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校规校纪考试重点(1)

校规校纪考试重点(1)

一、校训:厚德重教博学笃行学风:勤学慎思质朴谦逊知行合一求实求新二、师大概况:1928年创建于安庆市名为省立安徽大学,1946年更名为国立安徽大学,1972年正式定名为安徽师范大学(郭沫若同志题写校名)。

学校现有17个学院,负责本科生日常教育和管理的机构是学生工作处。

我校现任党委书记是顾家山,校长是王伦。

校歌的作词者是程演生,作曲者是萧友梅。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P2/《安徽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P261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4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分:a.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b.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c.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d.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e.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f.本人申请退学的。

6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a.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b.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c.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d.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e.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f.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g.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大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制和修业年限第三条我校本科教育标准学制为4年。

第四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设置3至6年弹性修业年限,相关规定如下:1.学生一般应在4年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

2.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不少于3学年、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学生可以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4.休学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长6年的修业年限之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持安徽大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准或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事由之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在新生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学籍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电子注册、发放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且不予退费;对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返家治疗,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学业成绩、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学历和学位证明颁发等事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业状况的基本指标,即以学分来统计学生学习数量,以学分绩点来评价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习过程总体情况。

第五条本科教育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特殊专业5年),同时设置弹性学习年限3至6年(特殊专业4-7年)。

相关规定如下:(一)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将予以退学。

(二)学生在校学习满3学年、提前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学生因创业、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或至下一学年前止;休学一般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解放军(含中武警),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校批准,可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4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4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学生学籍管理是大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可以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和支持。

以下是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生入学条件:学校对学生的入学条件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学历要求、考试成绩要求、政治面貌等。

2. 入学报到:在录取之后,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入学手续,进行报到注册。

3. 学籍档案: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等会被记录在学籍档案中,该档案是学生学习期间的重要依据。

4. 学分管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指标,学校会规定学生需要完成的学分要求,并对学分的获取和认定进行管理。

5. 学业警告与退学:学生在学业上出现较大困难或有违规行为时,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学业警告、退学等处理,并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6. 休学与复学: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原因申请休学,但需要经过学校批准。

休学期满后,学生必须按时复学,未按时复学者将被取消学籍。

7. 毕业与学位授予: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申请毕业。

学校会审查学生的毕业申请,并进行学位授予。

8. 学籍变更:学生在学习期间可能会发生学籍变更情况,如转专业、转学、双学位等,这些变更需要经过学校的审核和批准。

9. 学籍证明与学生证:学校会提供学生学籍证明,以及发放学生证,学生可以通过这些证明进行个人信息的证明和使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不同学校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保证自己的学籍和学业正常进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学业水平和全面素质,本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册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以培养本科学生的基本功、专业知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中心,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以学科为基础,以班级为单位,以个别化的学业指导为主要形式的新机制。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9月1日起实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弹性学习年限为学制年限至学制年限延后两年。

三年制高职为五年。

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时间多长,毕业时学制不变。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

新生入学须持我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者,立即取消学籍。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应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之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系注册。

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3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3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校规校纪考试重点

校规校纪考试重点

校规校纪考试重点第一篇:校规校纪考试重点一、校训:厚德重教博学笃行学风:勤学慎思质朴谦逊知行合一求实求新二、师大概况:1928年创建于安庆市名为省立安徽大学,1946年更名为国立安徽大学,1972年正式定名为安徽师范大学(郭沫若同志题写校名)。

学校现有17个学院,负责本科生日常教育和管理的机构是学生工作处。

我校现任党委书记是顾家山,校长是王伦。

校歌的作词者是程演生,作曲者是萧友梅。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P2/《安徽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P26 1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4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分:a.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b.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c.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d.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e.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f.本人申请退学的。

6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a.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b.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c.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d.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e.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f.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g.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大学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大学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1、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2、提前毕业的条件: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良好,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延长学习年限的条件: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业,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三、课程修读与考核1、学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以采用等级制记分。

3、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师范大学文件校教字〔2008〕59号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适应学分制改革的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总结我校学分制运行经验基础上,对《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

修订主要内容是增加了重考的有关规定,强化了过程学习的要求,严格了试读的条件。

同时,根据教育部对转专业、转学的有关规定,修订了转专业、转学的有关条款。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利用本次修订机会,组织广大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特别是要采取切实的宣传教育措施,保证2006级及以后入学的每一位学生都能了解并理解《规定》的内容,提高对《规定》的执行力,充分发挥学籍管理工作在人才培养中作用。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适应学分制改革的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由学校酌情安排在同年级或下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准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之后方准予注册。

只有注册者,方可取得在校学习的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三至六年。

第二章考勤与纪律第七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

考勤由任课教师组织实施,并定期将考勤结果报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备查。

第八条因故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

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并报学院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一周以上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三天内将有关手续补齐。

学生一律不得事后补假。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学生旷课时数按下列规定计算: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六学时的,按课程表上实际上课时数计算。

教学实践环节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旷课四学时计算。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得少于20学分(毕业当年除外)。

第十一条学生所修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根据课程类别应予重修(重考)或改选其他课程,重修(重考)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重考)”字样。

第十二条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两种。

学生学期课程成绩(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实验成绩等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其中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

对分几个学期教学、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也可按国际通用惯例五级(A、B、C、D、F)折算记载,D以上为合格,即获学分。

学期考核结束后,各学院按照成绩考核与绩点测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指标。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五级制、二级制换算成百分制时,取中间值,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合格=75分。

2.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成绩的对应绩点,再乘以该课程的权重系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绩点×课程权重系数×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录入现代教务管理系统,同时将一份纸质成绩单签名后送交开课学院留存。

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给教师本人所在学院,以便保存备查。

学生可自行上网查看本人成绩,如对评分有疑异,应及时向课程的教学实施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由学院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设计)根据其质量、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不准其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成绩登记时,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无故缺课”字样。

第十七条考试作弊或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成绩登记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

第十八条体育课成绩应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实践课者,教师可依据医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并应要求学生参加体育理论课的学习,认真参加锻炼且体育理论课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四章自修、免修、重修(重考)、缓考第十九条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自修部分课程。

自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开课学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应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试,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出的自修课程不属此范围,学生可自行选修,按规定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1.思想政治理论课(重修除外)、公共体育课、实验课等;2.必修的实践环节如:军事训练、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等情况下,学生已取得某一门课程学分,经任课教师、相关学院审核,可以替代另一门课程时,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

第二十二条1.必修课程(不含实验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选择重考或重修获得该课程学分。

重考以一次为限,重考未通过者必须参加重修。

实验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必须进行重修。

无故缺考(旷考)、无故缺课导致无资格参加某门课程考试或课程期终考试成绩低于40分(不含40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重考,必须重修。

2.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毕业学期未通过的必修课程可在毕业前安排重考)。

选择重考的学生须在开学后的5天内(从第一天上课起计算),向所考课程的开课学院提交重考课程的报名申请,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此次重考机会。

3.选择重修的学生,在每学期第三轮选课时间进行重修课程的选课。

4.重考或重修仍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年度该课程开课时继续选择重修。

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发生变动时,由开课单位认定替代课程重修或单独组织重考。

第二十三条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四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缓考,若有特殊情况,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均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第五章辅修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已修学分总数不低于40学分,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全部及格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的,可申请辅修另一专业。

具体细则详见《安徽师范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六条部分学生可以通过考核方式转专业,具体规定按照《安徽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实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入学后,有以下特殊情况的,也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

1.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的;2.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3.少数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审批及手续,按下列原则及办法办理:1.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经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2.省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查并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及所在省教育厅同意和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材料的审查,主要依据以下原则:(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2)如“确有特殊困难”转学,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3)除确因特殊困难外,转出与转入学校不得在同一城市。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或转学只能进行一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