及现场评审报告分值按照30%、70%的权重平均得出综合分值,并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出具综合评审报告,拟出提交审议的企业名单。
8.评委会审议
评委会召开拟获奖企业审议会议,参会人数应达到当届委员总人数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
会议议程包括:听取秘书处关于当届市质量奖评定工作报告;获奖初选企业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成效;委员提问和答辩;投票表决,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
答辩结束后,进行记名投票,委员现场每人一票(不得代缺席人员投票),每次每张票所选企业不超过5家(含5家)。
拟获奖企业的产生规则:(一)当获奖初选企业不超过5家(含5家)时,由委员投票,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为拟获奖企业;(二)当获奖初选企业超过5家时,若首轮投票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且在前五名的企业,即成为拟获
奖企业;若前五名企业中有赞成票不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连同余下的企业进行第二轮投票,再有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为拟获奖企业。
(三)当投票票数相同且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时,比较其综合分值,分值高者胜出。
表决结束,由主任公布审定结果,秘书处填写审定结论交相关人员签名后存档。
9.社会公示
秘书处通过市政府网站、市质监局网站,将拟获奖企业向社会公示10天。
对有投诉问题的,进行调查核实和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
10.市政府审定
秘书处将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名单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定。
11.表彰奖励
市政府在市政府网站、市质监局网站和有关媒体予以公布,并对获奖企业颁发奖牌、证书及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