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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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国际法对国内法调整国家之关系英国边沁最先用近代诞生在欧洲和会和约威斯特国际关系之起点国家主权始确立近代国际法标志格劳秀斯荷兰人发表战争与和平理论系统第一次近代国际法学父二战以后大发展联合宪章为核心国内依据强制性国际国家来协议调整对象是国家所有国家都承认违法行为要处罚各国普遍都遵守主要渊源有三项条约习惯和原则国际条约最主要国际习惯最重要一般法律之原则公允善良是补充辅助方法非渊源判例学说和决议基本原则有特征各国公证领域宽具有强制法性质国际体系之基础基本原则要细分国家主权要平等他国内政不干涉不用武力或威胁争端和平来解决民族自决殖民地国际义务善履行约定必守最基础国际国内之关系国内层面较复杂中国国内之适用和平共处进宪法民商范围直接用冲突优先用条约国际惯例可适用公共利益不违背世贸协议要转化转化以后在运用

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法律主体要独立权利义务有能力主权国家是基本国际组织和其他现代国家两类型单一国与复合国国家基本之权利独平自保和管辖管辖属人和属地还有保护普通性国家关系之豁免又称司法豁免权管辖豁免可放弃明示默示两方式条约合同或声明语言文字明放弃默示行为作表示诉讼行为最典型商业行为非豁免执行豁免要明示国际法上之承认新国新政和其他承认行为单方面政治法律之行为

国际法上之继承领土变更有事实国家继承两大类条约事项非条约条约继承非人身领土河流和水利人格有关政治性一般不予作继承条约以外诸事项财产档案和债务动产专属继承国档案协议或转属国债或者地方化国家实践要继承欠债法人自然人地方当局之债务不在继承范围内恶债也不予继承国际组织两成员正式或者非正式联合国于四五年签定宪章旧金山创始国有五十一接纳新国有条件爱好和平守义务三二通过经推荐大会一国一票制审议建议之机关唯一有权理事会十五理事五常任其他理事大会选任期二年不连任程序表决九票过实质大国要一致争端理事不投票执行决议可投票经社理事五十四任期三年可连任托管理事国法院国家法上第七章秘书处有秘书长行政首长大会选任期五年可连任都是国际公务员专门机构十七个中国都是成员国国际责任分两种过错或者无过错国家不当之行为归因国家违义务不当行为之排除对抗行为或同意偶然事故不可抗紧急状态或危难国际责任有六种终恢赔到保限滴国际刑事之责任国际罪行要管辖灭绝种族反人类战争罪和侵略罪赔偿责任之主体现行制度有三类国家责任或双重第三还有营运人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领土构成四部分领陆水空和底土领土主权要尊重法律条约可限制河流制度分五种内河完全属该国界河两国分界线主航道或中心线多国河流流多国开放所有沿岸国国际河流所有国船舶无害可通过国际运河属一国有关条约来确定领土取得五方式先占时效和添附还有征服和割让添附方式最合法现代实际新发展殖民独立公投票

边界划定两形式传统习惯和条约山脉为界主分水河流为界中心线边境制度要协议界标维护是责任一方界标移损灭尽速通知另一方双方代表都到场予以修复或重建边境土地可利用不得损害另一国除非遇难或特殊停泊对岸不允许界水之上建工程取得另一方同意边民往来依规定边境事件要协议南极和平可利用科学考察有自由仅为研究与和平军事人员不禁止冻结领土之要求公海制度要维护保护环境和资源建立南极协商会北极地区常冰冻适用海洋法原则八二联合海洋法公认完整最全面领海基线分两种自然基线和直线自然基线低潮线直线基线最外缘内海领海线以内内湾不大二十四内海完全排他权领土主权国内管港口制度要遵守航行停泊和管辖外船进出强引航武器弹药要封存不得射击和游泳还有钓鱼鸣鞭炮白天旗帜要悬挂鸣放声号限安全海损海难报港监禁排油污废弃物有权管辖外籍船军舰政务可除外刑事管辖有范围领事船长提请求民事内部不管辖涉及港口可管辖领海不大十二里出于安全可暂停无害通过应允许油轮核船分航道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遇难不可抗潜水艇或潜水器浮出水面展旗帜领海毗连毗连区宽度不超二十四下列事项可管制海财移民和卫生毗连管制无上空公海或者专属区领海以外毗领海专属不超二百里开发资源为目的活动具有排他性宣布建立并说明不属领海和领土大陆架上非领土某些权利可排它勘探开发其资源不用明文作公告人造岛屿和设施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铺管线划定线路经同意公海制度要遵守公海自由六内容航行飞越铺电缆捕鱼建岛和研究公海航行要挂旗两旗互换无国籍

公海管辖有两种船旗或者普遍性船舶内部之事务遵行船旗国内法碰船事故涉刑事船长船员依国籍船长证照之撤销颁发国家有权利船旗国外之当局不得逮捕和扣押普遍管辖国际罪非法广播和海盗贩奴贩毒要禁止以上三种应记清临检又称登临权存在不法之行为紧追权利有规定军舰政务来进行发出信号开始追可入公海要连续毗连区和专属区限于管制之法律进入本国第三国立即终止停紧追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人类管海底转为和平而利用平行开发要执行一方海底局进行一方合作来进行国际航空外空法规定繁琐乱如麻芝加公约有规定领空主权是第一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依其登记国航行定期不定期不定不须经许可国际民航安全制危害行为要禁止危害民航之管辖不同情况要分清危害民航可引渡引渡义务非强制外层空间有原则九种原则从略记发射物体要登记国内册里先登记报告联合秘书长总登记册再登记两国以上来发射其中一个去登记物体已经不存在尽快通知秘书长发现航天之人员发生以外紧降落立即通知发射国还有联合秘书长采取措施去救助立即安全交还人空间物体生意外应当送还发射国具备危险有害性通知发射采措施国际责任国家担无论政府非政府损害赔偿发射国共同发射共承担地球表面和飞机负有赔偿绝对责地表以外造损害负有过错赔偿责发射物体地表外他国物体造损害因此损失第三国地表飞机绝对责地表之外损三国各依过错担责任责任公约两不用本国国民第一种发射降落阶段内应邀参加外国人国际环境保护法四项原则从略记防止气候之变化框架公约议定书三种减排可折算集团方式第一种

排放权利可交易绿色交易第三种臭氧保护要遵守蒙特利尔维也纳海洋环境之保护船舶污染要防止管辖区域外国船有权调查和管辖位于港口或内水他国领域有违章实际可行范围内满足调查之请求港口之外船旗国提出调查应满足防止海洋倒废物生物资源要保护文化遗产有三类文物遗址建筑群自然遗产两大类天然名胜和景观越境转移危险物书面形式并答复征得同意作说明不能完成应运回必须担保或保证放射物质不适用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上之个人出生加入取国籍出生取得如血统还有出生混合地申请入籍要自愿一定程序来批准法定事实取国籍取决一国国内法国籍丧失分两种自愿或者非自愿国籍冲突可解决中国不人双国籍无国籍人生子女中国出生中国人外国之人要入境持有护照获签证安全卫生等方面入境口岸要检查外人居留要申请批准以后方可行根据时间分三种短期长期和永久合法处境不禁止付清税债了诉讼外人待遇有四个国民待遇要平等差别待遇最惠国互惠原则普惠制外交保护有规定国家之间来进行具有属人管辖权不以请求为条件外交保护有条件国家不当致损害受害发生保护期持续拥有其国籍用尽救济仍无效外交保护方可行外交保护四范围非法逮捕和拘禁财产利益非法夺拒绝司法受歧视外交保护对法人公司具有国籍国损害直至提求偿持续拥有该国籍引渡主体是国家被引应是犯罪人国际时间除特殊本国国民拒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双重犯罪是原则下列不是政治犯战争反人反和平种族灭绝和隔离非法劫持航空器

侵害国际保护人外交代表包在内罪名特定为原则转引原引要同意庇护准入和居留政治庇护最普遍人权尊重保护人国内实现和体现生存发展最基本国际法中要合作一九六六两公约经社文化两权利首先规定自决权还有资源永久权专门领域条约多我国已入六六年国际人权之保护设有人权理事会

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机关分两种国家中央和派出中央外交之机关包括元首和政府最高代表是元首最高行政是政府外交部门外交部外交首长有特权当然代表其国家不需出提全权证外交代表之机关可分常驻和临时常驻一般称使馆特别使团临时性使馆馆长分三种大使公使和代办外交人员有职衔参赞武官和随员秘书也是外交官行政服务都不算派遣馆长和武官拟派人选要通知其他人员直接派无须事先征同意委派接受第三国仍需同意方派遣不能接受不欢迎直接宣布无理由入境之前被宣告拒绝签证或拒绝入境之后被宣告酌情召回终职务馆长到达接受国副本交给外交部约定递交国书日正式递交其元首委任书交外部长递交国书视确认其他人员开始日到达接受国起算特别使团征同意职务协议作约定使馆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受侵犯不经馆长之许可不得进入使馆舍接受国有保护责馆舍设备不受侵免受搜查和征用以及扣押强执行财产档案不受侵特殊情形不例外通信自由要保护装置无线需同意来往公文不受侵外交邮袋不能拆信差职务受保护邮袋机长可转递使馆捐税免缴纳公务私人两方面交通工具及馆舍可用国旗或国徽外交人员有特权人身不可受侵犯

寓所财物和文书未经许可不受犯刑事管辖要豁免民事行政有例外私人身份继承事公务之外商诉讼主动起诉引反诉责任外交途径定免除作证之义务不提证词不出庭特权豁免明放弃派遣国家作表示某些方面免税检公共服务免劳务特权豁免有范围包括同一户口人时间范围入境始直至离境结束时使馆及其外交人享受特权有义务尊重接受国律章他国内政不干涉馆舍用途不他用不得作为关押所私人利益受限制不得专业或商业领事关系领事法双边协议来确定领馆组成及等级官员雇员服务员馆长总领和领事还有副领领代人馆长奉派有委任其他人员可自由接受国籍第三国须经接受明同意领事职务不赘述大致特权使馆同火灾灾害作保护可推馆长已同意管辖豁免有例外订立契约起诉讼意外事故第三国主动起诉引反诉职务行为免作证放弃豁免国表示适用范围与前同负有义务要遵守第六章条约法

条约国家法主体依据国际法为准具有法律拘束力书面名称不统一一般条约三条件缔约能力缔约权自由同意排错误诈贿强迫都无效符合强行法规则抵触无效或失效条约缔结先议定约文认证要签署表示同意受拘束签署批准和加入单方声明作保留是否接受他方定保留国与接受国保留范围去履行保留国与反保留规定范围不生效未提保留国家间依照条约之规定条约生效四方式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必须去遵守善意履行有拘束生效之日起适用一般没有追溯力空间范围可协议没有表示及全部条约冲突要解决后约优于前条约条约解释有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符合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要诚信

补充资料作辅助两种文字同效力条约译本不作准解释条约作参考以上规则不适用顾及条约之目的条约修正按程序修改当事国进行条约终止暂停止条约规定都同意单方解约或退约必须提前十二月履行完毕被代替条约履行不可能国际人格已丧失断绝外交或领事一方违约或战争情势变迁不允许一方终止或暂停书面通知当事方他方三月未反对拟定措施可采取其他国家若反对和平方法去解决十二月内未解决可请国际法院决或者双方提仲裁或请秘书来和解终止暂停有后果义务继续要履行终止前事仍有效暂停期间不阻挠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三类型政治法律事实性和平解决是原则废除战争作工具传统方式有两种强制或者非强制战争武力被禁止符合宪章方可用平时封锁封海岸只能安理会决定干涉现代不合法他国争端擅介入不公待遇不平等反对针对不友好报复对抗之措施针对不法之行为谈判协商可斡旋调停检查可和解谈判协商最基本斡旋调停有三方斡旋调停是善意国家组织或个人调查交与第三方专门方式订协议和解提交委员会双方自愿达协议国际组织调争端当前为主联合国法律方法有两种法院方式或仲裁仲裁协议三方式条约条款或协定常设仲裁之法院荷兰大臣任主席法院方式两典型国际法院第一种十五法官来组成一国不得有两人法官自由不受制大会安理都当选常任没有否决权一期九年可连任涉及国籍不回避任前参与可除外专案法官可选派临时审理有权利国际法院管辖权诉讼咨询两管辖三类国家当事国联合会员第一种非是联合会员国法院规约当事国

非是以上当事国据条件存声明国际组织法个人不能作为当事国对事管辖三方面自愿协定择强制咨询管辖有限制联合机构有权利任何国家和团体个人包括秘书长无权请求提咨询咨询没有拘束力自愿管辖达协议法院延期也可以协定管辖择强制法院通知另一方书面口头两程序附带程序特定用秘密评议并起草三读以后再表决表决不得作放弃国际判决终局性海洋法庭国际性十二法官在汉堡一方自然或法人两项补充或限制用尽当地之救济国家应邀参程序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上之战争交战意思决定性战争开始有后果外交领事自断绝条约关系起变化政治条约立废止一般政治和经济除有规定停效力固定永久之条约一般应当再维持敌国财产可没收使馆财档要除外占领区内军事性敌国动产可征用可以使用不动产不得变卖作处置桥梁要塞军事性必要之时可破坏境内敌民之私产可以限制不没收占领区内之私产不得干涉或没收敌国公私船货物可以拿捕和没收探险科学和宗教医院任务及慈善以上船舶要除外敌国航空可没收中立商船敌私产一般不应拿捕收境内敌民可限制强制居住或登记战争结束分两步停止敌对和结束根据协议可停战战败投降无条件停火休战经常用战争结束下条件缔结和平之条约联合声明第二种战胜国家单方面宣布战争已结束战时中立不交战政治选择不强制中立国家有权利领土主权受尊重人员权益应保护特殊权利可延续中立义务有三种容忍防止不作为军事支持不提供防止交战进领土容忍交战之措施包括船舶之临检作战手法要限制战时平民应保护

禁止过分滥杀伤极度残酷不许用有毒化学和生化还要禁止核武器不分皂白要禁止改变环境不允许背信弃义日内瓦四项行为应禁止假装谈判或投降休战旗下来进行假装伤病无能力假装平民不战斗使用他国联合国记号标志或制服海战空战特别定商船地位要确定战时平民受难者包括伤病及战俘敌国平民准离境平民攻击禁报复合法权益要保护不得强迫供情报禁止体刑和酷刑集体刑罚扣人质维护平民之生活指定民所保安全军事占领非主权保护平民生存权敌我双方伤病员不加区别要照顾战俘待遇守公约拘留地点要安全不将战俘扣人质民事权利应享有个人财产归个人贵重物品不没收维持健康要医疗尊重风俗和信仰准许通讯收邮件司法保障应享有询问使用其语言战事停止立遣返战争犯罪要惩罚开始东京纽伦堡战争罪名有三种第一危害和平罪违反人道战争罪以上范围可细化惩罚战争之犯罪国际司法有实践东京审判纽伦堡开创追究之先河前南国际之法庭安理会之强制性国际法庭卢旺达刑事法院在海牙

(完整版)国际法练习题精选30题(有详解答案)

国际法精选30题(有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乙两国以黑河为界,根据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下列选项中不符合一般国际法的是() A. 黑河沿岸及水域分属甲乙两国,且两国对分属本国部分享有领土主权 B. 甲乙两国对黑河有共同的使用权,但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 C. 两国渔民可以在黑河上自由捕鱼,任何一国不得限制对方渔民到本国一侧捕鱼 D ?两国船舶只要有明显的国籍标志,即可在黑河上平等自由地航行,但一般不能到对岸港口停靠 ★★2 ?甲国货轮东风”号为驶往目的港途径中国领海,途中因对附近一艘遇难船舶实施救助而停船五小时,之后东风”号继续在我国领海内行驶,其间未征得中国同意该船船长协同船上两名科学家进行了两项科学实验活动,并将实验产生的有毒废物直接排放到我国领海,在该船即将驶离我国领海时由于船长操船过失与一艘正在水下潜行的乙国民用潜水艇发生碰撞,双方将该碰撞纠纷诉至我国某法院。已知甲乙两国与我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国。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 东风”轮在仅为驶往他国港口而穿越我国领海,不需要事先征得我国政府批准 B. 东风”轮为实施救助在领海内停止行驶违反了无害通过应迅速通过不得停止的要求 C. 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东风”轮实施的科学实验活动是合法的,但其将有毒废物排入我国领海的 行为则是违法的 D. 东风”轮与潜水艇发生碰撞完全是由于该轮船长的过失,潜水艇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 3 ?甲乙两国均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某岛屿的归属长期争执不下, 甲国渔民在该岛屿附近捕鱼时,经常遭到乙国军舰的驱逐。在最近一次类似事件中,乙国军舰使用高压水枪将两名甲国渔民冲至海中身亡。为彻底解决该岛屿归属,甲国与乙国拟将该争端通过国际司法途径加以解决。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双方可以选择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 B. 如国际法院的法官中有一人为甲国人,则为确保公平审理,该法官必须回避 C. 由于海洋法庭可以受理自然人或法人为当事方的案件,因此甲国受害渔民家属可向海洋法法庭起诉乙国要求赔偿 D ?甲国在国际法院起诉乙国解决岛屿归属问题时,甲国受害渔民家属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案件的 审理 ★★ 4 ?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制定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也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声明,现乙 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甲国的大陆架上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和建造人工岛屿。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 乙国的行动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 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的科研钻探行为合法,但是修建人工岛屿非法 C. 乙国建造人工岛屿行为合法,科研钻探非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岀大陆架的主张 D ?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 ★★★5 ?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 床和底土 B. 国家对其大陆架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它又不属于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 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C.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专属的 D. 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答案: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考点解析:国际法的理论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考点解析:国际法的理论 1.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 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 卷一不定项第92题)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 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 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答案:A、C、D 提示:考点是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导论当中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在中国适用包括:一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采纳、转化、并行;二是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本题中体现了国际条约的转化 的问题。A选项之所以错误,因为民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可以直接优先适用。 解析: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 法律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律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律的不同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依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法/律教'育.网只要我国签署生效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已于1992年加 入了《伯尔尼公约》,因此这一国际公约就成为中国的法律渊源,故A项错误,B 项正确。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重点章) ?国家概说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国家的继承 第一节国家概说 一、国家的概念(四要素)(重点) 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思考题: 1、台湾是否符合成为国家的四要件? 2、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处于分治状态,是否构成独立的理 由? 3、台湾能否享有民族自决权? 4、台湾能否以公投方式决定自己的前途? 二、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国家的结构形式) ?联邦和邦联的区别(重点) ?联邦: ?统一的联邦宪法,联邦成员根据宪法规定,确定其权限; ?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直接约束各成员邦公民; ?公民有共同国籍; ?联邦是国际法主体 ?邦联: ?国家的联合体; ?机构权力及于成员国; ?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各成员国国民具有自己的国籍 ?(三)永久中立国

?1.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特点: ?(1)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如不对他国进行战争和不加入军事同盟等; ?(2)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2.永久中立国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 ?(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动和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和经济封锁;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以致损害自己中立地位的援助等。 ?(四)独立国和附属国 ?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既可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它们都是国际法主体。 ?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 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国际公法(正常答案)

2019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题库及答案 1、一国国际不当(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主观要件,是指根据国际法判断一国的的某一行为客归因于国家而构成的国家行为。有属于一国的行为,也有属于一国参与或介入的他国所从事的行为。 客观要件,是指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所谓违背国际义务,是指其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他的要求。 2、《海牙公约》对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及其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1)规定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2)《海牙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1)航空器的登记国;(2)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3、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有哪些? 答: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作为一项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在序言中明确指出:“鉴于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从各国主权平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际间友好关系的宗旨出发,外交往来、特权及豁免之国际公约当能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之发展,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4、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答: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 5、什么是紧追权?其主要规则有哪些? 答:(1)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本国法律规定,因而对其进行追赶直到公海并加以拿捕,带回本国港口审讯的权利。 (2)追逐必须在外国船舶系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才可开始;追逐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不得中断;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得开始紧追;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追逐即告终止。紧追权又可比照上述规定,对违反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行使。行使紧追权不当而造成被追逐船舶损害时,应予以赔偿。 6、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答:一、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学者们一般将该项规定的国际习惯论释为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二、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因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7、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答: 一、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表现形式。 二、国际法是由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虽然不是由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缔约程序)。 三、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为国际社会所承认。 四、国际法具有强制性。 8、简述国际条约在中国的效力和适用。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1)直接适用方式。 (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 (3)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9、简述国家承认的条件、方式及其法律效果。 答:一、(1)新产生的政治实体具备国家的要素;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理论

一、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代际演进 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是以国家和国际关系的存在与发展为基础的,国际法的变动与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紧密连接在一起,可以说,国际法自产生以来就一直与国际社会同步变动。对于此,詹克斯曾经指出:国际社会是动的社会,国际法是动的法律,它在不断的变动中。我们从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演化史的角度去探索这种变化与发展的根本原因即根源,就可以发现:真正的根源在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国家间相互依存的日益加深使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渐次扩增:各国的特殊利益——各国相同的根本利益——(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世界各个国家为了抓住这个机会为自身谋取这种新扩增的利益,它们彼此之间就不得不重塑其间维持了很久的“旧的”关系,并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合作。由此,促进并推动了国际法经历了三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进化,即国际法的“代际演进”。 (一)第一代国际法——共处法 在国际社会发展史上的17世纪上半叶,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资本主义制度的萌芽的出现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兴起,使得国家间的交流与联系不断的增多;另一方面,“三十年战争”的巨大创伤使欧洲各国彻底从自我满足之中醒悟过来。在这样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各国都强烈意识到在确保各国领土完整自治和其内政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基础上实现和平共存是非常必要的,并愿意把各自的特殊利益置于这种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后。因此,被称为“和战规则”的国际法通过国家间的协议而诞生出来。但鉴于它“主要关注的是国家间管辖权的划分”,并各国企图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分而治之”式消极共存,故称共处国际法。虽然共处国际法奉行的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以实现国家间和平共处为目的,但它不能真正实现强国和弱国之间的实质意义上平等。 (二)第二代国际法——合作法 国际社会上各个国家之间除了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外,还有一定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产生的基础,并随着国家间联系的加强而不断生长。尤其是在二战以后,科技革命为国际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证,在这种推动作用之下,国际之间的相互依存度不断提高,彼此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致使某些国家内部的保留领域转变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事项,就此共同利益空前凸显。世界各国都深刻的意识到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和相同根本利益的实现仅仅靠传统上的“和战规则”是根本行不通的,必须创建一种新的国际规则或是国际合作方式。当时,联合国体系的诞生则标志着国际法正式由共处法发展为合作法。 (三)第三代国际法——共进趋势的国际法 国际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国际法的演进也不可能停止于合作法阶段。冷战之后,特别是当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和国际恐怖主义不断涌现,这就使各个国家之间逐步拓宽了彼此合作的流域。同时,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又经历一次扩增:全球公共利益,即人类共同利益的兴起。要想追求此种范围更加广泛的利益,各国的合作就不能停留在以前的层次上,由此推动合作国际法发生更高层次的演进:从合作国际法发展为“共进国际法”。 二、“共进国际法”概念及其特征 (一)“共进国际法” 概念 易显河教授在《向共进国际法迈步》中具体阐述了后冷战时期的国际法应为“共进国际法”的理由:“国际法在主体、形成、内容以及执行等方面在每一特定时代都展现出一些特定的时代精神:在冷战的顶峰时期,国际法的主题是共处;在缓和时期,是合作;而在后冷战时期的今天,则是共进。…共进?国际法包罗万象,因而是…共同的?;在促进道德或伦理进步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国家责任 第一节: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State in International Law ?一、国际法上国家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具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拥有主权的政治法律实体。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邵津主编《国际法》第35页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1卷第1分册92页。 ?“蛮夷流徙无定所,往来无定规,亦不为国。盖为国之正义,无他,庶人行事,常服君上,居住必有定所,且有地土、疆界,归其自主。此三者缺一,即不为国矣。”——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近代法学译丛》。 ?国家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与他国交往的能力。——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公约》第1条。二、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国(unitary state)是指对内对外权力高度统一的国家。表现在对内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国籍、统一的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等;对外是统一的主权国家,其属下的地方政府未经中央权力授权,不能进行国际交往活动。 ?2.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是指两个以上的邦和国家依协议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1)联邦(federation)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永久联合体,对内在统一的前提下依宪法适当分立,对外高度统一。 ?(2)邦联(confederation)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签订条约而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其特征是对内对外高度分立,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其成员邦是国际法主体。历史上的邦联有:1778—1787的美利坚合众国、1815—1848的瑞士、1815—1866的德国。现今有1982年成立的塞内冈比亚邦联。 (二)独立国与附属国(享有主权程度) ?1.独立国是指享有完全主权的国家。 ?2.附属国是指在历史上国家对外交往权受到一定限制的国家,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 ?(1)附庸国是指对内拥有自主权,但对外关系则绝对或者大部分受“宗主国”控制的国家。?(2)被保护国是指依据条约将本国外交权和防务权交由保护国,并与保护国形成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的国家。 ?被保护国不属于保护国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国际法律人格。 (三)永久中立国 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是指通过条约承担永久中立义务,除其本身自卫外,不参与任何对外战争或武装冲突,也不参与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条约或行动,同时其他国家承认并保障其中立地位的国家。

国际法练习题1-3章(修正版).doc

国际法练习题(1-3)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 %1.Indicate the nationality and one of his major works of the following scholars. (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15 points) 1. Grotius 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2. Lauterpacht 英国《国际法与人权》 3. Vattel 瑞士《万国法》 4. Kelson 美籍奥地利人《国际法原理》 5. Verdross 奥地利《国际法》 二、名词解释 1 Jus inter gentes(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briefly explain the following terms. 3 points each)答案:国际法旧称之一。1650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邹奇(Zouche)在其《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一书中,开始使用Jus inter gentes (万国法,英语为I aw of nations )0之后,Law of nations 一词在西欧曾流行过一阵子。 2.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3. jus gentium(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万民法,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用其指称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4. retortion (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 5.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6.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武大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关。1947

国际法学习题第1部分 国际法基本理论

《国际法学》习题 第一部分国际法基础理论(教材第一、二、三章) 一、判断题 1.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 2.国际法具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 4.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 5.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总和。( ) 6.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大法系所承认者就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 7.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 8.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拘束力。( ) 9.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 10.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 1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 12.《联合国宪章》是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它本身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1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当今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 14.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具有强行性质的原则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 15.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的其他原则都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 16.国家必须受国际法的约束,因而必须交出一部分主权,这才可以实现国际合作。( ) 17.一国根据国内法作出的行为,不论是否符合国际法,都属于它的内政。( ) 18.国家主权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但其政治地位或经济地位是可能不平等的。( ) 19.国家不能在外国法院被诉,但可以在外国法院起诉,外国法院可以接受对该国的反诉。( ) 20.民族自决原则是指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 二、单项选择题 1、国际法是_______的。( ) A、国际组织颁布 B、联合国大会制定 C、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 D、国际法学者编著 2、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 A、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地方 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 C、国际法所适用的法律文件 D、国家立法的草案 3、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 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 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 D、国际法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 4、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________。( ) A、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 B、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C、各国政府的共同意志 D、各国统治者的一致理想 5、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_______。( ) A、宾刻舒克 B、劳特派特 C、格老秀斯 D、凯尔逊

法考《国际法》复习题集(第103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2006年,联合国驻甲国的某机构以联合国的名义,与甲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由于甲国交付延期,双方产生纠纷。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的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 B、上述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 C、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甲国的诉讼,不论甲国是否同意 D、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不论甲国是否同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1节>国际组织 【答案】:D 【解析】: 联合国作为国际法主体,除能独立参与国际关系,也拥有类似于国家所具备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行为。题中该机构的购买行为并不违反国际法的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是有效行为,故A项错误。 国际组织是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的。国际组织一旦成立即可独立的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因此,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以联合国名义承担国际义务,不应视为其会员国的行为,故B项错误。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诉讼管 2.添附是国际法中获得领土的一种方式,下列哪种情况构成国际法中的领土添附?( ) A、沿海国在沿海进行围海造田丁程 B、在界河一侧进行人工填河使领土扩展 C、在公海上的珊瑚礁上进行人工建设使其浮出水面 D、在公海中通过人工建设而成的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1节>领土的取得方式 【答案】:A 【解析】: 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包括河口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只有A是正确的。 3.甲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并修建了灯塔。甲国军舰在其领海

21世纪国际法的理论改革论述.docx

21世纪国际法的理论改革论述 一、国际法理论创新的起点在于概念与范畴的建立与创新 国际法的理论建设其任务是艰巨的。当前,我国学术界对国际法理论创新进行研究的学者不多,主要有厦门大学的刘志云教授与徐崇利教授等。他们研究的基本思路是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视角进行国际法的理论建设。其中,刘志云教授发表该方面的相关论文有:《试论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法角色定位》、《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的三次联结及其影响》、《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与国际法》、《“结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当代国际法》〔4〕等。徐崇利教授发表了《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历史与现状》、《中国的国家定位与应对WTO的基本战略———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科交叉之分析》〔5〕等论文。笔者认为概念与范畴的确立是一门学科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因此,就研究起点而言,国际法理论建设首先必须寻找构成国际法理论的独特的概念。人的思维工具是由概念、判断、推理组成的,概念、判断、推理的体系构成理论。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判断是对事物情况有所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形式,而推理则是根据一个或一些判断得出另一个判断的所谓过程。概念、判断、推理三者具有内在联系,其中概念是思维的基础和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体系就是概念的体系。因此,国际法理论创新的最重要任务就是概念的建立与创新。那么怎样建立这一概念?事实上,理论上的变革不是突然之间形成的,也不是在某一天就能实现的,这一变革是渐进性的形成的,某些迹象、线索与轨迹在现有的国际法研究中已经展现。如公物、公域、准国家、人类共同利益等,这些概念都是国际法所特有的,但目前仍未被充分开发。“公物”一词经常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但与法律上的“公物”有区别,法律上“公物”的涵义比较狭窄,如《上海市财产拍卖规定》第10条(公物的定义)将该规定所称的公物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财产:(1)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财物;(2)执法机关追缴的依法不予返还的物品;(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认为需要以拍卖方式转移所有权的国有资产;(4)需要以拍卖方式处理的无主物。国际法上的“公物”指南极、北极、月球、公海、电离层上下空间、外层空间的自然资源等以及人类基因组等这些人类的共同财产。南极、北极、月球、外层空间这些地区可以被称之为“公域”。“准国家”这一概念是指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这类国际法主体,它们类似于国家,但并不是国家。上述这些概念是从现有国际法研究中抽象出来,含有建立国际法理论的重要信息。但目前尚未未引起国际法人的充分关注,从这一角度而言,国际法事实上已在进行着“悄悄的变革”。范畴已经成为各门科学中普遍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在现代汉语中,范畴一般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在具体学科研究中,范畴一般是指那些概括和反映了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概念与范畴相比较,概念具有实际具体性,范畴具有理论抽象性。因而,范畴是比概念更深刻的东西,它更注重于客观事物的本质概括和反映。在国际法上诸如国际法的基本价值是国际法的重要范畴之一。可以说,国际法的基本价值是国际法理论研究之核。那么,国际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和平、安全、人权、正义、秩序等在国际法的基本价值中处于什么地位,具有什么作用?这是国际法理论创新中不能不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 二、国际法理论创新需要运用现有国内法理论,与国内法“接轨”

有限主体地位论文: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有限主体地位论文: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摘要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学术界一直争议不断的问题,各派学者都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依据。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个人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主体地位的学术交锋愈加激烈。本文从国际法界的三大主要观点说起,落脚在个人在国际的有限主体地位上,认为个人在有限范围内享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有限主体地位 一、学术界的各种观点 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不能切断的天然联系:国家是个人利益的保障者,并规范个人的行为;个人又是构成国家基本要素,是国家职能的最终实施者。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主体地位,国际法界的不同学者看法各异。但是基本上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种主要的观点: (一)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在传统的国际法研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是“一战”前国际法的主流观点。这种理论认为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而个人以自身资格在国际社会中不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也不能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个人不能援用国际法,不能受国际司法机关的管辖,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也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只是国内法上的客体。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法泰尔、李斯特、希金斯等。他们从维护

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 我国国际法学界的早期学者在这一问题上都倾向于认为: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在国际层面实现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基础;个人不具有直接参与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豍。 持这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家行为的最终实施者固然是个人,但是这种行为无论如何也不应视为是个人行为或者仅仅是个人行为,而是个人代表国家或根据宪法、法律的授权所作的行为。个人的确有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一些条约的条款直接适用于个人,这是事实。但是,这种国际法规则和条约是国家做出和缔结的。其次,总的看来,这些事例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大量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相比,只是少数例外情况。最多只能说个人有某种国际法律地位,但是这当然不等于认为个人就是国际法主体。至于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享有国际法所赋予他们的特权和豁免权,从根本看来,这些权利是给国家的。个人之所以享有国家法所赋予他们的特权和豁免权,是因为他们依国内法所处地位和所担任的职务。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中指出,“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利益而在于确保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国际法

1.简述国家承认的性质: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 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二)国家承认的性质: 关于国家承认的性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和理解,就既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来讲,承认是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既存国家一旦表示承认新国家,它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就会产生法律后果。 从承认对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来认识国家承认的性质,西方国家学者提出了两种学说: (1)构成说 一些学者认为,新国家作为国家的存在不需要承认,别国不承认并不影响它的存在,承认的必要在于使国家成为一个国际人格者,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 另一些学者认为,国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的存在必须经过既存国家的确定,经过承认,被承认国与承认国之间就发生了依附于国家资格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认是具有构成性的。承认具有创造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性质。 (2)宣告说 承认只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存在的事实给予确认或宣告而已,并不具有创造国际人格的作用。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 2.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及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基于领海主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享有管辖权。沿海国可在领海内行使的权利主要有: (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2)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 (3)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 (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5)国防保卫权 3.简述外交保护的条件 (一)保护国的国民或受该国保护的其他人(无国籍人和难民)的权利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二)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 1.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 2.一个以上国籍人的外交保护涉及其国籍国之间可否进行外交保护和第三国如何接受其国籍国的求偿问题,也应遵循受害人持续持续具有保护国实际国籍的条件。 3.无国籍人和难民外交保护的非国籍条件,对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不要求国籍条件,只要求这类受害人长期居住在保护国,证明其在受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都在该国经常居住或有惯常居所。 (三)用尽当地救济 用尽当地救济的含义: 用尽当地救济是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

国际法上的个人_Case 7

英国诉法国——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United Kingdom v.France [案例状态]已审结 [涉案国家]法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突尼斯摩洛哥 [审理机关]常设国际法院 [判决时间]1923年2月7日 [案情摘要]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 因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 鉴于此,国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学理词] 国际管辖国籍国家主权领事裁判权 [法律点] 一国的国籍立法以及由此引起的国际争端是否纯属该国的国内管辖事件?

[案件背景] 1875年和1856年,英国分别与突、摩两缔结了条约,取得了在该两国的领事裁判权。 [案件事实]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 因此,英国政府援引1897年9月18日英法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主张享有1896年9月28日《法意领事专约》第13条所规定的利益(该条明文准许在突尼斯的意大利国民保留其本国国籍)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 鉴于此,国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当事人诉求] 英国政府的诉求:(1)英国政府反对法国总统于1921年11月8日,颁布的两个命令适用于英国人;(2)英国于1875年和1856年分别与突、摩两缔结了条约,取得了在该两国的领事裁判权,所以侨居在这两国的英国人既不受该两国的法权支配;(3)英国援引1897年9月18日英法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主张享有1896年9月28日《法意领事专约》第13条所规定的利益(该条明文准许在突尼斯的意大利国民保留其本国国籍) 法国方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不受国际法调整,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

国际公法考试知识点

国际公法考试知识点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因此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体系存在。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诞生,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体系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也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等一系列著作,首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些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其之后的各国交往活动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近代国际法自诞生后的200余年间,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演变而发展。在经历了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西方殖民主义扩张、俄国十月革命和两次世界大战后,规则体系不断充实完善,方向日益文明进步,并且逐步由欧洲走向了世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之后,国际法得到了最重要的发展。以《联合国宪法和章程》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法规则体系,逐渐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行为规则,构成了当代国际法核心内容;同时,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巨大影响;也在当代国际法中得到体现,产生了许多国际法的新分支。比如航空法、外空法、国际环境保护法等。冷战结束和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网络时代的来临,使国际法面临新挑战、新课题和新发展。当代国际法正在经历从互惠到共赢,从共处到合作的演变。国际法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现代国际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性的、涉及国际交往各个领域的、庞大繁杂的规则体系。从内容上概括地说,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性质、渊源、基本原则等);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制度和规则(如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以及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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